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政演变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
苗连营 周威[1]
无宪法,毋宁死。
在不同场合,有关“法兰西人给大家的印象如何”的答案,几乎都是“法兰西人浪漫,富有激情,政治上非常激进”。储安平(1909——1966?)在《英人法人中国人》中称法国人为“思想之人”,称英国人为“行动之人”。通常认为,法国的这种政治风格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有关,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法兰西人的“浪漫”风格至少在路易十四时代就已形成,当时法国的喜剧、诗歌、戏剧和建筑艺术都居于欧洲巅峰,凡尔赛宫廷文化更是长期引导着欧洲的时尚潮流,巴黎成为世界之都。当然,本文的主题不是“浪漫”,而是法兰西人的政治风格。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充满着强烈情绪和激烈言辞,上演了一出出悲剧。之前的尼德兰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1848年欧洲革命,甚至1917年十月革命,都未被称为“大”革命,而法国革命之“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仅是一场政治革命,一场经济革命,而且是一场思想革命,一场社会革命;不仅影响法国,而且影响整个欧洲乃至整个世界;不仅直接影响了当时的世界,而且二百年来一直在影响着世界,当然包括中国。
但法国大革命毕竟发端于二百二十年前,法兰西人是否一直保持着这种内战式政治风格?我们知道,准确把握一个民族的性格,对于该民族国家法律和宪法的研究,对于未来政治局势的判断,对于外交策略的部署,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大致界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1789年法国大革命政治实践的精神力量正是源于17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事实上,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分野贯穿了整个欧洲历史,两者都非常复杂,常常交织在一起。
为研究和说明的方便,本文大致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作如下界分:在认识论上,理性主义倾向于绝对主义,而经验主义倾向于相对主义;在思维逻辑上,理性主义倾向于演绎推理,而经验主义倾向于归纳推理;在社会发展态度上,理性主义倾向于激进,而经验主义倾向于保守;在权与法的态度上,理性主义重权轻法,而经验主义重法轻权;在意见分歧问题上,理性主义倾向于斗争,而经验主义倾向于协商;在价值追求上,理性主义倾向于平等,而经验主义倾向于自由,等等。此外,理性主义倾向于关注形而上的问题,面向未来,理论系统严密完整,早期理性主义者通常是数学家;而经验主义倾向于关注形而下的问题,面向过去,理论系统不大完整,早期经验主义者通常来自政治学或者医学领域。总之,理性主义注重人的理性,而经验主义注重人的经验。理性主义的哲学代表人物是笛卡尔(1596——1650),经验主义的是伽桑狄(1592——1655);理性主义的政治哲学代表人物是卢梭(1712——1778),经验主义的是孟德斯鸠(1689——1755)。
笛卡尔所著的《沉思录》是17世纪理性主义思潮的结晶,主张“我思故我在”,肯定事物的可知性,对中世纪哲学的思辨方法和教会权威产生了有力的冲击,是理性主义的奠基人,几乎所有启蒙运动的重要人物都受到了笛卡尔理性主义的影响。同时代的伽桑狄是近代经验主义的鼻祖[2],认为世界是无限的,所著《对笛卡尔〈沉思录〉的诘难》对笛卡尔理性主义思想进行了系统批评。笛卡尔理性主义由于具有“诱人的美感”,并能适应路易十四时代的政治文化环境,因此“在17世纪后期独步法国思想界”[3]。然而,伽桑狄经验主义这粒法国种子却在英国深深扎下了根,深刻影响了洛克(1632——1704),洛克又影响了英国,之后影响了游历英国三年的孟德斯鸠和流亡英国三年的伏尔泰(1694——1778)。
巴纳夫(1761——1793)说:“宪法是我们的指南”,也是国家和政治生活的窗口。透过宪法,能清楚地窥视整个国家和社会;透过宪法的演变,能清楚地窥视各种政治哲学所发挥的影响及其变动的微妙图景。接下来,我们从法国宪法的多个侧面力图证明在法国理性主义是如何让位于经验主义的。
二、宪法典:从频繁更迭到渐趋稳定
宪法典又称成文宪法,通常集中规定一国的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司法制度和中央与地方(或者联邦与州)的关系,并明确规定各项权力的界限、运作和冲突解决机制,其特点是“逻辑严密,结构完整,适应性强”。宪法典体现的是,人类通过理性不仅能够把握自然世界,而且能够把握未来社会的运行规律,并能对未来社会的运作作出预先安排。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是美国的1787年联邦宪法,该宪法是英国经验主义和法国理性主义的共同结晶。
连接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著名人物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的拉法耶特(1757——1834)[4]和美国的杰斐逊(1743——1826),还有一位是既是英国人又是美国人并被选入法国国民公会的托马斯·潘恩(1737——1809)。法国学者罗桑瓦龙认为,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边支持北美的解放,一边很快地与美国人的立宪成果保持距离,因为他们觉得后者过多地受到英国的普通法以及权力制衡精神的影响”[5]。阿克顿勋爵也认为,“法国尽管受到美国革命的影响,却没有感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6]。法国受到的是令人不安的影响,却没有受到经验主义的影响。
