乾隆皇帝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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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务府官庄

内务府官庄起源于后金时代的拖克索,天命十年(1625)努尔哈齐大行编庄,拖克索遍布盛京地区。拖克索大,即庄头。拖克索汉译为庄、屯。大为头目。季永梅、刘景宪译编,《崇德三年满文档案译编》(辽宁:辽沈书社,1988),页33。据《满文老档》的记载:“一庄编设男丁十三人,牛七头。庄头兄弟计入十三男丁之数内。……庄头之名,庄内十二男丁之名及牛、驴毛色皆缮清单,交该屯章京,然后由前往之大臣造册带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北京:中华书局,1990),册66,页644—645。这是官庄最初组织情形。

满洲入关后,内务府的组织分为七司三院,会计司掌管纳粮庄,分布于畿辅、盛京、锦州、热河、归化、打牲乌拉等处。掌仪司办理宫廷内祭祀、宴飨和宫廷日常所需果品,设有园头,果园分布于南苑、畿辅、盛京、广宁等处。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关于内务府的官庄组织及财政功能参见Preston M.Torbert, The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A Study of Its Organization and Principal Functions,1662-1796, pp.84-89.由此可知,内务府依照宫廷所需,编列各种不同的人丁,一方面作为征税之用,另方面则仰赖人丁的徭役。

(一)内务府官庄

清代设立内务府官庄是在顺治初年,这些官庄的土地来源有四种:第一是圈地。第二是百姓投充的土地。第三为查抄犯罪官吏的田产。第四为开垦关外土地之牧厂为耕地。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从康熙到光绪年间内务府官庄土地约增6倍,与清初圈地和投充的形态不同,一方面是康雍年间查抄官员田产;另方面则是开垦官庄余地和开辟牧厂。

内务府官庄由内务府会计司管辖,最初会计司且兼理三旗银两庄头事务。雍正元年(1723)另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于是银庄的庄头和人丁改由庄头处管辖。依照乾隆朝《大清会典》的统计,内务府粮庄有788个,地1,327,280亩,征粮约93,440石、菽2,225石、刍81,940束。三旗银两庄头处管理的官庄约有132个,地574,830亩,征银38,920两、刍121,709束。掌仪司设果房负责供应祭祀、筵宴和宫内所需各种果品,所以果园编有果户人丁1,260余名,每丁征三两银,亦有按亩征租每亩征3分、草2束,共9,203两。都虞司管理打牲乌拉渔猎采捕及各地牲丁事务,其所属牲丁亦有五千多人。依照嘉庆十四年都虞司的报告,该年查验牲丁人数为5,936名,参见《内务府都虞司呈稿》(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嘉庆十四年五月。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中册,页608。营造司管理灰、炭、炸军军丁,其屯地每年征收青、白灰,黑、白炭、炸煤、草束等物。这些牲丁、军丁缴纳实物,总收入远少于前面所提的粮庄、银庄、果园。详细情况参见表1—1。

表1—1 乾隆朝内务府官庄的数量、人丁、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乾隆朝《大清会典》,卷87、91,页4—10、11—18。

表1—1的纳粮庄根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八年(1669)将庄头编为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康熙二十四年(1685)奏准,每粮庄本身庄头并壮丁共定为15名,每庄给地300晌(亦作壤或日)。《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线装书),“会计司”,卷1,页1—2。由以上数字看来,庄头所管辖的官庄范围似乎很固定。但是,刘守诒却认为老圈官庄是庄头自行圈占后所建立的,往往实际圈占的数目多于报官数。刘守诒,《清初关内官庄建立情况和性质的探讨》,收入《清史研究集》,辑3,页42—73。根据《内务府奏案》记载:“顺治年间安放庄头,原圈地亩本自宽裕。”《内务府奏案》,乾隆八年三月。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上册,页206。当初庄头圈地时选择肥腴之地,避开镇店村庄等地。孙嘉淦说:“直隶地方多被旗圈,当日圈地之时,例从村外下绳,是以镇店村庄多在圈外,然而所圈既广,则零星村庄列在圈内者亦复不少。”(清)孙嘉淦编撰,《孙文定公奏疏》(敦和堂刊本,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线装书),卷4,页20。到康熙年以后,“安放整分庄头仅给地十八顷,半分庄头仅给地九顷,并无多余。”所以内务府官庄固定一庄范围18顷,应当在康熙年间以后的事。

