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新存款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和储蓄有关的最新的银行金融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本身的方式及利息收益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它是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这类似于购买人寿保险,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也可以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细节有如下几点内容。
◆ 保障范围:存款保险覆盖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如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吸收的人民币存款或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 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超出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 谁出保费: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主要是由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这样做的目的是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 钱由谁来赔:根据存款保险制度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也可以找到索要赔偿的地方。
◆ 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