法兰西人开始与历史决裂,试图构建未来并为未来制定规则,于1789年6月17日将三级会议改称“国民议会”,7月9日又迫不及待地改称“制宪会议”。穆尼埃(1758——1806)在当天以宪法委员会名义向制宪会议提出有关制定宪法的十条工作计划,同时强调“用一个人权宣言放在宪法前面将是适当的”。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这份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分量要超过图书馆的所有藏书,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从中可以看出笛卡尔式的明晰”[7]。
接下来,伴随着轰轰烈烈的革命,法国推出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典:1791年9月3日宪法、1793年6月24日宪法、共和三年果月五日宪法(1795年8月22日)、共和八年霜月二十二日宪法(1799年12月13日)、共和十年热月16日宪法(1802年8月4日)、共和十二年花月28日元老院整体建议案(1804年5月18日)、1814年6月4日宪章、1815年4月22日帝国宪法补充条款、1830年8月14日宪章、1848年11月4日宪法、1852年1月14日宪法。
这些宪法典所体现的政治理想和宪法体制差异很大,几乎涵盖之前启蒙运动期间所讨论的各种政制模式,被称为“宪法的华尔兹舞”[8],法国也由此被公认为是“民主的试验场”。整个过程说明了理性主义在法国的支配地位,各政治派别都过分自信地认为自己能够设计出最符合法国社会的宪法制度,同时否认其他任何不同的方案。这种排他性的思维方式,势必要彻底否定所有其他的政治方案,势必要彻底推翻所有执政的派别,从而形成了“内战式政治风格”。
正是宪法的频繁更迭,使得制宪热情逐渐降温;也正是同旧制度的不断“决裂”,使得法国人认识到永远不可能设计出一套一劳永逸的完美无缺的宪法体制。各派别因而逐渐由激情转向务实,问题逐个解决,协议逐个达成。这就是法国第三共和的社会背景,这一背景决定了第三共和宪法的独特形式。第三共和宪法由三部宪法性法律组合而成,分别是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和1875年7月16日的政权关系法。这部宪法,准确地说不是一部典型的宪法典,且内容残缺不全,缺少人权和司法制度的规范,“实为一种畸形的宪法”,却“成为最合国情的大法”[9],是法国延续时间最长的宪法,其生命从1875年到1940年长达65年,若非外敌入侵,还可能再存续一段时光。实际上,1944年~1946年间,法国人争论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第三共和宪法的效力问题,其中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该宪法应继续有效。
这个看似奇怪的现象实际上说明,在法国人心目中,“理性主义式微,经验主义渐入佳境”。当然,仅此一个证据尚不足以说明法兰西人的政治风格已经发生改变。让我们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探讨和分析法国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理论的情况。
三、代议制:从一院制的设置到两院制的确立
中世纪之所以“黑暗”,不仅是因为教士的黑色道袍充斥社会的每个角落,更是因为基督教神学独霸天下。在神学之下,哲学成了婢女,人只能服从,不能思考。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人得到解放,“重新发现人”,加上新航路的开辟和新发明的涌现,人的理性得以极度张扬。正是在此背景下,理性主义得以发展成熟;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人权取代了神权,人民主权学说取代了君权神授的理论。
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当之无愧。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和“公意”理论,且明确主张直接民主。然而,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日内瓦尚有可行性,而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法国实行直接民主,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卢梭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主张实行代议制,即间接民主。但基于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原理,他主张权力集中,实行一院制,且立法机关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地位最高,即奉行“议会至上主义”。可以说,在直接民主不可行的前提下,卢梭的一院制较为接近理性主义,而两院制则相应地远离这一理念。
在1791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有两个焦点问题:国王的否决权问题;是采用一院制还是两院制。王政派主张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建立一个由贵族、亲王和元帅等显贵人物组成的上院;上院议员实行世袭制,至少是终身制,其主要作用是监督和牵制下院。而君主立宪派、三头联盟派和偏左派等一致反对两院制主张。他们认为,这种两院制主张贵族色彩太强烈,容易成为国王的御用机构,将导致重建贵族政治和恢复各种特权,无疑会给国民利益和革命带来巨大损害。1789年9月10日,制宪会议进行表决,结果以849票对89票的绝对多数否决了王政派的两院制方案。1791年宪法最后采用的是一院制。如前所述,一院制相对于两院制更接近于理性主义思想,1791年宪法最终确认一院制,而且表决结果的悬殊,说明绝大多数制宪会议成员偏爱理性主义思想。