热河于康熙年间设庄头136名,分布于今滦平、丰宁、宽城、平泉、承德、隆化县和双桥区等七县。最初每位庄头给地35顷,按头等庄头之例纳粮250石,热河地区常发生洪水泛滥,庄头土地被水冲沙压,庄头等第沦为二等、三等、四等。据热河总管书鲁呈报,嘉庆元年(1796)口外应报额地粮28,525石、应交兵丁地亩粮5,419.7石、庄头盈余地亩粮1,781石,共应交35,725.7石。除了交杂粮与庄头名下地亩被水冲淘开除粮外,实征粮31,642石,每粮2石折米1石,共征米15,821.6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旗地》,上册,页477—479。

上述“应交兵丁地亩粮”是来自庄头承种兵丁地亩。乾隆五十年(1785)热河围场兵丁除了每月赏银二两之外,拨给正白、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兵丁养赡地120亩,兵丁不善耕种,交由庄头耕种收取地租,故有庄头应交兵丁地亩粮一项。《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登录号026564-001,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登录号094440-001,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庄头额地粮之外,又有庄头盈余地亩粮。庄头历年陆续开垦官庄附近的荒地,原先是不纳粮。乾隆十五年(1750)亲丁于宝首告庄头余地有一千余顷,此事由会计司委员查丈,庄头报出余地一千二百零四顷九十八亩,于本年照例纳粮,每晌(一晌为六亩)应征粮八千零三十三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旗地》,上册,页455—476;《清宫热河档案》,册1,页360—362。热河庄头钱粮基本上供应驻防兵丁或喇嘛口粮,未缴入交内务府。

清代粮庄除了征地租之外,还有附租称为杂征,如山海关内一、二等庄岁纳猪三只;三、四等庄纳猪两只,还有麻、麦、稻、秫、红花、蓼子、会子、菜子、瓢帚、飘翎。关外的内务府官庄纳猪、鹅,茜草、线麻、黄花等。乾隆朝《大清会典》(江南通行,武英殿版,中研院郭廷以图书馆藏线装书),卷87,页4。再喂养上驷院马匹、庆丰司牛羊,交纳各圈草豆、秫楷等项。《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70包,乾隆二十六年三月。杂粮猪口及豆草等项的价值超过粮食正租,嘉庆十七年(1812)一等庄头交粮250石,杂粮猪口折交银177两、豆草折银177两。(清)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大定本],卷1196,页16。这些正租和附加的杂征分摊到官庄10位壮丁的身上,每人应交租项相当可观。据吴振臣在《宁古塔纪略》记载:“每庄共十人,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清)吴振臣,《宁古塔纪略》,收入王锡棋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台北:广文书局据上海著易堂本影印,1964),一帙之5,页344—350。康熙年间内务府总管大臣鄂勒多曾表示,粮庄须缴豆草喂牧群,而银庄的田地与粮庄相同,却除征银200两外,别无其他差赋。因此提议将银庄家境殷实的庄头改作粮庄,以增加喂养牧群的庄头数。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译编,《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上册,页123—127。可见粮庄和银庄的面积、租额不相上下,但是粮庄所需负担的附租远重于银庄。

以乾隆元年(1736)为例,纳粮庄的庄头缴纳各种杂粮,头等、二等庄头67名,每名应缴杂粮33.12石;三等、四等庄头249名,每名应缴杂粮29.52石;量地征差之庄头18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乾隆年间庄头交杂粮改为折银,共折银20,254.72两。另外,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庄头316名,每名应交秫秸223捆,折银6.88两;量地征差之庄头18名,每名各缴杂粮不等;共秫秸72,743捆,折银2,244.25两。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译编,《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下册,页21—22。因此,《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有每年会计司郎奏报纳粮庄头缴交杂粮等项折银。如乾隆十五年(1750),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宝善奏领取盛京户部应交内库乾隆十三年(1748)份杂粮等10,600两。乾隆二十二、二十三年(1757、1758),广储司总管六库事务郎中伊里布奏坐扣热河庄头等应交内库杂粮银五千余两。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乾隆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三年四月。盛京和热河官庄必须支应驻防兵丁与内务府人丁的口粮,此两处缴交的杂粮银两只有三年的纪录。

