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合作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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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解合作并促进合作

一、“协作”与“合作”的区别

在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乃至一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叙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合作”一词得到了广泛使用,今天的人们特别热衷于谈论合作或使用“合作”一词来描绘他们正在开展的共同行动。但是,我们也发现,人们更多的是在“合作”一词的日常语义的意义上来使用它的,“合作”一词成了人们用来描述主体间关系以及行为状态的词语。在一些学科中,“合作”也被用来描述一定的群体及其活动的特征,具有对群体的实质性内涵加以描述的内涵。不过,很少看到人们把“合作”一词作为一个理论或学术概念来加以定义,关于“合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显得非常模糊。所以,在政治哲学的文献中,我们虽然经常性地看到“合作”这个词语,可是,当我们去寻找关于它的定义的时候,却变得非常困难。不过,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事实向我们表明,合作可以被作为群体的一种性质以及群体活动的内容来加以认识,或者说,合作正在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间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实质性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一词作为一个日常用语而存在的状况已经不再能够满足思想叙述以及学术探讨的需要了,它需要被提升为一种理论或学术概念。在管理学中,我们看到,已经展现出明显的“合作”词语概念化的趋向。在政治学中,“合作”这个词语概念化的要求也非常强烈。所以,在政治哲学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在理论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来探讨合作。

我们已经指出,如果把“合作”作为一个概念来看待的话,广义的合作概念可以用来指称人类群体活动的三种形态,即“互助”、“协作”和“合作”。互助是合作的低级形态,具有感性特征。或者说,人类群体的互助关系和互助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感性存在和基于感性的活动,而不是经过理性设计而建构起来的人际关系和行动模式,也不是在明确的和理性化的行动方案基础上所开展的活动。协作是较为高级的合作形态,可以说基本上都是经过理性设计和计算的,是经过理性设计而建构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生产关系或交往关系。因而,协作行动基本上都是有着明确的和经过理性化设计的方案做支持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协作关系及行动中包含着明显的工具理性特征。与互助、协作有所不同,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可以说是一种狭义的合作,或者说,它是作为广义合作概念中所包含的那样一种高级形态的群体关系及行动模式。就这种高级形态的合作而言,超越了互助与协作,也可以看成是从互助到协作的进化再一次实现了的飞跃,是合作进化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时出现的新的群体形态和共同行动模式。与互助相比,这种合作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与协作相比,这种合作是不包含或不从属于工具理性的,而是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的;就它是对协作的直接扬弃和超越而言,也可以说它包含工具理性的内容而又实现了对工具理性的超越,是人类较为高级的实践理性的现实表现。

当然,单从字面上看,“互助”与“合作”两个词语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然而,如果在“协作”与“合作”之间做出区分,就显得较为困难了。比如,我们在一些常用的辞书中,就看到在它们之间进行区别的困难。就汉语词典的两个版本的比较来看,《新华汉语词典》把合作解释为“二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某一任务”[1],而《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2]。至于协作,共同的解释是:“若干人或若干单位互相配合来完成任务”[3]。从这些解释中,我们基本上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别。同样,英文中带有“合作”、“协作”含义的词,如collaboration,cooperation等,都强调其“联合、伴同”之意(都有共同的前缀“co-”)。在阅读一些西方文献时,也许还可以在作者使用collaboration和cooperation的语境中去把握作者所指的是协作还是合作,然而,从中译著作来看,基本上是不对它们做区分的。这两个词一般都翻译成合作,也有人将它们都翻译成协作,翻译者随性所为的色彩较浓,以至于我们在中译文献中很难看到协作与合作之间的区别。当然,我们是没有理由批评翻译者的,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忽视了对合作的关注,学者们没有在这方面做深入的思考并对它们进行分别定义,以至于翻译者也无法理解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区别。从上述词典中的定义来看,如果“协作”与“合作”这两个词条是由同一个人来写的话,肯定遇到过很大的困扰,这些词条的作者显然是没有能力去驾驭这两个词语的。

总的来说,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理论都没有在“协作”与“合作”之间做出区分。这是因为,它们所关注的对象还主要是工业社会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而在工业社会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中,得到推崇的是协作而不是合作。或者说,工业社会是一个协作的时代而不是一个合作的时代,这决定了它们眼中所见的都只是协作而不是合作。当中译者把西方文献翻译过来的时候,翻译成合作其实是一个误会。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这两个词都翻译成协作,可能会使错误发生的概率降低,但也肯定存在着不妥当的问题,准确的翻译应当是在不同的环境和语境中去加以把握。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并没有建立起发达的专业化协作系统,群体活动往往是互助与协作的混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在生产领域中的分工往往受到权力意志的支配,随意性很大,专业上的考虑往往属于次要的方面。因而,严格的协作系统一直没有在中国生成。应当说,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是缺乏协作观念的,这决定了中国人甚至分不清互助与协作之间有什么区别。当然,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在协作系统建构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而中国这一时期的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关注中国社会自身的情况,而是把注意力放在对西方文献的复写上。在复写西方文献的时候,却又不知道西方社会的基本情况,所以,不理解协作与合作的差异也是非常正常的。由于存在着环境和语境上的这些差异,以至于我们看不到协作与合作之间的差别,更不用说在合作这个词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虚假的声言合作了。

尽管西方社会的学术语境是协作的时代,但是,从西方文献来看,学者们在使用collaboration与cooperation时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当群体行动发生在作业面上的时候,当群体行动的性质并不明确的时候,当群体行动的结构化程度较低的时候,学者们的描述倾向于使用collaboration;当学者们关注群体行动的体制、机制和组织方式时,当学者们在描述一种结构化程度较高的群体行动时,当学者们希望从整体上把握行动系统的性质时,往往会使用cooperation一词。一般说来,对于那些具有明显的工具理性色彩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学者们更乐意使用cooperation来加以描述,而对于工具理性色彩并不明显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则较多地使用collaboration来加以描述。比如,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经常使用的是collaboration一词,这是因为他所关注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而当他关注行为层面的问题时,则明确地使用cooperation一词。这说明,学者们在社会宏观视野中所看到的是collaboration,而在微观的组织方式和开展行动的过程中所看到的则是cooperation。总之,对于那些可以明确地定性为协作的活动,学者们使用的是cooperation;对于那些发生在作业面上的分工并不明确的行动,对于那些宏观制度层面的安排,因协作特征稍逊,学者们更倾向于使用collaboration。

