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认证概论(2015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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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及管理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及主要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

①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说明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强调规范企业的开发、过程改进,重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性,以及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的好处,要求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②成立质量管理体系推行组织(如推行办公室、委员会等),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认证和维持等工作。

③组织企业所有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参加培训班。学习ISO 9000族标准的主要内容,特别要求推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充分理解ISO 9000族标准,并能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中加以应用。

④如有必要,聘请咨询机构为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咨询。咨询内容可包括:

a.体系策划。制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计划,拟订组织机构职责,选定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b.培训服务。ISO 9000族标准的理解与实施;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与实施;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c.文件编写与实施。确定文件清单,帮助编写文件,审核及修订文件。

d.体系运行及审核。实施体系文件,制订内审计划,实施内部审核,实施纠正,实施管理评审。

e.认证申请。选定认证机构,认证前检查与准备。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聘请咨询机构咨询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

2.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在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接下来便可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调查企业组织现状

调查企业组织现状的目的,是查清其与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之间的差距,以便采取措施,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组织。需要查清的主要内容有:

①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②正在开发或已经开发完成的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与组织有关的)因素和主要问题;

③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调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④组织所采用的各类国际、国内标准/规范,或企业内部标准规范是否适宜,其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⑤各类管理、技术文件、报表及质量记录的适用性、完整性。

对上述情况分析汇总,形成企业组织现状报告。

(2)制订实施工作计划

应把建立和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因此必须制订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分哪几个主要阶段、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时间进度、每项工作的负责和参加人员、各阶段及总的经费预算等。

(3)质量管理体系的确定

作为建立和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第一步,首先要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2015标准),最主要的是推行ISO 9001:2015标准的范围和质量方针,以及有关条款要求对组织的适用性问题,是否需要删减以及删减内容的确定。

(4)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是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保证,它应是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企业应根据组织的现状及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调整现有的机构及其职能,并做到:

①对所有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特别是需要独立行使权力防止、消除不合格和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和处置的人员,都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②配备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活动所必需的资源,如各岗位上与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必要的控制、管理和测试工具等。

③由质量管理体系推行组织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体系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影响体系运行的有关问题。

(5)制定标准的实施方法

按ISO 9001:2015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并根据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的过程。在确定好所要实施的全部过程以后,便可逐一分析每一个过程应包含的活动及所需的资源。列出所有活动的清单,供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使用。同时还应制订获取资源的计划。

3.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一整套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书面体现,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法规,也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需要编写的文件包括:

①ISO 9001标准要求的;

②组织为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而自己确定的。

这些文件应按ISO 9001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参考第六章的内容)。

4.培养内部审核员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培训若干名内部审核员。内部审核员最好是在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中挑选,并经过严格的培训(最好是委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专业咨询或培训机构进行外训),以达到如下的要求:

①掌握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所依据的以及相关的ISO 9000族标准;

②掌握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③遵守审核人员的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准确公正、尊重事实、不卑不亢。

5.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

在完成了上述各阶段的工作以后,便可进入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①最高管理者审查并签发质量方针;

②最高管理者审批实施文件和指令;

③组织培训,使每个员工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程序文件;

④进行岗位质量责任培训与考核;

⑤将各部门的各项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有关的活动纳入体系运行;

⑥运行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按程序的规定修改。

6.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由企业组织的自我审核。目的是确定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企业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是否能正常运行以及对于实现企业质量方针的有效性。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由管理层委派的审核组进行,审核组成员应是内部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核员。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前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7.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最高管理者根据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管理评审的依据是受益者的期望,如市场和顾客的需求、领导和员工的期望等,以及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管理评审组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主持,成员是管理层人员以及与质量有关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前必须进行管理评审。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前的准备

(1)选择认证机构

选择认证机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该认证机构是否已被国家认可机构认可;

②该认证机构的注册专业范围是否覆盖本企业申请注册的专业范围;

③该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信誉;

④不可选择向本单位提供咨询的机构作为认证机构。

(2)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全面清理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体现,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接受审核前有必要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一次全面清理,并要求有关文件和记录放在可让审核组随时拿到的地方。

(3)有关接受审核的教育培训

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意义;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积极主动配合审核组的工作等。

(4)接受审核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①将审核的目的和范围通知有关人员;

②指定负责陪同审核组成员的工作人员;

③为向审核组提供所需资源(包括办公场所和设施)做好准备等。

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所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外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其认证实施过程见本节“二、”的内容。在通过认证后,获得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证书。