雍正元年(1723)成立三旗银两庄头处后,银两官庄及壮丁归该处管辖。清代的银庄又分两种:一是带地投充庄头纳银庄;二是承领官地纳银庄。清初朝廷优惠这些投充者,让他们保留部分土地当养赡地。况且,清朝入关之初百废待举,无暇清丈投充地亩,因此投充者通常隐匿地亩,或以多报少。吴朝凤呈称,伊高祖有地二十三顷有余,因恐旗圈,弟兄二人商议,一人带地十顷投充为旗;一人承领为民管理余地。参见《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661包,嘉庆六年四月。例如,乾隆元年(1736)查到投充户李曰瑚名下地11顷46亩,除庄头李淳入档地60亩外,其余地10顷86亩,系李曰瑚之子孙李存礼、李世升、李世法等承管。《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40包,乾隆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千余亩地只有60亩入档交租,其余的地亩皆隐匿不交租,难怪汉人地主相率投充。顺治元年(1644)时,将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者设为纳银庄头,连同愿领入官地亩者共设132个纳银官庄,还有285户不立庄。不带地投充者又称为绳第人,由内务府拨给土地以绳为单位,1绳为42亩。参见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卷5,页27;(清)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页1。乾隆三十五年(1770),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投充庄头共365名,其地亩自数十亩至百余顷不等,依照地亩征租每亩征银3分,草1束折银3分,共交银6分。乾隆四年内务府钱粮衙门呈称,本处所属交银200两领官地18顷之庄头,每亩交银1钱1厘1毫,投充等系本身每亩交银3分、草1束,蜜户等系本身地每亩交银5分。参见《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36包,乾隆四年八月。由官地所编成的银庄共庄头148名,每银庄面积约固定为18顷,每亩征银1钱1厘1毫,每个官庄大约交租200两。银庄是以亩为收租单位,这与粮庄以丁为收租单位不同。

表1—2 盛京内务府所属庄头等折交分地亩银两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815包,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此外,三旗银两庄头处还管理蜜户36名,地28,963.5亩,每地6亩征蜜5斤;苇户7名,地14,982亩,按地肥瘠每亩征银1分至8分不等;棉靛户62丁,各按丁征棉花50斤、水靛100斤。(清)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页1。除此之外,还编有鹰户、鹌鹑户、鸭户、雀户、鸭鹘户、皮户及各种打捕户。这些户设有户头、头目,负责催纳钱物,所以户头和庄头、园头一样,在内务府各有关司都存地册、家谱、丁档。我们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也找到一些网户的户口册,从户口册中可看出一个头目催征的范围包括9个屯庄以上的壮丁,这些壮丁依照纳租的差别还分“壮丁”和“半丁”。网户每丁交鱼500斤,如缺鱼1斤,折交银3分。《内务府奏销档》,雍正十三年三月。转引自《清代的旗地》,上册,页265。关于网户拖欠租额,参见《内务府奏销档》统计雍正二年至十二年,网户444丁,欠银4,837两。同上书,页265—268。网户的负担超过其他的庄丁,所以编半丁,每两位半丁承充一份壮丁租额。这种以“丁”为纳租单位,类似清代田赋的地丁银,以人为单位征收银两。

乾隆三年(1738)内务府事务大臣允禄奏销乾隆元年钱粮草束,应征银700两庄头1名,应征银400两庄头1名,应征银250两庄头1名,应征银200两庄头55名,应征银100两庄头3名,按地征银之庄头44名,共应征银17,092.37两。投充庄头应征银10,653.88两,应征草355,129束;蜜户应征1,410.72两;苇户应征2,765.29两;纳银庄头共征银32131.33两。此外,还征柳条、麻绳、扫把、蜂蜜、织席芦苇等。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译编,《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下册,页23—28。《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记载每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郎中交送庄头银三万余两。

掌仪司管辖的果园,主要分布在盛京、广宁、京城附近。盛京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榛子、蜜饯山里红、杜梨、晒干葡萄、枸柰子、野鸡等物,派定征取;其接梨、西门城梨、干梨等项,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康熙朝《钦定大清会典》,卷152,“内务府四·掌仪司下”,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册729(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页7357。广宁果园“园丁给与口粮地,每年旧丁照在京果园征取钱粮,其梨、榛子,尽所得送进,照定价奏销钱粮。”康熙朝《钦定大清会典》,卷152,“内务府四·掌仪司下”,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册729,页7356。康熙十二年(1673)设置南苑果园,每年只要交纳各种桃李,不征收地亩钱粮。(清)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内务府二八·屯庄二·果园赋额”,页917。据《内务府掌仪司呈稿》记载:“掌仪司所属三旗园头承管官地,其各该壮丁有无应领差地之处,均系在于该管园头拨给当差,而鱼鳞册内并无分载壮丁地亩。”《内务府掌仪司呈稿》,嘉庆十七年六月。转引自《清代的旗地》,中册,页680—681。

