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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用药禁忌
禁忌,为禁、忌、慎的泛称,指应当避免的事物。
禁、忌、慎三者,既有通义,又有各自的特殊含义,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禁,有禁止等含义,程度最重,可以理解为“不允许”;忌,有畏惧、忌讳等含义,程度次于禁,可理解为“有所顾忌”;慎,有谨慎、慎重等含义,程度最轻,可理解为“不宜太过”。
用药禁忌,包括病证用药禁忌、配伍禁忌、妊娠用药禁忌、服药食忌等内容。
一、病证用药禁忌
病证用药禁忌的内容涉及范围极广,与药物性能功效密切相关。凡药不对证,药物功效不为病情所需,有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恶化者,原则上都属禁忌范围。这部分内容将在各论中具体介绍。各论各章节概述部分将介绍与该类药物有关的病证用药禁忌。如表虚自汗、阴虚盗汗者忌用发汗药,以免加重出汗;里寒证忌用寒凉伤阳的清热药;阴虚内热者还须慎用苦寒药,以免苦寒化燥伤阴;脾虚便溏者忌用泻下药,以免损伤脾胃;阴亏津少者忌用利湿、燥湿药,以免耗伤津液;肾虚遗尿、遗精不宜使用利尿药;实热证及阴虚火旺者忌用助热伤阴的温里药和补阳药;妇女月经过多及出血而无瘀滞者忌用破血逐瘀之品,以免加重出血;脱证神昏忌用香窜耗气的开窍药;邪实而正不虚者,忌用补虚药,以免误补益疾;脾胃虚弱,痰湿内阻者,忌用滋腻助湿的补血滋阴药;表邪未解忌用妨碍发汗解表的收敛止汗药;湿热泻痢忌用涩肠止泻药;湿热下注或痰火内蕴之遗精忌用助热敛邪的温补收涩药;湿热淋证小便不利忌用补涩缩尿药;湿热带下不宜用收涩止带药,以免收敛邪气,闭门留寇;溃疡脓毒未清,腐肉未尽时,不宜过早使用生肌收口药,以免藏毒等。另外,在各药的“使用注意”项下将介绍与该具体药物有关的病证用药禁忌。如青光眼患者忌用有扩散瞳孔作用的洋金花;胃肠出血及肝肾病患者忌用对胃肠道及肝肾都有损害的鸦胆子;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慎用能升高血压、加快心率的洋金花;胃炎及胃溃疡患者慎用对胃刺激较强的皂荚、远志;湿盛胀满、水肿患者不宜用能导致水钠潴留的甘草;胃酸过多者不宜服用酸味很浓的木瓜、山茱萸等。
二、配伍禁忌
中药之所以要配伍应用,目的不外使临床用药更有效,更安全。凡是合用后反而会使疗效下降,或使毒副效应增强,影响用药安全者,原则上都不宜合用,属于配伍禁忌。
(一)配伍禁忌的历史源流
《神农本草经》提出的“七情”为中药配伍理论的总纲。其序录中提出了配伍禁忌的原则:“勿用相恶、相反”。
据尚志钧考证,《神农本草经》原有七情药例,惜已佚。因此,《神农本草经》是否提出了相恶、相反的具体药例已不得而知。《本草经集注》中,陶弘景根据《本草经》的七情畏恶药例,参考《药对》总结了七情畏恶药例。其中,相恶涉及117条,相反涉及19条。
陶弘景云:“相反为害,深于相恶”。基于这种观点,后世讨论配伍禁忌时都主要强调相反。《本草经集注》所列相反药例中,除去云母反流水后还余18条。其内容为“甘草反甘遂、大戟、芫花、海藻”“人参反藜芦”“细辛反藜芦”“芍药反藜芦”“贝母反乌头”“栝楼根反乌头”“丹参反藜芦”“玄参反藜芦”“沙参反藜芦”“苦参反藜芦”“海藻反甘草”“甘遂反甘草”“大戟反甘草”“芫花反甘草”“乌头、乌喙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半夏反乌头”“藜芦反细辛、芍药、五参”“白蔹反乌头”(本草经集注(辑校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涉及药物19 种(乌喙与乌头合计为一种),药对16对,与后世流传的“十八反”所涉及药物、药对完全相同。
五代后蜀韩保升修订《蜀本草》时,对七情药例数进行了统计,谓“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后世所谓“十八反”之名,大概源于此。
宋代《太平圣惠方》在“药相反”项首次列举相反药十八种:乌头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藜芦反五参、细辛、芍药。与《本草经集注》相反药例比较,少白及反乌头。但该书在“分三品药及反恶”项所列相反药中,却有乌头反白及。“五参”也具体为人参、丹参、玄参、沙参、苦参。
宋以前的本草及方书所载相反药对,以“十八反”为主要内容,很少变化。金元以后则增改较多。比较突出的是《珍珠囊》、《本草纲目》、《得配本草》。《珍珠囊》载有相反药54种,相反配伍51对,其中保留“十八反”所涉及配伍7对。《本草纲目》保留了“十八反”所涉及的全部药物及配伍,并有所增加,共计药物36种,药对29对。《得配本草》新增相反配伍几乎全是药食相反。高晓山收录古今文献所载相反配伍已达184条,超过200对(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1)。
目前,医药界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主要是“十八反”“十九畏”所涉及的药对。“十八反”指乌头与半夏、瓜蒌、川贝母、白蔹、白及相反;甘草与海藻、大戟、甘遂、芫花相反;藜芦与人参、丹参、玄参、南沙参、苦参、细辛、芍药相反。“十九畏”指硫黄与朴硝、水银与砒霜、狼毒与密陀僧、巴豆与牵牛子、丁香与郁金、牙硝与荆三棱、川乌与犀角、草乌与犀角、人参与五灵脂、官桂与赤石脂不宜配伍应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一部)还规定:“十八反”中,不宜与乌头同用的药扩大为不宜与乌头类药材同用;附子不宜与半夏、瓜蒌、贝母、白及同用;人参叶、北沙参、党参均不宜与藜芦同用;平贝母、伊贝母、浙贝母均不宜与乌头类药材同用。
