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沈跃跃
(2014年5月21日)
同志们: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全面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修改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刚才,王云龙同志作了传达,并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汇报了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气象局等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这些情况和材料使我们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我们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打了一个基础。下面,我就认真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污染物浓度高,特别是对部分地区不断出现的雾霾天气,群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雾霾天气多发频发,既是环境问题,也是重大民生问题,发展下去也必然是重大政治问题。今年2月在北京市考察期间又强调,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聚焦重点领域,严格指标考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进行责任追究。李克强总理强调,必须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治理为突破口,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严重,要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他在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批示中特别强调,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张高丽副总理多次研究部署,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明确了任务,提出了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待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管体制,增加了针对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有关规定,有待在实践中实施。我们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有力抓手,紧紧围绕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检查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全面督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前,群众对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关切,雾霾已成为老百姓的“心肺之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议案和建议不断增加。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代表和广大群众关切的一项具体举措,我们要从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高度负责,扎实工作。
3.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修改完善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基础。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针对当前大气污染严峻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既能全面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又可以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新的制度和新的措施,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修改完善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查法律自身是否完善的重要措施。这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要重点突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全面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监测报告等法律制度,这次执法检查要把法律规定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检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在防治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废气扬尘污染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哪些制度实施的比较好,哪些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和制裁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政府、企业和公民等各方面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约束力。
二是要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对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这次执法检查,要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深入研究法律自身有待完善的地方,为下一步修改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好基础。针对大家反映的突出问题,如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污染源监管,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推进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以及引导公众参与等问题,检查组要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当中,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要研究提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大气污染问题的形成有复杂的原因,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各不相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在污染治理方面,着力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抑制扬尘、严管排污,多措并举加大工作力度;在执法监管方面,开展集中治理,强化专项执法,下狠心、出重拳严惩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还相继制定了有关配套政策,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等。要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认真总结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全面分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层次问题,深入研究防治大气污染的治本之策,提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陈昌智副委员长、艾力更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带队赴长三角、京津冀等10个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还委托其余的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为了配合常委会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希望大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精心组织,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做好。
一要认真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检查组的同志要熟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深入领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目标,结合执法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带着问题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使执法检查工作有的放矢。这次会议给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为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要注重实效。监督工作重在实效。这次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实际,要多听人民代表的意见,多了解群众的呼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发现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通力合作。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检查组要与地方人大的同志多商量、多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与支持,共同把执法检查工作做好。人大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面反映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积极配合这次执法检查。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希望有关新闻单位高度重视,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宣传好。要宣传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意识;要宣传好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政策措施和地方的好做法、好经验,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对治理大气污染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树立起信心。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大气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明确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社会氛围。
最后,我强调一下,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使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日益严重的灰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下定决心,坚决治理,出台有力举措,为实现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作出应有贡献。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大的作为,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促使大气污染治理早见成效。张德江委员长在今年人代会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了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题调研,近期还要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国家先后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减排力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减排工作深入开展。至2013年底,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比例已超过90%,脱硝机组比例达到50%;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到50%。201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二)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加强。各地区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施“退二进三”政策,搬迁改造了一大批重污染企业,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推动城市清洁能源改造,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淘汰了一批燃煤小锅炉。启动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3年,90.6%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酸雨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由2000年的30%下降到目前的10.6%。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2001年开始实施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至2011年已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生产机动车的单车排放量下降了90%以上。车用油品质量持续改善,在2000年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的基础上,2013年底实施了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并计划于今年底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已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线4000余条。
(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先后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0多项环境标准、技术政策、导则和规范等,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五)严格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连续十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执法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来,我部每月开展一次大气污染专项督查,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区域执法的方式,并利用无人机航拍、环境卫星等技术手段,加大重点地区执法监管和整治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同时,我部与公安部联合加强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提高执法震慑力。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0.3万人次,发现并查处涉及环境违法的工业企业3395家,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场地3690个,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企业2.6万家。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二三十年内集中出现,呈现区域性和复合型污染特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2013年我国 SO₂与 NOx排放量分别达到2043.9万吨、2227.3万吨,远超环境承载能力。二是城市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我国70%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要求。三是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明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重污染天气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四是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尤其是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多次出现灰霾天气,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亟待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从调整经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变消费模式等方面有所突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展“消烟除尘”以来,“十一五”“十二五”重点加强了脱硫脱硝工作,但仍停留在以工业污染防治为主要领域,以末端治理为主要手段的阶段。为此,迫切需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要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一整套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形成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大气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众的职责、义务不够明确。目前法律法规着重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规定较为原则,尤其是缺乏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求,使大气环境目标责任难以真正落实。另外,在公众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缺乏公众参与、鼓励举报等相关内容。
(三)管控的大气污染因子较为单一。PM₂.₅来源十分广泛,既有火电、钢铁、水泥、燃煤锅炉等工业源的排放,又有机动车、船舶、飞机、工程机械、农机等移动源的排放,还有餐饮油烟、装修装潢等量大面广的面源排放。因此控制细颗粒物污染,必须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政策,强化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在污染物控制方面,目前重点集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上,缺乏对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监管要求;在污染源方面,重点关注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对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源,餐饮装修等面源管控要求不够。此外,对煤炭质量、油品质量、涂料等产品导致的环境污染缺乏有效规定。
(四)管理职能存在交叉问题。我们对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梳理,初步总结出127项管理职能,其中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仅规定了52项,有明确管理部门的32项,环保部门行使监管权的仅为17项。无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能不清问题突出存在于扬尘、恶臭、无组织排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中。
(五)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要求。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欧美发达国家,排污许可证是最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其统一的特点是:从发放范围上看,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业均需要持证排污;从内容上看,排污者的所有环保要求都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包括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允许的排放量、排放口设置、治理设施、排污信息公开情况等;从管理部门上看,为方便监管,排污许可证均由环保部门核发、管理。
按照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大气排污许可证是完成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手段,适用范围仅限于总量控制区,内容仅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发部门为各级地方政府。借鉴国际管理经验,排污许可证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亟须从法律层面给予准确定位,确立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的基本规则,扩大实施范围、规范记载内容、设置处罚条款,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中排污许可证已经由环保部门核发的经验,改由环保部门统一核发。
(七)机动车污染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管理脱节。当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大气污染已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型的污染特征。2014年4月,北京市公布的最新源解析数据显示,机动车尾气排放对PM₂.₅贡献约占全市31.1%,是当地第一大污染来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环保监管规定较为原则,职能交叉严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主要问题在于:一是重行政审批、轻监督管理,多部门重复进行准入审批,却无明确的环保违法问题监督处罚部门。二是轻企业责任、重使用监管,主要通过在用车定期检验的方式进行环保监管,与汽车生产企业为环保负主要责任的国际经验不符。三是对于淘汰黄标车等重点工作缺少应有的支持。四是在管理范围上,缺少对车用燃料等的明确要求,没有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纳入,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管理需求。
(八)与日益严重的重污染天气不相适应。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对企事业单位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规定了应急处置要求。但对当前灰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没有相关的应对要求,亟须在法律中增加条款,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法律保障。
(九)涉气违法问题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凸显。一方面,大气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环境管理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环保执法权威尚未有效树立,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另一方面,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发现,涉气违法排放隐蔽性高,企业常常以停工待产等理由抗拒执法检查,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十分突出。在我部环境执法案件直报系统中,2013年环境执法案件总计3.36万件,其中涉气4049件,仅占12%。当前,在加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的同时,亟须将在线监测、遥感测量等加入调查、取证范围,用高科技弥补监管人力不足的缺陷。
(十)对环境违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当前,我国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多数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例如,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我部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2012年至今全国大气环境违法处罚案件9110件,处罚金额3.05亿元,平均每个案件处罚3.11万元,远远低于企业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治污设施运行费用。处罚金额较低,完全起不到震慑作用。
