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智申贤妇冤
案件发生在清代康熙初年的太原府。当时太原府郊外某村有个郑姓家族,本来人丁兴旺,却没有想到天花病流行,当时村里的人大多被传染上了。也该郑姓倒霉,男女百余口,都得病死了,仅仅留下一个婆婆和一个儿媳妇。两个寡妇在一起生活,可以说度日艰难。
俗话说:“寡妇门前是非多。”如今婆婆杜氏年未四十,风韵犹存;儿媳陈氏年刚十九,青春正勃。正因为如此,难免引起本村无赖们的觊觎。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无赖们还没有得手,婆媳之间却起了纷争。
婆婆依仗自己是尊长,经常对媳妇进行打骂。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而《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是子孙妻妾殴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将之殴杀,或者是因为“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所谓的“教令”,就是家法族规,如果违犯,祖父母、父母是可以责罚的,即便是子孙没有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也不过是杖六十、徒一年,其尊卑等级森严,无法逾越。婆婆打骂媳妇,在当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媳妇只有逆来顺受,绝无反抗的余地。
就是这样,媳妇还是不能够得到婆婆的满意,居然被婆婆杜氏告到太原府,说媳妇陈氏不守妇道,与无赖们鬼混通奸,毫无顾忌,要求知府将媳妇陈氏治罪,由官府将之嫁卖,所得银两来供自己养老。
婆婆控告媳妇,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规定:“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也就是说,婆婆告媳妇,即便是诬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媳妇告婆婆则不然。该条律还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也就是说,媳妇告婆婆,只要不是“十恶”之罪,即便是所告罪行属实,也要被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其中有一项罪行不实,就要被判绞刑了。
正因为如此,面对婆婆杜氏的控告,媳妇陈氏毫不争辩。但听婆婆杜氏向知府倾诉说:“媳妇因儿子死了,不能够守节,居然不顾廉耻,与无赖们鬼混通奸,这是有辱家门的事情,恳请大老爷做主,严惩这个淫妇!”
知府听完婆婆杜氏的陈诉,便问:“其鬼混通奸可有凭据?奸夫是谁?”婆婆杜氏说:“那些无赖们夜来宵去,我哪里知道是谁呢?大老爷拷问这个小淫妇,自然就会知道了。”
知府无奈,只好审讯媳妇陈氏,却没有想到陈氏默默无语,直到知府以拶指威逼,才说自己根本就没有与人鬼混通奸,是婆婆杜氏诬告,请大老爷还自己以清白。知府见问不出所以然来,便对婆婆杜氏说:“你既然知道是无赖所为,而你村有数百名男子,不可能都是无赖吧!总得有几个值得怀疑的人,才好指称他们是无赖,本府也好彻查呀!”于是婆婆杜氏便顺嘴说出几个无赖的姓名,知府就派捕役前往拘拿这几个有姓名的无赖到堂听审。无赖们到堂,个个信誓旦旦,说他们绝对没有与媳妇陈氏有奸情,反而是婆婆杜氏与人通奸,在堂上与婆婆杜氏争吵起来。当场被知府喝令住口,不准他们咆哮公堂,然后将婆婆杜氏上了拶指,让其指认奸夫是谁。婆婆杜氏指认其中一个无赖,知府将那个无赖上了夹棍。无赖受不了刑讯之苦,只好承认与媳妇陈氏有奸情。知府再将媳妇陈氏上了拶指,而其誓死也不承认有奸情。因为无赖承认奸情,知府以为陈氏是害羞而否认,就将无赖与媳妇陈氏各打八十大板,释放回家。
为什么要各打八十大板呢?按照《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知府是按照和奸定罪的,也算是按律定罪。问题是媳妇陈氏没有承认奸情,知府竟然不容申辩,将其责打八十大板,如何能够令人信服呢?所以媳妇陈氏出了知府衙门,就到巡抚衙门去控告。
