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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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故意伤害罪新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简单。

与此相比,在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中,除规定故意伤害罪外,还规定有殴打他人罪或暴行罪,比如,意大利刑法第58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如果行为造成身体的或精神的疾患,经被害人告诉的”,构成殴打罪;韩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对于他人之身体为暴行而未至伤害者”,构成暴行罪;日本刑法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惩役、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故意伤害罪和暴行罪,都是与身体相关联的犯罪,就刑法所保护的有关人的身体的法益而言,应当包括身体的生理性机能、身体的外部完整性及身体的不可侵犯性、安全性。在部分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侵害身体的生理性机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身体的不可侵犯性或安全性则构成暴行罪。就伤害的概念问题而言,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除身体的生理性机能之外,身体的外部完整性是否与伤害罪或暴行罪发生关联这一点上。另外,既然暴行罪是以身体的不可侵犯性或安全性作为其保护法益,那么,其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容,也就是说,暴行罪是否属于伤害罪的前阶段,即是否存在伤害罪的未遂阶段,也是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中只有一个伤害故意,因而当行为人出于轻伤他人的故意导致重伤结果时,是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处罚,还是作为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未遂与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处理?出于重伤他人的故意只是导致轻伤结果的,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未遂,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既遂处理?出于重伤他人的故意,没有导致他人伤害结果的(只导致了轻微伤及以下的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未遂,是适用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还是适用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极不统一。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呈多发趋势;在刑法理论上,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却几乎中止”(注: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载《中国法学》,2001(3),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