自《蜀本草》提出“相反者十八种”以后,不少重要本草皆有引用,影响很大。以致后世有几种相反歌诀,虽然药数超过十八,仍以“十八反”为名。
相反歌诀至少在13世纪上叶已有流传。现存资料中,最早的相反歌诀为南宋·陈衍《宝庆本草折衷》所载“十九反歌”,内容涉及药名19个,相反配伍16对。其歌诀为:“《经验方》云:贝母半夏并瓜蒌,白蔹白及反乌头;细辛芍药(有白有赤,一作狼毒)五参辈(人参、丹参、沙参、玄参、苦参),偏与藜芦结冤仇;大戟芫花兼海藻,甘遂以上反甘草,记取歌中十九反,莫使同行真个好。”歌中涉及的相反药对均见于《本草经集注》。明·朱棣《普济方》中的“药相反歌”与《宝庆本草折衷》“十九反歌”正文仅三个字不同,即“芍药”改“狼毒”;“记取歌中十九反”之“九”改为“八”。相反歌诀中,以金元时期张从正《儒门事亲》的“十八反歌”的文字最为简练易记,故流传最广。其歌诀为:“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此歌涉及的药物与《宝庆本草折衷》“十九反歌”涉及的药物完全相同,实际药数亦为19种,但歌诀却称“十八反歌”。明·杜文燮《药鉴》“十八反药性歌”中实际药物25种;缪希雍《炮炙大法》的“十八反歌”内容与《药鉴》“十八反药性歌”相近,实际药数为26种。这两种歌诀涉及药数远不止18种,但仍以“十八反”为名。上述情况说明,在“金元以后,十八反的名称已失去原有的数量含义,而成为药物相反的同义语”[中医杂志,1980,(3):7]。
“十九畏”亦被编成歌诀。现存资料中,最早记载十九畏歌诀的是明·刘纯《医经小学》。其歌诀为:“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荆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爁炙煿莫相依。”
目前,一般认为,“十八反”中各药对之间的“七情”关系均为“相反”,而且“十八反”是相反配伍的主体,不仅是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而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认可,而成为法定配伍禁忌。至于“十九畏”中各药对之间的“七情”关系则比较复杂。《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新修本草》《证类本草》等宋以前的主要本草著作对“十九畏”涉及的10对药物之间均无“七情”记载。明、清对这些药物之间有“七情”记载的《本草纲目》《药鉴》《雷公炮制药性解》《本草从新》《得配本草》等本草中,共载41条。其中,记为某药畏某药者31条次;记为某药恶某药者8条次;另2条分别为忌、制。其中,记为某药恶某药者,只有巴豆恶牵牛,犀角恶乌头,五灵脂恶人参三对。其余多记为某药畏某药。这些记载中,有些药对间的“畏”与“恶”是相对而言的。如人参畏五灵脂(《本草纲目》《药鉴》《本草从新》《得配本草》),则五灵脂恶人参(《本草纲目》《本草从新》《得配本草》);牵牛畏巴豆(《药鉴》),则巴豆恶牵牛(《本草纲目》《得配本草》)。在这些记载中,还存在“畏”与“恶”互换的情况。如《药鉴》谓犀角畏川、草乌;而《得配本草》却谓犀角恶乌头、乌喙;《本草纲目》谓犀角恶乌头。《雷公炮制药性解》谓巴豆畏牵牛;《本草纲目》《得配本草》却谓巴豆恶牵牛。在这些记载中,“十九畏”涉及的10对药之间,都有记为某药畏某药者。“七情”中的“相畏”指二药合用,一味药的毒副效应能被另一药减轻或消除。“相畏”不仅不属于配伍禁忌,与此相反,临床应用有毒药物时,还应有意利用“相畏”关系,以降低毒副效应。然而,“十九畏”的“畏”有“畏避”“避开”的意思。“十九畏歌”歌词亦明言“莫相依”,即认为这些药对不宜合用。可见“十九畏歌”的作者并不认为这些药对之间具有“七情”中的“相畏”关系。至于“十九畏”中各药对之间究竟存在何种“七情”关系,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目前“十九畏”同“十八反”一样,成为医药界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十九畏”中部分内容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认可,而成为法定配伍禁忌。
(二)配伍禁忌的相对性
从“七情”的角度而言,“相恶”会使治疗效应降低,“相反”会使毒害效应增强,均应避免,故《神农本草经》云:“勿用相恶、相反。”《本草经集注》云:“寻万物之性,皆有离合……至于诸药,尤能递为利害。先圣既明言其说,何不详而避之……何急强以相憎,苟令共事乎?相反为害,深于相恶。”