就此而言,我们应当说英文中的cooperation的内容所指是较为明确的和清晰的,而collaboration的内容所指则较为模糊,类似于汉语词典中所说的那种“相互配合的行动”以及“旨在造就相互配合行动”的原则性规定。所以,collaboration所指的行动有可能包含着合作的内容,但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协作的时代中,这项内容尚未得到拓展。也许在未来的语言演进中,会随着合作社会的到来,许多合作方面的内容会被注入进去,但在当前,我们应当说collaboration这个词中所包含的合作内涵主要还是指一种互助形态。在宣传上,特别是在向国际社会做出宣示的时候,使用collaboration一词则是为了让听者获得更大的解释空间,那就是,你爱咋理解就咋理解。所以,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如果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也就不会轻易地相信一些西方领导人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合作”包含着真实的、清晰的和明确的内容,因为,他们在谈论collaboration的时候,并没有赋予它多少真实的内容。但是,如果他们使用了cooperation时,我们理解成他们其实是提出了准备开展某项共同行动的建议。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两个词在英文中的使用也是比较随意的,人们之所以乐意谈论合作,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时代越来越把要求合作的压力施与了人们,让人觉得谈论合作要比谈论斗争、竞争等更能与环境和语境相称一些。

工业社会中的生产性特征决定了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包含着协作,甚至可以说使协作成为工业社会中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的最为基本的行为模式。在工业社会的几乎所有领域发生的生产过程中,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的有效协调,都是通过协作而实现的。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生产性特征走向消退——其实,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已经呈现出了一种强劲的扬弃工业社会生产性特征的势头——人类活动的服务性特征日趋增强。这时,若把人们服务活动中的关系理解成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关系就显得很不合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迫使我们必须在“协作”与“合作”之间做出区分。因为,如果到了这个时候还不在“协作”与“合作”之间做出区分的话,就会使理论丧失解释功能。

可以想象,那种拥有了后工业社会服务特征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的协调是与生产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的协调有着根本区别的,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生产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生产的工艺流程、专业性分工体系的再组织等因素去加以协调的。也就是说,这种协调有着分工的前提,因为分工而有了对专业化司职的协调需要。一方面通过机械性的设置,另一方面通过规则的建立,同时,也通过指挥、控制权的应用,达到协调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是营造出了一个协作系统。服务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则不同,它使组织的存在根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可见,在服务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原先那种出于协调需要的机械性设置、规则以及基于职位和岗位的命令—服从机制等开始丧失其规范功能,以至于必须谋求其他的协调策略。

在20世纪中后期出现的这种服务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我们看到行动者的合作关系正在逐渐取代协作关系,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源于行动者的主观要求的,这就决定了规范合作关系和合作行动的制度安排与那种规范协作关系和协作行动的制度安排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合作关系和合作行动的制度安排需要更多地考虑人的需要、主观追求、道德素质等方面。无论这种制度安排以什么样的物化形式出现,都应当充分地反映出它是来自人的主观要求的,是通过合理的和合乎人的内在要求的物化方式去规划人的合作关系和引导人的合作行动的制度框架。

在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视角中所看到的合作实际上恰恰是“协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对合作的误解,是因为个人主义者要么是分不清合作与协作之间的差异,要么是有意识地把协作夸大为合作了。其实,合作与协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而协作则从属于个人的利益追求。合作在结果上必然导致合作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增益,但合作却并不将此作为目标,或者说,合作的目的就在于合作本身。协作虽然在结果上并不必然能够确保协作各方获益,但开展协作的人,一般说来,应大致计算一下“合作”是否有利,能否获益。所以,个人主义者或者在个人主义文化语境下所讲的“合作”,在真实形态上只是协作。

当历史走出个人主义文化语境并在总体性的视角中来认识社会和重新审视历史的时候,合作与协作的语义区别就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了。因为,个人主义眼中的共生世界是一个竞争性的共生世界,人们是在竞争的平面上共在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竞争,才催生了协作和彰显了协作的意义。如果说人们的互助是为了应付自然界的威胁,那么,人们的协作则主要是为了抵御竞争的压力,尽管协作在其他方面也显示出了人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的巨大优势。如果人们在竞争的世界中选择互助,不仅是无力的,而且是危险的,势必要使真诚渴望互助的人受到伤害。在竞争关系得以生成并已经普遍化的历史条件下,竞争行为趋向理性化,面对竞争压力,也只有同样理性化的协作才能够发挥作用。至于感性的互助,一旦遇到竞争行为就显得软弱无力了。所以,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

第一,协作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是具有单一性的。协作的发生或作为协作的准备,往往需要通过签约的形式去对协作做出规划和规定。

签约的要旨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参加者的义务已经经过协商、详细说明、得到同意。期望参加者做什么,参加者可能被号召去做什么,他们不做什么可能受到谴责——这些都预先得到了清楚的说明和限定。[4]

合作则不需要这种具体的事先说明和双方同意,或者说,合作所需要的说明和双方同意已经包含在合作行为发生之前的合作关系之中了。合作者往往是在不需要事先协商的情况下而展开合作,如果需要协商的话,也是在合作过程中出于优化合作关系和确立更佳的合作行动路径的目的而进行协商。合作者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不是因为对那些可能受到的他人谴责的恐惧,而是出于自我对合作价值的认识和理解。至于合作在一次性的行动中是否包含着明确的目的,合作行动的结果是否具有合目的性,都不是重要的事情。只要合作的方向是正确的,即使一次性行动的结果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目的性,这种合作也会继续下去。因而,合作是过程导向的和真正社会性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而不是从属于行动者个人目的的社会性活动或行动。在具体的一次性行动的目的显得不再重要的时候,合作也就成了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过程。虽然合作必然会达成一连串的结果,但与协作的那种具体的结果导向相比,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第二,协作的过程是一个“交换”过程。当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以协作的形式出现时,协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要求参加者双方——既不少也不多——履行他们各自的‘签约义务’。双方注意力被集于手边的任务——交付一定的商品,完成一定的工作,把一定的服务换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彼此的。他们相互的兴趣既不需要、也不被鼓励超过完成签约认可的任务”[5]。或者说,在协作的过程中,各自以自己所拥有的责任和义务去开展行动,行动者所能提供的因素无非是为了去与他人所提供的那些可以补足自己不足的因素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在实际上是否等值,是可以加以计算的,是可以在计价中去加以确定的,而且是可以事先就进行预测的。所以,在收获协作的成果时,往往是根据计价的测定而进行成果分配。因而,一次协作行动过程的结束,也就是交换过程的完成。合作则不从属于交换,合作过程也不是交换过程,合作者的合作并不根据对自己和相对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计算再去做出行为选择,而是更多地根据自己对地位平等的知觉而选择去与相对人开展合作行动。合作行动中的人在合作行动中所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不是去关注自己在合作过程所达到的收益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每一个合作行动者都不会把自己所拥有的和所能提供的那些因素作为交换的筹码,而是把自己所拥有的和能够提供的因素作为促进合作的资源。这种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他就越能够感受到自己在合作行动中的价值,并在这种价值得到的证实中去体验合作行动的意义。

