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文体与话语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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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神道设教与周初八诰

周初礼仪的本质是神道设教,即借助宗教的权威和仪式推行教化。周公是当时的宗教领袖,通过主持宗教仪式的机会,借祖神之名对参加祭祀者进行训诫,推广自己的政教观念,由此而形成了“诰”。周初八诰是周公文化革新的主要文本,也是《尚书》中最为核心的文献,它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周公的礼教政治理想,对后世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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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先秦单称为《书》,被称为《尚书》则要迟到西汉中期司马迁时,《史记·五帝本纪》云:“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70]关于《尚书》的编订,《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穆,编次其事。”[71]司马贞《史记·伯夷列传》索隐云:“又《书纬》称孔子求得黄帝玄孙帝魁之书,迄秦穆公,凡三千三百三十篇,乃删以一百篇为《尚书》,十八篇为《中候》。今百篇之内见亡四十二篇,是《诗》、《书》又有缺亡者也。”[72]也就是说,在春秋之前存有不少单篇的《书》,后经整理约有百篇传世。春秋晚期的文献工作非常活跃,孔子可能编纂、整理过《尚书》。《论语·述而》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73]想必是以《书》为教。据高明统计,《论语》中“引用尚书的话而明言出于尚书的”有两条,“引用尚书的话而不言出于尚书的”有五条,“据尚书为说而不用尚书的话的”有七条[74],由此看来,孔子和《尚书》的关系确实不浅。先秦其他著作多有引《书》者,如《左传》、《国语》、《墨子》、《荀子》等,而引文与今传《尚书》多有不同,相互之间亦有不同者[75]。有学者对郭店楚简所引《书》进行研究,认为其中一些篇目如《诏命》、《祭公之顾命》等属于先秦《书》,今本未收,有一些引文要比今本《尚书》更接近原本的形态[76]。这些都说明先秦时代关于《书》的文献并没有一个定本,它或以单篇,或以《夏书》、《商书》、《周书》等单行本的形式流传。及秦统一,秦始皇下禁书令:“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77]于是诸本皆绝,秦官府中如有存本,也可能毁于秦汉战争之中。西汉时,《尚书》得以面世。据《史记·儒林列传》载:“伏生者,济南人也,故为秦博士……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兵大起,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学者由是颇能言《尚书》,诸山东大师无不涉《尚书》以教矣。”[78]这些篇章是用当时流行的隶字写定,所以称为《今文尚书》。《汉书·艺文志》载,汉景帝末年,“鲁共王坏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也……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安国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79]这些经文是用古字书写的,称《古文尚书》。汉代将今文经学立为学官,《古文尚书》未见重视。至西晋永嘉之乱,官藏本今古文《尚书》一并亡佚。这其中古文本所多出的十六篇因为未经传习,至此遂绝。东晋时,豫章内史梅赜称有孔安国所传之《古文尚书》五十八篇贡于朝廷,被立为学官,唐时孔颖达奉旨为作《尚书正义》,此书遂广为流传,后为清阮元所刻《十三经注疏》所收。此《古文尚书》颇受后世学者怀疑,宋人吴棫、朱熹,明人梅鷟,清人阎若璩、惠栋等,经过多方考证,尤其是阎若璩所著《尚书古文疏证》列出一百二十八条证据,判定梅赜《古文尚书》为伪本,惟其中与伏生《今文尚书》同名的二十八篇确承自汉代,而且原二十八篇被分割成三十三篇。余二十五篇则是魏晋人所伪造,今人称之为《伪古文尚书》。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古文《尚书》并非完全伪作,也是先秦古籍,与今文《尚书》有着相同的价值,所说亦颇有道理[80]。本书在对此尚无暇作更进一步研究的情况下,且遵传统观点,仅就今文二十八篇进行讨论。

关于《尚书》的性质,基本上有如下三种观点。一,《尚书》属于史著。《礼记·玉藻》称上古帝王“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81],《汉书·艺文志》亦云“君举必书”,并说:“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82]也就是说,《尚书》是偏于记言类的史书。二,《尚书》是宪政律法。《荀子·劝学篇》曰:“故《书》者,政事之纪也。”[83]《墨子·非命上》云:“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84]《墨子》书中所引“先王之书”实指《尚书》。三,《尚书》是教化文献。刘知几《史通·六家》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85]伪孔传《尚书序》云:“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示人主以轨范也。”[86]两者虽有教化对象之不同,但都认可《尚书》的教化性质。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准确。《尚书》为史官所录,但内容不可能是当世帝王的日常言行,因为当世帝王的德行和言行可以仪范天下是后世的观点。《尚书》固然是政治纲领和教化文献,但这一观点又过于理性,忽视了周代初期巫政尚不能完全区分的事实。

