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新型城镇生态环保建设的基本原则
新型城镇生态环保建设系统既是一个复杂的人工生态系统,又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它决非三部分的简单加和,而是一种融合与综合,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又是时间(历史)和空间(地理)的交叉。因此进行城镇生态建设,既要遵守三生态要素原则(自然生态原则、经济生态原则、社会生态原则),又要遵循复合系统原则。
1.4.1 自然生态原则
城镇的自然及物理组分是城镇赖以生存的基础,又往往成为城镇发展的限制因素。为此,在进行城镇生态规划时,首先要摸清自然本底状况,通过城镇人类活动对城镇气候的影响、城市化进程对生物的影响、自然生态要素的自净能力等方面的研究,提出维护自然环境基本要素再生能力和结构多样性、功能持续性和状态复杂性的方案。同时依据城市发展总目标及阶段战略,制订不同阶段的生态规划方案。
1.4.2 社会生态原则
这一原则存在的理论前提在于城镇是人类集聚的结果,是人性的产物,人的社会行为及文化观念是城镇演替与进化的动力泵。这一原则要求进行城镇生态规划时,以人类对生态的需求值为出发点,规划方案应被公众所接受和支持。坚持将城镇传统风貌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1.4.3 因地制宜原则
针对城镇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合理确定生态城镇发展的结构和规模。突出优势,立足高起点、高标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好规划,要求突出特色,有利于未来发展,同时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全力抓好城镇发展,推进生态环境与城镇和谐发展新蓝图,形成布局合理、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生态城镇。在调整规划和控制性常规时,坚持环境优先原则。当前既面临着发展城镇的任务,又必须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实现城镇良性发展,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要根据环境的容量来合理规划和布局城镇的商贸、物流和服务业,扩大城镇规划用地覆盖面,为城镇发展预留空间。对今后发展必需的道路绿化,公用绿地等应统筹纳入土地储备,若暂时无法征用的,应通过规划控制好。
1.4.4 复合生态原则
由于城镇是区域环境中的一个特殊生产综合体,城镇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组成,因此进行城镇生态规划,必须把城镇生态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视为一个有机体,把城镇内各小系统视为城镇生态系统内相联系的单元,对城镇生态系统和它的生态扩散区(如生态腹地)进行综合规划。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服从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注意环境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
1.4.5 经济生态原则
城镇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和代谢过程是城镇生存和发展的活力和命脉,也是搞好城镇生态规划的物质基础。因此城镇生态规划应促进经济发展,而决不能抑制生产;生态规划应体现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而经济计划目标要受环境生态目标的制约。从这一原则出发进行生态规划,分析各部门间能量流动规律、对外界依赖性、时空变化趋势等,由此提出提高各生态区内能量利用效率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