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为什么要一分为二——垄断
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捆绑销售IE浏览器软件,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要求将它一分为二。有经济学家认为,微软公司无论从结构上(即市场份额)还是从行为上(即捆绑销售)都具备了垄断企业的性质,使更新更先进的技术没有了生长的空间,消费者付出了更高的价格,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往往都以美国当年拆分贝尔公司以及近些年香港特区政府允许多家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都使得电信资费下降和电信事业蓬勃发展为例,说明反垄断的必要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微软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获取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有理无错,因为任何一个竞争中的厂商最终无不追求垄断利润,搞捆绑销售只不过是企业营销战略的选择,只要不是政府行为或寻租行为形成的垄断都是可以接受的,将微软分拆无疑会对美国的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它改变了创业者的预期,对创业财富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经济自由学派的大师们如弗里德曼、张五常都是持第二种观点的。
哈佛大学教授高里·曼昆对分拆微软计划提出了质疑,并且在文章中讲了一个寓言故事:某人发明了第一双鞋,并为此申请了专利,成立了公司。鞋很畅销,他成了富翁。但这时他变得贪婪了,把袜子和鞋捆绑销售,还声称这种捆绑销售对消费者有利。于是政府出面说话了,认为他试图把其垄断地位从一个市场扩展到另一个市场。现在关键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应该怎么处置他呢?政府可以把他的公司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卖黑鞋,一个卖白鞋,让它们相互竞争,这样消费者会得到好处。但是政府却要把它分拆成这样两个公司:一个生产左鞋,一个生产右鞋。这种分拆使事情变得更糟,因为生产像左鞋和右鞋这样互为补充的产品的垄断公司,双方都会要求得到更多的垄断利润,生产右鞋的公司根本不用考虑左鞋的需求就提高价格,生产左鞋的公司也会紧跟而上,这样消费者买一双鞋就要花比原来还要高的价钱。在故事里,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取消鞋的发明专利,让别人也来开鞋厂,从而消除垄断。
其实经济学家们对垄断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对垄断不能一概反对,要看这个垄断是怎么形成的,限制它对技术创新有没有好处。像微软这样的企业是靠技术创新形成的,分拆了它对鼓励创新没有好处,应像专利一样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它拥有垄断地位。
垄断意思是“唯一的卖主”,它指的是经济中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一家厂商控制了某种产品的市场。比如说,一个城市中只有一家自来水公司,而且它又能够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它的势力范围,这就叫作完全垄断。
既然整个行业独此一家,别无分号,显然这个垄断企业便可以成为价格的决定者,而不再为价格所左右。可以肯定的是,完全垄断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将大大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垄断企业因此可以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垄断利润,由于其他企业无法加入该行业进行竞争,所以这种垄断利润将长期存在。
但是,垄断企业是不可能任意地抬高价格的,因为,任何商品都会有一些替代品,如果电费使人负担不起的话,恐怕人们还会用蜡烛来照明。所以,较高的价格必然抑制一部分人的消费,从而使需求量降低,不一定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垄断企业成为价格的决定者,也并不意味着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单一。有时候,垄断企业要面对需求状况变动不同的数个消费群体,必须分情况制定出有区别的价格来。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可采用低价策略,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可采用高价策略,以便获得较理想的收益。
理论上纯粹的完全垄断市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2)该企业的产品不存在相近的替代品;(3)进入该市场存在着障碍。现实中真正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市场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他们总能找到各种替代品。
然而,要打破垄断绝非轻而易举。通常,完全垄断市场有三座护卫“碉堡”,其一是垄断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也就是在生产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垄断企业能打败其他企业,靠的是生产规模大,产量高,从而总平均成本较低的优势。其二是垄断企业控制某种资源。像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长期控制了制造该饮料的配料而独霸世界的,南非的德比公司也是因为控制了世界约85%的钻石供应而形成垄断的。其三是垄断企业具有法律庇护。例如,许多国家政府对铁路、邮政、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都实行完全垄断,对某些产品的商标、专利权等也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法律保护,从而使之形成完全垄断。
通常认为,完全垄断对经济是不利的。因为它会使资源无法自由流通,引起资源浪费,而且消费者也由于商品定价过高而得不到实惠。“孤家寡人”的存在也不利于创造性的发挥,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可是话又说回来,这些垄断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人力,正是开发高科技新产品必不可少的条件。另外,由政府垄断的某些公用事业,因并不以追求垄断利润为目的,对全社会还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