《尚书》大致可分为六体:典、谟、训、诰、誓、命,这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共识[87]。但这六体自何而分,则人言人殊,说它是政令、圣人的教化、政事之纪、帝王的号令,等等,大都就《尚书》内容而论,各有其道理。但是,从文化发展的角度而论,西周至春秋时期,政治尚未完全脱离宗教思想或宗教仪式。以教化为主的政治理想,实源自春秋贤人,而以社会管理事务为中心的政治模式,要等法家起来以后才有。以上关于《尚书》六体之名的解释,都受到后世政治实践的影响,不能说明六体发生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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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文《尚书》二十八篇中,有十二篇诰。苏轼《书传·多方》云:“自《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八篇,虽所诰不一,然大略以殷人不心服周而作也。”[88]认为以上八篇为周初安定殷乱时所作,所以称为“周初八诰”。除此之外,《无逸》、《君奭》、《立政》亦是典型的诰体,《左传·哀公十一年》引《盘庚》之文而称其篇名曰“盘庚之诰”,则《盘庚》亦为诰体。

陈梦家通过对西周钟鼎铭文的研究,认为西周册命仪式上的训辞以赏锡、任命、告诫为主要内容,而册命辞和周诰形式类似,他据此推断西周时期十二篇诰(无《盘庚》,增《康王之诰》)与《文侯之命》一样,都是在册命仪式上颁行的,因称为诰命体[89]。册命仪式中有诰,文献亦多有记录。《左传·定公四年》曰:“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於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90]周武王分封康叔和唐叔是很重要的册命仪式,每人都被命之以诰。所以,完全可以相信周初册命仪式中有“诰”。

但陈梦家认为“诰”与“命”同的观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漏洞:一,从金文和典籍文献来看,册命礼是专为授职和赏锡而举行,而《尚书》诸诰并非全与授职或赏锡有关,如《大诰》乃周公东征的动员令,《多士》是周公对殷商旧臣的训诫辞,《多方》则是对各诸侯国君臣的训诫辞等。《尚书》中大多数诰并不是出于册命仪式。二,由于《周礼·大祝》六辞中诰和命分列,它们肯定不是指同一个东西。陈梦家因此不得不否认郑众释“六辞之诰”为“《康诰》、《盘庚之诰》之属”,而据《说文》“诰,告也”以说明“六辞之诰”实为“祷告、祈告”之辞[91],与周诰无关。但大祝“六辞”中另有“祷”,若认为“诰”也是“祷”显然难以服人。而且,从其所举《曾子问》来看,“适天子”、“诸侯相见”之“告”可能有祷告的意思,但“反必亲告于祖祢”中的“告”应该不具有祷告的意思。显然,陈梦家以诰即册命辞的观点是不够周全的。

既然“诰”不局限于册命之辞,那么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目前所知金文中出现“诰”字的有两器,一是何尊铭,一是史NFDB7簋铭。何尊铭云:

隹王初壅宅于成周,复爯武王礼福自天。才四月丙戌,王诰宗小子于京室,曰:“昔才尔考公氏克弼文王,NFDB8文王受兹大令。隹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乌呼,尔有虽小子亡识,NFDC3于公氏有恪于天,彻令敬享哉。”惟王恭德裕天,训我不敏。王咸诰,何易贝卅朋,用作□公宝尊彝。隹王五祀。[92]

铭文记王赏给何贝卅朋,使其作彝,是一个典型的册命之礼,发生在成王迁都成周一年时[93],距《尚书》中“周初八诰”的年代不远。史NFDB7簋铭云:

乙亥,王诰毕公,廼易史NFDC4贝十朋,NFDC4故于彝,其于之朝夕监。[94]

