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法学:美国和亚洲跨太平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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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女性主义与法律

罗宾·韦斯特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法律与哲学Frederick J. Haas名誉教授。


自由法律秩序能从女人那里获得什么?而女人又需要从自由法律秩序中求得什么?这两个问题在过去半个世纪主宰着主流学说和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便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女人应该被法律平等对待。确实,女性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已经变成了全球自由法律秩序的有效理想。女性的法律平等为国际法所要求、追求和尊重,在国内法中被视若神明,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若干国家的最高法院宣告;被反映在众多包括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的民权法规与习俗中。所有这些对女性平等的法律上的热望都是复杂的道德判断,即性别是一种不应该有法律差别的区别,女性遵守与男性同样的法律要求,法律给予女性与男性一样的对待。关于这个观点的有力阐述,参见Wendy Williams, “Equality's Riddle:Pregnancy and the Equal Treatment/Special Treatment Debate”, 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Law and Social Change 13(1985):325; Paula Giddings, When and Where I Enter:The Impact ofBlack Women on Race and Sex in America(New York:W. Morrow,2007),以及最高法院意见,United States v. Virginia,518 U. S.515(1996); Frontiero v. Richardson,411 U. S.677(1973); Reed v. Reed,404 U. S.71(1971).也可以参见Cornelia T. Pillard,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The 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 Where the Men Are Men and So Are the Women”, Civil Rights Stories, eds. Myriam E. Gilles and Risa L. Goluboff(St. Paul, Minnesota:Thomson/West,2008),265-92。反过来,在这一要求背后是有关对男人与女人之本性的经验主张,男女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而且这一特点对自由国家是重要的。而这一主张反而依赖刻板形象的假象。女人和男人一样渴望自由、敬重与尊严;女人和男人一样,当她们被当作自治主体对待时,才兴高采烈;女人和男人一样,首先是一个个体,其次才是特定种族、性别、国家的成员;女人和男人一样,从有利可图、充满意义和自己选择的工作中获益;并且女人像男人一样,当她们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的进程时才得以蓬勃发展。如果这些经验性的主张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女人如果真的拥有上述特质与志向,那么,法律应当给女人与男人同样的对待。因为,恰是这些特质——对自由、自治精神的渴求,通过自己选择的工作参与物质世界,强烈的个人主义,参与市民共和及多元民主的激情——为国家权威及其限度提供了正当性辩护。

如果这些主张真实,那么,女人或许因种种原因不同于男人,男女差异的方面必与法律正义的目标不相干。这些差异若存在,它们或根植于刻板印象或根植于生理样态,但是无论怎样,它们在法律上的认识都简化了男人和女人,扼杀了变化的性别表现和特性,并使不平等得以长盛不衰。而这些差异是存在的。许多女人经历怀孕,男人不用。许多女人分娩、行经、哺乳,男人不用。在这个世界上,许多女人在无薪酬或微薄薪酬的情况下,从事繁重的照顾子女的工作,而这么做的男人却很少。文化层面,许多女人采取与大多数男性有微妙不同的道德推理形式,这种推理形式更多关系化,更少个人化。而且,最重要的是,许多女人经历了意外怀孕的伤害与痛苦,女人比男人更多地经历了不情愿的异性交合,男人却不会。这些差异,根据现在常被称为“自由法律女性主义”的观点,不应当被歌颂也不应当被担忧;更重要的是,它们不应当以任何形式被法律确认。根据自由主义和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改革者和理论家们的观点,承认男女的这些差异是一种倒退,回到了十八九世纪的“性别分工”和对家庭生活的狂热崇拜中。他们认为,法律应当承认男女共享共同的本质属性并依此制定法律:一个主体应当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的,应当是追求独立自治的,应当是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追求成就的,应当以平等地位参加公民事务。换句话说,法律应当假定这一共性已经超越了性别,而不是关注、夸大和确认性别之间的差异。

在美国,人们对形式平等或法律上平等要求的理解是,法律应当同等地对待男人和女人。基于这样的一个假定或前提——法律的目标是男人和女人更相似,而不是更不同——这已经是所谓的“自由女性主义”在过去150年的一个中心性目标,尽管它不是唯一的目标。自由女性主义寻求形式平等,它对这些根本的、人道主义的、男女共通的品质的关注,已经为自由法律制度中的女性带来了许多之前时代的女性所无法想象的好处。比如有权利签订合同,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利进行选举,有权利在曾经不接受女性的岗位、行业中工作,有权利选择亲密伙伴或配偶,让强奸及其他性侵行为入罪,享有生育权,在教育领域取得激动人心的成就。简而言之,自由法律女性主义是20世纪、21世纪的胜利者。所获得的成就不仅证明了,将这一理论引入并使之开花结果的活动家的坚韧、激情和天赋,同样证明了这一理论追求的智慧:男人和女人拥有相同的自由化和个人化的人性,这一人性必须被法律所尊崇。

