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科目
1.9.1 油气资产(163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油气资产(含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
(三)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四)处置油气资产时,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原价。
1.9.2 累计折耗(163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期(月)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油气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油气资产累计折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额。
1.9.3 勘探费用(6604)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勘探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中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