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案例】
高某由于犯罪被判长期徒刑,妻子何某觉得丈夫品行不端,不想再和他一起生活下去,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遭到了公公婆婆等人的极力反对。在丈夫被判刑的情况下,妻子何某能否要求离婚呢?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规定了5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本案中,高某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妻子何某要求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妻子何某可以要求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离婚吗……
【案例】
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后杳无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李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可由于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该怎么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离婚呢?
【法律解析】
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〇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能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除此之外,还有: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
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的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案例】
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
【法律解析】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离婚确是高某的真实意思,高某必须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由于高某在国外不便到庭,可以由父母代她出庭。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办吗……
【案例】
蔡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破裂,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署离婚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妻子赵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在场,但丈夫没来。丈夫的朋友解释说,蔡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来代签离婚协议。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解析】
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绝对不能让别人代办。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
【案例】
王某和妻子于1986年结婚,生育了一儿一女。后来因感情不和,王某外出打工,孩子由妻子一人抚养至今。由于家庭困难儿子辍学外出打工,女儿今年刚考入师范学院。面对严峻的家庭状况,2009年11月10日,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一笔补偿金。请问,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法律解析】
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