二是对部分违法行为无相应法律责任。例如,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但该条款无相应的处罚,导致在用车的环保要求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一些处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事实上地方环保执法人员根本无法发现这种违法行为。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针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立法层面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明确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明确国家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从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政绩考核等方面,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空气质量达标或持续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议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多污染源综合监管体系,对工业点源、移动源、面源以及产品类污染源等进行全方位监管;二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在继续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强化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汞等多种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三是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从原料使用、生产工艺、治理设施等方面提出严格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在严格控制集中排放的同时加强对“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的有效监管。
(三)建议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强调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合法排污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法律准绳。建议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申请方式、审批过程,将实施范围从总量控制区扩大到全国,并将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等内容。
(四)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产品质量标准。将产品大气污染排放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范畴,建议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以及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的环保要求、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五)建议增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建议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明确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方法,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议进一步强化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耗的70%左右,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禀赋,这一能源结构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因此,建议强化燃煤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优化煤炭使用方式。二是严格煤炭质量控制要求,严禁销售和燃用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
(七)建议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标志核发前延至新车出厂前,使之成为机动车定型、批量生产、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环保治理、报废等全环节的环保管理制度。二是通过油品质量提升和交通优化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三是将管理范围扩展至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八)建议分类施治,强化扬尘大气污染防治。针对我国扬尘污染量大面广、缺少有效监管的现实情况,以理顺扬尘防治体系,明确政府责任和管理部门为核心,建议将扬尘按照建筑扬尘、交通扬尘、裸地扬尘和料堆扬尘四类,分别设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九)建议精细化管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针对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针对工业涂装企业,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十)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为落实十八大报告“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建议政府要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鼓励并引导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的气氛。
(十一)建议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这一要求纳入法律条款,科学有效应对灰霾等重污染天气。建议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本地污染来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明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十二)建议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针对当前执法难、确证难,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执法成本倒挂等问题。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任务要求,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一是力争有违法行为必有处罚,做到每条法律要求必配处罚条款;二是增加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履职不力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等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大处罚额度,提出“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和“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四是扩展证据链条,将在线监控和遥感测量结果列为执法的依据。
随着灰霾问题的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和各级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非常关注,寄予很高的期望。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我们正在积极与法制办沟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全力推动立法进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当前,大气污染已成为我国最突出、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2000年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对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会议要求,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和修订建议作一汇报。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加强综合协调,突出规划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经济政策,强化节能减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生态保护和风沙源治理等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突出规划引导,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委在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税、金融、价格以及对外贸易政策时,充分体现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推动城乡建设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绿色化。我委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考虑,特别是“十一五”以来,连续两个五年规划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作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有效控制了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我委在制定实施有关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也都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内容。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从结构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比重。2013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6.1%,超过了第二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年均15%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二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要求,严把能评、环评、用地审查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清理整顿违规产能,禁止落后产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十一五”以来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9182万千瓦,淘汰落后产能炼铁1.65亿吨、炼钢1.18亿吨、水泥8.57亿吨。四是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产业升级。
(三)出台实施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调动各类主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一是调整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经济手段调节企业的排污行为,2003年以来全面推进按照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截至2012年累计征收排污费1492亿元。二是出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动燃煤发电企业除尘、脱硫、脱硝的积极性,推动了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进程,截至2013年,燃煤电厂投运除尘、脱硫、脱硝机组累计分别达到8.6亿千瓦、7.5亿千瓦、4.3亿千瓦,占总装机的100%、90%、50%。三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四是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五是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仅“十二五”前三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75.8亿元、中央财政安排2144.9亿元支持节能减排,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5.2万亿元,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近3300亿元,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能源生产、消费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2000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年均增量2亿吨标准煤;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较快增长,是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日益增大的重要原因。“十一五”以来,国家提出强力推进节能减排,这既是我国经济提质增效的要求,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先后印发了我委牵头制定的“十一五”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对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最近,国务院还将印发实施《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要求用硬措施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明确了今后两年能源消费增量要控制在2.5亿吨标准煤以内,要在2014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淘汰力度。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强化目标责任。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环境禀赋等,差别化地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和8家中央企业,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省(区、市)。二是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进行评价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措施。三是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和脱硫脱硝等污染物减排工程,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与推广,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绿色建筑、车船路港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等行动。四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配合全国人大制定出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研究制定并由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近期行动计划》,深入推进试点示范工作,支持40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建设、开展50个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总结遴选出60个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并予以推广,大力推进钢铁、化工、有色等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农业和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深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少排放或不排放污染物。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力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9.1%和14.29%;“十二五”前三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又分别下降了9.03%、9.9%、2.0%。国家加强节能减排以来,累计实现节约能源约9.8亿吨标准煤,大幅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五)科学谋划、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两年来,我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雾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批示要求,我们积极参与文件研究起草工作。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国务院已批准我委等部门报批实施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现正抓紧抓好文件的具体落实。二是组织制定能源行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论证并细化落实增供外调电力、天然气保供、提前供应国 V油品及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并积极推进。三是研究制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实施方案、能效领跑者计划、节能量交易制度等;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锅炉节能改造项目。分行业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能耗定额。四是出台环保价格政策。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电价,以及油品升级价格政策都已出台,油品价格政策在油品升级地区已开始实施;阶梯电价、水价政策也已出台,我委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并出台了电解铝行业实施阶梯电价的细化方案。
(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我委积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的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等要求,先后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2005年以来沙化土地面积开始净减少,全国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16.55%提高到2013年的21.63%。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任务措施,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能源消费清洁化、强化节能减排、完善经济政策”为主线,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分行业、分地区指导或组织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指导河北省制定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建立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同区域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机制;有序推动城市高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严禁落后产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抓紧研究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优化城市群产城功能协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区域经济协作和产业协调。二是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动能源消费清洁化。开展国家燃煤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调控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研究。加快建设洁净煤生产、流通体系,加强煤炭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建立供需衔接机制、明确保供增供责任、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增加储备设施、加强运行分析及预警。积极消纳可再生能源,优先安排水电、核电、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三是协同控制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排放。制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启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加快淘汰老旧锅炉,加大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力度。制定《能效领跑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启动能效领跑者制度,发布能效领跑者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奖励。对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提出要求,将清洁生产评价和审核结果用于结构调整、产能重组等工作,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制定实施重大节能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等实施方案。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印发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制修订计划,基本覆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在粮棉主产区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四是建立健全基于市场长效机制。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抓好已出台的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成品油升级提价政策的落实;对环保电价、成品油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实施力度,在已完成居民、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将基于单位产品能耗标准阶梯电价政策扩大至具备条件的行业,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以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园区循环化改造、秸秆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二、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建议
2000年修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环保问责制不落实、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区域联防联控和移动源污染控制缺乏有效的措施等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有了新变化,人民群众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新期待,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非常必要。下面,就法律修订提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建议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在政府/企业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总量控制、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了规定,建议《大气法》的修订与此做好衔接,结合大气环境要素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在法律框架方面统筹考虑与相关领域立法,如《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拟议中的宏观调控、规划、气候变化等领域立法的统筹和衔接。
二、建议《大气法》修订由授权性规定转为责任性规制。重点明确管理职责、梳理管理程序,研究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突出基础研究、基础监测、基本战略、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尤其是强化环境安全、公众参与、基于环境健康风险的控制策略、对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程序、不同管理对象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设定等。
三、建议突出区域联防联控,强化多环境要素协同控制。明确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质量监测数据提出要求,为开展污染物源解析、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科学的大气污染控制对策提供依据。同时,节能减排降碳,与大气污染防治同根同源,重点领域和主要政策措施大致一致,建议在相关管理机制、规划体系、政策要求等方面统筹考虑,避免规划、政策和工作局部化、碎片化。
四、建议加大环保处罚力度、细化操作性规定。强化环保执法的要件性、程序性、时限性规定,建立环保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种处罚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方面要求进一步细化。
五、建议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的执法监督。建议规定各级人大定期对同级政府及部门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法律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同时,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宽参与渠道,落实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谢谢大家!