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再次起义,9月21日国民公会宣布“只能制定一部为人民所接收的宪法”,并提出由全民复决宪法的主张。这显然是试图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增强新宪法和新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雅各宾派主导的1793年宪法突出人民主权原则,确保立法权的优势地位,实行一院制;该宪法是法国宪法史上第一次采用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1793年宪法的主导者正是罗伯斯庇尔,宪法序言是由罗伯斯庇尔亲自起草的,而罗伯斯庇尔被称为“行走中的卢梭”[10]。
之后,两院制和一院制此起彼伏,1795年宪法实行两院制,1799年宪法实行四院制,1814年宪章采用两院制,1830年宪章采用两院制,1848年宪法采用一院制,1852年宪法采用三院制。这恰恰反映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较量。1870年“9月4日革命”后,激进派和教权派之间的持续斗争使得两院制体制越来越巩固,并最终得到1875年宪法的确认。在整个第三共和期间,基本不再争论一院制和两院制问题。可以说,两院制至此在法国基本确立下来,经验主义的地位也相应得到提高。
四、政党制:从1791年勒沙贝利埃法到1901年结社自由法
政党制是现代西方宪政大厦的三根支柱之一,其状况相应地反映了宪政文明的成熟程度。结社自由是政党制的宪法基础,政党是结社的高级形式。托克维尔告诫我们:“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11]然而,法国大革命虽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却一直呈现出强烈的反党派意识,结社自由也长期受到漠视和侵犯,这突出体现在罗伯斯庇尔时期和拿破仑时期。
卢梭认为,“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别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12]。
制宪会议于1791年6月14日通过勒沙贝利埃法,“禁止各行各业的工人、承包工以及店铺主人等成立任何组织”[13]。制宪会议1791年9月29日法令禁止以集体名义举行请愿活动,只承认个人的请愿权,规定“任何社团、俱乐部和协会都不得拥有任何形式的政治存在”,“不得在任何借口下以集体的名义出现”[14]。
罗伯斯庇尔认为,派别政治构成权力分立,这会导致国家力量的削弱,而联合起来才是合情合理的。罗伯斯庇尔领导的雅各宾派先后无情地取缔了吉伦特派、忿激派、埃贝尔派和丹东派。对此,罗伯斯庇尔的解释是:“我曾经是佩蒂翁(1756~1794)的朋友,但他的真面目一经暴露,我就抛弃了他。我也曾经和罗兰(1734~1793)有过来往,但他一叛变我就揭露了他。丹东(1759~1794)要步他们的后尘,在我看来,他只能是祖国的敌人。”[15]
热月党结束雅各宾专政后,坚持这种反党派意识,并多次引起议会和督政府之间的宪法危机。
1799年雾月18日政变,推翻督政府,废除1795年宪法。拿破仑作为民族英雄、法兰西民族的拯救者,一贯以人民的代表自居,超越任何党派,直接操纵1799年宪法,在宪法颁布后还不忘搞一次全民公决予以追认。从1799年到1815年,拿破仑先后进行了四次全民公决,都获得了法国公民的绝对支持。随着战争的节节胜利,拿破仑也不断集权,于1804年成为共和国的皇帝,君临天下,革除政府的党派精神,甚至不惜动用刑法典。拿破仑年轻时受到卢梭的影响[16],自称“人民的国王”,曾说:“通过一个党派来统治国家,这样迟早将受到它的约束。我不愿意,我属于国民”;“我的原则为法兰西第一”;“我是法国人民的唯一代表。”[17]
然而在整个法国大革命期间,派别的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当理性主义发展到极致时,社会中的宽容精神就会消失,各个派别都自认为自己掌握的才是真理,都以人民的代表自居,都想确立唯我独尊的一元政治。可见,各个派别的反党派意识,只是反对其他派别;反党派意识越是激进的,其派性可能越强;反党派意识实际上就是反对多元政治。这种没有限制的理性主义思想和不讲分寸的反党派意识,不仅长期损害结社自由,而且可能给国家带来灾难。后来复辟的波旁王朝、七月王朝、第二共和时期,甚至第二帝国时期,这种反党派意识都未见明显的减弱。法国政治哲学家罗桑瓦龙认为,结社自由迟迟得不到法国立法确认和体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一种“公意政治文化”[18]的长期存在与影响,这种政治文化反对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中间团体。
1870年“9月4日革命”后,法国出现势均力敌的两派:教权派和激进派,斗争非常激烈且充满戏剧性。激进派领袖甘必大曾发出战斗式的警告:“教权主义,这就是敌人。”当然,两派的斗争都是围绕议会选举和席位在宪法范围内进行的。在“5月16日危机”中,麦克马洪总统虽偏袒教权派,但并未突破宪法体制,也没有违反宪法惯例。在1879年年初,参议院改选结果,政治格局发生逆转,全面有利于激进派,但事实上教权派和激进派两者的影响力并非差距很大。在此情况下,麦克马洪总统发表演说[19]:“决心忠实地执行宪法与维护共和制度”,“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不能变成政府体制的内容,并主动辞职,提前结束了自己的任期。在此过程中,身为总统的麦克马洪选择了妥协和让步,这一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试想如果尚有很大影响力的教权派仍然坚持殊死搏斗,结果会怎样?