第三,协作使人失去个体性而成为形式化的符号。尽管整个工业社会的制度以及社会生活和活动框架都是建立在原子化个人的基础上的,但是,存在于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的协作过程则让我们看到:

对于他们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一切来说,各自都只不过是交付的服务和商品的代理人或者运载者,或者操作者。他们都不是“个人的”。参加者不是个人,不是个体。如果需要,他们的义务也可以被其他人履行;如果正好是我履行了义务,仅仅是因为我签订了协议。我只不过是由协议的段节拼凑起来的合法模型。[6]

也就是说,个人在协作的过程中是被作为形式化的存在而对待的,是抽象的协作行动者而不是完整的人。由于每个参与到协作过程中的人都只是形式化的符号,因而,行动者并不拥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或者说,协作者已经不再是被作为人来看待,而是以一定的能力和技能的载体的形式出现的,也可能是因为他拥有协作行动得以展开的资源而参与到了协作行动过程中来。人的能力、技能和协作行动赖以展开的各种各样的资源,往往并不必然与某个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而是可以被替代者所获得和所拥有的。虽然每一个协作行动者都可以申辩说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个体性,但在协作行动的过程中,没有人会考虑参与到协作行动中来的人的个体性。行动者在共同行动中之所以能够开展协作,是因为参与到协作行动中来的每一个人都拥有能够满足与他一道开展协作行动的人所期望的条件。任何一个拥有了协作所需要的条件的人都会成为协作者,而一切参与到协作行动中来的人又都只是在成为拥有了这些条件的符号时,才成为对协作有意义的人。所以,协作无非是各种各样可以满足协作需要的“条件”的集中和汇合,虽然协作行动会表现为人的行动,人是协作行动中确定无疑的行动者,但是,一个人如果不具备协作所需要的条件,就不可能被纳入协作行动系统及其过程中来。合作不同于协作的地方就在于,它使人成为真正的行动者,只要人拥有了合作的愿望和要求,只要人在合作行动中愿意积极地开展行动,就可以进入合作系统中来,就能够在合作行动的过程中得到承认和肯定。由于合作行动者不是因为能力、技能以及所拥有的资源而被选定为合作者,而是因为来自他内心的合作愿望和要求而成为合作者,因而,在合作行动中,合作者首先是作为独立的、具有个体性的人而存在的。而合作者各自所拥有的那些有利于合作的条件,则是进入合作行动过程中来的一种次要的因素。

第四,协作服务于自我利益实现的需要。参与到协作系统和协作行动过程中来的人都是出于自我利益实现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他人利益增益的需要。对于协作行动而言,每个人的出现和在场都是“以其非个人的、签约的身份,参加者不必、通常也不对各自的幸福感兴趣;没有人被号召去关心签约中参加者的利益。参加合同是为了保证或者提高各自的福利。参加合同有一个明确目的,这个目的很坦率地讲是自私的”[7]。人们之所以愿意进入协作系统中去与他人一道开展协作行动,是出于个人利益追求的目的。一个人是否愿意与他人开展协作,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与他人开展协作,都取决于个人利益的谋划和计算,是出于自利的要求和自私的目的。虽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确定无疑地在协作行动中达成自己的利益追求目标,也不是在每一项协作行动中都能够使每一个行动者的自我利益追求得到实现,但是,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期望和利益追求的话,协作行动就不可能得以展开。协作行动原点上的这种出于自我利益追求和服务于自我利益实现的目的,决定了协作行动过程中的行动者都是自私的,以至于行动者在协作行动过程中的每一项行为选择都包含着自私的考量。当然,在结构化的协作系统中,每一个行动者都被安置在一定的职位和岗位上,有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行动者总会基于自私的考量去对职位和岗位上的责任、义务等进行解读,尽可能少地承担职位、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并尽可能多地得到收益。与协作相比,合作也会在结果上获得个人福利得到提高的效应,个人利益在没有先定追求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实现。但是,对于合作者来说,他在合作行动过程中却不是出于自利要求,更不会进行精确和精心的谋算。合作行动的过程是基于社会的网络结构开展起来的,合作行动本身就是合作关系通过个人行为去加以展现的过程。因而,对于合作系统以及合作行动过程的把握,需要超越“为我”还是“为他”的思维定式,任何根据“自利”或“利他”的思维习惯去理解合作的做法,都不可能获致合理的理解。我们指出合作具有“他在性”的特征,那是合作表现出来的一种客观的外在特征,而就合作本身而言,却不能因为它的“他在性”而指认其出于利他的目的。合作是人的共生共在形态,是合作的社会中应有的基本的行为模式和生活形态。所以,只有将合作放置在合作的社会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第五,协作关系从属于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调控而不受道德的制约。协作关系的生成和维系,协作行动的开展,都需要明确的规则来提供支持和给予保证,其中,法律是最具有基础性的和最具有典型性的规则。

对于协作行动而言,将签约所详细规定的内容与道德行为分离开来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对每一方来说,“履行义务的义务”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只有并且直到签约方同样遵守签约时,我才被迫遵守签约。我首先观察、详细检查和评价的是我的签约人的行为,而不是我自己的行为。我的签约人必须值得或者赢得我对义务的履行;至少他不能做“不值得的”任何事。“他没有尽自己的职责”是我所需要的免除自己义务的惟一理由。……解除我的责任是我的签约人的权利。[8]