科技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陈昌智、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部认真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简要报告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进展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作统筹得到加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灰霾、臭氧形成机理及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研究,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先进管理技术国际合作等,要求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落实。2014年4月3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科技部代表“科字口”各部门及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气象局所作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统筹,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
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基金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研究起草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方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统筹,提出了“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大气污染形成机理”“大气污染源头治理技术”“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国家空气质量改善政策策略”以及“政策支撑和机制保障”等6项科技工作,分解为24项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已再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将于近期提交部门协调会审议,把重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共同打好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攻坚战。
(二)大气污染成因及治理技术研究取得积极进展
“十二五”期间,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蓝天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启动了“蓝天科技工程”国家科技重点专项。科技部还联合环境保护部、北京市政府启动了“首都蓝天行动”。在各部门、各地方和广大科研工作者共同努力下,我国在雾霾成分与形成机理、源头治理技术、联防联控、雾霾对健康影响等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雾霾成分与形成机理研究。通过前期大量基础科学研究工作,初步掌握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物物理化学特征,大气污染形成机理也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对京津冀地区 PM₂.₅的认识比较一致,主要来源是燃煤、机动车、扬尘、生物质燃烧等一次排放细粒子以及经二次转化形成的微粒子。污染物排放如持续增加,遇到静稳态天气条件,特别容易发生雾霾天气。我国因地理、气象、季节和产业结构等不同,各地雾霾主要污染来源也有所差异,现有科研工作为开展各地雾霾污染来源研究提供了科学方法。但要搞清全国每个城市主要污染源的动态变化,需要运用这些方法逐步开展针对性研究。
二是污染源头治理技术研究。大气污染主要排放源清洁生产工艺、新能源汽车、清洁燃煤及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带动了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升级。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的通知》等技术政策文件,面向11个重点工业行业推广了600余项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及应用案例。今年3月,科技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提供了89项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先进技术和130余个典型案例,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和企业的欢迎。例如,《技术汇编》中的燃煤电厂湿式静电除尘技术,粉尘排放浓度可达5毫克/立方米以下(排放标准为40毫克/立方米),PM₂.₅脱除效率可达90%以上,脱硫脱汞效率也可达70%以上,成功应用于330MW发电机组除尘工程,与传统干式除尘技术相比节地50%。
三是区域联防联控和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科技部组织开展了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研究,在珠三角建立了全球第3个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整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研究力量,组建了珠三角区域大气科学研究中心,发挥科学研究和管理决策支撑等作用,成为区域联防联控决策的科学智库,对于珠三角地区联防联控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环境保护部、中科院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应用该技术体系,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提供了技术支撑。
随着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需求的提升,我国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研发水平快速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发展。据统计,工业烟气排放在线监测仪器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单颗粒气溶胶飞行时间质谱仪等高端科研仪器开始得到应用并出口到美国,中科院研发的激光雷达监测仪快速推广。空气质量立体监测预警技术、多模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技术等,已应用于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业务化系统。“973计划”支持研发的中国雾霾数值预报系统被中国气象台业务化应用,实现72小时全国雾霾天气预报。
四是雾霾对健康影响的研究。近年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相继支持开展了大气污染与健康关系的研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主要大气污染物(SO₂、NOx、PM₂.₅等)与健康关系的研究。研发了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产品,一批具有细粒子及前体物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产品得到产业化推广,大型建筑中央空调净化系统在澳门财政大厅、北京香格里拉酒店等示范应用。
五是大气污染治理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化,科研基础条件快速提升,相继组建了“大气边界层物理和大气化学”等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业烟气除尘”等5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支持开展了国家大气成分观测野外站网体系建设,支持了14家大气环境超级站研究。我国还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以“蓝天科技工程”总体专家组为代表的大气污染治理科研队伍,成为承担各项科研任务和提供环境管理决策咨询服务的主要力量。这些平台和研究人员在2013—2014年我国东部地区应对严重雾霾污染应急处置中提供了重要的科学咨询支持。
(三)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与国际科技合作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宣传普及。科技部组织整理了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及报告,在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www.nstrs.cn)中开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专题”栏目,面向政府部门、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集中开展专题服务,实现对相关科技报告、标准法规、论文专利、专题论坛、关键技术、技术案例等信息资源检索浏览,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支撑服务水平。在上周六(5月17日)开幕的2014年全国科技宣传周上,各地将大气污染防治、新能源等作为重点科普宣传主题,展出成套科普展品和大型互动展品,集科学性、知识性、互动性于一体,使公众在娱乐中了解大气污染科学问题及应对科技知识。
二是大气环境科技国际合作。近年来,我国通过各类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支持开展国内外雾霾治理研究和治理技术研发合作,先后参与了全球大气化学研究计划、陆地生态系统—大气集成研究计划等国际科学计划。今年初,我驻外使馆科技系统开展了国外雾霾治理科研工作调研。国外经验表明,雾霾可治,但治理工作也历经了30年左右的时间。在更加严格环境管理执法和现代科技的支撑下,我国治理雾霾不需要这么长时间,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工业转型、机动车排放控制等多方面入手,不断推动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监测预警、管理和执法,打出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组合拳。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
从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大气污染治理需求来看,现有的雾霾成因研究和治理技术,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下一阶段的科技工作重点是先进技术推广普及、深层次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更高效技术的研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仍需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的问题。大气环境治理和科学研究的前提是掌握基础性数据。当前社会对大气监测数据十分敏感,监测数据稍有差别,就会引起社会异议。因此有必要推动环保监测、气象监测、科学监测等数据共享,建立权威性监测数据和预警发布机制,推动监测数据向科研机构合理开发,提高社会公信力。其次,当前我国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模型多样,多是以国外模型为基础发展起来,所提出的预报结论和科学决策建议容易产生混乱,影响地方和行业污染治理的科学决策。当前需要整合现有的分散模型,集中开发精细化的预报模型,解决大气重污染天气超前、准确预报的问题。特别是细颗粒物二次形成机理研究已成为我国大气环境科研重点任务之一,由于这项研究工作周期长,科研单位研究基础不同,数据共享程度低,研究结果仍未取得一致,国外也未取得一致结论,需要加强统筹设计,集中力量攻关。
二是改进完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政策评估。目前,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治理措施。由于缺乏对已经出台治理措施和政策效果的评估方法,各地政府也面临困惑。各地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在科学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基础上,独立开展监测评估和决策咨询,进一步促进区域开展联防联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空气质量保障经验表明,局部区域实施更加高效、精准的清洁空气措施,是能够取得效果的。
三是加强大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研究。目前,关于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我们还缺乏研究积累和科学解释。许多人民关心的问题,科技界还不能给出科学明确的解释。国际上对雾霾现象影响人体健康有所研究,但是对特定病种(如肺癌、心血管病等)也缺乏严格的科学依据。由于大气污染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科研工作,需要长期的观察和细致的研究。
四是积极推广应用现有科技成果。近年来,科技系统已形成几百项节能减排、新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需要加强相关政策机制的研究,促进科研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协调衔接,打通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瓶颈,推动这些技术落地生根,更好地服务于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方式转变。
三、下一步大气污染治理科研工作的考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科技部将联合“科字口”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研统筹协调工作,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气象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把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各项科研攻关工作。近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方案》。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顶层设计,报送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后,坚持“优化存量、合理增量”,在今明两年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中重点落实。坚持需求导向,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沟通渠道,加大科研投入,避免交叉重复,组织协同攻关。
二是加强深层次科技基础问题研究。与自然科学基金会、中科院、卫生计生委等协调,进一步加强雾霾和臭氧等二次形成过程、污染与气象气候关系、雾霾与健康影响研究等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工作,尽快搞清重点地区雾霾形成机理。进一步研究雾霾与呼吸道和心血管等疾病关系、适合国情的相关疾病长期防控策略等,为更有效治理雾霾和相关疾病预防治疗提供依据。
三是加快高效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以实施首都蓝天行动为突破口,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以 PM₂.₅为突破口,支持更高效的污染控制、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等新技术研发,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支撑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实施。加强与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协调,推动先进技术优先在各项治理工程措施中应用,及时总结评估技术推广普及情况。
四是持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专题”服务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气科学论坛”,营造科学理性的研究讨论氛围,为科研人员搭建平台,在学术层面进行交流、沟通和研讨,形成基本共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避免信息误导。利用全国科技巡回展、全国科技宣传周等平台,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污染和雾霾科普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雾霾科学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将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在今后工作中,科技部将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用积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作,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部主要从供热计量改革、建筑节能、城市规划和绿色生态区、绿色出行、扬尘监管和园林绿化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一是截至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9.91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7.76亿平方米。二是开展了2013年度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对受检省份、城市得分进行排名,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三是截至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省(区、市)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约8亿平方米。四是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作。一是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良好,2013年全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约14.4亿平方米,可形成约1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二是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了“太阳能屋顶计划”项目,到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48.1亿元,共组织实施了608个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864兆瓦。三是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装配式建筑。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明确了对建筑工业化要求,启动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四是绿色建筑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2013年共有618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7567万平方米;2014年起已有8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859万平方米。五是2013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了13个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启动了“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试点工作,在19个部属高校及9个部属医院启动了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六是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三北”等地区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中央累计支持了68.58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推动了农房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
(三)城市规划和绿色生态区工作。一是正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城市环境规划规范》,明确城市生态格局、生态用地比例以及城市水、气、固体废弃物等相关规划规范。二是制定了《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暂行办法》和《考核标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提出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三是2013年审查并批复设立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南京河西新城、肇庆中央生态轴新城3个绿色生态城区;2014年我部批复公布了北京市长辛店生态区等6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四是我部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启动了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利用中央现有资金专项支持试点镇开展绿色、低碳、集约型建设,节约资源和能源,降低排放。目前,已确定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等7个小城镇作为第一批试点示范。五是开展了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确定第一批美丽宜居村镇示范试点名单。在示范指导性要求中将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生态美的指标之一,要求示范小镇和村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六是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190号)和《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四)推进绿色出行、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一是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81号),正在启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相关工作。二是印发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对各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给予具体技术指导。三是成功组织开展了2013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治理,无车日主题确定为“绿色交通,清新空气”,全国共有154个城市签署活动承诺书,94个城市开展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监管工作。一是严格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堆土覆盖、建筑垃圾封闭运输和绿化等措施,防止和控制扬尘的产生。二是积极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比例,降低道路扬尘。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一是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2000年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年份)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为23.67%和3.69平方米,到2013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6.02%和12.42平方米。二是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政策标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出台了《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引导城市科学规划,加强绿地系统建设;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严格绿线管制,保护园林绿化成果。三是依托“创园”平台,科学引导,完善城市绿地生态功能。我部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为平台,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指导各地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推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四是对城市园林绿化政策标准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国家园林城市复查等工作,督促各地全面贯彻有关工作要求,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强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一是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二是强化供热计量改革激励和约束机制,将供热计量改革完成情况与有关奖项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等捆绑起来,对不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的,全部取消奖项、财政扶持资金等;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继续发挥中央财政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已安排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14年度改造任务计划1.78亿平方米,中央财政预拨奖励资金59亿元。四是继续组织开展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
