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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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有着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和14个国家接壤,其中有9个国家是没有海港的内陆国家。我国和这些国家的经贸往来主要以陆运为主。铁路运输是最佳的陆运方式,具有距离长、运量大、污染低、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少和准时性强的特点,它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铁路通过11个国境口岸与5个国家铁路相连接,构成了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基础物流通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作为一种进出口货物运输手段,在我国与周边国家互补性经贸往来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发展方向。但由于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原因,使得其运输规则等主要环节与国际贸易规则差悖很大。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而言,除全程执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外,在发送、过境和到达时要分别使用各自的铁路运输工具,还要遵守各国的铁路运输规定,满足各国铁路的要求。这使得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操作较为复杂,对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操作人员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以避免在运输全过程中发生各个环节脱节和单据误差错误,造成货物滞留、退运以致法律纠纷。尤其是2015年7月,铁路合作组织又颁布了新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其结构和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需要我国的发货人和承运人(铁路)认真领会遵守。

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存在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规则,包括运输条款、单据文字、物权转让、提货条款与目前日趋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如国际商会2000贸易术语通则、2010贸易术语通则、UCP600跟单信用证惯例等)差别较大,使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操作难度较大。

2.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牵涉两方面的人员,即承运人和托运人(货主或国际货运代理人)。而承运货物的铁路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发运站货运人员、国境站的交接人员),在执行我国铁路运输规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时,对于上述规章的认识角度和执行力度,与托运人之间有较大的差异。这也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顺利进行增添了难度。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只使用一份运单、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办理、途经多个国家的外贸货物运输。它不但要执行我国铁路运输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还需要遵循所到达、所经过国家铁路的运输规定。同时还要满足各国海关、商检和外贸限制条款的要求,使得国际铁路联运成为涉及多学科、多工种、多行业的现代服务系统工作。

4.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设备和管理的现代化,《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我国铁路的运输规则,都有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但迄今没有较详细讲解阐述这些变化的工具书,这也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带来相当难度。

5.在亚欧大陆上有着两个主要国际铁路政府间组织,即“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办理亚欧铁路直通运输货物时,要遵守不同的运输规则,增加了办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综上所述,为配合新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在我国铁路的实施,促进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便利发货人和承运人(货主和铁路货运人员)的运输工作,我们结合日趋发展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工作,编写了这本《2015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操作实务》。本书重点讲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重大修改补充事项,以及我国铁路与国际联运相关的运输规定的变化;分析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各参加方、海关商检规定、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商务条款等多重因素对实际办理国际联运的影响,以及货物运送中造成阻碍、滞留的原因;对比了托运人与承运人(参加运送的各国铁路)对国际铁路联运的理解和认识;提出了要重点关注的国际铁路联运规章的特殊规定、各口岸限制,以及办理报关报验和签署商务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综合阐述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各具体环节办理的规定和方法,以及铁路联运的发展趋势。

希望本书能使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对国际铁路运输有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对我国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事业提供帮助。

《2015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操作实务》编写组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