果园园头最初为民人带地投充,如同投充银两庄头般,其土地坐落或者壮丁耕地的数量,内务府并无充分掌握。果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旧园;第二种是投充地果园,又称新园;第三种是官方补放的果园。征租的方式“园内旧丁具给口粮地,每年征银各三两;新丁按地每亩征银三分,草二束,折征银二分。其各色果品按园内树木计派,择其美者,尽所得全送,照定价奏销钱粮。”康熙朝《钦定大清会典》,卷152,“内务府四·掌仪司下”,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册729,页7355—7356。乾隆年间旧园陈丁1,173名每年征银3两,共3,519两,新丁按地征租共929.47顷,每亩地征银5分,共4,647.35两。再,雍正二年(1724)“入官地亩增设园头二十六名,各给地五顷,计地一百三十顷。每岁按亩征银一钱,岁征银一千三百两。”(清)李鸿章等奉敕撰,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内务府二八·屯庄二·果园赋额”,页918。补放果园头地130顷,每顷地征银1分,共1,300两,果园每年收入共9,466.35两。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译编,《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下册,页185—186。皇帝的果园产梨、榛子、樱桃、甜桃、葡萄、核桃、白果、野鸡等,在乾隆年间供应内庭果品皆折银749.62两。皇帝的果园大约在一千余顷,《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载掌仪司郎中交送盛京、广宁等处果园头等银两,每年约在万两以下,数目不大。

上述盛京官庄、热河官庄作为当地驻军或内务府人丁的粮食,并未解交内务府银库。其他地区的内务府官庄亦当地方衙门经费。驻马口外设十五庄头,原为纳粮庄。乾隆三十五年(1770)改为纳银庄,每米一仓石折银九钱,共折银2,245两。驻马口外庄头纳租,存留朔平府同知库内。嘉庆元年(1796)驻马口外与新平口外的地租解交绥远将军衙门。参见刘蒙林,《清代晋蒙沿边皇庄旗地初探——以内蒙古凉城县曹碾满族乡为中心》,《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页47—50。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廷为供应与准噶尔作战士兵的粮饷,由内务府奏准在归化城添设粮庄13处,分布在归化城南的大黑河流域,西面10户称浑津庄头;东面3户称黑河庄头。每位庄头领地18顷,至乾隆三年(1738)又给每位庄头增至60顷,每庄头交租米200石。

另外,这些庄头的等第并非一成不变,若庄头家计充裕者,可能由四等庄头变成二、三等庄头;若庄头家计萧条者,可能由二等庄头落至三、四等者。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起,内务府派官员前往屯庄编查庄头收入,重新调整庄头等第,每十年编审一次。但是,调整庄头等第却对于“升等之庄头不增地亩而添差务,其降等之庄头不减地亩而减差务。”《内务府奏案》,乾隆八年三月。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页206—207。康熙三十九年(1700)再将粮庄依照土地肥瘠等级,分为头等、二等、三等、末等。山海关内各报仓粮250石、220石、190石、120石。关外的粮庄,头等庄报仓粮322石,二等庄报仓粮292石,三等庄报仓粮262石,末等庄报仓粮192石。辽宁省档案馆编译,《盛京内务府粮庄档案汇编》(上)(辽宁:辽沈书社,1993),页262。根据刘守诒的研究,粮庄庄头所承领的土地,往往超过18顷,以他所见的庄头地亩册来看,头等庄头承领官地粮庄平均为3,600亩,二等庄头为3,100亩,三等庄头和四等庄头大约为2,100余亩。这些粮庄土地那么多,而每官庄只编连庄头共15个壮丁,可能壮丁只耕种一部分土地,其余的招佃取租。虽然这样的推测也有可能,不过我们从许多户口册看来,15个壮丁的家庭可能人数多达百余人。结果仍造成许多殷实的庄头陆续加差,最后因拖欠钱粮治罪革退者甚多,遂于乾隆八年(1743)停止编查庄头一事。依照嘉庆十四年(1809)会计司所查比庄头人数,头等庄头64名、二等庄头10名、三等庄头20名、四等庄头215名、半分庄头218名、豆粮庄头6名、稻米庄头3名、告退庄头14名、圆明园、南苑庄头9名、西瓜园头2名、瓜菜园头74名、海拉坎山揽头10名,共官庄头645名。《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嘉庆十四年五月。