(二)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一是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是加快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调整光电建筑应用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太阳建筑应用标准体系。三是推进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继续推动节约型学校、节约型医院建设工作。四是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五是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主体及服务能力。六是继续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力度。
(三)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加快推行绿色生态示范区。一是研究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每年设立约10个试点示范城区给予指导和支持,推进卫星城的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工作。二是组织廊坊万庄新城、浙江南浔新区、江苏昆山花桥、广东云浮西江新城、广东珠海横琴等绿色生态城区审查工作。三是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规划指导意见》。四是研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的支持政策,修订《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估指标(试行)》,编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技术指南。五是指导地方建成一批可大规模推广的绿色农房示范。
(四)继续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行绿色出行。一是研究对城市扩建自行车道和公共租赁自行车给予政策优惠,在规划建设和运营定价中充分考虑其公益性属性。二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示范城市的选择,尽可能扩大范围,增强社会影响力,力争每个省都能有城市参与,目前已有90余个城市上报示范项目,争取今年5月底前发文确认示范城市名单。三是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技术指导和宣贯培训工作。四是结合大气污染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2014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将于2014年9月22日举办,已开始前期准备工作。
(五)继续加强扬尘监管。一是研究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工作的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在拟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中增加了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的分值,推动各地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二是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指导各地依托数字城管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管。
(六)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一是修改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标准及申报规定,增加有关扩大园林绿地、防治大气污染的考核内容。二是制定《绿线划定技术规程》,保护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三是制定推行建筑物立体绿化的措施。四是研究国家园林城市升级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考核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出台以来,国家能源局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积极推动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能源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部署。下面就能源局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的主要工作作一汇报: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气十条”配套文件)。该方案是指导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的出台将更加有力推动我国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印发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升级行动计划》(“大气十条”配套文件)。部署督促全国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在确保全国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成品油按计划升级的同时,组织协调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生产和供应,努力满足各地提前使用国V标准成品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普通柴油标准工作。
三是圆满完成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和全国2013年迎峰度冬天然气保供工作。成立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参加的应急协调小组,建立天然气保供日报制度,共编制京津冀冬季天然气保供日报109期。积极落实气源,及时协调处置个别省、区出现的天然气供应问题,圆满完成天然气保供工作。
四是积极参加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以及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成员单位,我局积极参与环保部牵头的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能源工作有关减排指标和政策制定,统筹协调重点区域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和全国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能源工作的规划、布局,加速能源结构调整和转型。
5月15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会议上,国家能源局与北京、天津、河北及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分别签订“煤改气”保供协议、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议。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签订外输电通道建设项目任务书。
五是印发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的意见》和《2014年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加大力度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建立长效机制,安排签订煤改气保供协议,保证民生用气和有序推进煤改气,确保天然气长期安全稳定供应。
六是加快布局煤电基地和输电通道建设。为保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能源供应。在全国布置10个煤电基地,12条大输电通道,各项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七是部署加快清洁能源发展。加快部署风电、光伏发电以及核电地热等清洁能源发展。2月下旬,在河北雄县召开“地热能开发利用现场会”,部署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任务及近期重点工作,推进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缓解对天然气的过度依赖。
八是印发《国家能源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意见》。将“大气十条”和《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涉及能源局的所有工作细化分解,逐条明确到各司及部门,并规定了完成时限。
九是安排四名正司级干部到京津冀蒙挂职。重点是加强对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源保障的协调和强化能源行业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工作。
十是全面加强能源监管工作。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建立了高效的闭环管理机制。3月上旬在京举办能源局监管干部培训研讨班,为进一步发挥能源监管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是加快推进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基础上,抓紧印发《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抓紧出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各有关部门会签已完成,并报国办审核,将很快印发。
三是在已经完成《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编制基础上,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出台。
四是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精神。加快制定煤炭清洁化利用等一批旨在增加能源自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和降低能源消耗与排放的行动计划。
五是加快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筹备召开分布式光伏现场会。拟于近期在江苏召开“新能源示范城市暨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会”,总结推广分布式光伏典型经验和商业模式,推进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
六是加大力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电网实施方案。目前,中咨公司已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电网实施方案研究论证报告出具正式评估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结论按程序加快输电通道方案的核准,并督促电网企业抓紧实施。
七是继续推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下一步将结合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大力度,着力协调解决好堆型问题,加快推动核电安全高效发展。
八是加快“两会”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两会涉及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17件,提案11件。我们将按照有关办理工作要求,加快提案、建议的办理进度,认真吸纳好的意见与建议,改进我们的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方案有关内容,不断改进、完善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切实做好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实现美丽中国发展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工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务实推进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承担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和区域协调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制定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指导全国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作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规则和职能,承担了研究制定全国和京津冀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落实相关工作、报送重要工作信息等工作任务。
(二)统筹组织推进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早在去年6月,我部即提前研究部署工业领域落实“大气十条”的相关工作,先后召开三次部长办公会和两次部长专题会,并按照国务院“大气十条”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制定了部内分工方案,对我部牵头的9项工作、参与配合的23项工作、相关的25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我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5个部门成立了部际协调小组,建立了目标任务下达、企业名单公告、检查考核和督办,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制定出台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节能减排监管,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形成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合力。2010—2013年,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别为炼铁约8500万吨、炼钢约57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约6.4亿吨、平板玻璃约1.3亿重量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产能过剩矛盾,为各地发展腾出了土地、能源、资源、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
(四)加强“两高”行业准入管理。一是制修订了钢铁、焦化、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等“两高”行业准入条件,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约束。二是相继公告了两批158家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8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5批符合《铁合金及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发展,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污染排放。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一是印发了《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作为主要指标,通过实施重点工程,削减污染物产生量60万吨和120万吨。二是制定了钢铁、水泥等35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引导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向,从源头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三是与财政部共同建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工程,5年来共利用专项资金16.6亿元,支持了252个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建设,实现了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产业化突破。四是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指导、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降低排放强度,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六)促进环保装备发展。一是印发了《环保装备“十二五”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作为发展重点之首,引导研发水泥行业脱硝、脱硫脱硝一体化、非电行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高效除尘、有机废气处理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保障大气污染治理需要。二是印发了《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实施方案》,公布“石灰石—石膏湿法烧结烟气脱硫技术”等两种脱硫工艺后评估结果,引导和推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三是发布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提出开发移动极板静电除尘设备等9种大气污染防治急需技术装备,推广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备等6种大气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七)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与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工程,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约3.2万辆,其中轿车约2.2万辆,公交客车和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近1万辆。二是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严格审核准入车型的排放性能,推动企业加大投入,通过技术进步不断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截至目前,《公告》中已清理淘汰了不满足国四排放限值的汽油以及气体燃料汽车产品,不再允许不满足国四排放标准的该类产品继续生产、销售。三是加强车辆燃油效率管理。制定和实施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传统能源汽车油耗管理体系,2013年国产乘用车百公里平均油耗7.2升,较2008年降低了11%。四是在山西、陕西和上海两省一市组织实施甲醇汽车试点,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过去几年时间里,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与当前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手段和措施尚显单一。在过去几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操作中,过于强调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运用不足,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需进一步健全利用节能环保标准和经济、法律手段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制。同时,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对地方财税、就业等的影响增大,需建立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机制,提高地方淘汰落后产能的积极性。
二是尚未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一方面我国还未真正建立对优于大气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一些违法排污企业的惩罚力度还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环境污染成本不能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致使企业缺乏动力转变经营方式或改进技术工艺。
三是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支撑不足。工业领域重点行业缺少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特别是源头削减的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应用明显不足。同时,一些成熟适用的技术推广应用不够,制约了工业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们将继续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大气十条”中有关工业领域的各项重点任务要求,积极承担完成全国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相应工作,并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一是按照已下达的2014年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督促各地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区、县,公告企业名单,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实现提前一年完成重点工业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的目标。二是继续加强“两高”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的规范企业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和污染物减排。三是选择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进行试点,研究建立利用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机制和工作方案。
(二)推动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一是编制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指导“三区十群”等重点地区编制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绿色升级改造。二是制定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计划,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和锅炉清洁化高效用煤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三是研究制定工业锅炉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加快落后工业锅炉淘汰和清洁化改造,全面提升工业燃煤锅炉系统节能环保水平。
(三)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针对京津冀地区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抓紧制定发布《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步伐。二是组织行业内主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研究制定低速汽车升级并轨政策及实施方案,对低速汽车的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的油耗及排放标准升级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民生问题。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努力推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治工作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2013年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37亿辆,是2003年汽车数量的5.7倍,全国有31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100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针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污染排放问题,全国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环保部等有关部门,重点抓好机动车登记检验、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报废、城市交通疏导等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严把机动车登记检验关,是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源头环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严防安全和环保不达标的车辆上路。仅2013年在机动车登记环节,就查处不符合安全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1664辆,涉及120多个厂家的900多个型号。二是从严执行淘汰黄标车政策。黄标车是当前机动车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公安部加强调查摸底,向环保部提供了全国黄标车数量、区域分布和车型结构等基础数据,为淘汰黄标车提供决策依据。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依法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标志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报废置换补贴工作,通过开设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三是大力推进机动车报废工作。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不仅安全隐患大,而且造成污染大。为此,公安部配合商务部等部门修订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进一步严格了汽车报废标准。2013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隐患车辆,组织民警深入企业、厂矿等开展源头排查,全年共督促101.9万辆车办理了报废手续,查处了1.32万起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全面清理排查安全隐患大、污染严重的机动车,查处了294家存在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等问题的企业,查封了54个非法从事车辆生产、改装的黑窝点。四是积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交通拥堵造成的车辆空档怠速、频繁加减速已成为加重尾气排放污染的重要原因。对此,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加强和改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降低私人机动车使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目前,全国270个城市开通了公交专用道1550余条,总里程1万多公里。同时,支持北京等地开展机动车总量调控试点工作,指导落实车辆限购、交通限行等措施。
