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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案例】5月20日是甲择定的结婚日,甲专门请乙婚庆公司筹办其婚礼庆典。在婚礼的关键时刻,由于乙婚庆公司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原来打算播放的喜庆音乐播放成了一段哀乐,经交涉后,婚庆公司再次失误播放了哀乐,新娘极为愤怒,当即离开婚礼现场。婚礼现场气氛受到严重影响,也引来许多人的议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乙婚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请求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乙婚庆公司则主张,其行为虽然影响了婚礼现场的气氛,但并未造成甲的损害,也没有影响甲婚礼的进行,因此不构成侵权。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简要评析:该案属于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在该案中,乙婚庆公司在甲婚礼现场播放错了音乐,造成甲婚礼现场气氛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甲精神痛苦,该行为侵害了甲的一般人格权,甲有权请求乙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由于侵害一般人格权并不以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乙婚庆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