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分缘由与区分标准
一、区分公民三种实体环境权利的缘由与标准
基于环境侵权与精神损害案件的特殊性,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本身就难以确定,应将其中情况加以区分,从而对可供保护的环境权益的侵害进行严格的正当性评价,避免因范围的模糊而导致界限不清,以最终有利于对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的进一步界定。根据环境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性,我们认为,应将损害公民实体环境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侵害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里对三种权利的区分遵循了权利相容原则,一个民事主体可同时享有多种环境权利,其中一项权利的享有不会妨碍对其他权利的享有,不同的环境权利中所体现的精神利益间不相互排斥,它们全面涵盖了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另外,每一项权利都有其所属的法律关系类别,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权利就因不同的法律属性而归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调整。但实际上存在着一项权利具有多重法律属性的情况,此时并不排斥由多个法律制度对之加以规范,也因此才更好的实现法律对这类权利的保护。公民实体环境权正是如此,其同时属于环境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受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规范,是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的结果。因此,对公民实体环境权中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保护需要从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两方面加以考虑,不可偏废。
进言之,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整体,一个生态系统由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所共享,一个人对环境的影响难免会波及他人,某处环境的改变也会引起他处环境的变化,在权利义务体系下,只要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他人就在一定限度内负有容忍义务,即存在冲突权利的权利人之间,一方因他方权利的行使可能对己方权利的行使造成阻碍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方行使权利行为的容忍。同时,对公民环境权的损害往往不是单方面作用的结果,在一个生态系统中生活的居民,普遍存在既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受害人,同时又是加害人的情况,每个人对环境损害往往都负有责任,这也导致必须对他人的行为有所容忍。如果受损害的利益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或者生活上的不方便,则在加害人采用了一定的注意措施后,受害人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如广场上伴舞的音乐声量过高可能扰乱附近居民的生活安宁,不能说在广场跳舞的人不能有音乐伴舞,也不能说附近居民必须忍受过高声音的干扰,这就需要不同的利益群体承担不同的容忍义务,在广场跳舞的人必须注意不能发出过高声音,附近居民也不能因有一点声音就提出抗议,双方行使权利都应有一定限度,要采取一定措施避免自身行为对他人的损害,也要采取一定措施在合理限度内避免他人行为对己方的损害。但责任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平均分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应是一种有区别的责任,所以这当中对他人行为的容忍是有区别的。因此,当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文化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基于这三种权利对人生活品质的影响程度不同,利益的取舍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其容忍义务的限度也就各有不同,这就需要差异化的规范,以协调不同利益间的冲突。由于权利人的容忍义务是基于承载该种权利的环境与人类生产生活的联系密切程度确定的,如果与之联系较密切的环境对权利人的生活影响较大,其所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较低,基于权利义务的统一,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利人所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较高,反之亦然;又由于权利人的容忍义务是基于要实现该权利要求的高低,要求较高的较难实现,权利人所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较高,基于权利义务的统一,与之相冲突权利的其他权利人所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较低,反之亦然。
具体来说,在上述三种权利中,清洁环境权直接关系到人在某一环境中的生存状况,能否获得清洁的水源、空气等自然条件,关系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能否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关系到人能否享受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因此权利人对与自身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环境清洁与否的容忍义务限度是最低的;同时,由于清洁环境权在环境权中最为基础,其实现比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的实现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低,要实现环境清洁的要求最容易,因此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最低;此时,与之相冲突权利的其他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最高。休闲审美环境权关系到人生活品质的提升,人能否在环境中放松身心、获得美的享受,关系到人能否因生存环境而应感受到的身心愉悦得以实现,关系到人能否获得适当的使疲惫甚至病变的身体与心理得到修复的机会。因此,权利人对与其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环境所具有的休闲审美价值实现与否的容忍义务限度较高;同时,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相比较为基础,其实现比清洁环境权的实现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高,但又比文化环境权的实现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低,要达到环境休闲审美的要求较为困难,因此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较高;此时,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较低。文化环境权关系到人类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部分内容,人能否在环境中获取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和探索自然规律以造福人类,关系到人类文明的传承及人们美好的精神世界能否得以延续,关系到人类能否充分探寻自然奥秘、获取自然规律、运用自然力量。因此,权利人对与自身生活联系最不密切的环境的文化价值实现与否的容忍义务限度最高;同时,文化环境权不是基础性环境权,其实现比清洁环境权与休闲审美环境权的实现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都要高,达到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要求最为困难,因此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最高;此时,相冲突权利的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也就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