从目前情况看,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是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数量多,淘汰难度大。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黄标车数量1124万辆,其中汽油车422万辆、占37.6%,柴油车702万辆、占62.4%。按照车型划分,小微型客货车786万辆、占69.9%,大中型客货车338万辆、占30.1%。由于黄标车没有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无法强制要求报废,只能鼓励车主自愿、主动办理报废。目前,对黄标车提前报废的,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补贴政策,除北京等个别大城市外,大部分省份也没有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群众主动报废积极性不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二是尾气排放要求不统一,高污染车辆流向偏远地区。目前,各地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不统一,总体上看东部地区标准高、西部地区标准低,大城市标准高、中小城市标准低、农村地区更低。大量高排放机动车从东部地区流向中西部地区,从大城市流向小城市,从小城市流向农村,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控制治理机动车尾气总量的效果。据统计,从黄标车占汽车保有量比率看,西藏占17.3%,黑龙江占14.7%,海南占13.2%,新疆占13%,明显高于全国平均8.9%的比例。如果任其发展,这些污染较轻、环境较好的地区也将成为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灾区。三是报废汽车回收监管机制不完善,未报废汽车总量大。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大中型客货车、营运车辆有强制报废期限。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206万辆汽车(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农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但未办理报废手续,其中客车53万、占25.7%,货车153万、占74.3%。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报废的汽车,相当一部分流向农村、偏远地区及厂区、矿区继续使用。主要原因是非法回收交易监管机制不完善、报废汽车行业存在价格垄断等问题,导致回收价格过低,且回收网点少,群众主动报废积极性不高。四是尾气排放检验不规范,把关效能有待提高。部分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机构存在检验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等问题,有的只收费不检测,有的擅自降低检验标准,有的甚至与非法中介勾结,致使一些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有的地方单独设立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分设两地,群众多次往返、多次排队,等候时间长,严重影响主动检车积极性。
近年来,各地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都采取了不少措施,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普遍采取了机动车总量控制、机动车区域限行、黄标车限行、提高尾气排放标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要看到,重点地区机动车“高增长、高拥有、高使用、高密度”特征显著,机动车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压力巨大。一是汽车总量超出城市路网和空气环境实际承载能力。截至2013年底,京津冀地区汽车保有量为1815.8万辆,长三角地区为2094.7万辆,珠三角地区为1177.3万辆,3个重点地区汽车数量达5087.8万辆。3个重点地区面积仅占国土总面积的6.3%,但汽车保有量占全国总量比率达到了37.03%。二是大城市汽车使用率远超国际平均水平。东京、新加坡、伦敦、中国香港等城市的小汽车使用率均在10%左右,市民仅在周末和假期出游时使用,日常上下班主要依靠公共交通。但在北京,市民小汽车出行比例高达33%,约是伦敦的4倍、新加坡的3倍、东京和中国香港的2.5倍;北京小汽车年均行驶里程为2.1万公里,是伦敦的1.6倍、东京的2倍多。三是公交和慢行交通占出行比率过低。东京、新加坡、伦敦、中国香港等城市持续加大城市公交基础投入,通过实施一体化的公交网络,以低廉票价鼓励市民乘坐公交,推动公交优先;同时,建设了舒适便捷的自行车道和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引导绿色、环保出行。目前,北京的公交分担率仅是东京和中国香港的一半、伦敦和新加坡的三分之一。四是限行限购措施存在一定弊端。单纯以限行、限购等行政限制手段抑制车辆拥有和使用,从长远来看效果有限,应当综合利用经济杠杆、税收调节等手段,优化出行结构。黄标车限行等措施仅在城市中心等一定区域内实施,但大量黄标车仍在郊区使用,措施效果不明显。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等密切相关,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来推进。具体到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防治,关键是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交通发展道路,下决心摒弃粗放发展方式,更加重视总体设计和科学规划,强化综合治理,真正做到统筹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实现绿色交通、环保交通。一是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加强道路交通的科学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统筹考虑能源、环保、交通供给等承载能力,大力推进功能区合理规划,减少人员、车辆无序流动。坚持“减存量、控增量”,从严控制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科学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加大公共交通投入,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服务水平,完善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有效引导市民绿色、健康出行。二是加强城市交通治理,积极疏导城市交通拥堵。大力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严格执行车辆尾号限行、黄标车限行等规定。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等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不断压缩黄标车在城市道路的行驶空间和时间。通过提高市区停车费、控制高排放车辆通行、优化交通秩序、加大环保驾车宣传教育等方法,引导群众减少车辆使用频率。三是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严格车辆标准、提高车辆性能、提高燃油品质。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涉及车辆设计、制造、使用、报废等多个环节,必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综合治理。在车辆检验方面,要整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环保车型公告》,统一机动车生产准入要求,提高新车尾气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从生产源头保障新出厂车辆符合国家尾气排放要求;增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有效性,优化检测技术和方法,确保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不能通过检验。在淘汰黄标车方面,从国家层面出台黄标车、老旧汽车报废补贴政策及更新车辆降低购置税等鼓励政策,简化办理黄标车报废注销手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应制定黄标车淘汰时间表,加快淘汰进度。在机动车报废方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不检验的一律强制报废;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利用体系,推动建立合理的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机制,提高群众主动办理报废积极性。在提高燃油品质方面,要推动相关生产企业加大国四、国五标准燃油的市场供应,鼓励汽车生产厂家提高车辆性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尾气排放。
二、依法打击处理大气污染违法犯罪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环保部等部门,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和妨害环保部等部门行政执法等案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13年推动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环境犯罪入刑门槛;会同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查处环境污染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共开展联动执法5119次,整治突出问题1242个;依法查处妨害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案件57起,治安拘留39人。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环境污染案件779起,相当于过去10年的总和;今年1—4月,立案757起,已与2013年全年数量基本持平。
但是,在上述所立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大气污染,在已有的实践中,对大气污染只有治安处罚,如今年3月,山东省公安厅、环保厅联合开展了整治破坏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查处治安案件7起,治安拘留10人,限令65家企业对污染物处置进行整改。从总体上看,对大气污染的刑事执法尚不够有力,法律的震慑作用并不明显,惩诫功能有待加强。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证据收集固定难。与固体、液体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不同,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性强、稀释速度快,收集固定证据难。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可能存在大气污染的情况后,只能第一时间通知环保专业部门携带专业设备去调查取证,等专业部门到达现场时证据往往已经灭失,很难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二是结果鉴定认定难。大气污染物中的成分十分复杂,鉴定认定的专业性强,有毒有害物质成分没有达到一定浓度,很难认定构成污染,鉴定结果不易达到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三是责任主体认定难。大气污染物的来源渠道多,机动车尾气排放、生产企业排放、餐饮烧烤排放都是重要来源,没有专业部门提供的有效数据,公安机关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无法开展打击处理等后续工作。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法律的强制威慑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作用。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处理力度。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与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建立重点单位大气排放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手段和监测水平,加强线索移送和情况通报。二是细化大气污染犯罪认定标准。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惩治大气污染犯罪方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涉嫌污染大气环境犯罪的入刑门槛、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鉴定和认定等方面的程序及办法。三是积极探索大气污染案件侦办方式。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及时发现违法犯罪事实,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始终保持对大气污染等环境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努力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们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在环境标准和监察执法到位、理顺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一)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3年安排50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资金增加至100亿元,除继续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外,拟将长三角、珠三角纳入支持范围。该项资金安排跟大气治理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地方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支持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安排资金11亿元,2014年安排的3亿元将于近期分批下达预算,预计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站点(含国家直管点)1415个、区域空气监测站31个,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2013年出台文件明确2013—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高的城市或城市群实施。2013年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明确推广政策2015年底到期后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目前,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2013—2015年两批推广应用共39个城市(区域)名单。
(四)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投入。据统计,“十二五”以来,财政部会同环保部、中科院等有关部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经费超过30亿元,支持开展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污染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污染源头控制技术研发,大气污染与健康关系研究等。
此外,建筑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成品油价格补贴、车辆购置税以及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渠道也加大了对大气污染防治及重点区域的倾斜力度。
二、发挥税费政策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等项目所得,实行了“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也给予了优惠。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或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
(二)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应给予了增值税免税、减半退税和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对燃煤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资源税。2011年起,在全国实施了天然气、石油资源税计征改革,遏制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四)出口退税。坚持对“两高一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规范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五)排污费。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征收排污费。同时,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做好费改税的衔接。
三、下一步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虑
空气质量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治理雾霾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支持该项工作开展,应分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事权,发挥生态文明制度的根本性作用,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执法等措施,理顺煤电油气等价格,在此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形成有利于大气质量改善的长效机制,更好地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对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质量改善目标,针对大气污染物来源,因地制宜采取对策,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资金保障。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很强,从地域上,应分析气流活动规律,建立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协同实施治理措施;大气污染物成因复杂,涉及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等调整,多个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强大合力。
(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现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改革,包括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充分发挥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投入。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节能环保支出2008.85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3.43%,其中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比上年增长翻番,资金安排将进一步突出对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好的地区奖励。研究建立节能与排污“领跑者”奖励制度,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二是完善税费政策。落实好现有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收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措施;研究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深化资源税改革,逐步推进煤炭以及其他资源品目从价计征改革;提高现有排污费收费标准,并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收费范围,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大气污染防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大力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部已开展工作
(一)深入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我部自2011年起,分两批确定了26个城市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工作,积累了初步经验。2013年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
(二)持续组织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我部从2010年开始持续组织开展了“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2013年重新确认了参与企业,健全了能耗和碳排放报告制度,提出了参与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初步构建了千企行动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了企业作为节能减排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清洁能源利用。一是推进液化天然气(LNG)车、船在交通运输行业的使用,开展了 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淘汰从事运营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启动针对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相关政策的研究。三是积极推进综合客货运枢纽建设,投资补助了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四是大力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码头油气回收示范项目,特别是国务院《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发布后,进一步推动了示范工程的开展,同时开展了码头油气回收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工作。五是加强对船舶的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国际公约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船舶燃料质量的监管,持续开展燃油质量抽查、国际航行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等监督检查工作。六是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开展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制定了配套政策、标准规范,建立了动态监测和考评机制,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台。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通过建立统一标准的公共交通运营调度平台、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提升公交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七是承担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环境基金(GEF)和联合国发展署(UNDP)“全球海运业通过提升能效向低碳未来转型”联合项目。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制定我部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逐项扎实推进。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组织开展“十三五”期交通运输引导新型城镇化发展思路及对策研究工作;加快推进综合客货运枢纽建设;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工作。
(三)继续严格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研究推进新建船舶燃料消耗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准入制度。加快制定交通运输其他用能设备、设施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完善市场退出标准和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船等。
(四)制定我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行动方案和实施计划。继续做好码头油气回收示范项目的实施、跟踪和服务,为标准规范的编制做好基础性工作。开展制定码头油气回收标准规范调研和编写工作,力争在2016年发布实施。