事实上,在签约的背后,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即便法律没有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明确规定,那些对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的合同也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我与我的签约人都是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开展协作行动的,法律是我们之间建立起协作关系的平台和基础。因而,在法律的规定中也赋予了协作系统中的各方终止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权利。至于协作的继续与终止能否在道德判断中得到肯定的评价,是不需要去加以考虑的。合作则完全不同。我们相信,合作系统的建立,合作关系的生成,合作行动的开展,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在合作行动得以开展的时候,合作者的资格以及行为性质是首先需要满足道德审查和道德判断的,只是在道德判断中出现了争议的时候,才会诉诸法律。就对合作者的资格审查是在合作过程发生之前进行的而言,其实也是不需要法律介入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合作关系只不过是伦理关系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和另一种表述,合作者的行为是发生在道德制度的框架下的,合作行动的过程更多地得到道德因素的协调,也因此而拥有道德特征。所以,对于人们之间的合作而言,法律的规定仅仅发挥着辅助的功能。

第六,协作无论在表现形式上拥有多大的自由以及自主性,其实,在根本性质上都是被动的和“他治的”。在协作关系中,

我的义务是他治的,因此,经由委托人,我的签约行为,最后是我这个履行人对签约的虚构合同负责。……在签约关系上,我的义务受到了严格限制,被包括在了一组可以强迫执行的行为中。“这是我的义务”只是意味着“如果我没有履行义务,我就会受到惩罚”。义务的观念在这里有一种外在的含义,而不是一种内在的含义。没有附带的制裁就没有义务。此时,善行经常紧跟着对惩罚的恐惧,我最终所做的行为经常是衡量履行义务的不适与玩忽职守受到惩罚的麻烦之后做出的。这种情况更恶化了签约行为的他治特征。[9]

事实上,无论是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契约中,一切可以称得上合同条款的东西都渗透着约束和限制,协作关系本身就是建立在约束和限制的基础上的。作为契约关系保障的法律规定,也是以预设惩罚和制裁的方式来为协作关系和协作行为提供支持的。所以,在协作行动的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他治”的特征。每一个参与到协作行动中来的人,都直接地受到契约的约束和限制,而契约的约束和限制又是建立在法律的权威之下的,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合作恰恰相反。虽然在合作行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他治”的问题,或者说,在形式上也会经常性地表现出“他治”的特征,因为合作者也是在客观存在的条件下开展行动的,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因素,都会经常性地以一种客观性的力量作用于合作者,让合作者也处于“他治”的行动环境之中,但是,就合作行动的基本性质来看,“他治”并不构成基本特征,合作行动系统所呈现给我们的基本特征是“自治”的。在我们看来,合作关系中包含着自主性的内涵,合作行为是行动者自主性的体现,整个合作行动过程也都无非是自主性的实现。这种自主性是不被控制、不被强制的,是非标准化的,是合作行动者作为真正的行为主体而拥有的“自治”,也可以理解成一种基于道德的“自治”。

如果说协作行动有着可以认定为协作行动者共同拥有的目标,那么,这个共同目标是存在于协作行动者之外的,是外在于协作行动者却又必须经由协作才能达到的。尽管20世纪的管理学建议管理者们向行动系统中的每一个成员宣示目标,也形成了这样一种行动方案,那就是,通过“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方式去强化组织成员对协作行动目标的接受,但是,对于协作系统中的每一个行动者而言,行动系统(组织)的目标总是外在于他的,至多也只是他实现个人目标的桥梁和通道。所以,协作系统其实永远也不可能解决行动者个人目标与行动系统目标相分离的问题。对于合作系统以及合作行动过程而言,则不存在行动系统(组织)目标与行动者个人目标相分离的问题,反而是行动系统(组织)目标与行动者目标的高度统一。当我们指出合作本身就是合作者的目的时,实际上是说,虽然就具体的某项合作行动而言会有明确的和具体的目标,而对于持续展开的合作和普遍性的社会合作而言,则是合作社会中的一种生活形态,其实是没有具体目标的。也就是说,合作本身就是“关系”与“实质”、“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合作关系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可以与实质相分离的形式化的关系,合作行动过程本身就是合作的目的,建立起合作关系并开展合作行动本身,就是合作的结果。在这里,过程即结果。至于合作行动还会产生其他的副产品,那也是为了促进合作和服务于健康的合作生活的。

协作需要一系列限定条件:其一,协作体系必须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协作者的范围、协作的内容、协作的程序以及协作所应遵循的规范和规则等,都只有在得到明确界定的时候才有利于协作的顺利开展。其二,协作过程具有排除性。协作在对协作者的选择上往往是经过充分考虑的,其中,协作者是否具有协作共事的能力、有无遵守契约以及其他协作规则的诚信记录等,都需要在协作的实质性进展开始之前就被考虑过,即通过这种考虑而对协作者进行了选择和排除。其三,协作的目标不限于协作,或者说,协作的目标是对协作的扬弃。比如,协作可以把某种利益的获取作为协作的目标,也可以把在更大范围内的竞争力的增强作为协作的目标。在协作行动过程达成了一项目标而又没有新的具有吸引行动者的目标出现的情况下,协作系统必然会解体。与协作相比较,合作则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它不需要任何预先设定的限制条件,也不需要对任何事、任何人进行排除,而且,合作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是人之为人的标志。所以,合作就是目的。在我们所想象的合作社会中,合作就是人的生活,既是这个社会中基本的行动方式和行为模式,也是这个社会中基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模式。在这个社会中,人的其他活动都是出于建构合作关系和服务于合作行动的开展之目的的。总之,任何把合作定位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意义上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且,如果在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上去理解合作,所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合作,而是协作。