后来,法国议会两院陆续通过关于首都、国歌、国旗、国庆日等法律,以及有关新闻自由的法律,有关市镇的法律,特别是1884年4月5日宪法性法律规定:“政府的共和国形式不得成为宪法修改法案的对象。”加上同时进行的公民教育制度改革,法国的共和制度得以不断巩固。在此期间,经验主义和共和精神如影随形,相辅相成。事实上,1901年《结社自由法》的起草和颁布,一直伴随着激进派和教权派的斗争,但结社自由随着经验主义的影响日益扩大并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后,最终实现了合法化。结社自由法“确立了个人主义的结社原则”[20],规定“人们可以不经批准、不事先申报而结社”。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被誉为“一项伟大的自由法律”。
如前所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彻底颠覆了神权政治,人权和民主获得了绝对的话语权和正当性。然而,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理性主义的影响,很多人物或者派别,以人民的名义,以民主的名义,以祖国的名义,宣称自己排他性地掌握了真理,结果导致启蒙运动所宣扬的人权和自由长期遭受限制。后来,随着经验主义的影响逐步扩大,法国社会中的妥协和宽容精神不断增加,反党派意识不断淡化,公民的结社自由逐渐得到承认和保障。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正是民众参与从压抑走向扩大的过程。人民有表达的自由,但直接民主又不大可行,这样,意见的表达与整合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
五、宪法理论:从卢梭到狄骥
卢梭认为:“哲学和经验的缺乏,使人只能觉察到目前的不便,至于其他的不便,人们只在它们出现的时候,才会想到加以纠正。尽管有最贤明的立法者尽了一切努力,政治状态总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几乎是一种偶然的产物。而且因为它开始就不健全,时间虽能使人发现它的缺乏而提出一些挽救办法,但永远不能补救组织本身的缺陷。人们只是继续不断地加以改善,其实它们应当像来喀古士在斯巴达所做的那样,首先扫清地面并抛弃一切陈旧的材料,以便重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厦。”[21]从中可以看出,卢梭对经验主义的不满,对理性主义的渴望。
1778年7月2日,终生贫困潦倒孤苦无助的卢梭死了,死在爱蒙农维尔;去世前,卢梭被马车撞到,又被恶狗践踏。然而,不久,卢梭又“复活”了。1781年,《安魂曲:让·雅克·卢梭的生命、传奇、对话集》出版,很快风靡巴黎,无论宫廷贵族,还是外国使节,还是社会名流,都纷纷订购;巴黎各剧院不断上演有关卢梭的戏剧;1786年图卢兹科学院和1789年法兰西科学院的悬赏征文题目都是“卢梭颂”;社会上盛传有关卢梭的种种神话,卢梭在法国的多处居所被奉为圣地,卢梭像、卢梭书、卢梭警句被置入神龛,供参观者膜拜。在卢梭之前,“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援引英国经验主义进入法国,且为法国上流知识分子所接收”[22]。而卢梭的复活使得卢梭成为法国知识分子的主流选择,大大强化了法国知识分子本来已经弱化的理性主义倾向。
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3],“人民永远不会出错”,“人民是绝对正确的”。第三等级以卢梭的“公意理论”打败了特权等级成立的国民议会,穆尼埃的“国王绝对否决权法案”和“两院制方案”遭到否决。1791年宪法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渡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议会内部出现反党派政治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了“群众走进议会,政治走向广场”的法兰西政治文化风格。
在卢梭的追随者中,恐怕罗伯斯庇尔最有资格在卢梭像前说:“当末日审判的号角吹响,看谁敢于对您说:‘他比我更像您,卢梭?’”1922年饶勒斯说,“罗伯斯庇尔是萨瓦教士的小兄弟”;1961年瓦尔特说,“罗伯斯庇尔承认他自己是《忏悔录》的精神产儿”;1968年汤普森说,“罗伯斯庇尔的国家教义是其他一切观念的基础,而这一点很显然来自于卢梭”[24]。罗伯斯庇尔一旦掌权就着手重新制定宪法,并亲自重写《人权宣言》,平等成了宣言的第一原则,宣布文明的最高目标是幸福而不是自由。
在1789年之后的近百年中,法国各派别经过“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残酷斗争后渐渐懂得妥协。也正是这个过程中,经孟德斯鸠、伏尔泰和狄德罗三代苦心经营的经验主义,在被卢梭理性主义超越后,又逐步恢复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托克维尔(1805~1859),另一位是创建实证主义哲学的孔德(1798~1857)。
狄骥(1859~1928)社会连带法学的直接思想渊源是法国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涂尔干(1858~1917)的社会学。孔德认为,哲学不应当回答世界本质的问题,只应当从经验所给予的材料出发并与科学结合起来。狄骥基于此坚持认为无须探讨国家和法律的本质。[25]涂尔干突出分工过程中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的关系。狄骥基于此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赖以存在的客观事实,每个人的行为都不得违反社会连带关系,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不存在尖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主张缓和阶级对抗,以保证社会有机体的均衡。
