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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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学校章程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就是学校举办规程和行事规则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因此也有学校内部的“宪法”之称,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此后,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其中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再后,教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中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指出:“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大力推进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既然章程具有校内“宪法”之权威,其制定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不言而喻。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基本内容和完成程序都必须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制定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从坚持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高度来认识并制定学校章程这样一件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工作,不少学校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六条

制度案例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章程

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上海信息技术学校。中文简称为“上海信校”,英文全称为“Shangh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英文缩写为“SITC”。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上海市真南路100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上海市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单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培养受社会欢迎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坚持并弘扬建校五十年来形成的“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上海信校”精神。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办学特色,确立“教师乐于教、学生乐于学、社会乐于用”办学愿景,“学习型、教研型、数字型”学校品牌内涵,“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升学有希望、终身学习有基础”学生成才目标,“让学生有更好的发展、让员工有更好的生活”办学宗旨,团结和谐、奋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中国著名、世界先进”的职业教育品牌学校。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相当于高中毕业生,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为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上岗转岗和继续教育、再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等社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面向社会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向中小学生开放实训基地,为他们接受职业意识、职业规划、职业启蒙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设置标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区别不同专业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本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参加职教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相关院校的合作,努力提高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境外合作教育,加强学习和交流,参与国内、国际竞赛,促进职业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政治领导和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应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校长应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三至五年,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二十条 校长主要职权

(一)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行政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听取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和社会赞助等各项收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主要义务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党组织职能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穿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领党员成为学校发展的骨干;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领导和指导学校共青团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当好党的助手。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要团结引领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校党委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委、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的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问题校务会议决策制度。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修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修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校内机构及岗位设置;

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制度;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度经费支出安排;

重大基建项目计划;

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考核和奖惩

(一)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

(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对群众肯定、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群众意见大的,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严重失误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职务的,及时予以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学校设置若干专业系(部),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学校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要求,制定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用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参与全员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

(五)践行“上海信校校训”,弘扬 “上海信校精神”;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互助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鼓励教职员工教研和工作创新活动,依法依规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依法依规经过注册取得接受培训资格的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达到规定标准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培训资格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奖励金、助学金等申请资格;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公平获得就业推荐资格;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营造和维护校园安全环境,既保护自己,也不伤害他人;

(七)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八)践行“上海信校校训”,弘扬“上海信校精神”;

(九)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以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训相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保持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用好职业教育集团等合作平台,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五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督导小组,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教学研究室,加强教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教研活动。

第七章 德育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实现学校全员育人的良好局面。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德育工作委员会,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及其指导下的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德育学分和诚信档案等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和考核办法。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市场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市场部,会同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创业服务等工作。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推荐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本单位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学校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和职能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组织和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年度资金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章 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校训、校标、校歌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校训为:“树信、乐业”。

第八十二条 本单位校标图案及文字诠释。

4根流畅的蓝色线条汇集并画出一个英文字母“e”,表示学校确立的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覆盖现代资讯、现代化工、现代检测和现代维护4个领域专业的发展定位;Shangh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SITC四个红色英文缩写,凸现学校青春和活力。

第八十三条 本单位校歌是《放飞梦想》,徐恬恬作词,周强作曲。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教兴国战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校名为“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分院”,英文校名为“NANJING TECHNICAL VOCATIONAL COLLEGE”,德文校名为“BERUFSAKADEMIE NANJING”。校址为南京市黄山路58号,邮编:210019。

第三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地方中等学校统一考试的初中毕业生,实行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三年制中职教育形式。学校现设有土建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环保类、财经类、艺术设计类等多个专业,在校全日制学生5000人左右,每年招生人数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学校还承担多种类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职前职后岗位培训。

第四条 学校围绕本市及本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以设置培养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第一线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为主,经广泛的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加快办学条件建设进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不断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坚持为本市及本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提升和科技进步服务,为发展开放型经济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区域间同发展服务。

第五条 校风:唯实、尚真、强能、创特;

教风:身正、业精、善教、创新;

学风:立德、乐学、巧为、创造。

第六条 学校于2000年由原南京建筑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于1958年)和原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于1924年)合并成立。每年5月28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隶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为南京市教育局。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接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与指导。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校与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德国工商行会及德资企业联合办学的优势,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及新技术,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在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学校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为补充的“一主两翼”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在常规管理方面,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校务委员会委员、教职工通过校委会和教代会直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校长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有如下权利:

