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微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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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银行存款核算

任务调研:请了解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如何产生的,相关业务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银行存款管理

微课:单位存款核算

1.银行存款开户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随时支取的货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通过本账户只能办理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的存取和转账。

提示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但是,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单、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结算原则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结算纪律有: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及时核对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银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企业间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它分为现金结算和支付结算两种。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应使用支付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申请日期、申请人、收款人、金额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申请人预留银行的印鉴。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款项当即转入收款企业账户,收款企业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收账通知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流程如图2-1所示。

图2-1 银行汇票结算流程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企业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收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流程如图2-2所示。

图2-2 银行本票结算流程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由购货企业承兑的一种汇票。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流程如图2-3所示。

图2-3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流程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的一种汇票。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流程如图2-4所示。

4.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图2-4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流程

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签发支票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现金支票结算。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现金支票的结算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现金支票结算流程

(2)转账支票结算。付款单位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收到转账支票时,经审核无误后应做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填写“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然后将该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一式两联“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转账支票的结算流程如图2-6所示。

图2-6 转账支票结算流程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异地之间的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采用这一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用途等项目,送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单位存款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汇兑结算流程如图2-7所示。

图2-7 汇兑结算流程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委托收款结算流程如图2-8所示。

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在委托收款凭证中写明付款单位的名称、收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的大小写、款项内容、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图2-8 委托收款结算流程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流程如图2-9所示。

图2-9 托收承付结算流程

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单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托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销货企业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销货企业。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购货企业未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视为同意承付,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至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

8.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信用卡结算流程如图2-10所示。

图2-10 信用卡结算流程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称为恶意透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做逾期贷款处理。信用证结算流程如图2-11所示。

图2-11 信用证结算流程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10.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户、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网上支付主要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两种。

网上银行,也称网络银行,简称网银,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按照不同的标准,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分支型网上银行和单纯网上银行;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

狭义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在手机端进行的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移动支付。广义的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包括线上支付方式和线下支付方式两种。按照行业分类有金融型支付企业和互联网支付企业两类模式。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有其自己的特点。

提示

目前企业银行服务是网上银行服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服务的延伸,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使用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服务,完成各种非现金交易结算业务。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 Internet 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又被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目前在小额支付领域,形成了微信支付、支付宝和银联支付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末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1.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收入业务,指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收到外单位支付的货款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2.银行存款支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支出业务,指企业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款项,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防止记账发生差错,正确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及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主要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记账错误,即企业或银行在会计处理中发生错误,此类错误应由出错方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更正;二是存在未达账项。

所谓未达账项,指对同一经济业务,企业与开户行由于凭证的传递和入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未达账项,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企业已记付款,银行尚未记付款;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银行已记付款,企业尚未记付款。

即问即答

以下情形会导致未达账项的有( )。

A.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B.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C.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

D.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也已付款入账

提示

未达账项一般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步骤如下。

第1步,企业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收支数为基础,与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数逐笔核对,过滤出未达账项。

第2步,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填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左边第一行,将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填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右边第一行。

第3步,将未达账项按4种类型分别填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相应栏目。

第4步,将记录的4种未达账项按类型分别计算双方的余额,将结果填入表中底下的两边。

如果两者相等,则表明企业和银行双方记账无误。否则应对未达账项逐笔进行清查,直到查出原因为止。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所得的余额就是企业银行存款应有的实际余额。

【例2-1】 甲公司2018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为465 000元,银行对账单上企业存款余额为468 5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达账项。

(1)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2 000元的转账支票,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

(2)公司送存转账支票6 400元,银行尚未入账。

(3)银行划转公司银行借款利息600元,尚未通知公司。

(4)公司委托银行代收款项10 000元,银行已收款入账,但尚未通知公司。

(5)银行代公司支付电话费1 500元,尚未通知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经核对分析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2-2所示。

表2-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提示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目的,只是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并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本单位尚未入账的业务和本单位已经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业务,均不做账务处理,待以后有关结算凭证到达企业,未达账项变成已达账项,才能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搁置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阅凭证和有关资料,及时和银行联系,查明原因,予以解决。

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