社会连带关系构成狄骥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狄骥分析国家问题和阐述宪法理论的主要工具。狄骥反对理性主义的法律观,力图建立一个完全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学体系。他认为,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实际上是某一意志强加于另一意志的权力,是一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法律观。而真正科学的法律观应该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来自于人们基于分工合作而产生的共同需求。
狄骥认为,“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国家起源的问题,而是政治权力正当性的问题”[26],不可能找到国家起源问题的答案,“国家建立在强制力的基础上,但这种强制力当其行使得合法时才是合法的”[27]。狄骥认为,卢梭依据“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原则,将政治权力发展到绝对权力,鼓吹个人的完全无限制的服从,这是无根据的假设,是未经证明且不可证明的假设,是一个诡辩;人本身不可能对主权的起源问题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不是借用产生主权的绝对权力,就是把主权本身加以神化来解决,都是非科学的,不合时宜的;“民主思想和神权思想同样也是虚幻的,而且人民的神权也并不比国王的神权有更多的现实意义”[28]。
狄骥作为宪法教授,其全部生涯都在波尔多大学度过。狄骥的著作被译成多种语言,其中《宪法论》是社会连带法学的代表作。社会连带法学对于传统法学基本观念的批判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并形成“波尔多学派”。“第三共和国的法学家们包括不少杰出人物,如埃斯曼(1848~1913)和奥里乌(1856~1929),但有两个人物鹤立鸡群,代表了思想的主要流向,他们就是莱昂·狄骥和雷蒙·卡雷·德·马尔贝格(1861~1935)”;“狄骥所演化的是孟德斯鸠的传统”[29]。这说明经验主义在法国已占半壁江山。孟德斯鸠曾经担任波尔多法院法官长达十年,两者似乎形成某种呼应。
如上所述,由伽桑狄发端借道英国通过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返回法国的经验主义,很大程度上诱发了法国大革命,“伏尔泰第一个提出,英国具有优越性”[30];孟德斯鸠对“英格兰政制”推崇备至。但自从卢梭“复活”后,经验主义在法国一直处于边缘化,直到第三共和才刚刚获得半壁江山。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共和毕竟以法国革命为基础,理性主义的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受到冲击,其优势只是不如以往明显罢了,但仍然保持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我们可以大胆地说,经验主义已经主导法国了。
六、第五共和宪法:经验主义主导地位的确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的沦陷显然刺激了法兰西人的民族主义情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尖锐对立,而法国位于西欧的十字路口,东边是苏联,西面是英美。在此背景下,理性主义再次左右法国,以法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左派,和以戴高乐(1890~1970)为代表的右派,泾渭分明,甚至水火不容。
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第四共和的制宪工作遭受数番磨难,历经两个制宪会议、两个宪法草案和两次全民公决。当时三种主要政治力量,都主张实行共和制,但政治分歧仍然很大。在第一个制宪议会中,左派占据了明显的优势,所起草的宪法草案坚持“议会中心主义”,实行一院制,遭到戴高乐的激烈反对和坚决抵制,结果在全民公决中被否决。在第二个制宪会议中,右派席位稍有增加,所起草宪法草案仍然坚持议会中心主义,只是稍作修改,改一院制为两院制,但上院权力有限;增设负责监督的宪法委员会,但几乎是形同虚设。[31]该宪法草案后经全民公决通过,称为“1946年宪法”。
在制宪过程中,由于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在制宪会议中获得绝对多数,1945年11月13日,制宪会议选举戴高乐为总理,而戴高乐当时不属于任何一个党派。戴高乐很快就难以忍受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并于1946年1月19日宣布辞职,并在1月20日表示,“排他性的党派制度又要复活了。我对此不赞成”。后来戴高乐还说:“我离开政府以后,大家闹得比我在的时候更加激烈”,“广大群众却陷入了忧愁”[32]。正如戴高乐所言,1946年宪法刚刚开始运作,宪法危机就出现了,背后的原因恐怕是左右意识形态的尖锐冲突,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法国理性主义的回潮。后来的宪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共和短短11年间,却频繁地更换了24届政府。
