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执法保护体系
依法加强专利保护,是自治区专利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自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从无到有,执法队伍从小到大,专利执法体系不断健全;专利政策法规制度日臻完善,执法保护工作不断科学规范,执法保护能力不断提升;专利执法保护协调机制已经形成,专利保护工作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依法开展调处专利纠纷,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专利行为,坚持多种形式的专利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又好又快发展起到坚强有力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自治区专利行政保护体系
1985年5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在自治区科委设置专利管理处,自治区建立了首个专利执法部门,人员编制7人,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责。
1991年7月31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更名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的通知》(新机编〔1991〕186号),批准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更名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人员编制由7人增加到10人,其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专利法,调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转让和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纠纷。
1997年3月,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在内部设立法律部,配备专职专利执法人员3人,建立了专利行政执法程序,面向全区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与此同时,昌吉、哈密和阿勒泰地区相继建立专利管理机构。
1998年3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74号令),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给昌吉、哈密等6个地州市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行政执法证》,建立了自治区首批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达到36人。
进入21世纪后,自治区的专利执法体系得到不断完善,专利执法队伍不断得到壮大。
2000年2月21日,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印发《关于2000年〈行政执法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新专管字〔2000〕03号)。此次年审换证的人员有18人。10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由处级升格为副厅级,专利管理局法律部升格为法律事务处。
2001年3月12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手段”“组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要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新知综字〔2001〕15号),决定建立“自治区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对于规范专利技术鉴定工作,确保专利执法中有关技术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正确实施专利保护,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对地州市建立专利执法体系提出了要求。
2002年1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专利工作会议以后,地州市及县(市、区)的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2年年底,全区有12个地州市建立专利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专利执法队伍达到108名,是1998年的2.8倍。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体系建设,2002年7月12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五”普法专利法宣传教育规划》(新知法字〔2002〕31号),就“四五”普法期间,开展专利法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2004年4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53号)。《意见》提出的措施第(六)条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和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随着《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专利执法体系得到迅速发展。到2004年12月底,全区15个地州市和33个县(市、区)已建立专利执法机构,专利执法人员达到172人。2007年,全区专利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执法人员增加到251人。2008年,专利执法人员又发展到258人。2009年年底,自治区专利执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向县市区扩展,全区有15个地州市、68个县(市、区)、2个国级开发区建立了专利执法机构,专利执法人员达到246人。2010年4月,自治区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后,自治区专利管理和执法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截至2014年年底,自治区15个地州市、70个县(市、区)建立了专利执法机构,专利执法人员达到278人。与此同时,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机关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建立了专利执法、司法队伍。至此全区专利执法、司法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30年来,自治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一)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小组
为加大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便于群众依法实施监督和被侵权当事人举报,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办公室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小组,并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小组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的通知》(新知权办字〔1995〕01号),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小组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
附件1.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协调组、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商标法执法检查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协调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王小铭(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联系人:由洁(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执行秘书);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
举报电话:0991-3824401。
2.自治区专利法执法检查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刘永生(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局长);
联系人:梁新杰(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主任科员);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8号五楼;
举报电话:0991-3836558。
3.自治区商标法执法检查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李照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
联系人:吴青(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副处长);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四楼;
举报电话:099-12811401。
4.自治区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陶世义(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
联系人:汪嘉伦(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版权处处长);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4号后二楼;
举报电话:0991-2815713。
附件2.自治区计算机软件保护执法检查组成员、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吕文良(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甘文(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处处长);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1号二楼;
举报电话:0991-3836419。
(二)成立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2004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重大案件。通知要求,各地州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织架构:组长1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有4人,由自治区经贸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公安厅、质监局、科技厅、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海关、文化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担任。
表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名单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
自治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由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地州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和县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分析辖区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情况,制定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协调、组织、监督辖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部分跨区域重特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是自治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关,主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个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厅,共有知识产权法官45名。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一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是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审理对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2008年6月18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请求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请示》(新知法字〔2008〕46号)。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批复》(国知发管函字〔2008〕227号)。
2010年8月3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新机编办〔2010〕148号”批文,同意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3月19日,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喀什地区、巴州、伊犁州、昌吉州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并在当地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电话。
2011年8月5日,根据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乌鲁木齐工作站的批复》(新知法字〔2011〕54号),同意在该局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乌鲁木齐工作站,配备了专职人员,开设了“维权援助中心”网页,开发了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电话,面向社会开展24小时语音服务。
(二)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1.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职能
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归口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管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在全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其职责是: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受援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进行审查;对维权援助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对维权合作单位及维权援助、咨询专家承担的援助事项进行指导;跟踪督办和做好维权合作单位与受援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2.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受举报投诉的范围
接受范围主要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他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
3.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受举报投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及具体的事实;
(2)举报投诉的事实属于接收的范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举报投诉的对象属于当地受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4)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即必要的身份证明、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5)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的,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
(6)委托代理人进行举报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受举报投诉注意事项
(1)已经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收的,不予接收;
(2)举报投诉人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语言,不得虚报诬告他人。
5.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受举报投诉的方式
(1)电话举报投诉方式:可以拨打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0991-12330”;
(2)会晤举报投诉方式:直接到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投诉;
(3)信函举报投诉方式:邮寄至830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40号机械行办一楼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4)E-mail举报投诉方式:可通过xj12330@sohu.com向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