但是,这些也限制了形式平等作为提升女性生活,使我们共同的世界安全、舒适的支配性原则或手段的范围。我将阐述三点,这三点是一种比较随意的特征化描述,意在说明自由女性主义存在的问题或目前的困境。所有这些问题或困境都源于它的假定:男人和女人在所有方面都是一样的,并且这对于法律是重要的。这一前提性认识可以被称作“速记式”的“同一性”假定。之后我将快速阐述一些解决办法,这些办法由当前的女性主义改革运动所提出,我认为,每一种解决方法都是有问题的。我最终认同的解决方案是一个根本性的主张,这种方案可被简称为“关系法律女性主义”。

第一个问题或曰困境是,自由女性主义及形式平等所基于的假定性前提——即法律应同等对待男女,法律的目的是男女基本一样——是政治的、策略性的:自由女性主义并不是经常传递过多的实质平等思想,有时只将这种思想传递给少数女性。参见凯瑟琳·麦金农关于统一性和差异的文章,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the State(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以及Feminism Unmodified(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也可参见Christine A. Littleton, “Reconstructing Sexual Equali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75(1987):1279; Eva FederKittay, Love's Labor:Essays on Women, Equality, and Dependency(New York:Routledge,1999); Eva F. Kittay, “Taking De-pendency Seriously: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Considered in Light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Dependency Work and Gender Equality”, Hypatia 10(1995):10-18。在法律领域同等地对待男女,会使最像男人的那部分女人最获利,她们是这样一些女人——像男人一样渴望自由,对有意义的工作充满渴望,希望能行使投票权或是拥有自己的财产,对个人主义狂热崇拜等。但是,上述希望却仅因根植于错误的刻板印象的歧视性的法律规定而不能达成。处于优势地位的女人,比如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相对独立、有能力的女人,本可以在充满竞争的人力市场中取得成就,却因为某些行业或岗位基于性别原因否决女性而不能取得应有成就,一旦法律上的障碍被扫除,她们就会立刻“繁茂成长”。但是,形式的平等或许并不能帮助相对无法独立自主的女性,因为,她们的成年生活已经被太多的依赖者及照料事务所捆绑,比如怀孕、分娩、正在哺乳婴儿、抚养子嗣、照料年迈父母、伺候衰老配偶的女人——换句话说,她们的照料行为是他人所严重依赖的。这些承担着照料职责的女人,虽然被法律与男性做同样对待,却不可能与男性平等。这些女人,成千上万,她们不可能从那个专注于法律或形式平等却冀望能在实质上改善女性生活的女性主义中获益。

第二个问题是,追求形式平等的女性主义没有解决或许是没有看到女性遭受的“隐形伤害”,这种伤害因为过去和现在的惯例,在传统父权社会没有被视为值得规范、消除、震慑或是补偿,在传统主义向形式平等或者自由法律主义的转变中也没有展现。参见Robin West, “The Concept of Harm”, Caring for Justice(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7),94。传统的法律体系允许完全合法的婚内强制性交,这是对女性的伤害的一个例证。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婚内强奸直到最近都是一个内部矛盾的表述,在概念上,它是不存在的。比如,强奸是在二十世纪最后25年被美国大部分州引入的,核心含义是与不是妻子的女性发生非意愿的强制的交合。参见Jill Hasday, “Contest and Consent:A Legal History of Marital Rape”, California Law Re-view 88(2000):1373; Robin West, “Equality Theory, Marital Rape, and the Promi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Florida Law Review 42(1990):45。据此定义,已婚妇女不可能被自己的丈夫所强奸。但事实上,她明显是这种违反她意愿的性交行为的受害者,那种她不想要的、非自愿的,对她身体的强制插入可以明显地、深深地伤害她。如形式平等所告知的那样,随着向自由法律政治的转变,所谓的婚内强奸豁免确实经历了一个转变,但最初它只是一个通向性别中立的转变。所以,形式平等理念指导下的第一波强奸法改革中,强奸不再重新界定为与不是妻子的妇女强制发生性关系,而是重新界定为与不是配偶的人强制发生性关系关于全面讨论,参见注释4,63-67。,但也要注意,这一定义并不会使婚内强奸成为一项犯罪。而是使得婚内强奸的隐形伤害性别中性化,意即过去的改革中丈夫获得与妻子相同的对待,如果一个男人已婚,他遭受的性侵害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它没有表述婚内暴力性交的实质伤害。为了根除和解决婚内性暴力的问题,仅仅有性别中立制度是不够的。它需要解决并应对多少个世纪以来的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的影响。这一思想就是,认为已婚女人最有价值的存在目标即是让丈夫发泄性欲,并繁衍后代。

