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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格权的保护
【案例】甲原为某地政府官员,后因受贿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乙实名举报,甲在任职期间私人生活糜烂,乙随之将甲的一些不雅照片上传到网络。甲在狱中得知其不雅照被上传到网络后,委托其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撤回不雅照,并请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乙则主张,甲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其行为不应当构成侵权。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简要评析:在该案中,甲虽然为政府官员,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其人格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该限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每个人的人格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某人为公众人物而否定其人格权保护。乙未经许可将甲的不雅照片上传到网络,显然已经超出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合理限制的范畴,构成对甲人格权的侵害,甲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