二、认识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工业社会是一个协作的社会,如上所说,在社会科学尚未在协作与合作之间做出区分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这种协作也称作“合作”。我们认为,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我们要求对协作与合作加以区分,正是为了迎接合作社会到来而做的一项理论准备工作。显然,在人类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前,所谓的合作(实际上是协作)是从属于工具性要求的,是为了或者说寄望于“回报”而开展的共同行动。“当人们在团体中与他人有一定的社会联系时,他们会更愿意合作”,尽管“似乎没有工具主义动机的迹象,但合作意愿的变化既可以反映对他人的道德责任感,也可以反映人们的一种信心,即相信与之共处一个社会关系的他人更可能对合作做出回报”[10]。其实,在整个工业社会中,即使在某项具体的协作行动的动机中没有工具性的意愿,那也不能说明这种共同行动不具有工具性,反而,那只能说明它是一种具有风险的行动。因为,协作模式决定了那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是在缺乏理性思考的情况下进入了协作系统和开展了协作的行动。

如果说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是理性的,那么,他就必然会使自己的行为选择与协作行动的工具性特征相一致。因为,在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人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结构中都弥漫着工具理性思维。实际上,工具理性思维已经成了人的心理结构和思维定式,每一个人在进入协作系统和开展协作行动的时候,都必然会把协作当作工具对待。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当我们说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意味着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到来,是对工业社会的扬弃和超越,其实是要指出后工业社会将会实现工具理性思维的根本性解构,意味着一种不受工具理性主导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行动方式将被确立起来,进而生成合作的社会。在合作社会中,合作关系就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性质;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还将建构起具有道德性质的合作制度。

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偏狭的种族观念是在农业社会中生成的,到了工业社会,这种偏狭的种族观念却成了民族自卫的意识形态工具,而且也是各种各样的民族冲突和国家间冲突的根源。当然,我们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所看到的是种族,而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所看到的则是民族,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是,这种区别仅仅是因为农业社会的种族观念产生在地域和血缘的基础上,工业化只不过使地域和血缘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解体了,使治理区域的范围扩大了,造成了种族融合,进而用民族代替了种族。实际上,工业社会中的民族与农业社会中的种族是有着传承关系的,可以说是在种族观念中滋生出了民族主义意识,并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巩固了起来。所以,在工业社会中,我们总能看到那种源远流长的对异族的防备心理,对他民族和他国家的防备设置,以至于协作首先是在稳定的区域中,而后是在相对封闭的系统中才能得以发生的。至于合作,只能是一种谵妄。当然,在工业社会中也存在着另一种力量,那就是资本的征服冲动和商品的市场开拓要求,亦即一种市场经济的无限膨胀要求,源源不断地生成着打破封闭的力量。

可是,我们看到,无论市场经济的征服力量有多大,无论出于资源掠夺和产品输出的殖民地开拓扩展到了多大的范围,源于种族观念的民族国家意识都不移不易地发挥着作用,制造出了许许多多非理性的冲突。根据达尔文物竞天择的逻辑而产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也将此视作社会进化的进程。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两条路径:一条是由种族观念嬗变而来的民族意识;另一条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开拓出来的市场经济发展逻辑。走在前一条道路上,导向封闭、排斥和冲突。而在谋求不致使自己因“物竞天择”而灭亡的冲动中,又会走向结盟,在结盟中建立起一种近乎互助的协作关系。走在后一条道路上,导向开放、竞争和排斥。在开放的环境中使自己变得渺小,在竞争的活动中总会担心自己的力量不足,在排斥的要求中又必须谋求伙伴并共同行动,也需要壮大自己的力量,因而,建立起协作系统,而开展协作行动又是唯一的道路。所以,工业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表现出了对协作的追求。总体看来,工业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民族国家间的竞争、经济体间的竞争以及个人间的竞争,都导向了协作,从而使这个社会表现出另一个面相——协作的社会。

我们说农业社会偏狭的种族观念中包含着排斥,这种排斥在工业社会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并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即生成了协作关系、协作行动和协作系统。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农业社会的这种偏狭的种族观念中还包含着另一方面的内容,那就是由于地域和血缘关系方面的原因而使人们成为熟人,因为是熟人而表现出了团结,并因为团结而获得了相互之间无私的经常性支援,出现了互助行为和生成了互助关系。在工业化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脱域化等方面的原因,由于陌生人社会的出现,使互助关系解体了,使互助行为受到了排斥。也就是说,作为合作的初级形态的互助失去了发生的条件(应当承认这个社会的地域性生活中依然经常性地出现互助行为)。但是,这说明农业社会偏狭的种族观念中实际上包含着“互助”和“排斥”这样两个方面,工业社会用竞争精神及其文化增强了种族观念中的排斥的一面,并因为这种排斥超出了地域而变化为冲突。

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设想去继承和改造种族观念中的另一面——互助的一面。当然,互助是感性的,而后工业社会将会使工业社会的陌生人社会特征延续下来,或者说,感性的互助在陌生人社会中不具有发生的条件。但是,假如种族观念中的互助能够得到理性的改造,就可以提升为合作。所以,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的任务就是,首先需要实现合作精神及其文化对竞争精神及其文化的替代。当合作精神及其文化成为主流时,种族观念中趋向于合作的因素就会浮现出来,对立和冲突的因素就会得到抑制。当然,在合作精神以及合作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时候,并不意味着竞争的消失,合作精神及其文化肯定是能够包容竞争行为的。不过,这种条件下的竞争行为并不是竞争精神及其文化的展现,反而是合作精神及其文化得以不断健全的动力,因而是从属于合作精神及其文化的,是合作精神及其文化在行为层面上的表现方式之一。

在社会哲学的思考中,学者们是通过把利益的特殊性与价值的普遍性区分开来去发现同一性的。哈贝马斯概括性地指出这一点:“利益格局变动不居,而一般的价值则始终适用于不同的语境。”根据这一认识,“只有那些被抽象和普及成为基本原则的价值,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内在发展,成为形式原则,并运用到一定的程序中;也只有它们才享有指导行为的力量:它们可以超越个别的语境,甚至于可以彻底渗透到一切生活领域当中,并用同一性观念来把握人的一生,甚至于把握社会群体的历史”[11]。虽然这种辩证分析的优势在实践上很难得到普遍承认,但是,它却在理论上表现出了很强的解释力。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根据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去对现实做出理论解释,大大地提升了形式合理性追求,从而使形式合理性追求摆脱了某些庸俗的特征,并获得了理想上的同一性内涵。作为工业社会的理论境界,这无疑达到了最高的程度。然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所提出的实践具体性要求却使抽象原则的普遍性以及基于这种普遍性的同一性追求日益显露出了不合时宜的状况。因为,普遍性的抽象形态不断地被具体性的色彩所印染,即使一些观念是人们所共有的,也会是具体的存在,它们不因更多的人拥有它而变成抽象的普遍性存在。比如,合作精神和理念将为全社会所共同拥有,但是,离开了具体的合作过程和合作行为,就无法理解和把握它。或者说,合作精神拒绝任何抽象地理解和把握它的企图,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无论达到多高的理论境界,也不适用于对合作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更不用说付诸实践了。合作精神和理念是始终存在于实践中的总体性存在,实践过程以及人的行为的具体性中都包含着合作精神,合作精神和理念是一个普遍性存在的事实,却不是抽象的,是不可以进行抽象把握的存在。

