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和诉讼代理
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经济纠纷,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
进行民事诉讼,首先必须要搞清楚的问题,一是向哪里提起诉讼,二是落实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做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一)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如图1.6所示。
图1.6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以下几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河北A公司与河南B公司因买卖签订合同,并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因纠纷A公司向河北省法院起诉。提交答辩状期间,河南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述有关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河南法院。
河北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有效,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遂裁定驳回河南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点评:协议管辖虽然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程序
现行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一审程序(一审包含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
(一)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第一审案件当中使用。而且只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以下几类: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一审普通程序
1. 起诉条件
原告只能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撤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3. 诉讼中止的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下诉讼中止:对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 诉讼终结的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下诉讼终结:对于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1. 可以上诉的案件
对于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做判决不能上诉;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可以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
2. 上诉期限
对于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裁定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程序要求
对于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且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但后来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4. 二审审理方式
二审审理原则上开庭审理。但以下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相关链接
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此处为要求被诉方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事实和理由:
(此处为基本案情和对应诉讼请求每一条的理由和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 份。
本诉状副本 份。
其他证明文件 份。
(四)执行程序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见强制执行,终结执行)。
三、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公民或者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也就是说,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因此,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清楚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般的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两年。
下列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2. 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案例
关于消费者维权诉讼时效问题
消费者孙先生于2014年8月购买了一盒月饼,食用时发现内有一块小石头,与经营者及厂家联系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成。在2015年“3·15”前夕,孙先生想起了向消协投诉,由于时间太久,证据不全,调解起来颇费周折。消费者李某2014年3月购买了一双皮鞋,存放10个月后,于2015春节期间穿了两天便出现断底,虽穿着时间短,但据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计算已超过了“三包”期,不能退换,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
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位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四、诉讼代理
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一般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工作一般如下。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一般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 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打官司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以及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 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
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管辖条款及其效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 准备诉讼资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做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 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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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工作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做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做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