10.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企业通过了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仅说明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已基本符合ISO 9001标准的要求。通过审核后,企业须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管理评审,认证机构则通过监督审核,以保持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图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认证的申请和评审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申请,并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定,决定是否批准认证、注册和发证。第二阶段,对获准认证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目的是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其认证流程如图1-8所示,认证程序具体如下:

1.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

①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a.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b.申请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c.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e.最近一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f.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g.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h.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②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③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④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⑤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2.现场审核前的准备

①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按照ISO 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②认证中心准备组建审核组,指定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文件审核报告》通知受审核方,并保存记录。

③认证中心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④认证中心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专家姓名。

由认证中心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受审核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但必须征得认证中心的同意。

⑤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察看现场,了解特殊要求。

3.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①召开首次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②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符合等。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③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a.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可建议通过认证。

b.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短期内不可能改正,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c.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短期内可能改正,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④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⑤召开末次会议,宣读审核报告,受审核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⑥认证中心跟踪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4.认证批准

①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两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②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③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5.监督审核与管理

在认证证书3年有效期内,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证书持有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与管理。首次监督审核一般在获证半年后进行,以后每年不超过2次。

三、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外审员简介

审核员是指实施审核的人员,审核员应具有一定的素质、知识和技能等能力。

审核员有外部审核员和内部审核员之分,从事第二方、第三方审核的人员为外部审核员(通常称审核员或外审员),从事第一方审核的人员为内部审核员(通常称内审员),内、外部审核员的区别见表1-6。

表1-6 内部和外部审核员的区别

审核方的审核分类如下。

第一方审核:由组织(第一方)对其自身的产品、过程和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简称内部审核;

第二方审核:由顾客(第二方)对供方的审核;

第三方审核:由第三方(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与二者无隶属和利益关系的审核机构)具有一定资格并经一定程序认可的审核机构派出审核人员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简称外部审核。

1.内部审核员的职责

内审员是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骨干力量。其职责是:

①遵守有关的审核要求,并传达和阐明审核要求;

②参与制订审核活动计划,编制检查表,并按计划完成审核任务;

③将审核发现整理成书面资料,并报告审核结果;

④验证由审核结果导致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⑤整理、保存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⑥配合和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

⑦协助受审核方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跟踪审核;

⑧参加第二方审核。

2. 审核员的能力和素质

根据ISO 19011:2011标准,审核员的能力和素质主要表现在个人行为和应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这些知识和技能有些是所有管理体系领域的审核员通用的,有些则是特定管理体系领域审核员专用的。

(1)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即个人素质,包括:

①公正、可靠、忠诚、诚信和谨慎;

②善于与人沟通和交往,适应能力强;

③善于观察,感知力强;

④性格坚定、明断、独立性强。

(2)审核员的知识和技能

审核员应具有下列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①熟悉和掌握审核原则、程序和方法;

②熟悉管理体系和引用文件;

③熟悉组织概况;

④熟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和适用于受审核方的其他要求;

⑤审核员还应具有某一特定领域和专业的知识与技能。

(3)审核员能力的获得

审核员知识和技能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①正规的教育和(或)培训以及工作的经历;

②包含审核员通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课程;

③在相关技术、管理或专业岗位的工作经历;

④在相同领域审核员监督下获得的审核经历。

与外审员相比,内审员的要求要低些。内审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管理或专业岗位的工作经历,经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并拥有资格证书。合格的内审员可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协助外部审核的顺利通过,对质量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起到促进作用。

3.审核员的管理

(1)外审员的级别

①主任审核员。经授权且有资格带领审核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人员。

②审核员。经授权且有资格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人员。

③见习审核员。经培训允许在审核员带领下见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

(2)审核员的注册制度

很多国家都设有自己的审核员注册机构。外审员经国家注册才能取得审核资格,而内审员既可注册也可不注册。内审员资格并不受是否注册而影响其开展内审工作。

(3)内审员的管理

①培训。选择适合的人员接受内部培训或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训,培训内容应适合内审员的工作需要并注意知识的更新。

②委派。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合适的内审员。

③考核。对内审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

④保持足够的审核员人数,以满足组织开展内审和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

四、相关认证认可管理机构

1.我国认证认可管理机构简介

(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能如下:

①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③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④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⑤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⑥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⑦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⑧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⑨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是在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①CNAS的宗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②CNAS的主要任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

a.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b.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c.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d.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e.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f.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g.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h.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i.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③国际互认。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正式成员,并分别签署了IAF/MLA和PAC/MLA;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MRA(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和APLAC/MRA(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查机构)。