工业社会在道德上必然是失败的,因为,在这个社会中,通常被人们称为合作的协作仅仅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意义,而不是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当人类从工业社会的平台出发攀援而上的时候,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人们之间的合作从工具性行为提升为生活模式,造就出一种具有合作属性和特征的生活形态。一旦合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模式,整个社会在道德上也就会显现出成功,不仅人的行为变得道德化了,而且社会制度以及人的行为赖以发生的组织形式都实现了道德化。如果说协作是原子化社会中的基本行为模式,如果说协作是出于个人利益实现的需要而开展的行动,如果说协作行动过程只注重形式合理性,那么,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显性化的合作,则是生成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是因为人的共生共在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强烈了,是因为社会运行速度的加速化而使结构化的行动模式变得不再可能了,是因为外在于行动者的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就显现出了不能满足实践要求的僵化特征,以至于必须求助于行动者的内在道德规范。我们认为,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合作既是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基本的行为模式,更是一种生活形态。特别是就合作成为一种生活形态而言,必然会接受道德的规范。

我们看到,当代学者在思考合作时,更多地受到了私人领域合作(实际上是协作)假象的迷惑,以为私人领域中那些为了局部性的共同利益或暂时利益而开展的协作行动会在社会整体上也具有普遍意义,以为这种协作可以成为社会普遍合作的“种子”。其实,认识公共领域中的合作是不能遵循理解私人领域中协作现象的逻辑的,更不用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正在不断地消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和致力于造就一个领域融合的新社会。单就当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立的现实而言,也能够清楚地看到,私人领域中的协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是因为,私人领域中的协作无非是出于在更大范围内展开更激烈竞争的需要。如果公共领域中存在着合作而不是协作的话,那么,这种合作本身就应当是目的,而不应当是竞选、竞争等政治过程中的工具性协作,也不应是强化权威、效率等行政过程中的工具性协作。

在现实中,公共领域是一个开展政治活动和实施社会治理(管理)的领域。就公共领域生成的历史条件来看,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政治人的属性和资格,都应当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而不是把开展政治活动的资格授予少数人。在社会治理(管理)方面,除了政府之外,在社会中还广泛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能够承担或者已经承担起了社会治理职能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治理力量应当得到承认,它们的活动应当得到引导,进而,在逻辑上必然会走向合作治理。比较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就会发现,市场机制的客观表现会以合作性结果的形式出现,但是,形成市场机制的竞争行为又总是以破坏合作为起点的,以至于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看到的总是合作的愿望受到打击,从而不得不运用协作来代替合作。但是,如果确如米歇尔·鲍曼所说的那样,“市场的合作力量确实过弱,以至于无法确保人们采取可靠的符合道德的行为”[12],那么,在公共领域中,倡导合作、开展合作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虽然我们不主张从利益的角度去认识合作和思考合作,但是,如果把人的共生共在也理解成一种利益的话(事实上,它将是人的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的利益),那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人们之间的合作也许是一个正确的出发点。但是,决不应把合作仅仅看作由关于公共利益的理性意识所促成的,因为,人们之间的合作无论是发生在社会的层面上还是组织的层面上,都不能完全直接以人们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识为根据。如果认为合作需要得到人们的理性觉识来为之提供保证的话,那么,这种合作就只能存在于个人的行为中,是因为个人已经意识到了合作的价值和重要性,才去开展合作。这实际上是把合作寄托于个人的“经济人”意识的基础上的,其结果必然是把公共利益看作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会认为选择了合作行为去增益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使个人利益得到实现。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会看到,当个人在一次又一次的挫败中失去了对公共利益的信心时,合作也就失去了能够为其提供支持的力量。这个时候,为了使合作得以维系,就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强化人们的公共利益意识,甚至不惜运用欺骗性的宣传。而这些强化公共利益意识的做法在理性经济人面前又是无济于事的,所煽动起来的恰恰是一种非理性冲动。也许这种非理性冲动是有力的,但那只是一种爆发力,并不能为合作提供长久的支持,更不能保证合作的持续展开。所以,第一,理性的“经济人”不支持合作,不会选择合作行为;第二,非理性的力量可以被纳入合作行动中来,但它只能使合作变成偶然的、随机性的行为。这决定了任何一种试图把合作寄托于个人合作意识觉醒的做法都只能是空想,无论是让个人出于其自己的利益实现之要求而去开展合作,还是要求个人接受公共利益的理念去开展合作,都是不可行的。

从利益的角度去理解合作必然会陷入逻辑上的“反合作”结局,所以,我们看到,实践上的利益追求直接导致的往往是竞争甚至冲突,只是在能够得到外在设置规范的条件下,才能够被强行拉入协作的轨道。合作其实是根源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要求的,这种要求不可能在强制性的外在统治或管理行为中得到满足。只有从根本上消除人对人的依附和依赖,只有在社会治理中彻底抛弃惩罚和威胁的手段,才能为合作腾出地儿来。一切合作都是建立在人的地位平等和行为自由的基础上的,人们之间的任何不平等的等级关系,都只能造就压迫、奴役和统治。把持权力的人也可能会偶尔呼吁人们与他合作,实际上,他所说的合作,只不过是表达了要人们服从权力的要求,即希望在人们的自觉服从中降低权力的运行成本。也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所提出的合作要求其实只是盗用了合作的名义。