配伍禁忌是有条件的,具有相对性。《本草新编》在人参项下强调“人参恶莱菔子”,又于莱菔子项下提出“莱菔子得人参其功更神”,是配伍相对性的典型例证。前者是将人参单纯气虚之证,莱菔子有耗气之弊,会影响人参补气之功,因此两者相恶;后者是针对气虚患者食积气滞之证,但用人参,无益于食积气滞,但用莱菔子,又有更虚其气之虞。两者合用,既消食行气,又补益其虚,不致伤气,相辅相成。此时,人参与莱菔子同用,并不相恶。按照“七情”的定义,已属于“相畏相杀”的关系了,因为人参制约了莱菔子“耗气”之偏。所以,古代文献中,同一药对,有的称为“相恶”,有的又称为“相畏”。就是相须的药对,对于不宜的当忌之证,其伤害之弊愈甚,实际上成为了相反关系。将“相恶”“相反”列为配伍禁忌的本意是强调配伍用药时,应尽量避免或杜绝减效、增毒的情况发生,使临床用药更有效、安全。而不是规定凡在某种特定病理生理条件下具有相恶、相反关系的药对,在任何条件下都禁止配伍使用。目前,关于中药“十八反”的研究提示:只在特定的病理生理条件下显示毒性增强的特点,可能是十八反的主流(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5)。“相反”与“相恶”是中药“七情”中的二情,与药对不能画等号。同一药对之间,其七情关系是相对的,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相反、相恶。如在某种病理生理条件下,该药对不具有相反、相恶关系,则两者可以配伍应用。同一药对之间的七情关系还是复杂的。在不同的病理生理条件下可能具有不同的七情关系。如在某种条件下,二药具有除相反、相恶以外的七情关系,则可以配伍应用。对于具体患者而言,如果该药对之间既有相反、相恶关系,又具有其他七情关系,如相反、相恶的不良效应较弱,而治疗效应较强,权衡利弊,利大于弊,二药亦可配伍应用。当然,如果另有利更大、弊更小的药物或药对,则此药对属于可用可不用,最好不配用的药对。假如没有更好的药物或药对,而非用此药对不可时,则可配用,只是应充分重视二药配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设法尽量使之降低或消除。
另一方面,有条件配伍禁忌不应局限于“十八反”“十九畏”。一般来说,凡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具有相反、相恶关系的药对,都属应当慎重对待,或有所顾忌,甚至禁止配伍的药对。如前面“中药的七情”一节所述,这样的药对大大超出了十八反、十九畏范围。即使一些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相须或相畏、相杀关系的药对,在另一特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具有相反或相恶关系而成为配伍禁忌。如在发汗解表方面具有相须关系的麻黄、桂枝,对于体虚自汗者而言,其七情关系即属相反,而为配伍禁忌。温中散寒的干姜与清胃泻火的黄连合用,对于寒热中阻之证,可互相制约,存利除弊,使毒害效应降低,其七情关系属彼此相畏、相杀,可以配伍使用。但对于单纯的中焦寒证或热证而言,两者合用,其作用互相拮抗,会使治疗效应降低(相恶),即属配伍禁忌。
(三)关于“十八反”“十九畏”的讨论
1.“十八反”“十九畏”的含义及意义
十八反、十九畏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关于配伍时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影响治疗效果的告诫。但由于绝大多数没有说明配伍禁忌的条件及配伍后的不良后果。以至后世对十八反、十九畏的含义与意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传统上,十八反主要是配伍禁忌。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直沿袭着这一观点。但有人认为十八反不但不反,而且会取得显著疗效[成都中医学院学报,1983,(1):17]。有人还认为,将十八反定为配伍禁忌,是古人限于历史条件,未能正确认识,以偏概全的表现[江西中医药,1984; (3):2]。高晓山认为,十八反或相反配伍并不是绝对的配伍禁忌。相反并不意味着配合后肯定会对人或动物的机体发生剧烈的毒害。按照前人的经验,运用适宜,十八反有可能产生更理想的疗效,“反”意味着异乎寻常或反常[中医杂志,1980,(3):7]。十九畏亦主要是配伍禁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虽不称“十九畏”,但就其内容及不宜同用的规定来看,是将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对待的。但有人认为,十九畏歌来源于相畏。相畏药物古人并不是说忌用或相反,而是说一种药物对另一种药物的制约,这种制约也许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对有效成分的制约,也就是说能降低有效成分;②对毒性成分的制约,这就是减低毒性[江苏中医杂志,1986,(1): 213]。另有人认为,十九畏包涵三种含义:①毒性或劣性反应;②降低各自疗效;③抑制对方毒性而增强疗效。并认为“其本质为第三种含义:畏药合用,可抑制对方毒性(或偏性)而增强或发挥临床疗效,即‘受彼之制’之义”[江苏中医杂志,1986,(1): 207]。还有人认为,“十九畏即是九对包含多种配伍形式(相畏、相恶、相反)和炮制宜忌内容的药物关系的总称”[江苏中医杂志,1986,(1):210]。高晓山认为,“从古代文献、动物实验、临床报道看,并不是所有的十九畏内容都是绝对的配伍禁忌……但也不是说肯定没有问题,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以慎重为是”[辽宁中医杂志,1981,(3):43]。今天,单从配伍禁忌的角度来看,十八反、十九畏既非百无禁忌,亦非绝对禁忌,而是有条件的配伍禁忌。
2.“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百无禁忌
