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概述
1.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就是要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保障“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在时任总书记胡锦涛、时任总理温家宝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综合治理是指要有针对性地、全方位地综合治理各项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的各项问题,反映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中主动搞好安全生产的理念。
(2)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1)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要将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安全第一”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同样,员工也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当遇到安全与生产之间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
2)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从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对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现象,以及执法不严,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于员工来说,做好预防工作意义更大,一线员工,直接从事生产作业,遇到危害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在生产作业前,把防护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安全生产方针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1.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目前,我国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览表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标准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另外从内容上来分,法分为特殊法和普通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