文中记载了康王诰诫毕公高并赏赐史NFDB7的事,年代比较明确,但事实记载得不如前一器详细。这两篇铭文中出现了三个“诰”字,其中“王诰宗小子于京室”和“王诰毕公”,都是对人的,可以解释为训诫;“王咸诰”所“诰”对象不详。陈福林说:“何字似乎应上读,即为‘王咸诰何’为宜,而不是‘王咸告。何锡贝……’‘王咸诰何’,这类句子在先秦古籍中也比较多见……反之,如果何字下读,便为发‘何锡贝卅朋’,这样就很难令人理解了。”[95]。那么,这三个“诰”皆是对人的,与“廷告于天”之“告”对神显然不同。根据文化演进的逻辑,我们可以拟出这样一个发展顺序:先有告神之“告”;到西周初期,既可告神亦可告人,出现了“诰”字,但用法并不严格区分;再后来“告”专对神,“诰”则专对人。显然,诰与告祭有着渊源关系。“告”字常见于甲骨卜辞,如“丁未卜,争贞:王告于祖乙”(《合集》1583)等,卜辞中的“告”一般被解释为一种祭名,但也有人认为它是祭祖仪式中的一部分[96]。无论如何,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告”出自祭祖仪式,二,“告”出自祭祀主持者之口。由于“诰”承“告”而来,我们相信“诰”也同样具有这两个特点,而且,作为宗庙祭祀的一部分,“诰”其实就假祖神之名对参与祭祀者的训诫。这一假设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一,商代和西周初期,宗庙主祭者不但本身具有神性,而且他作为大宗之子在一定程度上可代表祖先接受祭祀,并显示祖先的意旨,后来的“尸”承担了其中一部分职能;二,王作为主祭者在册命仪式上通常不直接授命,而是“乎史官册命”,这说明王此时可能作为祖先代言人,具有某种超越地位;三,“诰”中常出现的“王若曰”是一个具有宗教神性特征的标志,其意思即代神宣言,我们在第一章第一节和本章前一节已经论述过;四,“诰”中常出现的“小子”或“冲子”称谓也能说明主祭者处于祖神代言人的地位。下面我们就后一理由加以说明。

裘锡圭认为何尊铭文中的“宗小子”指周王的小宗宗子[97],朱凤翰亦认为甲金文中的“小子”指从属于大宗的分族族长[98]。显然,“小子”为“宗小子”之省称,与大宗子相对而言。从周诰看来,周公、康叔、庶邦君等皆可称为“小子”,而未有以“小子”称成王者。“小子”有自称和称呼他人两种用法。严志斌说:“统观青铜器铭文,王自称小子多在言及上帝百神或追记其祖先功烈的情况下出现。《论语·尧曰》:‘予小子履,敢以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刘宝楠正义:‘称小子者,王者父母天地,为天之子,汤告天,故谦言小子也’。”[99]换句话说,只有在宗庙中面对祖先时才自称“小子”。《尚书·大诰》曰“已!予惟小子,若涉渊水,予惟往求朕攸济”[100],就是这种用法。反之,称他人为“小子”者,也一定自祖先之口,而不可能是通常状态下的人。如《康诰》中周公一再称康叔为“汝小子封”,即这种用法。我们很难想象哥哥称呼弟弟为“小子”,此时周公必然假借了祖先的名义。“小子”后来可能发展为一种不分大小宗的谦称,如《礼记·曲礼下》所谓“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101]等。此外,《周礼·夏官》有“小子”一职:“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郑玄云:“羞,进也。”[102]则“小子”在宗庙祭祀中需进献祭品,是宗庙祭祀中特有的称谓;而将这一职能设置为一种职官,则是后来的事。与“小子”用法相同的还有“冲子”,兹不例说。

综上所论,周诰是在宗庙中假祖灵之名而发,是一种仪式性话语。《尚书·酒诰》有“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103]的话,其中“小子”指康叔,“无彝酒”的话必然是主持祭祀的周公代言,不可能是一种谈话式的回忆,而“诰教”亦指祖灵训诫生人无疑。这一句为我们的推断提供了很好的例证。

3

《尚书》周诰的作者(言说者)都是周公,并不包括成王、召公等人,各诰所依托的仪式亦颇不相同。

《大诰》的对象是多邦君长及周之诸“御事”。《书序》云:“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104]《史记》之《周本纪》和《鲁世家》都同此说。周公将战,则必有任命、赏赐,或者盟誓之礼,这些仪式应该都是在宗庙中进行的,所以有此诰辞。《康诰》、《酒诰》、《梓材》三篇,皆为周公平三监之乱后册封康叔于卫的诰辞。《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时分封康叔,“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105]。《康诰》开头云“周公咸勤,乃洪大诰治”,正义谓郑玄释此“洪”为“代”。此外,古今学者都有人指出,文中有“朕其弟”等称呼是《康诰》等出自周公之口的铁证[106]。《康诰》曰“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107],《酒诰》则曰“明大命于妹邦”,孔传曰:“妹邦,地名,纣所在朝歌以北是。”[108]所以,这几篇是周公在册封仪式上对康叔的告诫辞。《多士》所命为“殷遗多士”,时当迁殷顽民于洛邑,则周公可能与之盟誓,故有此诰。此文中周公不自称“小子”或“冲子”,而称“予一人”,称殷民为“尔小子”,可推断这次仪式是在殷人祖庙中举行的。《洛诰》是周公诰成王之辞,其中有“王在新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109]的记载,则此为洛邑落成而举行的烝祀仪式。《多方》为周公诰诸侯国君臣之辞,具体仪式不能知晓。学术界基本赞同以上诸诰为周公辞。