关于十八反、十九畏,早期的实验研究以简单的毒性实验为主。其实验对象都是健康的正常动物。即使是实验者自服时,也多是在无病时试服的。由于健康机体对外来因素的抵御或平衡机制是健全的,对药物的反应,质或量上往往与病理生理状态的动物或人的反应不同。加之,不同学者对“相反”的理解并不一致,“毒性增强”也没有共同指标,以致对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几十篇实验研究结果很难做简单的分析统计。除了少数研究较少的组对外,几乎没有一个相反组对没有互相矛盾的结果。对同一组对,有的学者声称观察到明显的毒性增强效果;有的学者又说完全见不到毒性增强的迹象,甚至有人见到的还是毒性减弱。只有少数相反组对(如人参配藜芦),对健康动物也可见到一定程度的毒性增强,不但半数致死量显著减少,在脏器组织学检查中也可见到严重的病理学改变。但毕竟这样的十八反组对是少数。由于简单的毒性实验大多得到负结果或互相矛盾的结果,所以早期关于十八反、十九畏的研究结果倾向于全盘否定。近年来,不少学者认识到,十八反是古人在临床用药中发现的问题,患者机体处于病理生理状态,见于病理生理状态中的反应,在生理条件下未必亦能看到。而且,按照辨证规律,见于这种病理生理状态中的反应,在另一种病理生理条件下也未必能见到。同样的药物,用于不同状态的机体,甚至可以见到正、反悬殊的效应。因此,十八反的表现应该有一定的条件性,限定于专属的病理生理条件。广泛地增加毒性,未必是十八反的普遍规律。考虑到临床特点,某些症状加重、恶化,或者出现某些不利于治疗的问题,都应视作“反”或“毒”的表现,不一定必须反映到死亡率上。特别是动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 50)减小与否,不能作为毒性增加与否的唯一指标[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1]。随着认识的深化,十八反、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不宜轻易否定”正逐步达成共识。虽然目前还未得出科学定论,但可以肯定地说,这些药对的配伍绝非百无禁忌,因为,其中有些药本身就很峻猛,单味应用都有其特定的适应证与禁忌证。配伍后,如果二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无论是使某方面作用增强或削弱,在特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因此都可能有其相应的禁忌证。如二药配伍后,某方面作用大大增强,而该作用不为病情所需,或虽为病情所需,但其作用强度大大超过病情所需,即可能给患者造成伤害。如实验研究观察到,生甘遂粉与生甘草配伍后,产生超越甘遂导泻作用的效应(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01)。这对体质强,需要大泻者,可能有利(相须)。反之,对于体虚者,以避免配伍为宜。因为加重腹泻程度可导致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这在不能输液和补充电解质的古代,极可能构成威胁(相反)。再如,藜芦单煎组,家鸽呕吐次数平均为60次,人参藜芦混合后,呕吐次数平均为144次(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72)。这对身体强壮,需要涌吐的患者来说是有利的,还可在保证涌吐效果的前提下,降低藜芦的用量。反之,对体虚者亦应避免配伍,以免涌吐太过而损伤正气。二药配伍后,某方面作用削弱,如该作用为病情所需,二药的配伍关系属于相恶。虽然一般而言,相恶配伍的后果不如相反配伍的后果严重,故陶弘景说:“相反为害,深于相恶。”但有时也不尽然。疗效降低,在临床上对患者的危害有时亦可能是严重的,与毒性增强后果无异,有时危害更甚。因为,如果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病势,病情恶化,疾病对机体的伤害可能比有些药物对机体的毒害更严重,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如实验研究发现,人参的增加气虚或气阴两虚小鼠耐疲劳能力的效果,可因加入1/10或1/9量的藜芦而消失,或接近消失。藜芦煎液灌胃剂量0.54g/kg体重(老年鼠),0.72g/kg体重(成年鼠)均能使耐疲劳能力显著降低。此效果可抵消10倍剂量人参的补气效果(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81)。该实验结果支持“若服一两参,入藜芦一钱,其一两参虚费矣”(《本草衍义补遗》)的说法。当临床以人参补气治疗某些疾病时,特别是用以补气挽脱治疗气虚欲脱危证时,人参与藜芦相恶,肯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单是这一方面,就会给人“毒性”突然增加的印象,从而认为两者具有“相反”关系。何况人参、藜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情况,还并不如此单纯。如前所述,人参还能增强藜芦的涌吐作用,体虚又不需涌吐者,剧烈的呕吐也会损伤正气。此外,还有实验表明,单用藜芦组和藜芦、人参(1∶1)组,对家兔均有抑制呼吸的作用。藜芦碱小剂量可反射性的抑制呼吸,大剂量则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在给药1小时之内,人参藜芦混合组较藜芦单煎组抑制呼吸程度大。1小时后,藜芦组呼吸抑制略有缓和,而人参藜芦混合组一直是呼吸次数减少,无缓和。人参有双向调节作用,本应使呼吸加快,而与藜芦合用后,反使呼吸更慢,因此混合组比单煎组毒性增强(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72)。