(二)抄没官民家产入官

过去韦庆远教授曾讨论清代的抄家案件,他阅读康熙到乾隆期间三百多件抄家档案,认为各级官僚贵族用收租吃利来增殖财富。而当时中国以铜矿为中心的采矿业、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等生产性的行业都亟需资本,但在抄家档案上看不出他们将资金放在生产业上,官僚贵族在经济领域上是很保守的。韦庆远,《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收入氏著,《档房论史文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页262—274。我从《内务府奏销档》找到官僚贵族被抄家的资料,其家产有数千或数万亩土地,裨益内务府官庄土地增长;然而,经营商业者也不少。以下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例是庄头韩锡玉。韩锡玉为何被抄家没有资料可查,乾隆二十九年(1764),查到韩锡玉白契所买家人奴仆264名;首饰、绸缎、衣服、铜锡磁木器等项,共变价银10,990两余;铺面房价本共银29,260两;韩锡玉家存及追交借出欠项共银3,700两余,以上共银43,950两。这还不包括韩锡玉的土地,他所典买的地有契买旗地15,218亩、契典旗地43,342亩、契买民地1,285亩、契典民地468亩,共买典旗民地60,313亩,共征租银11,927两。此外,韩锡玉还有瓦草土房1,514间、庄窠136间,以及当铺数间。《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77包,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韩锡玉承领官庄地亩,和契买的旗地、民地共达83,000亩,还有房产出租及经营当铺等,内务府估计韩锡玉得家产共值银三十余万两。内务府查抄庄头韩锡玉的家产财资雄厚,可见庄头虽只是皇室家的奴仆,却由圈地累积资本,得以购置更多田产且经营当铺等,成为清入关后的新贵。

第二例为乾隆三十三年(1768),首领太监李升南、乔桂,太监宁进、王进喜四人因侵盗温惠皇贵太妃金银缎匹,被查抄家产。此四人财产中有育宁堂药铺1座房39间,价银5,350两,现存药料值银一万八千余两;永沛堂药铺1座,现存药料值银二千余两;永丰号印局1座,本钱3,000吊;珠宝市铺面房3间,价银190两;芦草园铺面房3间,价银33两;皮市住房1所26间,价银550两;当铺1所房14间,价银450两;中府胡同口内茶铺罩棚1座、凉棚1座,价银55两;住房3间,价银60两;东江米巷住房1所33.5间,价银1,000两;取租房41间、灰棚3间,租小制钱33,300文;契买青县地2,620亩、瓦草房90间,价银2,340两;借名契买南皮县地2,000亩、土房和草房103间,价银2,100两;借名契典南皮县地2,365亩、土房116间、棚31间,价银5,050两;借名契买交河县地207.05亩,价银600两;契典昌平州戚家庄地240亩,价银463两。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册291,页145—189,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第三例为王至德。王至德及其子同文为长芦盐商,因向内务府借内帑债务积累过多,请求内务府同意他变卖盐引,将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宁河、武清七州县额引2,500道,共12,500两,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册307,页19—29,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但仍然无法还债。乾隆三十八年(1773)内务府咨会慎刑司查抄同文的家产,其田产清单如下:遵化州各庄应入官地共5,057.64亩,房基地4.7亩、草房181.5间、在城瓦房7.5间;《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94包,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同文的土地中遵化州各庄共地5,170亩,其中坟茔地470亩、护坟祭田285.67亩、免入官坟地112.36亩。迁安县地769.77亩,其中坟茔地76.64亩、护坟祭田124.61亩;滦州地794.14亩;玉田县地838亩;以上每亩征银一分六厘至五钱不等,共征租银619.72两。《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94包,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遵化州、迁安、滦州、玉田、天津、丰润、武清县等地2,242.14亩。以上共应征租地9,701.69亩。《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796包,乾隆四十年十一月。王至德近万亩的田产,收租顶多一千多两,而他销售盐每包以3两计,共52,600包约售得157,800两,其经商所得远远超过地租收入。

第四例为盐商范清济。关于山西范氏已有商鸿逵、韦庆远、吴奇衍教授等学者研究过,商鸿逵,《清代皇商介休范家》,收入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处论文组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页1009—1020;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收入《档房论史文编》,页42—69。但他们所谓的“皇商”在档案上称为官商(alban i hūdai niyalma)。最近我在一档馆找到范家的资料,做一点补充。乾隆二十年(1755)平定准噶尔后,派遣人员至哈萨克和恰克图贸易,皆来自山西休宁的范家。乾隆皇帝认为哈萨克的贸易抱持“两得其平为是”,派遣商贾出身的范家承办“伊家原曾承办军需及一切贸易之事,或尚有旧时伙计人等,自必练习其事,或可于此二人中酌调一人赴甘承办。”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13-025-024,微卷号061,页186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命甘肃洮州同知范清旷辅助贸易,道员范清洪则参与恰克图贸易。范氏还参与中日洋铜买卖、盐务、采集人参等商业活动。