(1)全面负责学校行政、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利。

(2)根据学校有关中层干部管理的规定和工作需要,任免校内中层干部;对教职工择优聘用并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奖惩。

(3)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4)按照上级有关招生计划和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其他人员。

(5)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工作,并进行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发挥国家重点职业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

(3)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作用。认真听取党委的建议,充分尊重党委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离退休教职工协会和学生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民主治校,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4)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条件,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5)领导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和创造教育。努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注重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6)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舍修建,逐步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

(7)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障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组织力量做好教学安全、实训安全、生活安全、饮食、饮水等各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3~4名,由校长提名或有关部门征求校长意见,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实际,实行二级管理,设校务工作部、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后勤服务部、招生就业培训部等职能部门,土木工程系、电气工程系、环境艺术系、计算机管理系、基础教育部等教学系部,这些系部均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学科设有教研室,由各系部门负责人聘任教研室主任。各专业学科教研室要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教学、教科研、培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第十六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由学校聘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组织本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顺利完成党和政府交给学校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抓好党组织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在工作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2)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3)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监督。

(4)加强民主党派、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和离退休教职工协会的政治领导。

(5)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察、监督各党支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6)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每三年为一届,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规,其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讨论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干部,同时可以建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校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任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的人选。

(5)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思想教育、计划生育和福利工作。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权利与义务有: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6)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7)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8)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9)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10)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任期一般2~3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学生代表随学生实习及毕业调整。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纲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1)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学工部、团委、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干部和教职工全员德育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队伍建设。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2)努力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发明创造、技能竞赛等活动。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3)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的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德育基地,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开展教科研活动,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改革课程教学模式,推行理实一体化、行动导向、项目教学、合作学习等课程教学方式,增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特长和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建立以校长室领导下的督导室、教科室、教研室齐抓共管的教学管理体系。

(2)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统一要求实施教学,加强德国“重实践、重技能、重能力、重企业”的“双元制”职教模式的实践。

(3)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努力改革课程结构。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执行学分制,不断改革考试方法和评价制度。

(5)认真执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江苏省职业学校后勤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

(6)根据产业发展前瞻性的需求,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与时俱进地增设能够较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兴专业,通过“专业方向设置”“专业内容更新”“专业名称更换”等方式,增进专业与产业发展的吻合度。

(7)通过一年一度的“技能节”“课改论坛”“校本培训”与常态的教研活动、评比督导等方式,稳步推进学校课程改革。同时,严格实施《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与《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提升教产学研的整体水平。

(8)坚持“重实践、重技能、重企业、重能力”的办学核心理念,与合作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重点校企合作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建立切实可行的校企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教师定期下企业实践、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定期沟通制度。

(9)贯彻落实好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实习、就业的有关规定,做好五年一贯制高职第十学期,三年制中专第六学期的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探索工学结合、教学性顶岗实习的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外交流,与全国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职院校等建立信息交流网络。继续做好教师培训、进修选拔、派遣和交流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并实施阳光体育一体化方案,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抓好学校的体育传统项目,坚持卫生保洁制度,严防重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重视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课外艺术、国防教育活动和比赛,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艺术鉴赏能力和国防意识。

第四章 后勤服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勤服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贯彻讲究实效、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可向多方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设立奖学、奖教基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兴办校办企业,其盈利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提升教职工福利水平。

第三十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合理、节约地使用经费,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收支两条线”,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财务会计档案工作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及时归档。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校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损坏、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 制定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搞好校园建筑的维修和管理,搞好校园绿化、净化和美化工作。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工人受聘后必须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考核。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引进、帮扶、培训、考证、实践等,打造既具有“双师结构”,又具备“双师素质”的优秀教师团队。以实施“教学名师培养工程”“专业带头人培养工程”“双师型教师培养工程”等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科研、基本建设和行风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和工人,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有错误的教师、职工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职工和工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被本学校录取的学生在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家长的有效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由全体学生或学生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会的任务是经常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改革中去,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技能、知识、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协助学校党政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党组织办好学生业余党校,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

学校对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应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