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行业二:英污染防治与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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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履约概况

2.2.1 我国履约重要进程

2001年5月,时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开放签署首日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2年10月1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早谋对策,并主动商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这件事不仅关系履约,更重要的是要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年11月11日,《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实施计划》,如图2-1所示。

图2-1 《国家实施计划》(2007版本)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联合9个部委颁布杀虫剂POPs禁令,宣布我国全面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4种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现履约工作阶段性目标。

2012年7月,环境保护部联合12个部委,发布《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增列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和硫丹等10类POPs修正案。

2014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对α -六氯环己烷、β -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做出淘汰或者限制的时间规定。

2014年5月,我国全面停止含滴滴涕的三氯杀螨醇的生产。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2016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该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2.2 我国履约工作总体进展

中国积极推进《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先后推动了100多项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将POPs管控逐步纳入国内环境管理体系。截至2017年5月,淘汰了滴滴涕等17种POPs物质在我国的生产、使用,重点行业二英排放强度下降超过15%,处置了19个省约31000台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清理处置了历史遗留的上百万个点位50000余吨POPs废物,促进了相关产业的绿色升级,重点地区环境介质中POPs含量下降,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2.2.2.1 建立了国内履约机制

200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牵头的,由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简称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其组织结构如图2-2所示。随着履约进程的调整,目前增加至14个相关部委。各相关部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审议国家关于POPs管理和控制的方针、政策等,协调国家POPs管理及履约方面的重大事项。

图2-2 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组织结构图(截至2018年3月)

此外,环境保护部成立了由土壤环境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和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组成的协调组办公室,作为我国履行公约的联络点,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履约日常活动。

同时,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环保厅(局)也建立了协调机制,明确了开展POPs污染防治工作和履约的责任单位。

2.2.2.2 构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1)法律方面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所列物质。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2)战略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 2004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以后,国家生态环境总局(现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委,启动了《国家实施计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实施。《国家实施计划》是我国开展履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履约目标、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了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稳步推进履约工作的方针。随着公约受控清单的不断增列,环境保护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对《国家实施计划》的更新工作。

2)《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现国家能源局)12个部委联合印发实施了该规划,确定了“十二五”期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将POP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领域之一,其是环保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并相继出台了省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控制和淘汰工作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3)政策法规

为加强管理,切实减少POPs的污染排放,我国全面启动了有关法规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

① 2009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杀虫剂类POPs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用途除外)。该禁令是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的重要举措。

② 2010年10月19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二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实施清洁生产、实施减排工程等措施和任务。

③ 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④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滴滴涕、多氯联苯、六六六、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等14种POPs物质纳入落后产品,并鼓励削减和控制二英排放的技术、POPs替代品、POPs废物处置技术、含POPs土壤修复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⑤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将“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纳入鼓励类。

⑥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修订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将部分新POPs列入名录。

⑦ 2014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环办[2014]33号),其中将PFOS类纳入管理。

⑧ 2014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新增列POPs修正案生效公告,要求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 -六氯环己烷、β -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⑨ 2016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4)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南

1)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在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中对相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含量提出了限值要求,现行POPs污染防控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如表2-2所列。

2)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导则 我国生态环境部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生的过程,制定了一些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提出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的技术措施要求,具体情况如表2-3所列。

表2-3 现行POPs污染防治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导则

2.2.2.3 加强履约能力建设

加强履约能力建设,建立控制POPs排放长效机制是《国家实施计划》中确定的优先领域。2007年以来,我国利用国际赠款及双多边资金开展了一系列能力建设活动,对加强我国中央、地方和相关行业在政策制定、履约管理、监督执法和监测等方面的履约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地方履约协调机制

实施“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和“中挪合作地方履约能力建设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在上海、广东、陕西、宁夏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大量能力建设工作,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履约协调机制,从地方政策法规制/修订、POPs调查、监测监管、应急响应、公众意识和教育等方面全面提高了地方政府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及POPs污染防治的能力。

(2)加强POPs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建设和完善二英监测重点实验室,通过国际合作,引进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二英监测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组织开展环境介质和人体样本(血清和乳汁)中POPs监测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培养监测技术人员。并在此基础上,在全国设置11个大气背景点、3个城市背景点、2个海岸线背景点和2个湖泊背景点进行环境介质中POPs污染常规监测,并按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完成履约成效评估监测工作。

在POPs监管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执法人员,开展杀虫剂类POPs监管执法检查培训,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提高中央以及地方的环境监督执法能力。

(3)加大科技支撑研发力度

自签署公约以来,环境保护部从多个角度为POPs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服务,开展了生活垃圾处置、有色金属再生、钢铁生产和化工生产重点行业二英减排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技术调查和评估,探索二英减排技术路线。

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主要科技计划的大力支持下,在POPs迁移转化行为、暴露影响评估、监测技术、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POPs废物处理处置、二英减排技术等领域支持开展了一批研究项目,研发出十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技术。

2011年,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依托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体系、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建立了POPs履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TTPC),TTPC旨在开展技术评估、推广、培训和咨询等服务,推动POPs削减控制和替代等关键领域的技术转移,加强技术供需双方的信息交流合作,推动行业绿色升级和改造。

2.2.2.4 开展宣传和教育

为提高社会各界对于履约意识和对于POP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组织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受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微信等传媒手段开展了大量履约宣传和专题活动,广泛宣传了POPs知识和履约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提高社会各界对于POPs的认知程度;编制出版了针对政府管理者、大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培训教材以及读物,在大中小学开展示范课程建设,将POPs履约和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校园教育体系。

同时,利用缔约方大会、履约技术国际交流会等国际交流机会,向国际社会广泛宣传中国履约成效,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2.2.2.5 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淘汰项目