近年来,通过实验,系统观察病理生理条件下的十八反配伍的生物效应,发现:只要进行较多的指标观察,几乎没有一个十八反组对经综合分析可以认为是“绝对安全”的,因此,做出某些十八反组对配伍应用“完全无害”或“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结论,必须十分慎重[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3]。关于十九畏的急性毒性实验表明,在同样剂量下,不同的给药方式有不同的毒性反应。腹腔给药死亡率很高。如犀角草乌组灌胃给药,无一只实验小鼠死亡,而腹腔注射死亡率高达100%。草乌单味灌胃亦无死亡,而腹腔给药死亡率为86%,当犀角草乌并用,腹腔给药时,死亡率上升到100%。提示十九畏中某些药并用,确实会使毒性增加[中药通报,1985,10(12):42]。综上所述,可见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百无禁忌。
3.“十八反”“十九畏”不宜作为法定配伍禁忌使之绝对化
古今临床实践表明,十八反、十九畏药对并非绝对不能配用。含有十八反、十九畏药对的内服方剂很多。陈馥馨收集整理《普济方》《全国中成药处方集》中含十八反、十九畏药对的内服方剂,多达782个,发现十八反、十九畏歌诀中的各组药对,除沙参与藜芦外,其余药对在这些方剂中,全部可以找到,以此证明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绝对不能配用(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50)。刘源就十八反的临床应用,在10个省市20个医疗单位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十八反各组对在现代临床上均有应用,亦证明十八反并非绝对不能配用[中国中药杂志,1989,(8):48]。关于十九畏的临床研究,以人参配五灵脂报道最多,临床用治多种病证有效,且未见一例毒副反应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63年版记载有人参畏五灵脂,五灵脂恶人参。但1977年版后各版均取消了类似内容,亦未再称人参与五灵脂“不宜同用”。其次,丁香与郁金,巴豆与牵牛都有配伍应用的报道。亦说明十九畏并非绝对不能配用。
不仅古今临床实践表明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绝对不能配用,近代实验研究也表明,十八反、十九畏不是绝对不能配伍。“对于健康动物或不同的病理生理条件下的动物,十八反各组对不一定都显示不良影响;对于特定的病理模型、特定的临床病种,有的组对可能有较好疗效”是《中药十八反研究》(高晓山主编.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一书收集关于十八反的文献研究、调查研究、临床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实验研究为主体)的111篇论文得出的结论之一。另据常敏毅关于十九畏(砒霜、水银除外)的急性毒性实验报道,以人的用量的104倍的剂量,无论是灌胃,还是腹腔注射,均未引起急性毒性死亡的,有人参-五灵脂、官桂-赤石脂和狼毒-密陀僧三组,表明该三组药物并用,在临床上可能不会造成严重的毒性反应。一般认为,中药给小鼠灌胃超过人的剂量的100倍而无死亡者,是安全的。灌胃组无死亡者还有犀角-草乌和丁香-郁金二组[中药通报,1985,10(12):40]。常敏毅验证十九畏(砒霜、水银除外)急性毒性实验的结论是“实验各组经口服入的毒性没有或甚低”[浙江中医杂志,1987,(11): 511]。十八反、十九畏既然并非绝对不能配用,就不宜作为法定配伍禁忌。另外,若论毒性,中药之中,剧毒莫过于砒霜。十八反、十九畏涉及药对,即使配伍后可能使毒性增强,或会产生新的毒性,恐怕毒性也不会超过砒霜。以砒霜之剧毒尚且未被规定为绝对禁忌药,只不过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而已,十八反、十九畏也不应作为法定配伍禁忌而使之绝对化,以免束缚医生手足,妨碍对十八反、十九畏药对认识的深入,影响中医药学的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犀牛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1993 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犀牛角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制药。因此,“十九畏”提出的犀角不宜与川乌、草乌配伍的禁忌,无论是否有道理,均无实际临床意义。
(四)配伍禁忌不宜盲目扩大