乾隆四十八年(1783)范清济亏损一百多万两,被查抄家产。其家产分布于山西介休县、平遥县、阳曲县、归化城、张家口等地,以及直隶二十州县盐引。范清济借内帑办理盐务,他家分布在正定等二十州县的盐引价共464,904.4两,存盐106,774余包,共合成本银335,200两。坐落在京城、张湾、张家口、归化城、大同、通州、遵化、山东等处各铺成本房地产业以房屋店铺居多。如北京房铺三座利银1,700两、房租800两;张家口房屋产,价银32,224.29两,地亩10,695.22亩。参见拙作,《乾隆朝内务府的当铺与发商生息(1736—1795)》,《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28(1997年12月),页133—175。在张家口目前还有范家大门的地名。介休县查出房地估价银12,120.8两、归化城出租房地基估计银3,463两、阳曲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114.5两、平遥县出租房地基估计银6,024两。此外还有大同县房地,系范毓馪己业,由伊孙范重棨经管。《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35-1385-019,微卷号064,页2561—2562。王至德和范清济家族以商贸起家,其家产以盐引地和铺户之收入为主,地租收入仅占一小部分。

康熙年间,内务府官庄约五十余万亩,到乾隆晚年增至一百多万亩,主要是查抄承安的家产。乾隆五十五年(1790),伊犁之锡伯部落领队大臣承安,因玩愒性成,复耽麹糵,一切事务,竟置不问,被革职和抄家。(清)庆桂等奉敕修,《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1349,页60,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下。承安的祖父揆叙,曾祖明珠是康熙朝的内阁大学士,曾助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权势威吓一时。明珠与索额图互相植党倾轧,康熙二十七年(1688),皇帝将之罢斥。明珠结党营私,都没被抄家,而承安不过是爱喝酒、不问事务即被革职,看起来乾隆皇帝是觊觎他家的田产。参见拙作,《清代的皇权与世家》,页30。承安家境富厚,查出土地坐落口内、口外各处共409,087亩,房1,618.5间,承安家的土地占了内务府土地的三分之一。承安家的庄头65户,男妇共640名、壮丁男妇老幼共664名,共1,305名。《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847包,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初一日。土地坐落关内、关外,详细数字参见表1—3。

表1—3 承安地亩坐落、数目

资料来源:《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847包,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初一日。

乾隆五十九年(1794)内务府官员清查承安家藏的原册载共地89,016亩,房1,068.5间,收租银9,315.48两、租钱2,696,589文、租粮1,099.54石。经直隶总督派员查勘各州县地亩,实际为91,095亩,房1,481.5间,收租银15,208.18两、租钱2,174,422文、租粮折银1,758.3两。丈量比原册多2,079亩、房413间,较原租加增4,544.4两。《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847包,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初一日。会计司文开据锦州副都统交到承安名下入官乾隆五十五到五十八年四年地租银,又祭田租银共4,641.41两。乾隆朝《内务府银库进项月折档》,乾隆六十年六月。承安被抄家后,内务府官员奏报“五十五年查抄之后庄头四散,地亩无人经管,又各村佃户俱躲避不见,以致无从催纳。惟有酆家庄、宋家庄、萧家庄等三村毗连一处,所有地亩、房间尽属明府。”《内务府来文》,土地房屋类,第1847包,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在《会计司呈稿》中有一案例是李如枚地亩二十五顷余入官,其子嵩俊称:“前各项房地均系坐落蓟州、三河等处,每年租银系揽头笼统收清,送京交纳。且收租底簿经于查抄时遗失,以致每契地亩每年收租若干,佃户甚多,实不能记忆。”地方官差传揽头到案讯问,不但地亩自得明晰,而租银、租钱亦得确数。参见《会计司呈稿》,嘉庆十四年四月。承安家的庄头被解散之后,无人经管地亩,佃户躲避不见面,内务府的官员还不知道找谁交租。

清朝规定旗人不能从事工商活动,旗人在土地资产比较丰厚,乾隆年间查抄官员家产,土地动辄上千亩,在江南可称为大地主,但在华北地区却不足为奇。根据《内务府来文》、《内务府奏销档》、《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等资料记载,参见表1—4。

表1—4 查抄官员名单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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