当然,合作中也会有权威,但是,这种产生和存在于合作中的权威与来自集权的权威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此,我们可以以当前计量时间的方式来做比喻:使用钟表来计量时间是当前通行的做法,现代人之所以有很强的时间观念,有赖于钟表的发明和广泛使用,这与农业社会中看着太阳定时间相比,有着质和量的不同。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钟表既是独立的也是整个计时体系中的一部分。在每一个地区,都会有一个中央时间发布机构,这个机构发布的时间被称作标准时间,因而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会要求每一个具有时间观念的人接受,却不是外在于人的强制性接受,而是出于本心的和从属于人的内在要求的接受,是自愿的接受,并通过这种接受安排自己的活动以及协调与他人间的活动。关于合作的权威,我们倾向于通过这一比喻来加以理解。

封闭是合作的最大障碍,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如果是一个封闭的单元,就不可能有合作的动机、动力,也找不到合适的途径。一切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都只有在开放的情况下才会有合作的需要,才会去寻找并发现合作的途径。在封闭的社会中,特别是当人的心灵也是封闭的时候,文化的差异性是合作的障碍。但是,在开放的社会中,特别是开放社会促使人的心灵走向了开放的时候,文化的差异性不仅不是合作的障碍,反而成了合作的动力。最起码,文化的差异性可以激发人们相互了解的热情,进而,在相互了解中发现需要合作的必要性和能够开展合作的途径。开放社会是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当社会还处在相对封闭的状态时,人们往往无法认识不同文化间在价值上的共同性,往往会根据文化的差异而断定价值上的不同。也正是由于没有发现“文化”与“文化中的价值”属于不同的范畴,才没有找到在不同文化之间谋求共识的途径,才造成了很多无谓的文化冲突。如果我们把文化与文化中的价值分开来看的话,就会发现,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价值,而这些共同的价值正是不同文化得以和谐共存的基础。同时,也正是这些共同价值,将使分属于不同文化群体的人相互信任和愿意合作。

合作的开放性基础即使在以往的历史阶段的合作行为中也可以得到证明。比如,在历史上,一些有着共同信仰的宗教群体中会存在较为普遍的合作行为。这些群体与异教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封闭的,但在这些群体内部,则有着较为开放的环境。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在上帝面前,每一个信徒的心灵都是高度开放的,通过上帝的中介,信徒之间有了较高的心灵开放水平。正是这种开放,使信徒们相互信任和合作。同样,不同的宗教群体之间的封闭性则使他们之间相互猜忌、敌视和冲突。所以,没有开放就没有信任,也就没有合作。由此看来,共同的信仰在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曾带来了一定社会区域或范围内的合作,尽管这种合作还是低级形式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非理性的合作。当人类进入较高级的历史阶段后,以共同信仰为前提的合作就失去了历史意义,这时,人们会在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之间发现共同的价值,并基于这种共同价值而开展合作。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共同信仰和共同文化已经不再是合作的必要前提了,而是包含在这些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中的共同价值,提出了合作的要求,并为合作提供不竭的动力。

一个充分开放的社会也就是合作的社会。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变得越来越开放,而且这种开放是在一切层面、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的全方位开放,因而,也会在一切层面、一切领域、一切方面提出合作的要求。在工业社会的前进轨迹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那就是社会变得日益开放。起初是贸易的杠杆撬开了传统社会的封闭之门,其后是人口流动和自由市场的迅速扩张打破了政治体制的分隔,从而踏上了开放之路。但是,就整个工业社会而言,其开放性尚未突破既有的框架,还没有能力消除封闭的影响,或者说,还无法打碎在社会相对封闭条件下所建立起来的制度、体制和行为模式。当然,与农业社会相比,工业社会已经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了,在政治上能够向民众开放,在经济上甚至可以打破民族国家的界限。但是,工业社会的这种开放是有条件的开放,是一种“半开放”,而不是全面的开放。所以,工业社会的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物化设置,都在承认开放的前提下维护封闭,并阻断了合作的道路。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的开放度迅速增强,它已经能够证明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全面开放的社会。如果说工业社会用社会的开放取代了人的心灵开放,甚至使人的心灵封闭了起来,那么后工业社会将会扫除一切阻碍人的心灵开放的因素,使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层面都展示出开放性的特征,从而为合作提供了充分的开放性基础。

人类社会的发展还呈现给我们另一个线索,那就是:农业社会的构成单元是家庭,工业社会的构成单元是组织。虽然工业社会的整个框架和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原子化个人的原点上的,但是,个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甚至可以说,个人并不是具有现实性的社会构成要素。这是因为,个人必须通过组织才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才能开展社会活动。所以说,只有组织,才是工业社会真正的构成单元,而不是近代个人主义所给出的那个谎言——个人是社会的构成单元。就社会的组织基础而言,开放的社会将是合作制组织得以产生的前提。其实,即便是从工业社会的个人主义视角去看,

作为开放社会的成员,他享有根据自己的判断同他人合作、共同实施项目、再次放弃并重新再来的自由。这种自由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封闭社会的“静止”和特有的社会结构已被超越,人际间基于社会出身、亲戚关系、性别和阶级之上的“人性”纽带对合作不再重要,人们只从在何地方及何种环境能最佳实现自己的目标这一客观角度选择生活的地点和环境。个体的流动性和社会关系的动力是充分挖掘人类合作潜力的必要前提。彼此陌生及身处异地的人可以为了共同的计划并在拥有对彼此有益能力的前提下走到一起,共同合作。[13]

当然,米歇尔·鲍曼在这里所谈论的合作还是协作,或者说是对协作的一种诗意表述。但是,当他与农业社会中的人们赖以开展活动的条件进行比较而去谈论那个被他说成是合作的协作时,也是把流动性、开放性作为前提条件开列出来的。而且,当他考虑到“共同的计划”时,实际上是认为协作过程需要通过组织的形式去展开。当然,以分工—协作为主线的组织是官僚制组织,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去思考合作行动的组织基础时,我们所构想的则是另一种组织形式——合作制组织。

