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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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目录如何编制

接下来讲一下证据目录的编制问题。有的律师可能认为证据目录怎么编制无关紧要,其实不然。有一次业务学习,我主讲《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十个细节》,我说一份漂亮的法律文书,自然会给你的职业形象加分。因为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就像我们的五官,会给法官等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讲完《谈谈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十个细节》后,所里做了期微信,椒江有位余律师转发了,我觉得他的配词比较到位:律师首先是文字工作者,文字表达能力重于口才,律师很多工作先于文字,我遇见某些官员对文字苛刻,对有错字甚至标点符号不正确的文稿就不看了,文字高度决定了一个律师的高度!

证据目录也属于法律文书,所以除了懂得举证,我们还要精心编制证据目录。有时估摸对方代理律师水平如何,一看证据目录,基本八九不离十。尤其是证明对象怎么写,很考验一名律师的专业水准。比如一起“帕萨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提交了汽车买卖合同,证明对象怎么写?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帕萨特”汽车一辆的合同,这样的写法就非常到位,简明扼要地概述了合同的性质及标的、数量。有的律师在证据目录中,不写明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或者笼统地写“证明本案事实”,这都是极不专业的表现。

还有,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我们要弄清楚二者的区别。尽管学理上对这二者不作区分,但实践中我们还是不能等同。当事人提供某一项证据欲证明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待证事实。一个待证事实可能由若干个证明对象组成。记得之前我也提过。当然,待证事实本身也是证明对象。上海高院已故副院长邹碧华有本成名作《要件审判九步法》,书中提到证明对象≠待证要件事实,我觉得这个倒容易理解,因为待证事实=要件事实+辅助事实等,待证事实外延要比要件事实大,二者当然不能画等号。

为了说清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的区别,姑且借用该书中的例子。例如,案件的要件事实是“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提出挑战,认为加盖于其上的公章虚假。一方为了证明公章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份鉴定报告;为了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又提供了一份关于鉴定人身份适格性的鉴定人资质证明书。其中,资质证明书的证明对象是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适格。该项证据真实且具有证明力,虽然能够证明鉴定人资质适格,但未必能够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甚至连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未必能证明。

律师在举证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一个案件如果只有一个待证事实,但可能含有多个证明对象。

证据目录没有固定版式,简洁、明了即可。下面是我之前两个案件的证据目录,前者是诉讼案,后者是仲裁案,并不完美,供大家参考。

式样1:

证据目录

证据提交人:林某

证据签收人:

提交日期:2013年6月13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式样2:

证据目录

续表

证据提交人:路桥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证据签收人:

提交日期:2015年11月12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证据的排列组织,我觉得要掌握三个要领:

一是先程序,后实体。即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排在前面,案件的实体性证据排在后面。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对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证明对象怎么写?有的写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有的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也有的写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我的意见是,主体是否适格或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起诉人与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时案件没经过开庭审理还不能确定有无利害关系,故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难以证明主体资格问题。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载明了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该信息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但“身份信息”要比“身份情况”的表达更符合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性,因而我习惯于将证明对象写成“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另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虽然在立案时应当提交,但在举证阶段一般不必出示,除非与案件实体审理有关。有时你在法庭上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法官会嫌你啰嗦。

二是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应当予以组合归类。大家看我式样2中的证据目录,就发现好多个证据都是归为一组。没有必要将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一个一个分别举证。我的理由是:首先,数个证据都证明同一事实,如果不合并展示,在举证质证上就显得不够紧凑连贯,同时浪费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其次,大多数案件事实要靠数个证据共同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一份单独的证据或者说孤证往往证明不了什么,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证据链的作用。如果不合并举证,就会割裂证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有损举证方的证明体系。

同组证据,还应当兼顾证明力大的在先、证明力小的在后,主要证据在先、次要证据和补强证据在后之结构排序。大家再看式样2中的证据目录,比如第四组证据,其中证据1是会议纪要,证据2是情况说明,证据3至证据10基本都是费用发票。证据1、证据2要比后面的证据显得重要,所以排在前面。

三是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自从《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官会在法庭调查阶段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质证,不再允许当事人将所有证据一锅端上法庭,避免无的放矢。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应对案件争议焦点有清晰的预判,然后按照预判的争议焦点组织证据。否则,一旦法庭要你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就会打乱原先的证据次序,尤其是年青律师可能不知所措。

关于争议焦点,兹以离婚案为例,可以预判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应当由谁抚养;3.讼争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然后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数个证据,将证明子女应当由你方当事人抚养的数个证据,将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个证据,各归为一组。这样编制出来的证据目录,既内容完整,又层次分明,且不会脱离案件的争点。因此,根据具体案情预判争议焦点,很有必要,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一项基本技能,思想上必须引起重视。如果时间允许,以后专讲一期争议焦点归纳问题。

第二讲就到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