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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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涵

电子商务是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的结果。商业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形成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孕育了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并且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电子商务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相应地电子商务法也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指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后者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均属此类。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诉讼法与实体法,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性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认证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确立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这些均是与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

为此,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从目前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立法实践来看,多偏重于从狭义角度理解和使用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为此,本书也采用狭义电子商务法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