巡抚衙门看守何等森严,陈氏如何进得去呢?只好在衙门外等候巡抚出来,便高声喊冤。按照清代规定:无论是何等级别的官员,只要听到有人呼冤,都要亲自询问,能够处理的,当时就处理;不能够处理的,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巡抚听到陈氏喊冤,不能够不管,得知事由,就移送按察使办理。当时官官相护已经成为习气,按察使也不会否定知府的判决,所以维持原判,将陈氏逐出衙门,却不想陈氏再度到巡抚衙门外等候巡抚出来喊冤。巡抚无可奈何,只好另选贤能来审理了,就指派临晋县知县孙宗元审理此案。
孙宗元,字柳下,号长卿,山东淄川人。据《淄川县志》记载,他是顺治十二年(1655年)进士,授临晋知县,升开封府南河同知,调滦州知州,升思恩府同知,讲其尤擅长审理案件,以至于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徐珂的《清稗类钞》都讲到他所承办的案件。
孙知县仔细翻阅卷宗,发现知府问案有许多遗漏与失误之处。知府在审问无赖们的时候,无赖们反咬婆婆杜氏与人通奸,而且道出通奸者的姓名为王九儿,知府却以为无赖们是反咬一口,没有提讯王九儿,此其遗漏与失误一也。婆婆杜氏说媳妇陈氏与无赖鬼混通奸,却不能够指出无赖是何人,而知府诱导其说出几个无赖姓名,其本身就是糊涂,这样做会造成婆婆杜氏挟嫌报复,此其遗漏与失误二也。无赖们到堂,个个否认与媳妇陈氏有奸情,其中一个无赖讲婆婆杜氏才有奸情,知府便对这个无赖实施了大刑,以至于这个无赖受刑不过,承认与媳妇陈氏有奸情,也是避重就轻,如果他不承认,重刑之下有可能成为残废或毙命,而承认之后,最多是受到杖八十的刑罚,显然不可轻信,此其遗漏与失误三也。媳妇陈氏在拶指加身的情况下,非但没有承认自己与人通奸,而且对婆婆杜氏也没有半点怨恨之言,其重名节、明孝道的表现很明显,知府却没有仔细观察,此其遗漏与失误四也。知府不问青红皂白,仅仅在无赖承认有奸情的情况下,就按照“犯奸”律,依照和奸罪将他们各打八十大板,此其遗漏与失误五也。媳妇陈氏不服上控,巡抚交按察使审理,知府登门拜访按察使,已经令人怀疑,而按察使维持原判,则更难以摘清二人的关系,此其遗漏与失误六也。除此之外,尚有一些小的遗漏与失误可以不究,仅此六大遗漏与失误,就足以使节妇蒙冤,让贤妇遭诬也。
看完卷宗,孙知县分别提讯相关的当事人及证人,也没有实行刑讯,仅仅是问过姓名、年龄、住址、所为何业,就让衙役将他们带到监狱暂时羁押,等候明日正式审讯。分别问完之后,孙知县让皂隶们准备砖石、锥子及尖刀,以便明日审讯的时候使用。皂隶们哪里明白孙知县的意图,便纷纷议论道:“官府审讯犯人,有朝廷规定的刑具,如今都陈放在堂上,这个县太爷不用这些刑具,却让准备砖石、锥子、尖刀之类,这可是朝廷禁止使用的刑具,如果使用,县太爷要受到处罚不说,我们这些身为皂隶者,也难免吃瓜落。”皂隶们为什么这样想呢?因为《大清律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若〔官吏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者,〔虽无伤〕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而与之〕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也就是说,如果孙知县用这些刑具拷问当事人,已经算是故勘平人,有了杖八十的罪,如果将当事人致死,就要被判斩刑。皂隶准备非刑的刑具,算是知情,若将当事人打死,虽然不会被判为斩刑,也是绞刑,所以皂隶们个个心怀鬼胎。
孙知县也不管皂隶们的议论,派出自己亲信家人,前往该村缉捕无赖们所讲与婆婆杜氏有奸情的王九儿到案。
次日,孙知县开堂审理,让所有当事人及人证都按照男左女右,分别跪在大堂两侧。等众人跪好,孙知县让皂隶将砖石、锥子、尖刀摆放在堂上,然后说:“闺阁之内的暧昧之情,又有谁能够说清楚呢?如果穷追细问,定然也会事涉淫邪,有违朝廷重名节、兴教化的本意,所以本官不会追问奸情之事了。不过,既然有奸情,必然有奸夫,其罪也在奸夫。你婆媳二人守寡不易,且从相貌来看,也似忠厚老实、温存贤淑之人,也不会做出对不起祖宗及故去丈夫的事来。因为寡妇门前是非多,难免有人觊觎你们的容貌及财产,恶毒中伤者或许有之,也往往使你们难以自明。如今本官访察到一个奸恶之人,众人指认其为奸夫。为了你婆媳的清白,你们就拾起堂上的砖石,掷向这个奸恶之人,看他还敢再耍无赖否?”说罢,令亲信家人将王九儿带到堂上。孙知县举目观看,但见婆婆杜氏脸色骤变,神色慌张,而媳妇陈氏则银牙紧咬,义愤填膺。见此,孙知县已经明白十之八九了,于是命婆媳二人拾起砖石掷打。
婆媳二人看了看孙知县,又相互对视一下,谁也没有起身去拾砖石。孙知县明白她们还心存顾虑,万一失手将其打死,害怕抵罪,所以开导她们说:“不用怕,既然是本官让你们掷打,自有本官承担责任。速速拾起砖石掷打,否则本官责罚你们!”