还有一种隐形伤害隐藏得更深,也没有被刑法表述,然而却被形式平等进一步隐藏,而不是突出。这种隐形伤害就是相关研究才开始厘清的一件事,即全世界范围内的女性,不论已婚或未婚,都忍受着数量惊人的不想要的却同意的性交、不想要的却同意的怀孕和生育。e. g. , Emily A. Impett and Letitia A. Peplau, “Why Some Women Consent to Sex with a Dating Partner:Insights from Attachment Theory”, Psychology ofWomen Quarterly26(2002):360-70;Sarah J. Walker, “When‘no'Becomes‘yes':Why Girls and Women Consent to Unwanted Sex”, Applied and Preventive Psychology 6(1997):157-66; Susan Sprecher et al. , “Token Re-sistance to Sexual Intercourse and Consent to Unwanted Sexual Intercourse:College Students' Dating Experience in Three Countries”,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31(1994):125-32; Lucia F. O'Sullivan and Elizabeth R. Allgeier, “Feigning Sexual Desire:Consenting to Unwanted Sexual Activity in Heterosexual Dating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Sex Research 35(1998):234-43;Charlene L. Muehlenhard and Stephen W. Cook, “Men's Self-reports of Unwanted Sexual Activi-ty”, Journal ofSex Research 24(1988):58-72; Miriam Lewin, “Unwanted Intercourse:The Dif-ficulty of Saying No”, Psychology ofWomen Quarterly 9(1995):184-92; Pamela I. Erickson and Andrea J. Rapkin, “Unwanted Sexual Experiences among Middle and High School Youth”, Jour-nal ofAdolescent Health 12(1991):319-25.至少在大部分时候,这都是具有伤害性的。女人,如果她结婚了,那么她就须同意进行不想要的、不渴求的、不愉快的性交,这来源于某种责任、道德要求、习俗或是群体期待;基于对物质支持的需要,如果她们经济上依赖一种关系,为了自己或孩子的生存;如果她们处在一种虐待性的关系中,基于对未来可能发生暴力的恐惧;或者,特别是,如果她们是青少年,因为同龄人的压力;或因为一种具有进攻性的性别确认流行文化隐伏的规训阴谋;或基于一种信条,即她们若想要保有一个男孩子对自己的爱意,必须与他性交;或基于另一种信条,即如果男孩子勃起了,那么与他性交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她们就同意性交,以使一切太平。同意的但不想要的性交——被一些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者称为“工作”Alyson K. Spurgas, “Embodied Invisible Labor and Sexual Carework:Women's Roles in Sexual-ized Social Reproduction within Intimate Relationships”(作者未发表的手稿)。,被一些自由女性主义者称之为“起维持作用的性”Tracy Moore, “How to Have Maintenance Sex”, Jezebel(Jan.5,2015), http://jezebel.com/how-to-have-maintenance-sex-1677160234,也可参见Susan F.Appleton, “Toward a Culturally Cliterate Family Law”, Berkeley Journal ofGender, Law, and Justice 23(2008):267。——即使不是强奸,仍是非常有害的:它可以伤害女性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道德完整权和自我主宰的感受。在自由政体中,预先假定如下要素是人格的核心——身体及道德完整,自主与自治,可是,如果一个人经常同意将自己贬低,那么她是机能失调的,这是一种非常真实、使人虚弱的伤害,这种伤害也是对女性平等的伤害。Robin West, “Sex, Law and Consent”, The Ethics ofConsent:Theory and Practice, eds.Franklin G.Miller and Alan Wertheim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法律上对形式平等和形式同意作为女性平等必要条件的坚持,以及对男女皆利的世界的保证,进一步边缘化了我们有关表象及其奥妙的认识。