下面我们特别谈谈《召诰》。《书序》云:“成王在丰,欲宅洛邑,使召公先相宅,作《召诰》。”孔疏云:“召公以成王新即政,恐王不顺周公之意,或将惰于政事,故因相宅以作诰也。”[110]古人皆以此篇为召公之辞,实则不然。在这篇诰辞前有一段序辞,大致言新邑落成,周公在新邑举行社礼,后七日周公又“书命庶殷”。此时,“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这次取币锡周公,即礼仪中的享币之礼。《周礼·大宰》:“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111]“赞”即辅助祭祀,召公显然是作为祭祀的辅助者献玉币于周公。因此,周公是这次仪式的主祭人。从《召诰》的内容来看,都是“诰告庶殷”和训诫成王之辞,并无针对周公的内容。于省吾曰:“昔人以《召诰》为召公之词,今审其语义,察其文理,亦周公诰庶殷戒成王之词。史官缀叙其事以成篇也。”[112]且文中“旦曰”显然是周公的自称。则这篇诰辞出自主祭者周公。而一旦认为出自召公之口,则解释起来极为缠杂。如蔡沈说:“吕氏曰:‘洛邑事毕,周公将归宗周。召公因陈戒成王,乃取诸侯贽见币物以与周公。’且言其拜手稽首,所以成王及公之意。盖召公虽与周公言,乃欲周公取诸侯之币与召公之诰并达之王,谓洛邑已定,欲诰告殷民。”这许多缠绕实在让人困惑。前人之所以认定此篇为召公之辞,必是因为在“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后,紧接着有“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的话,此处的“曰”省略主语,一般人认为这应该是承前主语省略,也就是说“曰”前主语为太保。于省吾因不信诰辞为召公作,就认为“曰”前“脱‘周公’二字之重文”[113]。其实,古文主语有承前句主语省者,亦有承前句宾语省者。兹列举《左传》中句子如下:

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令,(晋侯)受玉惰。[114]

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太子华)言于齐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115]

逐子成、子工、子东,(子成、子工、子东)皆来奔。[116]

以上括号里所省略的主语,皆承前宾语省略。所以,《召诰》中此一“曰”字前,有可能承上宾语“周公”而省略,况且,这一段话有几个分句组成,主语离得稍远,承宾语省更有可能。我们由此可以放心地推断《召诰》实为周公之辞。而且,周公“书命庶殷”指的就是本诰辞,只是史官载录时次序有所混乱而已。

除周初八诰外,《无逸》、《君奭》、《立政》皆为周公所作。在成王在场的情况下,记录为“周公曰”或“周公若曰”,其他“王若曰”皆指周公,表明以神的名义发布诰辞。“王若曰”和“予小子”都是周公主持祭祖仪式的标志。从内容上来说,诰辞一般先要颂扬祖先的德行,或表明承祖灵之威严,如《康诰》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117]叙述了文王以德行创造周的经历,表达了赞美之意。这显然是祭祖仪式的一部分,但有些篇章由于史官编辑的原因,有所缺略,或者保留不多,如《大诰》曰:“敷贲敷前人受命,兹不忘大功,予不敢闭于天降威用。”[118]也还能看出颂祖的痕迹。至于《多士》因诰的对象是殷遗民,则主要讲述殷的历史,但其中“今惟我周王,丕灵承帝事……”[119],是说周继承了“帝”的王业,此“帝”当指殷商先王,说明这一仪式则可能是在殷庙中进行的。

4

一般来说,主持祭祖是嫡嗣的特权,朝廷祭祖也都由帝王本人主持。继武王者乃成王,周公何以主持祭祖仪式呢?这也是后世儒者否认部分诰辞出于周公的理由。但周公主祭乃是事实,周初八诰都出于周公也不可否认,这些都与周公摄政七年有关。

由于周公是儒家的圣人,而摄政称王则关系到圣人的德行,所以儒家学者一般都以成王年少进行解释。《荀子·儒效篇》曰:

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偃然如固有之,而天下不称贪焉。[120]