(五)大力开展公交都市建设,加快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农业领域的职能主要是农作物秸秆问题,根据分工,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环保部负责秸秆禁烧和执法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解决好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从源头上解决秸秆过剩造成的露天焚烧问题,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稳步推进,为做好秸秆禁烧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后,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据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组织各地开展的秸秆综合利用中期评估结果,目前我国主要秸秆可收集量约8.1亿吨,利用量约6.0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74.1%,在秸秆可收集量较2008年增加1.23亿吨的情况下,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了5.4个百分点。其中,秸秆肥料化利用量达到约2.1亿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5.6%,提高了10.75个百分点;秸秆代木等原料化利用量0.34亿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4.2%,提高了1.87个百分点。固化成型燃料年产量约600万吨。
一是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成立了由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税务总局、能源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大部分地方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9〕378号),对各地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编制印发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1〕2615号),对秸秆资源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利用途径分别提出了明确目标。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及粮食主产区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16号)。
二是大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2008年以来,我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投入力度。利用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扶持农户购置秸秆处理利用设备,已有20个品目、100多种型号的秸秆处理利用机械纳入了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截至2013年底,秸秆粉碎还田机械保有量达到70万台、秸秆收集打捆机械2.4万台。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建设,仅2013年就投入资金3亿元,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2245万亩。依托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秸秆腐熟还田,项目区不仅土壤有机质稳步提高,平均增加0.5个百分点,而且基本杜绝了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力发展秸秆养畜,中央财政仅2102年和2013年就投入2.9亿元,建设秸秆养畜示范项目281个,其中经青贮氨化处理的秸秆达9400万吨。利用农村沼气中央投资项目,在全国开展了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434处。
三是强化了技术支撑。我部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技专项中专门安排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力度。同时,积极争取科技部的相关部门的支持,“秸秆收集固化成型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西南地区集中型沼气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功能性饲料及粗饲料高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等纳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研发出了一批秸秆收集装置和设备,开发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我部通过农业科技入户、送科技下乡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用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力度,加快适用技术转化应用。
四是强化了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图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特点、应用情况、典型事例和焚烧秸秆的危害,同时宣传的核心注重给秸秆找出路,使农民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中有效益,得实惠,提高广大农民和全社会对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夏秋收种时节秸秆焚烧多发期工作力度。在乡村田间地头流动宣传秸秆禁烧政策,确保宣传到所有村组、所有农户,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较好地营造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变为自觉行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秸秆综合利用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秸秆分散、体积大、密度较低,经济性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收储运体系不完善。目前,在粮食主产省秸秆量大,茬口时间紧,劳动力少,秸秆收集收集储运成本较高,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很难对秸秆进行有效收集和利用,导致秸秆难以商品化,制约了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发展。其次,激励政策不完善。缺乏针对秸秆多种类、多途径利用的综合性政策支持,现有政策在秸秆收储运、终端产品应用等薄弱环节缺乏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炭化等一些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业缺乏政策扶持,致使该项技术难以大范围推广。第三,资金投入不足。目前,秸秆综合利用尚未设立专项资金,秸秆养食用菌、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生物反应堆等项目,都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发展速度。第四,产业化程度不高。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多数生产规模小,秸秆的商品化水平低,服务半径大,运行成本高,经济效益较差,产品档次较低,加工转化秸秆能力不高,难以推动秸秆大规模利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切实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我部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加快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秸秆收、储、运、用是一个整体,哪一个环节都不能脱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将秸秆资源收集储存起来,才能保障利用环节的资源供给,保证秸秆资源的有效利用。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安排资金,统筹考虑秸秆收、储、运、用各环节的支持方式,扶持大气污染重点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建设,按照秸秆产地合理区域半径的就近就地利用原则,降低收、储、运、用成本,建立健全以政府推动、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经纪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
二是组织开展示范引导。我部将选择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启动秸秆全量利用试点,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从秸秆收集、储运、利用等不同环节整体推进,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同时,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我国粮食主产省不同区域,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在畜牧业大省,组织开展秸秆青贮、氨化、微贮或生产颗粒饲料等试点示范;在农作物种植集中连片地区,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推广,整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开展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及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具等为主要内容的秸秆能源化利用试点。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的税费、信贷、土地等优惠政策。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秸秆综合利用综合性扶持政策,在用地方面,着力解决秸秆收储点和堆场等用地难题;在用电方面,考虑秸秆压块、固化成型等替代燃煤的作用,制定秸秆工业化、能源化利用享受农业用电价格或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在运输方面,考虑参照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做法,对秸秆运输享受运输费用减免政策;在金融方面,对秸秆收储加工企业参照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政策,享受循环经济金融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将秸秆沼气等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秸秆利用工程建设和运营纳入税收优惠支持范围。
四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企业、农户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秸秆综合利用投资机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完善融资机制,扶持培育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强化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保障,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发展,提升产业化水平。各地在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县四级投入机制,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支持。
五是推进产业化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分布广,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秸秆为纽带,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将秸秆收集与生态种养、秸秆能源化和秸秆原料化有机衔接的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特点和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结合秸秆利用现状,选择适宜的综合利用方式,按照农业优先、多元发展的原则,推广秸秆—家畜养殖—沼气—农户生活用能、沼渣—高效肥料—种植等循环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秸秆资源,形成规模效益。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商务部成立以来,结合自身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推动老旧汽车淘汰进程。自2003年起,与财政部每年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公告和相关文件,组织各地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特别是2009—2010年,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扩大了补贴范围,大幅提高了补贴标准,政策效果更加明显。截至目前,汽车以旧换新和报废更新政策共引导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超过100万辆,拉动新车消费1200亿元,对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汽车报废相关法规标准。一是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要求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机动车应当报废,强化了环保技术性能检查,严格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二是制定和推动实施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对企业场地、设施、拆解作业流程等提出要求,规范了经营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水平。三是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委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配合法制办就《条例》多次开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目前,《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4年一类立法计划,我部将继续配合推进有关工作。
(三)强化石油流通市场管理。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根据我部2007年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批准意见是获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我们正在修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拟增加“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要达到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指导和督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不满足环保、油品质量等要求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三是积极参与油品质量升级等工作。配合发改委、质量监督等部门完成油品质量升级工作,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下一步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加油站车用尿素销售网络建设,力争2015年底全面完成,确保柴油车 SCR装置正常运转。四是加强替代能源市场研究,为下一步促进和规范替代能源发展提供支撑。
(四)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2014年3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央宣传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牵头组织开展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成品油批发零售、机动车加油站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化、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伪劣车用汽柴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同时增强汽柴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整治过程中,会同7部门召开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推动落实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事项。截至目前,三省市出动执法人员1823人次,累计抽查油品质量124批次,检查加油站3342座次。
二、下一步有关工作建议
(一)重新启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当前,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的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快黄标车、老旧汽车淘汰进程,建议参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车主予以补贴。
(二)建立假劣汽柴油专项整治长效机制。一是对现行车用燃油产品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是否修订出台更严格的产品标准;二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让更多群众通过12369(环保)、12312(商务)、12315(工商)、12365(质检)等举报投诉电话,及时举报投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标准、计量、认证、质量监督、执法打假、进出口检验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汇报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从油品标准、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标准、环保产业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方面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油品标准制修订
油品标准直接关系到油品质量的提升和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2013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了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和车用柴油国家标准。
(1)车用汽油标准
国家标准委一直努力推进车用汽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2年4月紧急下达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为抓紧推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我们专门建立了月度例会制度,要求标准起草组逐月报告工作进展,截至标准形成送审稿前,共召开9次例会。考虑到车用汽油标准涉及能源安全、油品价格和财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汽车燃油经济性乃至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而且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还数次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汽车企业、石化企业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一起座谈,就标准的技术参数进行深入研讨。车用汽油标准涉及部门多,行业跨度大,关乎多方利益,意见分歧很大,国家标准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多次与产业部门、环保部门、能源部门、价格财税部门以及炼油企业充分考虑各方关切,努力寻找最佳契合点,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供应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也考虑了我国车用汽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以及油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需求,主要指标与欧洲现行标准水平相当,满足了我国第五阶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据测算,标准实施后将大幅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在用车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新车5年累计可减排氮氧化物约9万吨。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车用汽油质量的整体提升,有助于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车用柴油标准
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于2013年6月8日批准发布了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标准规定了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10ppm,这一指标达到了欧盟现行标准的水平。
该标准的制定考虑了我国车用柴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明确了油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目标和汽车技术的研发方向,将有力推动我国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同时特别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环境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评价和环保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2001年以来,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152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与大气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标准有54项,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II阶段)》(GB 19756—2005)、《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495—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等重要标准。
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方面,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一系列国家标准,重要标准有以下4项:
(1)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规定了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第三、第四阶段的排放要求;
(2)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规定了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第五阶段的排放要求;
(3)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规定了重型柴油车第三、第四、第五阶段的排放要求;
(4)GB 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段)》规定了重型汽油车第三、第四阶段的排放要求。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污染大气的因素之一,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国家标准委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控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先后批准发布了内墙涂料、木器涂料、玩具用涂料、汽车涂料、外墙涂料、装修用胶粘剂、箱包用胶粘剂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指标。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613—2009)、《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等。
为进一步完善涂料和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标准,国家标准委组织加快了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鞋和箱包用胶粘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已经完成,近日将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明确的限值要求。
4.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
汽车的节能性能越好,消耗的燃料就越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就越少。为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抓紧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重要标准研制、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方面的工作。