第三个问题是,对形式平等的坚持截断了雄心壮志的女性主义,并因此截断了更宽广的具有抱负的政治思考。伦理和政治女性主义全球地、宽广地理解,从不限于达到平等,或仅寻求补偿女性所受到的伤害,或使得伤害可见。它同样是有关重塑世界众生——男人、女人、儿童和动物——的一种更宜于繁盛的方式生存;它已经在建构一种生活,一种比在父权制下我们所得到的更健康、有意义、惬意的生活。为此,它谴责这种方式,即我们这个世界的抱负不仅体现在父权制中,也体现在非女性主义法律和政治自由主义中。这种方式有时边缘化了对女性而言意义重大的道德抱负及经历,相应地,不是贡献于我们集体性的有关什么才导致一个繁荣发展的、安全、健康的生活的理解。较早的例子,参见Carol Gilligan, In a Different Voice(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NelNoddings, Caring:A Feminine Approach to Ethics and Moral Educat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 Kittay, Love's Labor, note 2 above; An Ethic of Care, ed. Mary Jeanne Larrabee(New York:Routledge,1993)。那个复杂的且常常是相互冲突的道德雄心是许多女人生活经历的核心,比如,怀孕、生产、哺乳、照料老幼,建立家庭与亲情团体等。有关照料的经历是被边缘化的,因为这些与男女的生理差异相捆绑。另有一些也是被边缘化的,因为与男女的文化差异相捆绑。但是,他们都有这样的家庭相似性:他们既丰富了也限制了女性的世界体验;他们既是意义的来源,也是压迫的来源;他们既是对本人的确认,也是对本人的否认;他们没有很好地体现在对美好生活的自由主义的理解中,更没体现在对伤害这一概念的自由主义的理解中。当他们最小化照料的消极和有害的影响时——在女性选择的领域及她们生活质量方面——当他们寻求一个世界,该世界大方地欢迎女性进入一个非家庭的有关就业、教育、市民参与的领域中——我们需要处理,而不是忽略、轻视或边缘化这种体验,这一眼界,这一道德视角及政治敏感性,伴随着一个充满照料、关系和亲情的世界的出现。无负担的灵魂行进在无人类关联负担的可选择的生育生活里,并可赚得相应的薪酬的认识是一种错误、不仁道、残酷的理想化的自由视角。女性主义可以被并且已经被当作一种方式,去强调这一视角错在哪里,并为共同的生活去寻求一个更人道、更包容的理想。如果我们的目光被限制并同化到一个或许是可悲的过分个人主义和原子式的社会世界中,我们就无法表述它,更无法达到它。

该怎么办?我们如何能确保形式平等以某种方式所获得的成绩不会使实质平等成为泡影,不会进一步边缘化或隐藏隐形的伤害,并欺瞒对政治眼界的激情?让我指明三个方向,但我确信它们是死局,之后,我将集中阐述一个或许不是死局的办法。第一个死局是美国女性主义者持续几十年,现在被称为特别或不同或非对称对待的方法。参见Williams, “Equality's Riddle”,前注释1; Littleton, “Reconstructing Sexual Equality”,前注释2,1294-1301。给予女性不同的对待,因为她们本就与男性不同。凿出一个空间——该空间将不可避免是一个家庭空间——在此中,女人不同于男人的特点被认可并希望能被尊重,但是,除此之外,在其他的空间,仍同等对待二者。对法律或宪法的带薪产假的推进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改革,这种改革基于这样一处理解,或许是一种从自由政体中斗争而来的生产豁免,带着强制的草案,或者,特别是有关性别的刑法或性侵。这一路径有如下几个问题:它专注于女性中的一支,而不是全部女性,并且它带着对回归家庭及“不同领域”的狂热与危险,在那里,女人是照料者,男人是生产者;女人是母亲,男人是劳动者;诸如此类。这种解决办法或许会有短期收获——在美国,体面的产假政策是其中一项大收获。但是,长期来看,它会造成巨大的、不可预测的损失。

第二个死局,我相信,是几乎刚好相反的,这是主张同化者的视角,主张取消隔离者的视角。这个主意是这样,如果女人只是简单地同化或融入男人的领域,那么女人独特的贡献(实质的和道德的)以及伤害(以特殊方式所承受的),或许会变得更突出。Wendy Williams对形式平等的接受是基于这一基本的预测主张。参见前注释1。她们将被自由法律意识形态,甚至被法律本身自然吸收。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女人的从属地位,她们所受伤害和贡献的边缘化已经变成一个几千年的项目,通过把若干杰出女性融入建立在非公平基础上扭曲的世界中,是否就能翻转这一状况,答案并不明朗。同一和同化策略有意使这一基础完好无损。