事实上,戴高乐也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总是以法兰西民族代表自居的戴高乐和法国基本上是同义词,讨厌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希望设置一个超越党派的实权总统。1946年戴高乐的“贝叶讲话”,明白地体现了戴高乐的上述思想。如果说法国共产党和雅各宾派相近的话,那么戴高乐就接近于拿破仑。戴高乐辞职后,隐退达12年,1958年“阿尔及利亚军事危机”发生,戴高乐才有机会东山再起。在1958年宪法生效前,戴高乐要求议会赋予其全权。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具有非常崇高且超越的地位,享有很大权力,却不用承担责任,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仲裁和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常运作,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条约遵守的保证人”。戴高乐担任总统期间,依据宪法频繁地启动全民公决,执意修改宪法,不断强化总统本已很强的政治地位,几乎成了未加冕的国王。事实上,正是在戴高乐1969年辞职后,法国宪法才开始走上稳健的发展道路,宪法权威逐渐取代个人权威,宽容妥协逐渐取代内战式的斗争,修补取代了构建。这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第一,宪法变迁模式。从1958年到2008年,第五共和宪法修改24次[33],平均每两年修改一次,而且呈现加快的趋势,1960年~1970年修改3次,1971年~1980年修改2次,1981年~1990年没有修正案通过,1991年~2000年修改10次,2001年~2008年修改9次,2008年分别在4月和7月修改两次,另外还有7次没有成功的修宪活动。[34]横向比较,法国宪法的变迁显然过于频繁;而纵向比较,曾经激情四射的法兰西人已经变得务实沉稳了,由过去轻易地推倒重来变得严守宪法体制满足于修修补补。恐怕也正是这个原因,2007年法国总统选举中,主张建立“第六共和”的罗雅尔失败,而主张通过修改宪法改革国家体制的萨科齐最终获胜。
第二,“左右共治”。所谓“左右共治”,就是作为国家元首的法国总统和作为政府首脑的法国总理分属于左派或右派。这一现象为法国所独有,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见下表)。
理性主义倾向于对未来制度的创制和构建,经验主义则倾向于对过去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左右共治”作为法国独特的政治现象和宪法现象,不仅是因为1958年宪法制度安排的缺陷,更是对法国政治传统的继承和运用。1873年出于一个荒诞的动机所确定的7年总统任期,在第三共和、第四共和、第五共和期间一直被采用。1877年“5月16日危机”的最终解决,体现了经验主义所要求的政治力量的充分博弈,这也是“左右共治”的最直接的前车之鉴。
第三,宪法委员会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源于拿破仑时期的“护宪元老院”,当时不过是个装饰品;正式出现于1946年宪法的宪法委员会,也形同虚设;在第五共和宪法中,宪法委员会作为政治工具,只是“一门针对议会的大炮”,以便限制议会的权力和作用。然而,历史的发展超出了设计者的初衷,这门“针对议会的大炮”,随着审查基准的扩大和提请主体的增加,慢慢转向了政府,通过监督政府和保障人权,才真正找到了自己赖以独立存在的宪法位置。宪法委员会职能的转变主要是由两个事件推动的:1971年结社自由案和1974年宪法修改。宪法委员会正是按照经验主义的思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裁决,最终找到了人权捍卫者的身份,并形成独树一帜的违宪审查模式。另外,法国行政法院和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也同样体现了经验主义的影响力。
第四,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欧洲,中央集权一向是法国的经典特征,这和理性主义所要求的国家主义有某种暗合之处。同样受到理性主义的影响,制宪会议为割断与旧制度的历史联系而采取相反的做法,于1790年12月至1791年1月通过一系列法令,确立了新的地方体制,全国分为83个省,省下设县,摧毁中央集权,实行地方分权。雅各宾专政时期和拿破仑统治时期又恢复中央集权。
第五共和时期,法国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采取渐进策略:从局部到整体,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从协商到立法,从法律层面到宪法层面。1963年成立的“领土整治及其区域行动代表处”,目的在于解决法国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所推行的协商方式,非常便于中央与地方的沟通,便于地方与地方的合作,便于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在密特朗(1916~1996)总统任期(1981年~1995年)内,法国陆续颁布了《有关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案》、《关于行使地方议员职务条件法》和《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得“领土整治及其区域行动代表处”发展成为大区和一级地方政权。2003年宪法性法律[35],确认“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大区获得宪法地位。这样,长期以来变动不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被彻底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