金元以后,相反药对在不断增加。古今文献所载相反药对已超过200对。虽然一般说来,前人认定这些药对相反必有其理由,但由于前人并未将这些药对相反的特定条件,及其配伍后的不良后果详尽地记载下来,以致这些相反记载,除对临床医家有一定警示作用外,并无实际指导意义。所以,尽管相反药对数目在不断增加,但其中多数药对由于未成为共同遵守的配伍禁忌,因而对临床用药影响不大。但十八反、十九畏涉及药对不仅成为医药界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而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认可,而成为法定的配伍禁忌,从而使这些本来不属于绝对配伍禁忌的药对的配伍应用受到限制。十八反、十九畏成为约定俗成以致法定的配伍禁忌有其历史原因。近代为弄清这些药对的七情关系,特别是是否具有相反配伍关系,和这些药对相反的特定条件,以及这些药对在特定条件下相反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究,至今还未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今天要将十八反、十九畏药对从绝对配伍禁忌的禁区中解放出来,还有大量繁重的工作要做,还不知要耗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有鉴于此,今天要提出新的配伍禁忌,必须十分慎重:必须提出禁忌配伍的临床依据和禁忌配伍的具体条件,并须指明配伍后的具体不良后果,不能盲目扩大配伍禁忌。鉴于十八反、十九畏目前已成为法定配伍禁忌,其内容更不能盲目扩大。但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中药学》教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都有盲目扩大十八反内容的现象存在:将与半、蒌、贝、蔹、及相反的乌头扩大到“乌头类”;将“十八反歌”中的“诸参”由五参扩大到八参。如果说乌头类药物在化学成分、药理作用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而推测它们都与半、蒌、贝、蔹、及等药相反还算有一定依据的话,往反藜芦的诸参中掺入北沙参、西洋参、党参则毫无道理:这三参是清代以后才正式入药的,金元时期编成的“十八反歌”中的“诸参”不可能包括这三参。这种盲目扩大十八反内容的做法,有些欠妥。
三、妊娠用药禁忌
妊娠用药禁忌,主要讨论妊娠禁忌药。妊娠禁忌药专指妇女妊娠期,除中断妊娠以外,禁忌使用的药物。
(一)历史源流
古代医药家很早就对妊娠禁忌药有所认识。东汉《神农本草经》中记载有6种具堕胎作用的药。南朝梁代《本草经集注》序例中,专设“堕胎”一项,收载堕胎药41种。以后历代医药著作中对堕胎药多有补充。如宋代《证类本草》序例已达55种;明代《本草纲目》增至72种。虽然《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中并无“妊娠禁忌药”的提法,但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古代,堕胎是违反传统道德观念的,所以前人记载堕胎药,除用以催生、下死胎外,可能主要还是从妊娠禁忌的角度来认识、对待堕胎药的,不是在寻求堕生胎的有效药。从这个角度来说,《神农本草经》应当是现存医药文献中,最早记录妊娠禁忌药者。但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堕胎药在妊娠期是当然的禁忌药,但妊娠禁忌药并不全是堕胎药,故《本草经集注》虽然专设堕胎药一项,但与今天讨论的妊娠禁忌药还不能完全等同。
据《医心方·卷二十二》记载,隋代《产经》已集中列举妊娠不可服药82种。这可能是直接列述妊娠禁忌药的最早记载。惜此书已佚,内容无从查考。
现存文献中,最早汇集妊娠禁忌药者,当属南宋·朱端章《卫生家宝产科备要》。书中有产前所忌药物歌诀,列举产前所忌药物78种。明·缪希雍《炮炙大法》妊娠服禁列举妊娠服禁药92种。20世纪初,陆晋笙据《沈尧封女科辑要》增补本收入《用药禁忌书》妊娠用药禁忌歌的有124种;20世纪70年代《全国中草药汇编》载妊娠禁用或慎用药196 种;《中药大辞典》载妊娠禁用或慎用药365种。从古到今,总的趋势是,妊娠禁忌药在逐渐增多,对妊娠禁忌药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
(二)禁忌内容
古代多将妊娠禁忌药编成歌诀以便流传。历代妊娠禁忌药的歌诀不下数十种。最初出现的妊娠禁忌歌诀大都内容庞杂,其中含有一些冷僻药物。元代以后,出现一些以常用药物为主要内容的歌诀。其中,影响最大,流行最广的是明初《珍珠囊补遗药性赋》中记载的“妊娠服药禁歌”。据考证,其歌诀可能出自明代初年已有流传的《便产须知》中的“自妊娠以至临月饮食起居皆有禁忌”之后所附歌诀。《便产须知》的歌诀为:“蚖斑水蛭及虻虫,乌头附子配天雄,野葛水银并巴豆,牛膝苡仁与蜈蚣;三棱代赭芫花麝,大戟蛇蜕黄雌雄,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牵牛皂角同;半夏南星与通草,瞿麦干姜蟹甲爪,硇砂干漆兼桃仁,地胆茅根莫用好。”在《珍珠囊补遗药性赋》中的妊娠服药禁歌,内容与之基本相同,仅个别次序有变动,另外,蛇蜕改作蝉蜕。
除妊娠禁忌歌外,历代本草、方书中还常列举有妊娠禁药名单,或者在文中注明。这些内容繁简不一,具体药味互有出入。高晓山对81种记载有妊娠禁忌药的古今文献做过统计,共得妊娠禁忌药713种。其中,半数以上文献有记载的24种,按出现频率多少依次排列如下:麝香;半夏;附子;荆三棱、芒硝、天南星;乌头;牛膝、薏苡仁;巴豆、皂角;牵牛子;牡丹皮;斑蝥、桂;瞿麦、水蛭、通草;天雄;蜈蚣、芫花;大戟、水银、雄黄。30%~50%文献中有记载的有16种:虻虫;干漆、赭石;干姜;白茅根、蛇蜕;桃仁;雌黄;钩吻;芫青;马牙硝;蟹爪甲;地胆;槐花、槐角、硇砂。
妊娠禁忌药除禁用具体药物外,前人还从功效、药性的角度提出妊娠期应忌破气、破血、升散、辛热、辛燥之药(《本草汇》)。还主张勿犯金石,勿近毒药,大热、大燥、大攻、大表、大寒、大凉、走窜、迅疾、泄利之品,咸宜禁止(《产孕集》)。有的医家则主张,凡祛瘀通经药,香窜辛热药,峻泻攻利药,影响胚胎发育,或加重子宫出血的药,均有禁忌的必要[上海中医药杂志,1956,(2):27]。