《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以来,我国政府按照《国家实施计划》确定的履约行动措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先后实施了杀虫剂淘汰、二英削减、POPs废物和污染地块治理等50多个国际合作履约项目,开展减排活动,POPs削减淘汰取得了实效。

① 在杀虫剂削减淘汰领域,开展了氯丹灭蚁灵替代、用于防污漆生产的滴滴涕替代、三氯杀螨醇生产控制和综合虫害管理(IPM)技术等多个履约示范项目,推动了技术可行、环境友好的替代品的广泛应用,减少了食品安全和环境风险隐患;推动了相关管理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了对POPs生产和应用企业的监管能力。消除每年约450t氯丹灭蚁灵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每年250t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淘汰每年2800t的滴滴涕生产产能,减少1350t滴滴涕废物和350t作为杂质的滴滴涕的排放。

② 在多氯联苯处理处置领域,开展了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对在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进行了识别、标识和风险评估,并对其进行了环境无害化管理和处置。引进了国际先进的多氯联苯污染土壤的热脱附处置设施,初步建成了多氯联苯管理体系并提高了其处理处置能力。目前,已完成100余吨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废物、900余吨含多氯联苯污染土壤清运,及700余吨污染土壤处置。

③ 在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领域,开展废弃杀虫剂类POPs和其他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和处置、三氯杀螨醇生产控制和IPM技术示范、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示范、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示范、污染场地治理,完成卫生领域已识别的湖北和河北两省历史遗留的近4000t杀虫剂类POPs废物,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的POPs废物和废弃场地环境隐患,保护了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④ 在二英削减控制领域,通过实施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环境综合管理、再生有色金属和钢铁生产行业BAT/BEP示范、制浆造纸企业二英减排示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成功引进发达国家在二英削减控制方面的先进技术,充分借鉴吸收了国际上二英减排的成功经验和理念,在完善政策法规、排查重点排放源、减排工程示范和监测能力构建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控制了二英排放的增长趋势,为持续减排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行业废气二英估算排放量变化趋势如图2-3所示。

图2-3 主要行业废气二英估算排放量变化趋势图

2.2.3 我国二英减排履约工作进展

2.2.3.1 建立完善二英管控政策体系

200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削减和控制二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

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实施计划》,明确了我国二英控制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

2010年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二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为我国二英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指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英排放增长趋势。

2011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水泥生产、农药建设等领域将二英作为评价指标。

2011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小型焚烧炉以及再生铝、再生铜、再生锌所用的反射炉,土烧结矿、热烧结矿,30m2以下烧结机等纳入明确淘汰类;将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纳入鼓励类,限制无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同时通过新增或修订针对新源的排放标准,促进新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以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二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行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鼓励研发的新技术和运行管理等措施。

2015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行业二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生产、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遗体火化和特定有机氯化工产品列为重点行业,并指出到2020年,显著降低铁矿石烧结、废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单位产量(处理量)的二英排放强度,有效遏制重点行业二英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

2.2.3.2 加强二英污染防治标准建设

在二英污染产生的重点领域,推进污染控制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从环境保护需求和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二英排放限值,我国二英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如表2-4所列。

表2-4 我国二英污染防治相关标准

2.2.3.3 提升二英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先后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建立了40多个二英监测分析实验室。部分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参加了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二英监测比对,正逐步建立二英分析检测实验体系,监测能力不断加强。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钢铁烧结、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再生金属生产等二英重点排放源的系统监测和调查,分析了重点排放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在重点地区优先开展了排放量、土地负荷、人群影响等分析;修正和完善了重点源的排放因子,为二英的动态清单和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保证。

此外,在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制浆造纸行业二英减排示范项目”支持下,建设了8个基于报告基因法的二英生物筛查实验室,分别设立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也计划制定发布关于报告基因法的二英生物筛查标准,能够大大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

2.2.3.4 推进二英污染控制示范工程

分行业组织开展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从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处置、再生铜冶炼、制浆造纸行业等重点二英排放源领域进行二英减排示范。

(1)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示范项目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中心)联合组织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项目自2008年启动实施,项目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分类、包装、收运、处理和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分类及减量示范,开展6种医疗废物处置(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见图2-4),建立行业推广激励机制,提升管理和技术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英或无意生产的POPs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排放。

图2-4 医疗废物处置(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

(2)制浆造纸行业二英减排项目

2012年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与世界银行联合启动实施了“GEF中国制浆造纸行业二英减排项目”,该项目主要通过开展针对蔗渣浆、草浆、竹浆和苇浆4种典型非木浆制浆造纸企业BAT/BEP示范改造,编制造纸行业二英减排的长期行动计划,开展能力加强活动,推动行业对BAT/BEP相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通过项目的实施,将推动造纸行业全行业BAT/BEP普及,减少制浆造纸行业二英的产生和排放,制浆造纸行业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如图2-5所示。

图2-5 制浆造纸行业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

(3)生活垃圾综合环境管理项目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自2011年启动实施了“GEF中国生活垃圾环境管理项目”,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开展BAT/BEP示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高标准管理和无害化处置的能力,改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处置现状,避免和减少二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生活垃圾处置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如图2-6所示。

图2-6 生活垃圾处置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

(4)再生铜冶炼行业无意产生类POPs减排示范项目

2014年,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组织实施了“再生铜冶炼行业无意产生类POPs减排示范项目”(见图2-7)。项目将选取典型企业开展BAT/BEP示范,通过开展政策标准完善、监管能力提高及园区管理示范、宣传推广等活动,以点带面,推动再生铜行业二英、多氯萘、六氯苯等POPs与其他常规污染物的协同减排。

图2-7 再生铜冶炼行业BAT/BEP技术示范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