《史记》的《周本纪》和《鲁世家》也以国势唯艰和成王年幼来说明周公摄政这一史实。今人都不认同成王年幼的说法。顾颉刚据春秋时出土的《晋公簋》铭文推断,既然成王之弟唐叔曾有“左右武王”之功,“可见他必曾在克殷时参预军事,其年之不幼可知”[121],那么成王即位时必在壮年。这样,在周初实际上就出现了二王并立的状况。现代学者对此提出了多种解释。如廖平和顾颉刚认为周武王死后,依殷法兄终弟及,周公得立,后周公改革为嫡长子继承制,才归政成王[122]。亦有学者认为当时成王居丧,而周公只是以冢宰身份摄政而已[123],或者干脆认为是周公篡位[124]

实际上,周公是西周初期的宗教领袖。《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相”的初意是指在宗教祭祀方面对王的襄助。周大封天下时,周公所得为鲁,随而去鲁的有“殷民六族”,还有“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等,将来自殷商的巫史人员和器物赐予周公,说明朝廷认可周公的宗教地位。关于摄政称王,《尚书·金縢》里是有交待的。当武王重病时,“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墠。为坛于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圭,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其辞曰:

惟尔元孙某,遘厉疟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125]

周公认为自己最为突出的品质就是“能事鬼神”的“多材多艺”,这是就他作为宗教领袖的才能来说的。在《大诰》中周公又特别申明“宁(文)王遗我大宝龟”,强调自己的占卜特权来自文王,而武王或成王却没有获得这种特别的权利。商行巫政,商王同时为群巫之长,商尹的职责一般只限于在宗教祭祀方面对王进行辅助。而周王的祭祀技能衰退,这才使周公成了国中最重要的宗教领袖。《金縢》中周公向祖灵请求“以旦代某之身”,就是为了正式获得“事鬼神”的专权,使“无坠天命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而这一权利在名义上应该属于王的。《周礼·春官·大宗伯》曰:“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凡大祭祀,王后不与,则摄而荐豆笾彻。大宾客,则摄而载果。”[126]可见,摄的原始意思是指代替王主持祭祀仪式。周公摄政是周初政治文化的一次重要变革,它意味着将宗教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形成“政教分离”的局面。周公摄政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营建东都,迁遗民。据《左传·桓公二年》载:“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127]洛邑是在周公手里营建的,所以迁九鼎的也应该是周公。《尚书·洛诰》曰:“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咸秩无文。”[128]即周公在洛邑用殷礼,不加改动。由上不难看出,周公的目的是希望使洛邑成为圣都,使自己成为圣王。由于周公并不是王室的大宗子,所以他在主持庙祭时往往自称“予小子”。

《礼记·明堂位》曰:“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129]制礼作乐是周公摄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周公展示自己宗教权力,并利用宗教权力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手段。“制礼作乐”即对以前的祭祀礼仪制度进行改革,它既包括各种礼仪形式,也包括礼仪的精神内核。而“诰”即周公在庙祭中通过祖先的名义,阐发自己的礼乐政治思想。如《康诰》阐发以刑治民的法则,其中说到统治者要慎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130]判刑时要多考虑些时日。而对于那些“不孝不友”的“元恶大憝”,则要“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可见,周公是将仁和孝作为治国的要义,而借助祖灵加以宣扬,这与商代以巫鬼治天下大为不同。再如《酒诰》告诫康叔“无彝酒”,只有在祭祀或敬老时可以少饮,但要做到“无醉”。这看起来似乎是要求官员们节制饮酒,或者是提倡“纯其艺黍稷”。但在更深的层次上,它显示了周公对商朝文化的反省。商人“荒湎于酒”实际上也就是沉溺于鬼神祭祀,因此,“天降丧于殷”。周公说:“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131]所以,《酒诰》可以说是清算商代巫政的纲领。《梓材》讲“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132],也就是要爱护百姓;《召诰》、《洛诰》教导成王要“敬德”“保民”;《无逸》则教导成王要“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要“克自抑畏”,“怀保小民”,不可逸豫荒政;《君奭》则讲“天命不易,天难谌”,要选择有德的人任官,等等,这些观念现在看来是老生常谈,但在当时却是周公为新政权所奠定的政治理论基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立政》是周公归政于成王之后所作,其中有“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133]的记录,则《立政》可能出于任命苏公的册命礼。文中主要是向参加仪式的成王追溯先王的官政以及宣讲设官的道理,是周公政治改革的具体措施。

由上可知,诸《诰》的发布、存录,皆是周公“神道设教”的具体形式之一,是周公以“殷鉴”为主的政治实践。将这些文献载录、保留,不但是周初历史意识的增强,也是政治实践的需要,它导致了周初文献整理的高潮。而《盘庚》之文,无论是宋国人整理,还是周人整理,也是这种文献意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