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际网络治理体系
适用要点
1.国际合作
2.网络空间国际命运共同体
网络空间安全事关人类共同利益,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关各国国家安全。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较之传统的国际关系更加复杂,而网络空间基本的规则尚未形成,特别是就规范各国国家行为及其保障网民基本权利等层面,缺乏精细制度的支持。在网络空间,各国相互依存,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网络威胁与安全问题,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构建一个用互惠、公正的行为规则加以治理的文明秩序——合作性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网络安全法》第七条强调,国家应该在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合作
大数据时代,网络这一无国界的便捷工具使得“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我国政府亟须加强国际网络治理合作,维护网络空间的运行秩序。
(一)增强我国网络空间的主权意识
网络主权是主权国家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关键硬件设备的控制权、对互联网软件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传播领域国家意志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以及依法保障公民网络通信自由和政府、组织、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力。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在全球范围内的突飞猛进,网络信息传播控制权逐渐成为文化主权和国家“软权力”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对网络主权或“领网主权”的研究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牢固树立网络主权意识,要像重视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一样,重视网络领域的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信息科技自主创新和意识形态中国话语权的建构。
(二)制定网络安全与犯罪公约
网络威胁是全球问题,需要全球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共同解决。虽然存在区域性国际公约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但面对涉及多个国家特别是由一国政府发起和实施的诸如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时,双边协定显得无能为力。制定网络安全与犯罪公约,在全球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打击网络犯罪,不仅可以阻止网络威胁和网络攻击事件的发生,还能为国家及国际解决方案的形成提供必要的体系结构。公约的内容应包括打击网络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机制等具体制度。
(三)各国需要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引渡协助
由于网络的全球互通性,各类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通常是跨地域、跨国界的。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存在差异,各国出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考虑,在司法引渡时存在障碍。需要各国将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恐怖主义作为全球共同的敌人,协商、共同制定司法引渡条约,为各国引渡网络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依据。
二、网络空间国际命运共同体
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治理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网络犯罪、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公害。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国际社会勠力同心、携手应对。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建设人类共同新家园的客观需要,是应对信息化带来的新挑战的迫切要求,是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互联网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世界互联网大会打造成为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的重要平台,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就是一个具体体现。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互联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倡导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被称为“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基石”。“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以“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为指引,不断深化各方面合作,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有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法条链接目录
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