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劳动关系及收入:基于行为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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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证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能够满足其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解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低工资制度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最低工资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这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只有制定具有保障职能的最低工资标准,才能缓解分配不公、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必然具有强制性。

(3)最低工资具有宏观调节功能。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调节工资和物价的关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可以补偿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实际工资水平和购买力水平下降导致的损失;二是调解工资的总水平,最低工资的调解必然会推动地区、行业工资关系的平衡和调整,从而引起工资总水平的变化;三是调解和缓解就业压力,最低工资的调整可以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劳动力的流向。

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新西兰最早在1894年颁布了《劳资协调和仲裁法》,授权仲裁法庭通过裁定引起争端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解决产业纠纷,稳定劳资关系。最低工资制度产生后,其发展也如集体谈判制度一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是最低工资发展的黄金时期,世界各国纷纷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扩展,标准也进行经常性调整。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是最低工资发展的曲折阶段,这一时期世界经济由长期的繁荣逐渐进入衰退,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另外在当时对最低工资存有争议的理论界,许多学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破坏了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机制,导致了失业的加剧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所以这一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视程度下降,并纷纷下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度和幅度也呈缩小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复兴时期。经历了长期的萧条,世界经济逐渐复苏,理论界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有了新的认识,许多学者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存在不一定会降低就业率,尤其是在经济强势发展时,反而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高就业率。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国工资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便于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如美国、日本、法国、荷兰等;二是行业标准,即按照行业的划分,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标准调整的灵活度提高,且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的情况,如丹麦、芬兰、韩国、澳大利亚等;三是地区标准,即国家分地区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如美国、日本等;四是工种标准,即按照不同的工种来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英国、新西兰等,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使保障的范围更集中,且增强了灵活性。在实际中,各国可以采取多种最低工资模式,且就算只有一种最低工资模式,各国在推行的过程中采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