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程监理人员
2.3.1 工程监理人员的组成
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是根据注册规定,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5)监理员
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3.2 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2.3.2.1 监理工程师素质要求
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组织协调能力。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至少应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至少应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简称“四新”),熟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
3)良好的品德 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热爱本职工作;②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③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④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2.3.2.2 监理员素质要求
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合格后,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担任监理员。监理员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1)专业知识
1)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旁站有关规定。
2)掌握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基本知识。
3)掌握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及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识。
4)掌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员应掌握的有关条款。
5)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熟悉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掌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和与监理员岗位相关的内容。
(2)专业能力
1)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会起草相关监理文件;能熟练利用计算机进行一般的文件处理,绘制有关图表。
2)能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能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态,并做好检查记录。
4)能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能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6)能担任现场旁站、巡视工作,能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7)能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8)能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章节,能够清楚、准确地表达监理意向。
2.3.2.3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3.3 工程监理人员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①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②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③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④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⑤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⑥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⑦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⑧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2.3.4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中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一个设立的执业资格。
(1)报考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4个科目,即科目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10分);科目2: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60分);科目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满分110分);科目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试时间:240分钟,满分120分)。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试管理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统一印制的、人社部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3.5 监理工程师注册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2.3.5.1 注册形式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3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所列情形。
(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3.5.2 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3.5.3 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2.3.6 监理工程师执业、继续教育
2.3.6.1 监理工程师执业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2.3.6.2 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培训内容:
①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③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培训内容:
①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③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3)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