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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技术的合伙人?
以案说法
李某是一名牌大学毕业的理工科硕士生,颇有才华。某民营化工厂想聘请李某为研发主管,但李某回应说,自己无意做什么主管,但是希望能以自身的技术性劳务入伙,成为该厂的合伙人。该厂负责人感到有些奇怪,难道不投入资金、实物,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也能作为合伙人吗?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因此,可以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法规检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