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篇 民事权益民事活动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
【案例】
楚某原户籍所在地是北京市,2005年楚某从北京市迁出,迁往上海市,在去户籍登记处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后住院半年。出院后,楚某在上海市一朋友家休养一年,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身体康复后他又前往深圳打工,并依法在深圳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六个月。现在楚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那么他的法定住所一栏应如何填写呢?
【法律解析】
楚某仍应依照自己在北京市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填写。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因为楚某在上海期间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视上海为其经常居住地。综上所述,由于楚某从北京迁出后并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其法定住所仍应以北京的户籍所在地地址为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九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对婴儿出生日期有异议,以什么为准……
【案例】
眼看着毛毛的周岁生日就要到了,可妈妈却对毛毛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是哪一天犯了嘀咕。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6月5号,在毛毛家的户口本上登记的却是6月4号。那么,毛毛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应以哪个为准?
【法律解析】
毛毛的法定出生日期应以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为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由此可知,认定婴儿出生日期的标准首先为户籍证明。本案中,毛毛在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是6月4号,那么,就应认定这一天为法定出生日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5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案例】
小杰家境颇好,2009年6月10日是小杰5岁的生日,为了庆祝这一喜庆的日子,家里每个人都准备了丰厚的礼物。爸爸为小杰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妈妈为小杰购买了一把小提琴,而爷爷用自己的养老金以小杰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生日礼物。请问,小杰能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吗?
【法律解析】
小杰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涉及的是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是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生命终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5岁的小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因年龄大小而发生改变。在本案中,不管小杰是5岁还是50岁,或者是100岁,他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〇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1.我国所有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方面有何差异,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我国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我国所有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6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案例】
赵某在过16周岁生日时收到了爷爷奶奶给的8000元红包,赵某很高兴,遂拿着钱自己去商场购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后来被赵某父母发现,他们要求赵某将电脑退回,赵某不从。其父母于是拿着笔记本电脑返回商场,以赵某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那么,赵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呢?
【法律解析】
赵某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以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赵某购买电脑的行为是在其16周岁生日的当天,并没有满周岁,满周岁是指过了生日的第二天,可见,赵某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赵某买电脑的行为须经其父母追认后才能确定为有效。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父亲必须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吗……
【案例】
李某与周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逛街时看上一款手机,因身上没带钱,便从同行的周某处借了1500元,并写下借条。后来,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周某遂拿着李某写的借条向李某的父亲讨债。请问,李某父亲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法律解析】
李某父亲可以不替儿子还债。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周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李、周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李某的父亲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第一款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