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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以案说法
县委干部张某的爱人胡某是一名服装个体户,每年收入数千元,家里已有积蓄4万余元。但不幸的是,一次外出采购时,胡某因车祸身亡。这时,信用社找到张某,说胡某这几年欠有贷款3万余元,要求张某替其妻还债。
张某认为,他爱人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国家干部,不能也没有参加她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只有4万元,依照《继承法》,只有2万元是胡某的遗产。因此只能用这2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服装来清偿胡某的债务。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虽然张某的妻子是个体户,张某没有直接参加经营,但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张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张某有义务偿还胡某借信用社的贷款。
法规检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