第三个死局依赖对自由帝国的选择。有人将之称为性别流动。这一路径声称,我们在某种可变的程度上使得诸如性与怀孕之类的性别事项成为一种选择。如果我们使这个世界对变性人、无性人或多性人更安全,那么与传统固定性别相关联的角色分配就会消失或变得模糊。这一主张极有吸引力,但是有局限性:选择性的性别角色与选择性的性别,或许证明了不可选择的社会的压迫性,与此同时,这一选择的面具所能做的或许极少,但却使无效(即使这些角色特征化,使这个世界上占有主流地位的人方便辨识他们)变得合法化。

关系女性主义运动的中心主张是,我们或许最好阐述这三个问题,或者限制像自由女性主义如上所总结的一样,通过再定义人类,通过做这个,以一种方式——集中化这一被所有女性都共享却被人类自由概念所边缘化的体验、情感、雄心、恐惧、梦想。或许,与在自由传统中的政治理论所述相反,人类不是非要被区别或与别一部分人类或动物分离不可,也并不熟知这一区分,我在如下文章中探究这种可能性,“Jurisprudence and Gender”,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 Re-view55(1988):1。或许,人类不是被体现在身体的自我中,这一身体自我,好像只是一个人的容器。如果我们将女性的体验集中化至一个定义中或一个有关人类的试探性的描述中,一个不同的或是真实的画面才有可能出现。第一,或许人类必须相互关联而不是分离。女人明显与生命相关,当她们怀孕的时候;所有人类都与他人相关联,当他们在子宫里时;男人和女人通过亲情、友谊的纽带,通过政治或市民团体中的会员身份,文化性地相互关联;这些关联可能是具有伤害性的,也可能是使人喜悦的。但是,对人类的生存而言,无论男女,关联很明显是处于中心位置,而不是边缘位置。如果是这样,那么或许我们应当建立一种自由秩序,这一秩序不是建立在正确的价值选择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而是使人类关联中心化,它假定所有人类都是相互关联的,无论是社会、文化还是生理角度。我们借此而茁壮成长,也因此而备受威胁;当我们将自己、自己的关怀送给一个团体中依赖我们的人时,我们变得最像一个人;但是,当我们被那些依赖我们的人吸吮、压榨、侵犯时,我们也最大限度地被贬低。如下这些描述对男女都是真实的:我们都曾经处于子宫中,带着脐带出生,这根脐带将我们与另一个生命联结起来;我们中的许多人,无论男女,吸吮着乳汁,这使得我们生理上和情感上都与另一个人相联系;我们所有人,男人和女人都一样,拥有多窍的身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参与性活动,以一种深入的方式联结在一起;我们中的许多人,无论男女,还是所有性别,都参与某种形式的繁衍,繁衍以中心化的方式将我们与其他人联结起来,就像生产将我们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种联结的体验对于我们理解人类的意义,被法学及政治秩序(那使生产高于繁衍,孤立高于联结,边缘化照料及干扰侵犯经历的政治秩序)以及劳动所包含的意义及价值所掩盖。那么,就无怪乎自由法律秩序如此行为,同样边缘化了伤害及道德追求,而这些正是上述体验所带来的。它也无视婚内强奸、不情愿的性交及怀孕所带来的侵略性的伤害,它亦不确认道德目标——它起源于人类生命的脆弱性,它不包含也不赞同多重的方式,在这方式中,人类的繁荣不仅依赖于他人的照料,同时,自己也参与对他们的照料活动中。这些伤害有可能被澄清,尽管,是由将之中心化的法学所进行。事实上,所有人在他们一生中的某个点上,都会照料他人,并需要被照料,特别是在生命的始端与终端。家庭外的运作的法律结构应当以此事实为前提。

所有人都有能力同情与他有联结关系的他人,而且,在我们所有人里面,那个能力应当被加强,正如我们被教导的那样,以便扩张我们的同情,使它超越家庭、亲情、部落、国家的小圈子。我们的法学,特别是有关正义的理论,应当承认并依靠这些同情能力。

我们所有人在面对侵略性的、暴力的性时,都是脆弱的,无论是在我们自己的家中或是在监狱,抑或是在街头。全人类有时都会感受到以剥削的方式被侵犯或被骚扰,无论是通过不情愿的怀孕,还是由于不情愿的过度的养育负担。我们的侵权法、刑法以及民权都应当确认这些伤害并作出相应的回应等。如果我们能中心化女性对伤害和欲求的体验——那根植于人类、与能够强化自由法律秩序的人性的理解紧密联系的根本事实的伤害与欲求,我们或许因此而可能构建一个更仁爱、更包容的自由法律秩序。

(任苗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