见到孙知县逼迫,婆婆杜氏站起拾了一块小石头,有气无力地投掷过去,还未及王九儿之脚就落了下来。媳妇陈氏则不然,拾起砖来,狠命投掷过去,所打乃是头颅,幸亏被王九儿低头躲了过去,而陈氏似乎充满仇恨,接连拾起砖头,雨点般地打去,早就有几块打在王九儿身上,以至于其惨叫不止。若不是婆婆杜氏拉住陈氏,恐怕其会把堂上所有砖石都掷打过去。
孙知县见状,喝令停止,然后命婆媳二人用锥子刺。婆媳二人各持锥子在手,一起来到王九儿身边。只见婆婆杜氏直刺王九儿的臀部,却也不用力气,而媳妇陈氏则猛刺胸腹,锥锥见血。孙知县又命停止,然后再命婆媳二人使用尖刀砍王九儿。只见媳妇陈氏手持尖刀冲过去就砍,幸亏被皂隶拦阻,才没有将王九儿杀死,而婆婆杜氏则持刀不动。至此,孙知县已经完全明白婆婆为什么诬陷媳妇了,所以喝令皂隶给婆婆杜氏上了拶指,令其交代实情。杜氏无法抵赖,只好一五一十地将事情原委讲出。
原来,杜氏虽然年近四十,而春心不老,更耐不住寂寞。王九儿乃是村中无赖,寻花问柳乃其本色,见婆媳守寡,早就按捺不住、心猿意马了,便时常过来搭讪。媳妇陈氏当然是正颜厉色地予以拒绝,而婆婆杜氏却喜王九儿年少,彼此一拍即合,也就勾搭成奸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婆媳俩住在一个院落,又如何瞒得过媳妇的眼睛?最初媳妇陈氏还在院门外拦阻王九儿,让其尊重些,而后因为婆婆打骂,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却不想王九儿得寸进尺,淫占了婆婆,又惦记媳妇,要与婆婆杜氏一起制伏媳妇,来一个双美兼得,却不料媳妇陈氏性格刚烈,高声喊嚷,以至于全村的人都能够听见,纷纷出来观看。王九儿不敢用强,便教唆婆婆杜氏告官,将媳妇陈氏治罪发卖,既可以除去心头之患,又可以得些钱财。他们没有想到知府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仅仅将媳妇陈氏打了八十板,却不发卖。更没有想到媳妇陈氏为了自己的清白,不屈不挠地反复上控,如今被孙知县略施计谋,就看出婆婆杜氏与王九儿有奸情,现在只好听凭孙知县处置了。
按照《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的规定,婆婆杜氏与王九儿通奸,也不过是各杖八十,问题是这二人诬陷陈氏,其罪责就不一样了。《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条规定:诬告人“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婆婆杜氏诬告的是杖罪,应该加三等,就是杖六十、徒一年。因为婆婆是尊长,即便是诬告,按律也应该无罪,所以仅按犯奸量刑,予以杖八十。王九儿则不同了,他不但犯奸,而且还唆使婆婆杜氏诬陷媳妇陈氏,按照《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规定:“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按照《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造意者,斩。”因此,孙知县将王九儿拟为斩刑,申报各级上司,最终将王九儿斩首。这正是:
贤妇常常遭诬陷,恶人往往受极刑。
蒲松龄对于孙知县断案才能赞不绝口,以文学的笔法,将此案描述得活灵活现,并且感慨道:“孙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则喜而不暇哀矜矣。”这是《论语·子张》“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的引申,其基本意思还是批评孙知县得知案情始末之后,只顾自己高兴,却不怜悯受此案牵连的当事人。确实如此,孙知县将奸夫王九儿处死,而杖责了婆婆杜氏,却没有考虑以后婆媳还要在一起生活。婆婆的奸情因为杖责而路人皆知,以后婆媳关系还如何处呢?孙知县没有考虑,也不想去考虑,所以蒲松龄认为,孙知县实在不配再做百姓的“父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