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编者说明
本书收入的施米特三篇论著和两篇短论(按初版年代先后排序),都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法学与基督教神学的关系。施米特有“最后一位欧洲法学家”之称,这意味着,欧洲的法学传统与基督教神学有内在的关联。西方现代法学的主流是“实定主义法学”,即施米特所谓的技术性法学。借助“政治的神学”这个提法,施米特并非要谈论基督教神学问题,而是力图在现代语境中守护欧洲法学的传统品质。
短文《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Die Sichtbarkeit der Kirche:Eine scholastische Erwagung)初次发表于布莱(Franz Blei)与黑格纳(Jacob Hegner)主编的天主教学刊Summa第1期(1917—1918),这篇文章是施米特后来一系列政治法学论著的滥觞。从标题来看,该文谈论的似乎是一个教会学的论题。但作为法学家,施米特关注的是基督教教会建制的政治形式意义,该文通常被视为《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的前奏。
《政治的神学》(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发表于1922年,1933年再版后多次重印,从未有改动(中译本依据1993年第6版)。书名虽然带有“神学”二字,实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神学论著。一如施米特本人所言,该书讨论的是政治法学意义上的公法问题,矛头主要指向实定法学代表人物凯尔森的规范法制论和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的国家消亡论。由于在现代语境中进一步阐发了博丹的“主权论”,这篇论著已经成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文献之一。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初版于1923年(1925年再版,1984年第3版),1931年被译成英文,The Necessity of Politics:An Essay on the Representative Idea in the Church and Modern Europe(《政治的必然性:论教会和现代欧洲的代表观念》,trans.by E.M.Codd,London:Sheed&Ward)。从英译书名来看,该书的主题是讨论政治制度建构中的“代表”问题。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对自由民主现代性的形成及其问题作了经典表述,其思路支配了20世纪学术的诸多重大问题意识。与此不同,施米特从新教伦理的对立面——天主教政治法理来看待自由民主现代性的形成及其问题,在解释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天主教政治形式的同时,带出截然不同的现代性问题景观和问题意识。当初翻译这篇论著的译者是天主教界的学者,换言之,英语学界的政治理论家们并未注意到这篇论著。半个多世纪以后(20世纪80年代),施米特论著开始受到英美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这个英译本也适时地经修订后再版,更名为The Idea of Representation(《代表的观念》,Washington,D.C.,1988)。若干年后,政治学业内人士又推出了新译本(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 Form,trans.by G.L.Ulmen Westport,CT:Greenwood Press,1996)。
新教神学家、教会史学家佩特森(Eric Peterson)早年曾与施米特同在波恩大学任教,对施米特的“政治的神学”这一提法颇为认同,两人一时成为过从甚密的朋友。后来(1935年),佩特森改变立场,转而批评施米特的“政治的神学”提法,引发了学界对“政治的神学”或神学的法理学——政治学的大批判。1960年代末,已经八十高龄的施米特写下了《政治的神学续篇》(Politische Theologie II.Die Legende von der Erledigung je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1970),对这场大批判展开反批判。尽管该书相当神学化,施米特讨论的仍然是其一生关切的根本问题——现代性政治的正当性。书中一再提到的“宗教改革法权”和法国革命以来的“革命法权”的正当性问题,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用施米特自己的话说,如果要科学地研究民主政制,就“必须从一个我称之为政治的神学的特殊方面入手”(《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第一章结尾)。
这部论著相当难译,迄今尚未见英译——参与翻译过三部施米特论著(包括这篇论著)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长尾龙一对笔者说,施米特的论著数这篇最难译。张志扬教授通校全稿,王前博士据日译本《政治神学的再论》(福村株式会社版,1980)复校全稿,并参照日译本编写了部分注释(注明[王校注]);熊林教授审定和翻译了部分拉丁语词和引文,谨此一并致谢。
《价值的僭政——一个法学家对价值哲学的思考》(Die Tyrannei der Werte.Überlegungen eines Juristen zur Wert-Philosophie)是一篇从法学家的立场检讨现代启蒙主义价值哲学的论文,展露了施米特政治法学的哲学立场,对于了解施米特对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史批判的理论出发点具有重要意义。在施米特看来,“价值”这个词本来是经济学中的术语,如今成了哲学、法学、神学乃至各种社会科学的术语,因此,“价值”论不是某种学科的名称,而是整个西方现代文化和学术思想的经济——技术品质的表征。法国大革命确立的“政治正确”基于人的价值的宣称,随后欧洲各国订立自由民主宪法时,无不以人的价值为基本的政治正当性原则。从这种价值哲学的逻辑中,施米特看到了非人道的野蛮性质——希特勒的政治理念恰恰来自这种野蛮性。德国的新马克思主义者(法兰克福)同样认为,纳粹理念是启蒙主义的最终结果,与施米特的看法足以相互印证。换言之,施米特在魏玛时期对自由主义纯粹法学的批判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据:康德的形式法学在哲学上不仅短视,而且幼稚。
这篇论文是施米特在一次德国的公法学研讨会上的学术报告,由施米特自印分送友人。1960年,当时还很年轻、后来在神学界声名远扬的新教神学家云格尔(Eberhard Jüngel)和一位颇有学识的出版家(Sepp Schelz)受这篇论文激发,写了评论文章,与施米特的论文合在一起,由德国的一家新教出版社(Kohlhammer)印行(Stuttgart,1979,尚未有英译本),施米特为自己的论文写了长篇引言。
魏玛民国初期的文化名人巴尔(Hugo Ball)在评论《政治的神学》时说:“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从《教会的可见性》(1918)始到《政治的神学续篇》(1970)终,我们可以看到施米特法学思想的基本信念之所在。
这五篇文稿的中译初版于2004年,2006年重印,这次再版检核并订正了译文的误植字。
刘小枫
2013年5月于沐猴而冠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