第五,半总统制。如前所述,1958年宪法抬高总统地位,压制议会地位,形成半总统半议会体制,简称“半总统制”。事实上,这种不平衡体制在戴高乐辞职后逐渐趋向于平衡:1974年修改宪法扩大了法律合宪性审查提请主体的范围;1995年修改宪法延长了议会会期;1996年修改宪法增加了议会立法事项;2000年修改宪法[36]缩短了总统任期,由7年改为5年。2008年修改宪法规定了总统只能连任一次,多方面增加了议会权力,允许总统到议会发表演讲,也允许议会对总统的演讲进行讨论。通过这次宪法修改,原本强势的总统权力有所削弱,原本受压制的议会获得了更多制约总统的筹码,总统和议会之间的权力由此得到进一步平衡,而且增加了二者的沟通和交流。萨科齐总统于2009年6月22日在凡尔赛宫发表演讲,法国上一次总统到议会的演讲是在1873年,两者相距136年。
结语
1789年后的第一个百年,巴黎人从亢奋到疲惫,外省人从盲从到厌倦,理性主义展现了狂风暴雨式的摧毁旧世界的威力,却无法造就平稳和谐的宪政秩序;色当战役打碎了法国人欧洲霸主的旧梦,也破除了法国人唯我独尊的虚妄;第二个百年中,多元力量的并存取代了国王贵族的二元格局,第二次产业革命带来思想的百家争鸣,共和主义逐渐站稳脚跟,经验主义在法国被广为接受。
不管英雄造时势还是时势造英雄,戴高乐的确是法国由君主制真正转向共和国的关键人物,经验主义也成为法国政治由近代化向现代化迈进的最重要的潜在力量。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国的国家集权传统与英美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神妙结合。坦率地说,1958年宪法的缺点和优点一样鲜明,如果20年前我们还津津乐道戴高乐宪法体制的创造性,那么我们今天更应关注的应是这部权力配置严重失衡的宪法的强大自我修复能力。经过各种力量的不断博弈和24次频繁的宪法修改,现在可以说,总统与议会比较平衡,中央与地方平等相处,“左右共治”很大程度得以避免,宪法委员会人权捍卫者地位得以确立。深受美国学者马尔库塞革命理论影响的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不过昙花一现。
早在20世纪30年代,胡适先生就敏锐洞悉了宪政建设的真谛:“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习惯。”[37]宪政也不是一个浮夸的、情绪高亢的浪漫话题,更不是一个由精英垄断的具有深奥玄机的抽象概念,它存在于人民的经验之中,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如果宪法不是被社会普遍地认知和内在地需要,如果宪法不能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和政治习惯,那么设计得再完美的宪法条款也终究逃不脱形同虚设的命运。相反,在经验主义指导下,即使残缺的宪法典也能变得越来越完备。显然,一个社会只有在沟通利益、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达致一种实质性的和谐状态。在打破旧世界方面,经验主义显然不如理性主义有威力,但要实现宽容、妥协、合作的宪政状态,经验主义的思路显然是更稳妥的选择。
注释
[1]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威,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央地财政权限配置与规范的宪法学研究(立项号:10YJA820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参见[德]奥特利弗德·赫费:《世界哲学简史》,张严、唐玉屏译,10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吕一民:《法国通史》,78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4]拉法耶特正是从美国那里搬来一句话:现在就发动一场起义,抵抗是神圣的使命。
[5][法]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120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6][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37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7][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114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8]韩大元:《外国宪法》,51~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钱端升:《法国的政府》,14~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18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罗伯斯庇尔公众场合的语言,频率最高的是这三个词:美德、主权、人民,在其精神发育史中,最大的功绩应归于卢梭;卢梭的美德就是罗伯斯庇尔选择的偶像,无论思想风格还是生活方式,没有一个革命领袖像罗伯斯庇尔这样,把自己与卢梭联系得这样机敏。”转引自鲁德:《罗伯斯庇尔:革命民主派的肖像》,95~9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39~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3]王养冲、王令愉:《法国大革命史》,142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
[14]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70页,台北,淑馨出版社,1993。
[15]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233页,台北,淑馨出版社,1993。