目前我国已与其他37个国家和地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57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已取代原CNAB和原CNAL在IAF、ILAC、APLAC、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

(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是由认证认可行业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部分获得认证的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为宗旨,为政府、行业、社会提供与认证认可行业相关的各种服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调查研究中外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国际对话,开展行业外交,促进国际合作;开展认证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认证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等;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2.认证认可机构简介

1998年1月2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在国际认可论坛(IAF)大会上首次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LAF/MLA),标志着中国取得CNACR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都取得了国际同行的互认,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

首批获准签署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是17个国家的16个认可机构:中国CNACR、日本JAB、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加拿大SCC、美国ANSI-RAB、荷兰RvA、德国TGA、英国UKAS、瑞典SWEDAC、西班牙ENAC、意大利SINCERT、丹麦DANAK、瑞士SAS、法国COFRAC、芬兰FINAS和挪威NA。17个国家中,中国是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亚洲仅有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

为按照国际准则加强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管理,并实现我国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1994年4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我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质量认证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正式批准成立CNACR,授权CNACR建立和实施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

几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得到了迅猛、健康的发展。

截至2018年4月30日,CNACR及其认可的117家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基本能适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工作发展的需要,见表1-7。

表1-7 中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部分)

在中国常见的国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见表1-8。

表1-8 国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部分)

五、国际认可论坛

1.国际认可论坛

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成立于1993年1月,是由世界范围内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和其他有意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他相似领域内从事合格评定活动的相关机构共同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

IAF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唯一的合格评定体系,通过确保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可信度来减少商业及其顾客的风险。IAF认可机构成员对认证机构开展认可,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或者人员符合某一特定的标准(这类活动被称为合格评定)。IAF成员主要分为认可机构成员、辅助成员(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成员、工业界/用户成员)、区域成员、伙伴成员四类。

IAF的目标是:协调各国认证制度,通过统一规范各成员国的审核员资格要求,培训准则及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评定和认证程序,使其在技术运作上保持一致,从而确保有效的国际互认。

(1)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作用

IAF建立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通过IAF全面系统的国际同行评审,认可制度符合相关国际准则要求的国家认可机构签署IAF/MLA,由IAF/MLA的全体签约机构组成IAF/MLA集团,我国认可机构是IAF/MLA集团的正式签约方。国家认可机构只有加入了IAF/MLA集团,才能表明其认可结果是等效的,带有该签约方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才具有国际等效性和互认性。

(2)我国参与IAF的有关活动情况

1994年1月我国首次派代表参加IAF的会议。

1995年6月,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首批签署了IAF谅解备忘录。

1998年1月,IAF在中国广州召开了第11届全体会议以及IAF执委会、IAF/MLA管委会及各工作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17个国家中的16个国家认可机构获准首签了IAF/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其中CNACR是唯一获准首签IAF/MLA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机构。

1998年10月,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在IAF第12届全体会议上签署了IAF/ML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2004年10月,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在IAF第12届全体会议上签署了IAF/MLA(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

2007年6月9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在北京召开“国际认可中国日”国际会议。会议以关注社会和最终用户对认证与认可结果的期望为主题,是IAF在研究制定国际认可战略新措施过程中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中国认证认可界与最终用户等相关方面的代表对认证认可有效性与改进机会进行的一次高层战略对话和研讨。

目前,CNAS已取代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继续保持我国认可机构在IAF的正式成员地位和IAF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两个多边互认协议签约方的地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IAF的首批全权成员和首批互认协议签约方。近年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领导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积极参与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等相关国际和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我国认可体系的利益,为服务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我国认证证书在其他30多个签署多边互认协议的国家和经济体具有效力。

2.国际认可承认协议简介及LAF/MAL成员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英文简称MAL。通过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一方面可以提高签约国(或地区)相应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和实现签约国相应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避免或减少签约国企业为了开展国际贸易而申请多重ISO 9000认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加入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并保持签约方地位具有严格的条件,签约前需要按国际准则接受国际认可论坛全面的同行评审,签约后还需要继续接受国际认可论坛定期的监督性同行评审,从而能起到督促有关国家(或地区)改进和提高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水平,保证认证的质量,促进全世界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

质量体系认证的国际互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已建立和实施。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机构签署了LAF/MAL质量体系认证多边承认协议,包括中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德国、英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丹麦、瑞士、法国、挪威、芬兰、阿根廷、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捷克、爱尔兰、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泰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