在为数众多的妊娠禁忌药中,不同的药对妊娠的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古代对妊娠禁忌药主要提禁用与忌用,极少提慎用。近代则多根据临床应用实际,将妊娠禁忌药分为禁用与慎用两大类。属禁用的多系剧毒药,或堕胎作用强的药,及药性作用峻猛之品。慎用药则主要是活血化瘀药、行气药、攻下药、温里药中的部分药。具体药物如下:禁用药:砒霜、水银、雄黄、轻粉、斑蝥、马钱子、蟾酥、川乌、草乌、藜芦、胆矾、瓜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牵牛子、商陆、麝香、干漆、水蛭、虻虫、三棱、莪术。慎用药:牛膝、川芎、红花、桃仁、姜黄、牡丹皮、枳实、枳壳、大黄、番泻叶、芦荟、芒硝、附子、肉桂。
(三)禁忌理由
在众多的妊娠禁忌药中,禁忌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能引起堕胎是早期妊娠禁忌的主要理由。随着对妊娠禁忌药的认识逐渐深入,妊娠禁忌的理由也逐步在增加,归纳起来,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
1.影响母体(导致绝育或影响健康)
如寇宗奭曰:水银“妇人多服绝娠”。李时珍曰:茄子“女人能伤子宫也”。
2.影响胎儿(损伤胎儿或导致畸形)
如李时珍曰:“孕妇不可食干姜,令胎内消。”《别录》云:巴豆“烂胎”。孙思邈曰:“妊娠食鳖,令子短项”;(生姜)“孕妇食之,令儿盈指”。
3.影响产程(导致孕期延长或难产)
如萧炳曰:马肉“妊妇食之,令子过月”。吴瑞曰:(驴肉)“妊妇食之,难产”。
4.影响小儿(影响小儿出生后的体质)
如孙思邈曰:“妊娠食山羊肉,令子多病”“妊娠食鸡子及干鲤鱼,令子多疮”。
虽然上述具体药物的禁忌理由并非各家一致的认识,甚至其中有的药物是否应列为妊娠禁忌药,不同文献也常有出入。但上述资料至少说明,古人已经注意到,除堕胎以外,有的药还可能不利于孕妇,或不利于胎儿,或不利于产程,或不利于小儿的生长、发育。这些都是妊娠用药应当注意避免的。这部分内容是妊娠禁忌理论的核心内容。今天,无论从现代科学的角度,还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认识这部分内容,都应当给予较高评价。当然,对于具体药物对妊娠的实际影响,还有必要借助现代研究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近年对妊娠禁忌药进行了一些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对妊娠妇女禁用或慎用某些药是有道理的。如砒霜、水银、轻粉、斑蝥等属剧毒药,对孕妇及胎儿损伤极大;巴豆、牵牛子、甘遂、大戟、芫花、大黄等峻下泻利之品,能造成盆腔充血,甚至堕胎;麝香、红花、牛膝、姜黄等对子宫,尤其是对妊娠子宫有兴奋收缩作用,可能引起流产;川芎等药对子宫的作用为小量则兴奋,大量则麻痹;莪术、牡丹皮、雄黄等药具有抗早孕作用;甘遂、水蛭、姜黄等药具有终止妊娠作用;天花粉、芫花等药具有引产作用;桃仁、杏仁、郁李仁、苦参、百合、荠菜、酒等所含的某些活性成分有致胎儿畸形作用。
(四)正确认识妊娠禁忌药
在历代文献提出的众多妊娠禁忌药中,有些药是否应列入妊娠禁忌药,不仅今天看来值得商榷,而且在古代文献中亦存在分歧,甚至同一著作中也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如益母草,不少文献都将它列入妊娠禁忌药。然而,《本草蒙筌》却认为它能“安生胎”。再如,编入前述流行最广的“妊娠服药禁歌”中的代赭石、蛇蜕却被《本草纲目》列入安胎药中。《本草纲目》既将代赭石列为安胎药,却同时又将它列入妊娠禁忌药和堕生胎药中。对此,正确的态度应是:进行深入研究,反复验证,以弄清具体药物对妊娠是否存在特殊危害性,有什么样的危害性,其危害程度如何,而不应该因为某些具体药物、具体内容的出入而全盘否定整个妊娠禁忌药理论。
对于妊娠禁忌药的临床实际意义,向来存在着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妇女胎孕期有其特殊性,妊娠禁忌药一般不宜应用。如赵竹泉认为:“孕妇若有病,所怀腹内之胎早具人性,故一人生殃,两人有虑;一人服药,两人消受……稍有不慎,一犯胎元,易使殒落,伤及二命。”另一部分人对妊娠禁忌药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强调“有病则病受之”“有故无殒”。如《医宗金鉴》说:“《经》云:‘有故无殒’,言药虽峻,有病则病受之,不能伤胎也。”实际上,上述两种看法,都是在承认存在妊娠禁忌药的前提下提出的。只是各自所站角度不同,讨论的侧重面不同而已。前者主要站在药物角度立论:既然承认妊娠禁忌药对妊娠存在危害,当然应当避免。所以,诸妊娠禁忌药歌诀中,常用“莫用好”“切忌妇人产前用”“胎病之中勿沾唇”之类句子予以强调。后者则主要站在患病的妊娠妇女的角度立论:在妊娠妇女所患病证非用某种妊娠禁忌药不可的情况下,如避而不用则病不去,疾病不去,亦会损伤母体及胎儿。如《圣济经》说:“苟执方无权,纵而勿药,则母将羸弱,子安能保?”在这种情况下,如能正确使用妊娠禁忌药,往往可收病去胎安之效。
此外,对于妊娠禁忌药的实际临床意义,还有以下一些看法:
有人强调,禁与不禁取决于辨证。药证相当则不禁;药证不符即为禁忌。如黄宫绣论杜仲说:“独怪今世安胎,不审气有虚实,辄以杜仲、牛膝、续断等药引血下行,在肾经虚寒者,固可用此温补以固胎元;若气陷不升,血随气脱而胎不固者,用此则气益陷不升,其血必致愈脱无已。”