(1)体系研究。国家标准委联合9部门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对进一步推进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组织专家研究形成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报告,用于指导具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标准制修订。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的燃料经济性目标,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汽车企业开展了一系列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的研制。目前,已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30510—2014)等11项汽车燃料经济性国家标准,其中4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初步建立起涵盖试验方法、限值要求和标识的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另外,国家标准委还批准发布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等一批电动汽车标准,使我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的数量达到了39项。这些标准覆盖了电动汽车能耗评价、安全要求、充电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等各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对于减少机动车对大气的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
(3)标准化试点示范。2013年4月,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智能电网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在山东青岛薛家岛建设充换储放一体化示范电站,侧重开展针对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协作的运行实践。通过试点示范,将技术成果尤其是自主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标准成果;更重要的是,借此实现对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标准的检验、反馈和持续改进。
5.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制修订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可以有效控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两高”产业,而节能标准尤其是能效标准、能耗标准是化解产能的重要基础,能够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近年来,国家标准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实施了“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批准发布了100项重要节能标准,包括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22项,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49项,绿色照明标准4项,重要节能基础标准25项,有效支持了节能减排目标和政策的实施。据测算,“百项工程”发布的22项能效标准如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可实现年节能量790亿度;49项能耗限额标准如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可实现年节能量1.27亿吨标准煤。克强总理在国办秘书一局呈报的以“百项工程”为主要内容的专报信息(第63期)上批示:“化解过剩产能中淘汰落后产能是关键,而标准化工作是基础。标准定了就要成为规则,不能破。各有关方面要据此采取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落实克强总理的批示,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委,组织行业协会和标准化研究机构,研究确定了2014年化解产能过剩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工作时间表。
6.环保产业标准制修订
随着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断加严,环保产品及装备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持续加快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先后批准发布了《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2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GB/T19229.2—2011)、《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3部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GB/T19229.3—2012)、《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GB/T29152—2012)、《燃煤锅炉袋式除尘器》(GB/T29154—2012)、《电袋复合除尘器》(GB/T27869—2012)等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标准,为推进燃煤锅炉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供了有效支撑。
7.新能源利用标准制修订
发展新能源产业,可以有效减少传统高污染能源的使用比例,从而达到减缓大气污染的目的。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批准发布了《低温型风力发电机组》(GB/T29543—2013)、《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GB/T18451.1—201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2011)、《全玻璃热管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GB/T 30532—2014)、《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GB29551—2013)、《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变压吸附提纯氢用吸附器》(GB/T 29412—2012)、《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2014)、《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GB/T25199—2014)、《地热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28812—2012)、《螺杆膨胀机术语》(GB/T30554—2014)、《螺杆膨胀机(组)性能验收试验规程》(GB/T30555—2014)、《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余热利用系统设计规范》(GB/T30138—2013)等一大批标准,对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
8.煤炭清洁利用标准制修订
燃煤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提高燃煤效率,可以有效减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委开展了一系列提高燃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的标准研制工作。目前,已发布《直接液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3810—2009)、《煤炭直接液化 生成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29747—2013)、《煤炭直接液化 液化重质产物组分分析 溶剂萃取法》(GB/T30044—2013)等多项煤液化标准,以及《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GB/T9143—2008)、《流化床气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9721—2013)、《气流床气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9722—2013)等多项煤气化标准,促进了煤炭清洁利用。
另外,为推进型煤等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已经发布了固定床气化炉用型煤技术条件及一系列型煤检测行业标准,包括型煤的发热量、热稳定性、含硫量、结渣性的测定。
9.供热计量标准制修订
制定并实施供热计量标准,是提高供热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城镇供热预制直埋保温管道技术指标检测方法》(GB/T29046—2012)、《城镇供热管道保温结构散热损失测试与保温效果评定方法》(GB/T28638—2012)等关键技术标准,开展了《热量表》国家标准研制,启动了城镇供热用球型补偿器等供热管道系统保温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二)计量工作
为完善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大气污染治理程度与治理效果两部分的量传溯源体系,为环保部门的测量提供量值溯源服务,国家质检总局从完善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大气污染测量的量传溯源体系,加快相关标准物质、标准方法研制,加强对烟气量及其他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量的量传溯源技术研究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技术机构正在进行烟气量、微痕量的量传溯源体系研究,并密切关注美国关于在监测点取样后通过计算得到污染源及排放量的技术;在大气污染测量的量传溯源体系方面,技术机构正在研制相关的标准物质及标准方法。
(三)认证工作
1.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认监委已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在认证的型式试验环节须符合上述标准。认证机构在工厂检查环节及获证后监督环节对上述标准的符合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加强对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加强对获证车辆的专项监督,提高车辆产品一致性水平。
2.国家认监委与工信部等5部委共同发布实施了《乘用车燃油消耗量测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油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油消耗量标识,标识式样须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指定认证机构在后续的工厂监督检查中重点核实相关油耗标识的一致性,国家认监委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油耗信息。
(四)质量监督工作
1.严格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准入审查。目前全国约有车用汽油获证生产企业98家。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指导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12家车用汽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颁发了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液化石油气产品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颁布了修改单,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
2.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组织技术机构制定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方案。每年组织开展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仅2011—2013年,就抽查车用汽油552批次,合格513批次,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2.9%;抽查柴油314批次,合格304批次,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6.8%。从抽查结果来看,硫含量一直是车用汽柴油特别是柴油的主要不合格项目,在2012年和2013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硫含量不合格样品均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80%。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及时责成地方质监部门依法处理,对不合格加油站通报工商等部门,促进形成监管合力。
3.对车用汽油添加苯胺类化合物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汽油中加入苯胺类化合物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辛烷值,但是使用苯胺类化合物含量较高的汽油,燃烧后排放出的氮氧化物剧增,而氮氧化合物正是造成雾霾的“三大元凶”之一。国家标准规定,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苯胺类物质。2013年,根据有关投诉举报内容,组织实施了车用汽油中化学添加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监测了小炼厂和调油企业在油品中故意添加苯胺类化合物等制作“调和汽油”情况。共对96家加油站的96批次车用汽油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车用汽油中苯胺类添加物含量偏高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可能存在人为加入苯胺类化合物的约占40%。我们汇总分析了此次风险监测结果,向国务院领导报送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车用汽油中苯胺类添加物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的报告》。
4.深入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2012年,联合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以及中国石化联合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单位,召开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座谈会,共同分析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形势和问题,研究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与环保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共同召开了全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会议,推动加强了部门监管和协作。将车用汽柴油列为质检系统质量提升的10类重点产品之一,下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此外,组织召开了全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分析暨标准宣贯会,对部分油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质量和标准知识宣贯。
(五)执法打假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近年来,每年都依法依职能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汽柴油、非法生产“地条钢”、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
1.依法依职能开展车用汽柴油执法打假工作。2013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开展了油气的质量、计量问题的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8382人次,检查企业2160家,查处成品油案件702起,涉案货值金额147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生产场点,从源头上遏制“土炼油”违法行为反弹,查办了32起案件,炸毁、限期拆除一批土炼油炉,移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7起。
3.积极参与处置汽柴油突发质量事件。2011年5月,中石化湖南岳阳部分加油站发生“问题油”事件,车主反映加了问题油的车辆发抖、加速无力或伴有熄火等故障,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和社会强烈反响。问题出现后,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组织技术专家研究处理,加强与地方质监部门的联系与指导,弄清了问题原因是油品含有硅化物,地方质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查处。2012年,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发生多家加油站涉嫌销售“问题汽油”致车辆故障,引发车主群体性投诉。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指导有关地方质监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广西、贵州、云南政府办公厅发《稽查建议书》,建议有关地方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查处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追查问题汽油的生产加工源头;对“未洗胶质”异常偏高等掺杂掺假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其中贵州省质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件,移送重要案件线索1件。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查办钢材案件2260起,涉案货值1.3亿元,端掉了182家“地条钢”窝点。
5.加强水泥行业执法检查。依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新颁布的技术标准,促进淘汰各种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程。目前,已查办水泥案件1800余起,涉案货值1亿余元。
6.积极开展汽车配件打假工作。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汽车配件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无证生产、载货汽车未有效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等违法行为,2013年质检系统共查处汽车配件质量违法案件1604件、涉案货值6061万元。
(六)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
1.严格检验监管进口金属矿产品中砷、镉、汞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有害元素超标的不准予进口。2013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出有毒有害元素超标进口矿产品38批,全部未准予进口。
2.国家质检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将进口褐煤列入法检目录,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所有进口煤炭品种实施法定检验,其中煤炭中影响大气污染排放的灰份、含硫量等是重点监测项目。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口煤炭质量安全和环保项目实施检验监管。为了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已将开展进口煤炭环保项目监测列入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监测结果将通报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供环保部门监管污染物排放参考之用。
3.严格进口油品环保项目检验监管。2013年,检出23批5.52万吨以燃料油名义进口的废油,未准予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已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进口燃料油质检安全的检验监管;有关情况曾以质检专报形式报告国务院。
4.进口汽车检验。按照进口汽车检验监管职责,做好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有关数据的核查工作,组织部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核查验证工作。同时,严格进口机动车辆排放项目检验监管。通过对部分进口汽车进行抽查,发现少数车型排放值十分接近限值。
(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工作
1.全面实施锅炉节能监管制度。全面实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和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3项基本制度。其中,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全面开展,保证锅炉设计满足安全和节能的双重要求;已完成3000多个型号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基本实现新生产锅炉的能效把关;完成了2万余台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促进了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的提升。
2.加强对锅炉节能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锅炉制造企业监督检查,检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落实情况,锅炉能效标准符合情况;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检查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情况;结合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能效测试工作质量。
3.推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针对工业锅炉数量多、分布广、能耗高、污染重的特点,国家质检总局主动作为,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提出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环保部、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政策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均将该工程列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防治大气污染重点措施之一。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牵头完成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写工作,并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筹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快启动工程实施。
4.推进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积极推进全球环境基金(GEF)《工业供热系统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促进》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编写的项目概念性文件于2012年初获 GEF理事会批准,2013年成立了 GEF项目筹备办公室,组织编写完成了项目计划书,经财政部同意,已提交 GEF理事会审议。
5.加强特种设备节能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技术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领域的服务能力建设,全国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已达118家,初步建立了锅炉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二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数据计算与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能效测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统计、分析并全面掌握全国锅炉能效状况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1.标准协调机制亟待强化。一些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标准,涉及多方利益,且各不相让,亟待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制。以车用油品标准为例,该标准涉及能源安全、油品价格、财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汽车燃油经济性乃至消费者利益等诸多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分别从各自角度提出不同意见,分歧很大,且互不相让,虽经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后经国务院领导出面协调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才最终达成一致,否则车用油品标准还将迟迟不能出台。