[16]1800年8月拿破仑在卢梭墓前说:“未来的事态将会表明,假如卢梭和我压根儿都没有在世间活过,也许会对世界的安宁更有好处。”
[17]郭华榕:《法国政治思想史》,452~4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18]罗桑瓦龙指出,鉴于卢梭的公意学说在这种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之称为公意政治文化。(Pierre Rosanvallon,le modele politique francais:la societe civile contre le jacobinisme de1789a nos jours,Paris,seuil,2004,p.28.)
[19]参见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4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0]乐启良:《近代法国结社观念》,222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2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1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2]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2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2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2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4]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18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25]参见孙文恺:《社会学法学》,9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6][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15页,沈阳,辽海出版社和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27][法]狄骥:《宪法论》第1卷,钱克新译,4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8][法]狄骥:《宪法论》(第1卷),钱克新译,46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9][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231~237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在法学上,狄骥代表均衡和有限政府的追求;马尔贝格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对议会的权力没有外部限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没有内在制约。”
[30][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7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31]宪法委员会在整个第四共和期间只进行过一次活动而且不是以裁决形式作出的。
[32]转引自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3]参见《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修改》(“Révisions constitutionnelles sous la Cinquième République”)http://fr.wikipedia.org/wiki/R%C3%A9visions_constitutionnelles_sous_la_Cinqui%C3%A8me_R%C3%A9。
[34]参见张莉:《法国宪法修改若干问题评析》,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2003年——2004年卷),4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5]参见张丽娟:《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的新发展——以2003年法国宪法改革为中心》,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6(6);参见《有关共和国地方分权的第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n°2003276du28mars2003relativeàl'organisation décentralisée de la République”)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601882&dateTexte=。
[36]参见《第五共和的宪法修改》(“Révisions constitutionnelles sous la Cinquième République”)http://fr.wikipedia.org/wiki/R%C3%A9visions_constitutionnelles_sous_la_Cinqui%C3%A8me_R%C3%A9publique。
[37]胡适:《一年半的回顾》,载《胡适文集》,卷3,3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