有人认为,禁忌与否还与胎龄有关。如周贻观说:“黄连、黄芩之属,本清胎热,若用之过早,体虚,是益以虚而堕胎必矣!唯胎至五、六月,胎气渐逼,可斟酌用之”。陈治说:“七月以后,诸不甚忌,唯忌巴、黄、附子、棱、蓬、轻粉。”郭佩兰说:“八月以后及胎前滞下,药方可用枳壳。”
有人还认为,某些妊娠禁忌药通过配伍则可不忌。如张元素说:半夏“孕妇忌之,用生姜则无害”。梁子材说:“半夏与参术并用以补脾,可不必忌。”又说:“凡妊妇有病,以四物汤为主,无论麻黄、桂枝、大黄、姜、附等药,皆可随证加入。”
有人还认为,有的妊娠禁忌药通过炮制则可不忌。如郭佩兰说:肉桂“善堕胎 ,炒过便不损胎”;半夏“不得已用,加姜汁炒过无害”。
总之,对于妊娠禁忌药,因其可能对妊娠产生危害,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无特殊需要,应尽量避免,以免发生事故。如孕妇患病非用不可,则应注意辨证准确,掌握好剂量与疗程,并通过恰当的炮制和配伍,尽量减轻药物对妊娠的危害,做到用药有效而安全。
四、服药食忌
服药食忌,指服用药品时,饮食方面的禁忌。
(一)历史源流
服药食忌,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秦汉之际。《汉书·艺文志》中有《神农黄帝食禁》,从书名看,书中可能有服药食忌内容。汉代《五十二病方》已有关于服药时应忌某些食物的记载。如治[脉]者,方后注:“服药时禁毋食彘肉、鲜鱼。”汉·张仲景《金匮要略·禽兽虫鱼禁忌并治第二十四》云:“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伤寒论》于桂枝汤方后注明:“禁生冷、粘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恶等物。”乌梅丸方后亦云:“禁生冷、滑物、臭食等。”现存本草中,最早记载服药食忌的是南朝梁代《本草经集注》。在《本草经集注》残卷影印本中称为服药忌食。从《医心方》看,南北朝的《范汪方》、《养生要集》等有所补充。这部分内容在后世,不仅见于部分本草,也见于方书,而且方书的补充较多。
(二)食忌内容
据《本草经集注》,服药忌食有以下内容:“有术、勿食桃、李及雀肉、葫蒜、青鱼鲊。服药有巴豆,勿食芦笋羹及猪肉。有半夏、菖蒲,勿食饴糖及羊肉。有细辛,勿食生菜。有甘草,勿食菘菜。有藜芦,勿食狸肉。有牡丹,勿食生葫蒜。有当陆,勿食犬肉。有恒山,勿食葱菜。有空青、朱砂,勿食生血物。有茯苓,勿食诸酢物。服药不可多食生葫蒜、杂生菜。服药不可多食诸滑物果食菜。服药不可多食肥猪、犬肉、肥羹及鱼臊脍。服药通忌见死尸及产妇淹秽事”[本草经集注(辑校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88-89]。上述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服用十余味具体药物的饮食禁忌;二是服一般药物不可多食的通则;三是服药通忌与饮食无关的其他事物。上述三部分内容,在后世陆续有所增加,尤以第一部分增加最多。
高晓山整理古代医药文献中有关服药食忌的资料,涉及具体药物已达110种。
(三)忌食理由
古代文献中,有关服药食忌理由的解释,大致可归纳为四类:
1.诱发药物的不良反应
古代,服石者服用矿物药过久,会出现慢性中毒或并发症、继发症,称为金石发动(自发诸症称为发,由其他药物或食物诱发则称动)。被发动的常是金石或养生方药,也有松脂、苍术、人参等植物药。促其发动的虽有药物(如《诸病源候论》:“术动钟乳,胸塞短气”),但大多为食物。
2.影响疗效
如《备急千金要方》云:“凡饵药之人不可食鹿肉,服药必不得力,所以然者,以鹿常食解毒之草,是故能制毒散诸药故也。”《东医宝鉴》云:“服茯苓人吃醋,则前功俱废。”
3.加剧病情
如《本草经集注》云:“有牡丹,勿食生葫蒜。”《范汪方》注云:“一日勿食葫,病增。”《膳夫经》注云:“二日勿食生蒜,病增。”
4.导致新病
如《本草衍义》曰:莱菔根“服地黄、何首乌人食之,则令人髭发白”。《本草纲目》曰:使君子“忌饮热茶,犯之即泻”。
古代文献中,对于服药食忌能够讲出道理的不多,大多只言其忌,而不言其所以忌。或者只言其有何危害,而不言其所以危害。理解这部分内容只能依靠推测。也许多数具体药物的食忌还是前人的经验之谈。但因大多缺乏具体例证,又无实验报道,因而难于判断这些经验中,哪些是能经受重复验证的必然结果,哪些是属于被当作必然的偶然巧合。要论定这些具体药物的食忌的科学性,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无论前人所列具体药物的食忌是否真有道理,服药期间需要避免进食某些食物是确有道理的:其一,部分食物亦可作为药物,某些药物与食物之间,存在相恶或相反的配伍关系,会使临床用药疗效降低,甚至丧失药效,或出现毒副反应。如服皂矾应忌茶,因为皂矾为低价铁盐,遇茶中的鞣质,易生成不溶于水的鞣酸铁,失去原有疗效。服绵马贯众应忌油,因为若肠中有过多的脂肪存在,则容易被机体吸收,如吸收过多,可导致中毒。其二,某些食物会妨碍消化吸收功能,影响药物的吸收。患病期间,一般人的脾胃功能都有所减弱。生冷、多脂、黏腻、腥臭的食物,会妨碍脾胃功能,而影响药物的吸收,使疗效降低。其三,某些食物对某些病证不利,会影响药物的疗效。如生冷食物对寒证,特别是脾胃虚寒证不利;辛热食物对热证不利;食油过多,会加重发热症状;食盐过多,会加重水肿。如服药期间不忌不利于病证的食物,药物疗效肯定会受其影响。
总之,服药食忌是有其科学性的,亦属于确保临床用药有效而安全的措施之一,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