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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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依据

随着工业文明高度发展,人口过度膨胀,消费不断增加,清洁的空气、水、安宁、阳光等环境要素作为稀缺性资源的特性逐渐显露出来,人类的生存利益和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构成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既发展经济、又达到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与经济发展程度相一致的效果,就需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防止危及公民生存权益的经济建设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对这两种利益间的矛盾做出制度性安排,要实实在在地赋予公民获取环境性精神利益的权利,将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纳入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以维护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下面将具体探讨侵害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