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操作提示
(Working Tips)
一、发盘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发盘又称为报盘、报价、发价,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的肯定意思表示。清晰而准确的发盘应该包括对货物的具体描述、价格、包装、数量、质量、装运日期和方式、付款方式及发盘的有效期等内容。
发盘对发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受到合同的约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构成一项发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也就是说,发盘中的受盘人必须特定化,而不能泛指广大公众。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将向特定对象作出的发盘与刊登商品广告和向一些国外客户寄发商品目录、报价单、价目表等行为区分开,后者不能构成发盘,而仅能视为发盘邀请。
2.表明发盘人的订约意图和受其约束
这是指发盘人向受盘人表示,在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按照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发盘人向受盘人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受其约束是认定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当发盘由于过期、被拒绝或还盘、被有效撤销或法律实施等原因而终止时,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suffciently defnite)”。按此规定,发盘只要列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主要交易条件,即可被认为内容“十分确定”,而其他未列明的主要交易条件,如包装、交货期、支付方式等,可按《公约》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虽然《公约》的这一规定在法律上可行,但在实际业务中却难免会引起纠纷,因此,在实际拟订发盘时,其内容应该符合完整、明确和终局三个要求。“完整”是指货物的各种主要交易条件完备;“明确”是指主要交易条件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终局”是指发盘人只能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而无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款。
4.传达到受盘人
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发盘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发盘在传达过程中如因某些故障或阻碍致使传达不清,必须重新传达,确保对方对发盘内容清晰无误,方为有效。
二、发盘函电
发盘具有在有效期内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承担按照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因此,发盘函电必须要做到用词谨慎准确,表达清楚明白。
在实际进出口交易中,发盘多是由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询盘后做出,也可由卖方未经买方询盘而主动发出。由于背景不同,两者的撰写有所区别。前者要注重针对性,以对方感兴趣或符合对方要求的商品货号为中心;后者则要考虑发盘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吸引力。但无论如何,其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无含糊之词,其语气则需诚恳、委婉,并且有说服力,以赢得客户信任,最终取得订单。
一般来说,发盘函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认收到对方询盘。发盘函电一般要以言明收到对方来函为开始,特别要注明所收来函的日期和涉及的内容。
2.做出报盘。陈述己方可提供或接受的交易条件,应包括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支付和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同时,一个严谨的发盘应该明确指出发盘的有效期。
3.陈述市场状况或宣传产品,请对方及早订货。一般会表明产品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可供货情况、对外发价情况等等,促使对方早下订单。
三、发盘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期限。它一方面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即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发盘,一旦受盘人在此期限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则必须承担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对发盘人的一种保障,即一旦超出发盘的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注明发盘有效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价格变动造成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因此,虽然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为了避免损失和纠纷,在对外发盘时,还是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为宜。在确定有效期限时,要考虑商品的特点、市场状况、交易金额等因素。对大宗的、价格波动频繁的市场敏感性商品,发盘有效期不宜过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根据《公约》,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即为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可见,“撤回”的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这意味着,发盘人必须以更快的通讯方式来递送撤回通知。如果发盘采用的是信件或电报方式,发盘还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但如果是使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信息随发随到的数据电文做出,发盘就不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
发盘一旦生效,则发盘者只能采取撤销的办法来解除发盘的效力。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这也就是说,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基本上是不得撤销的。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对外发盘时,一定要谨慎从事,杜绝差错,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