2.经费缺口较大。车用汽柴油检测费用较高,根据财政部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规模,目前每年只能安排一至两次监督抽查,远远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建议增加财政经费,以便能根据油品质量升级和质量问题发生情况,随时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另外,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启动后,质检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支撑和监督检查,需承担锅炉能效普查及年度抽查、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库管理、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等大量具体工作。目前无论总局还是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均无锅炉节能减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亟须必要的财政经费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
1.进一步强化标准协调机制。目前,质检总局正在会同国务院各部委,代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关于改革标准化体制加强标准管理的意见》,建议建立更高层面、更强有力的协调机制,设立“国务院标准化推进委员会”,研究制定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标准。
2.油品标准制修订。一是清理地方油品标准。地方标准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国家标准没有出台,现在第五阶段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已经出台。我们正在着手开展油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经过沟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初步同意采用国家标准,废除相应的地方油品标准。二是抓紧启动第五阶段乙醇汽油、生物柴油以及下一阶段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环保部门制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制修订。继续组织开展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VOC)标准研究工作,加强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研制工作。
5.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在组织好已立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发布工作的同时,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动态,结合我国汽车节能技术,电动汽车整车、充电设施、动力电池和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一步强化电力、汽车、电工等行业在新能源汽车各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及时组织启动标准修订和立项工作。在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领域,根据中编办发文(中央编办发〔2010〕49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自2010年以来建立了国家标准委会同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推进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四部委机制)。在四部委机制的协同推动下,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先后发布,有效地规范和支撑了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标准委在此次牵头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主要任务部门分工中,将继续发挥四部委机制的积极作用,针对电动汽车产业和技术快速发展、各项促进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国外汽车产品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等新形势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需求,启动新一轮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充换电设施标准综合体,加强充换电设施检测标准制定,加强充电设施安全、应急处理、消防等标准建设,逐步形成统一命名、标准系列、具有国际对应关系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二是制定并实施“一揽子”工作计划。近期,国家标准委研究提出了《2014至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计划(草案稿)》。四部委对工作计划进行了专题研讨,争取更加系统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三是开展标准宣贯,服务示范城市建设。针对新一轮电动汽车试点城市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急迫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全过程公开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制修订信息。在条件成熟、积极自愿的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与标准化协同推进示范。
6.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制修订。一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节能标准管理办法,围绕健全节能准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标准研制、强化标准贯彻实施、加强政策与标准化衔接、提升标准化能力等方面系统谋划,构建节能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二是研究能效“领跑者”制度相关的标准。三是实施2014—2015年“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重点研制节能量测量验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监察、能源在线监测等节能政策需要的能效、能耗限额等节能标准,每年再发布一批重要的节能标准,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量大面广的终端用能产品和高耗能行业。四是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2014年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下达一批化解产能过剩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力争到2016年底完成200项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适应产能过剩化解工作的标准体系,促进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认证工作
1.结合汽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修订,将燃油消耗量限值相关标准以适当方式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2.对国产和进口车型的能耗水平进行动态检测与控制,组织国家级检测机构对汽车的油耗及排放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有效。
3.组织专家对有助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燃料电池、发动机、离合器、翻新轮胎等关键部件开展认证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技术准备。
(三)质量监督工作
1.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准入,对于获证企业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2.监督抽查。突出环保项目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油品质量尤其是升级后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撒手锏”作用,督促企业贯彻执行车用汽柴油产品标准。
3.风险监测。继续组织实施车用汽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进一步摸清油品中苯胺类添加物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4.质量提升行动。继续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检验机构管理。积极建议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推动整合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倡导在同一地点进行检验,既方便群众办理检验业务,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
(四)执法打假工作
1.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以涉及人身安全产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及配件打假利剑行动,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经强制性认证、无证生产、以假充真、废旧翻新和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开展汽柴油专项工作。严查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辛烷值、抗爆指数、铅、锰等指标超标问题;严查汽油含有硅化物等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有害成分、造成车辆损坏问题;严查加油站存在缺斤短两,计量克扣,利用加油机作弊等行为;严查在汽油中私自添加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汽油销售等行为;严查用溶剂油冒充汽柴油问题。
3.深入开展“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与“双打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石油炼化企业的执法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生产场点,从源头上遏制“土炼油”违法行为反弹,炸毁、限期拆除土炼油炉。
(五)进出口检验工作
1.启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建设,支持相关研究和应用,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2.联合制定进口机动车辆环保监管工作程序,细化要求和处置方式,严厉打击进口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研究淘汰产品和“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出口管制措施,防止其以出口为由继续生产。
(六)燃煤锅炉节能环保工作
1.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沟通,联合相关部委尽快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着手研究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等工作的实施细则,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总之,大气污染防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自身职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气污染与气象条件关系密切,不利气象条件是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关键。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气象业务保障
开展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是气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气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立足于生态环境气象保障,着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推进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大气污染气象保障能力,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科普宣传。特别是2013年以来,气象部门以需求为导向,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强化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业务,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1.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保障能力。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气象局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全国环境气象业务。一是中国气象局会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空气污染形势,及时启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及有关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二是气象部门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了《环境气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13年环境气象业务工作方案》《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组建了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气成分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分技术委员会。通过加强环境气象业务的顶层设计,有力地促进了大气污染监测和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2.建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网络,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条件监测能力。为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认真做好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中国气象局依托气象观测网络,建立了地面环境气象观测、卫星遥感观测(8颗在轨卫星)、环境移动应急观测、边界层垂直梯度观测等多手段、立体化的大气环境观测网,开展了重污染天气气候背景分析、历史比对分析及以卫星遥感为主的大气主要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发生发展、来源和传输路径分析。截至目前,我国气象部门共建成146个PM₁₀、119个PM₂.₅、87个PM₁观测站,基本覆盖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城市;建成52个地面臭氧观测站、31个大气污染要素观测站、365个酸雨观测站、29个沙尘暴观测站、11部气溶胶激光雷达,以及1个全球大气本底基准站、6个区域大气本底监测站和28个大气成分观测站。中国气象局还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卫星遥感大气环境监测服务体系。通过风云系列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空间分布和发生发展,实现了对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卫星影像实时监测。
3.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提升环境气象服务能力。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气象业务服务能力,中国气象局组建了中国气象局环境气象中心,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统一规范,长、中、短期预报相结合,集雾霾天气、沙尘、城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和核污染扩散预报于一体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制定了霾、沙尘、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警标准和发布规范,在全国开展了霾的气候预测业务实验工作。联合环保部门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业务。县级以上气象机构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雾霾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重点城市环境气象观测业务建设,发布全国颗粒物监测日报告。近年来,成功预报了全国雾霾天气,预报准确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作为亚洲3个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专业气象中心,在国际核辐射和核泄漏等事件预警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开展人工削减雾霾试验,积极改善空气质量。中国气象局在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加强了环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开展了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力求改善该地区空气质量。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人工影响天气削减雾霾领导小组和试验工作组,制定了该地区人工削减雾霾试验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削减雾霾指挥联动机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区、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飞机和地面人工增雨(雪)作业试验,探索规模化、区域性人工影响天气削减雾霾作业。
5.加强合作,深化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和区域联动。气象部门注重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2013年中国气象局与环境保护部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为重点,初步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空气质量预报联合会商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气象部门还先后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建立了三区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服务和应急联动方案,实现了区域各省气象部门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信息通报、联合会商,进一步提高了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服务水平。
6.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中国气象局积极推进气候资源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建立了精细化风能资源评估数值模拟系统,完成全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发展了百米级精细化的风能资源评估技术和微观选址技术。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气象部门为国家中长期风电发展规划、70余项地方政府风电发展规划、800多个风电场选址以及风电工程建设等提供了技术服务,完成太阳能资源宏观评估。组织开展了太阳能资源评估技术预研究,研发了风能和太阳能光伏预报系统,为300余个风电场、太阳能电站提供预报预警服务。编制了风电场选址、太阳能电站选址、核电工程选址等多个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为各地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科技支撑。
二、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气象科研和科普宣传
近年来,气象部门在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机理研究、监测预报、应急干预和影响评估以及科普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开展了雾霾、沙尘、大气成分监测及资料融合分析研究。气象部门开展了雾霾、沙尘、大气成分监测研究。目前,已建成由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和卫星观测构成的大气成分观测站网和长序列观测资料集。PM₁₀、PM₂.₅、PM₁观测资料时间序列平均为5年,酸雨观测数据时间序列22年,沙尘数据时间序列为6—11年。在全国所有省级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气象部门都开展了 PM₂.₅质量浓度观测,在环境保护部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的74个城市中,41个城市的气象部门建有PM₂.₅观测点。
2.开展了雾霾、沙尘、大气成分成因机理及预报预警技术研发。气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中国气象局大气成分研究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等国家级研究机构,建设了31个大气成分与大气化学、生态与农业气象野外气象科学研究试验观测基地,成立了雾霾监测预报创新团队。目前,气象部门已经承担了“我国雾—霾监测与不同分辨率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研究”等30多项973、科技支撑、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项目,在气象行业专项中作为优先领域重点支持雾霾监测预报及成因研究等。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成因研究有关成果,已应用于全国和各地的预报服务业务工作中。建立了沙尘暴和霾数值预报系统和城市大气污染数值预报系统(CAPPS),实现了区域大气污染浓度分布预报。部分省(市)开展了区域光化学污染特征、大气气溶胶光学厚度以及区域性霾发生频率变化趋势分析、紫外线预报、人体舒适度指数、健康气象等研究。
3.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科普宣传。中国气象局已将重污染天气防御科普宣传纳入气象科普宣传体系。作为严重雾和霾天气应急宣传协调成员单位,制定了《中国气象局严重雾和霾天气应急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建立了环境气象媒体采访专家库和雾霾天气新闻发布、舆论监督和媒体引导机制,及时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解读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推动舆论、公众科学认识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大气污染防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加强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长期重治、短期重防;需要加强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需要坚持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下一步,中国气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等部门合作,完善合作机制,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气象科技业务支撑。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发生发展输送规律研究,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及其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干预及其影响评估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卫星环境气象观测能力和效益。完善雾霾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在科学分析污染传输通道、预报敏感区基础上建设立体环境气象观测网。加强环境气象模式的研发和改进,加强全国重污染天气预报与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测。
2.加大部门合作,完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气象、环境影响等监测预报信息共享。深化与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区域的观测平台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和快速协调机制,加强严重污染情况下区域应急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和区域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开展重污染天气对公共卫生的影响评估。
3.加强清洁能源预报服务能力建设。气象部门将有序推进全国分散式发电风能资源精查和太阳能资源详查工作,优化风能太阳能预报业务,完善风电功率、太阳能光伏发电预报系统并推广应用。组织做好全国风电场太阳能电站观测、选址、评估、预报和运行的深层次服务,探索集观测、预报、评估和服务等为一体的风能预报服务示范区建设。
4.加强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普宣传工作。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社会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加强与中宣部、环保部以及社会主流新闻媒体的合作联动。组织专家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面向公众的大气污染成因解读和科普知识宣传,同时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引导全社会科学应对大气污染,提高大气污染的科学防范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