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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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资经营概况

第一节 农资经营

农资是农业生产资料的简称,一般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用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广义的农资包括农机及配件、兽药、饲料、农药、肥料、农膜、种子等。狭义的农资指农药、化肥、农膜、种子等物资。

1.农资经营范围

农机及配件,如拖拉机、柴油机、农用车、微耕机、收割机、旋耕机、割草机、喷雾器、割灌机、插秧机等及其配件。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兽药、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农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肥料,是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如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缓释肥、控释肥、基肥、有机无机掺混肥、微生物肥、叶面肥、冲施肥、微肥(微量元素肥料)等。

农膜又叫薄膜塑料,包括地膜(也叫农用地膜),主要成分是聚乙烯,用于覆盖农田,以起到提高地温、保持土壤湿度、促进种子发芽和幼苗快速增长及抑制杂草生长的作用。

2.农资经营场所

成功经营农资需要选择良好的经营场所。在过去,由于受交通制约,农资经营地点一般集中在乡镇、县市中心。乡镇农户从四面八方汇集到中心去购买农资产品,同时,农资集中调配也相对便利。特别是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农资部门大多设置在乡镇一级,在农村基本很少设置农资部门。

随着交通发展,村村通公路网的建立,城镇租金提高,很多农资部门纷纷设置在农业生产一线。不仅乡镇汇集众多的农资经营部门,在人口密集的村镇也相继出现农资部门,交通便利的公路边也出现农资部门。同时,部分农资部门,将产品送到田间地头,方便农民使用。

而且,大型农资公司的经营业务遍布全国,在各省市都设点,开展农资经营活动。如今,互联网也应用到农资经营活动中,部分农资产品在网上销售,农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需要的农资产品。

3.农资经营模式

零售模式,指一些大的生产厂家或区域骨干企业为减少销售环节,降低运行费用,直接供货给零售商的方式。

直供模式,是以生产厂家直接供给用户的方式展开交易,为交易双方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

连锁经营模式,是以区域农资经销商为主,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的农资经营模式。

服务引导模式,是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全面、配套的技术服务。在销售过程向农民推广新型种植技术以及施肥、病害防治的相关知识。改变农民传统种植思想,从而达到新产品的推广与销售。

电子商务模式,是农资电子化销售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农资产品在网上交易;同时,农资经营者资源整合,建立专业的农资交易平台,使农资市场的网上大批量销售成为可能。在做好网上销售服务时,除建立QQ群,利用短信平台和平时下乡、电话回访、来电来访外,还制定一些产品技术询问登记本放在门店,有问题需要帮忙解决的农资用户可以留言,把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写在上面,定时收集并及时向用户反馈,最后给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既方便了用户,也为经销商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随着物流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特殊种植作物需要的一些紧迫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网上服务,便利而快捷地得到解决,满足特殊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使这些客户感受到在信息化时代,经销商与他们紧紧地连在一起,使客户与经销商成为“铁杆朋友”,从而实现互惠双赢。

4.农资经营管理制度

(1)农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2)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确保生产厂名厂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商标、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情况与商品实物一致,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3)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内容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5)农资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包退、包换、保修”三包义务和赔偿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农资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