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
1.4.1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2年4月6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中对在北京市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的材料、途径、许可证的吊销、撤销、暂扣以及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均提出了要求,并宣布废止原由京安监危化字〔2004〕55号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4.2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自《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发布后,北京市安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4章32条,办法确定了市、县(区)两级发证的基本原则,对职责进行了划分,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制度。
该办法替代原《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管一〔2003〕3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后,为促进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北京市安全监管局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许可范围、许可权限、许可证申请地、审批程序和文书、提交材料要求、现场核查标准、现场核查、许可时限、许可证载明事项、项目管理、公布与通报、网上申请办理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同时宣布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7〕56号)同时废止。随后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书》。
1.4.3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确保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3年7月8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该规定分为8章34条,规定了在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范围、办理机构、登记单位的义务、登记办理的程序及内容、登记的时间、登记证所对应的单位、登记证的内容及相关违法责任进行了规定。
1.4.4 关于在本市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2006年5月29日发布《关于在本市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6〕56号),该通知以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并就《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在北京市执行的许可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流程作了规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对各区县及相关单位提出要求。
1.4.5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5月17日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就北京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划分、安全审查的程序、时限、所需的有关文书内容和格式、简化程序及其申请途径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