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 住宅小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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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住宅小区的演变和发展趋向

1.1 相关概念界定

1.1.1 城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化进程有着不可阻挡的迅猛之势,在这过程中很多的专家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城镇建设的相关研究,因而城镇成为了使用频率较高的名词之一,然而对于城镇的概念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城镇的概念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有的学者认为城镇的范畴可以包括规模较小的城市和建制镇,从人数规模来说,可囊括人口小于20万的小城市,或者一些县级市;有的学者还把几千人的农村集镇也称为城镇;还有的将一些特大城市周围人口多达20万~30万人的卫星城称为城镇。

如果将城镇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进行区分,狭义上的城镇是指除设市以外的建制镇,包括县城。这一概念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定含义。建制镇是农村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1984年国务院转批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关于设镇的规定调整如下:a.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b.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亦可建镇;c.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广义上的城镇,除了狭义概念中所指的县城和建制镇外,还包括了集镇的概念。这一观点强调了城镇发展的动态性和乡村性,是我国目前城镇研究领域更为普遍的观点。根据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集镇提出的明确界定: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城镇介于城乡之间,地位特殊,从农村发展而来,向城市迈进,有着城乡混合的多种表现。国家在解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工作部署中,十分重视城镇的作用,视城镇为区域发展的支撑点。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把“村”和“镇”并提,但也注意到城镇与狭义农村、与大中城市核心区的差别。城镇指人口在20万以下设市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在建设管理中,还包括广大的乡镇和农村。就实际情况而言,所有县(县级市)的城关镇、建制镇和集镇都包括周边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为此,本书所介绍的“城镇住区和住宅”包括县城关镇、建制镇、集镇和农村的住区和住宅。

到2001年年底,在我们祖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上,有387个县级市,1689个县城,19126个建制镇,29118个乡集镇和3458852个村庄。城镇建设是一项量大面广的任务。搞好城镇建设关系到我国九亿多村镇人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最基础、最接近人民生活的是城镇。因此,搞好城镇建设对于广泛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

1.1.2 城镇住宅小区

居住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是人类生产、生活最基本的需求。人们对居住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增长的,首先是满足较低级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就是应该有能够遮风避雨、安全舒适的房子,在这种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必然会提出更高的需求,更深层次地说就是精神需求,它包括对环境美好品质的追求,对精彩丰富的居住生活的向往,对邻里交往的需要。基于此,住区是一个有一定数量的舒适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地区,是按照一定的邻里关系形成并为人们提供居住、休憩和日常生活活动的社区。

1.1.3 城镇住宅小区环境

广义的城镇住宅小区环境指一切与城镇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总和,包括城镇居民居住和活动的有形空间及贯穿于其中的社会、文化、心理等无形空间。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自然生态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和城乡建设环境四个子系统。

狭义的城镇住宅小区环境是广义城镇住宅小区环境的核心部分,指在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活动所达的空间里,与居住生活紧密相关,相互渗透,并为居民所感知的客观环境。它包括居住硬环境和居住软环境两个方面。前者指为城镇居民所用,以居民行为活动为载体的各种物质设施的统一体,包括居住条件、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景观生态环境四个部分。后者是城镇居民在利用和发挥硬环境系统功能中所形成的社区人文环境,如邻里关系、生活情趣、信息交流与沟通、社会秩序、安全和归属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