我们知道,欧洲大陆有着源远流长的合作主义思想传统,但是,其思想家们基本上是立足于工业社会的框架去思考合作的问题的。虽然属于这一思想流派的学者所谈论的合作与分析主义所谈论的合作有所不同,但又不能完全认为他们所谈论的合作不包含分析主义所谈论的合作所具有的那种明晰的协作内涵。所以,欧洲大陆合作主义思想中的合作在内涵上是比较含混的。米歇尔·鲍曼在谈论合作时就典型地反映出这种思想上的含混性。当他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去思考合作的时候,其实给我们列出的是协作;当他思考合作的道德基础时,似乎又是在谈论合作;更多的时候,他所说的合作其实又是可以准确地判定为互助的。应当看到,在工业社会中,互助、合作也都是在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中经常出现的行为,但是,当我们对这三者做出了区分之后,则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工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协作行为模式。正是由于思想家们都没有清楚地看到互助、协作与合作间的区别,所以,他们的表述也往往是夹缠不清的。尽管如此,他们对合作的一些思考还是有启发或借鉴意义的。比如,米歇尔·鲍曼关于合作的开放性前提和道德基础的思考,就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意见。

在米歇尔·鲍曼看来:

只有进入了匿名的大型社会,人们在寻找合适的合作关系伙伴时才不会寻找那些只对特定人群遵循道德的人。人们将寻找那些有普遍道德立场、其道德兼顾其行为涉及的所有人的利益而非特定类型的群体利益的人。只有在这种根本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中,才会产生对普遍道德的需求,因为源自群体私利的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对群体成员自身来说也必定是冒险的。[14]

在这里,米歇尔·鲍曼所说的“普遍道德需求”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显然是不清楚的,我们甚至难以得到要领,至多也只能将其确定为不同于以往的那种仅存于既定群体或既定区域的道德规范。但是,就合作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这一点而言,米歇尔·鲍曼的观点是明确的。所以,如果说我们关于合作社会的构想需要首先从合作概念内涵所指的那些内容入手去进行思考的话,就会要求我们通过合作精神及其理念的确立去对抗当前一切破坏合作和扭曲合作的因素,特别是要破除权力支配过程的结构性基础。从实践的角度看,也“只有现代自由社会通过广泛促进跨界合作才使合作利益在和权力利益的抗争中赢得上风。合作的可能性越多,合作利益便越会最终战胜权力利益,因为着眼于和平的赢利机会从长远来看比起通过使用强制或暴力形式对‘政治租金’进行投机要有利得多”[15]。无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在一国内部,这都是走向合作社会必须首先解决的课题。那就是,在国际社会中需要用合作去对抗霸权,而在一国内部,则需要通过合作去消解权力支配的影响。

信息技术以及交通状况的改善为无障碍交往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使人们开展合作的物理制约因素大大地弱化。也就是说,信息技术使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日益强化的道德信念使人变得更加开诚布公,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增长也迫使人们需要更多地通过他人来实现自我的目标。因此,人们需要与他人合作行动,出于合作的需要去了解他人和被他人了解,而且,“当合作双方都意识到对方的需要时,它们之间将会建立起高度的信任。这一信任将使双方的关系得以继续”[16]。信任是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有信任就会有合作。虽然后工业化进程将是陌生人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匿名化的阶段,但是,有了信息技术的帮助,却可以在匿名情况下更加畅所欲言,更加开诚布公,从而制造出信任的氛围。

哈拉尔认为,信息技术就是合作的根据。他说:“工业时代引起了无情的冲突,因为物质资源是有限的,因而促进了一种‘零和比赛’——我赢你输。然而,如果分享正在占优势的社会信息技术,价值就会增加,就可以形成合作解决问题的‘正和比赛’——大家都赢。”哈拉尔甚至极其乐观地宣布,一个“合作的高潮”已经到来。[17]而且,在这种合作当中,是包含着竞争的。同时,竞争又是为了更好的合作,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体制”[18]。通过“这种合作与竞争的混合……形成一种独特的政治经济体制”。哈拉尔还特别指出,这种“独特的政治经济体制”不是理论上的设想,而是已经转化为现实的社会运动。他说:“令人吃惊的变化正在定型,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一种比较宽容的方式相互竞争,这种方式也包括彼此合作。”[19]

在我们看来,哈拉尔断言合作体制已经成为现实是一种过于浪漫的想象,如果把私人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合作行为看作“正在定型”的体制,显然是言过其实了。因为,正在出现的合作行为实际上还只是旧的体制中的一些补救性因素,而不是已经被结构化为体制的合作。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正是这些旧体制框架下的新生补救因素,却在不断地从内部改变旧的体制,使其性质发生变化。准确地说,这也是全球化、后工业化带来的一种新现象。正是因为全球化、后工业化对旧体制的冲击,使其运行不畅,从而出现了合作行为对其所做出的补充。但是,毕竟这种合作的行为正在量的意义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头,而且总有一天会突破旧体制的框架,伸出双臂去迎接合作社会的到来。也就是说,合作“完全可以被理解为显示某种更高级的理性前景,这种前景意味着几乎把注意力全部放在经济的物质方面的旧‘工业’领域的消亡”[20]

三、在历史转型中看合作

在当代社会,“合作”这个词语之所以得到了广泛使用,那是因为,即便是普通的社会实践者也能够清楚地看到:

为什么合作变得这么紧迫?组织面对的挑战似乎正在快速升级。影响组织增殖的全球性问题,包括恐怖主义者的威胁、破坏者造成的古代土地持续沙漠化、战争、饥荒、疾病、全球范围内国家得失意识的快速分裂——这些都点燃了仇恨,如果不加以重视,对相互联系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挑战最终会削弱世界范围内的生活质量。这些建立在一般世界思维上的、系统的、邪恶的问题阻止了人类各种福利的改善。商业团体必须与城市、乡村和州政府以及国家、跨国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进行合作,为解决这些问题引入足够的智力和财产资金——这就要求在各个层次上具有合作积极性。[21]

如果说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人们所面对的是自然界的压力,那么,在人类社会走进了一个较高级的发展阶段时,自然界的压力得到了缓解,而社会以及人的行为却引发了更多的危及人类生存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比原生的自然压力对人的生存的威胁更显剧烈。应当承认,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类使自然压力得到了大幅消解,而且在征服自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人们是这样看的。同时,人类也改造了社会,特别是用新的治理文明终结了等级制条件下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工业社会所取得的这些成就都证明了人类社会中的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模式是一项伟大成就。也就是说,协作行动模式的出现,即人类社会早期面对自然压力时的那种互助行动模式为协作行动模式所替代,已经构成了人类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志。但是,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却再一次陷入恐慌之中,原来在协作行动中消解了的自然压力却在自然的报复中重新归来,通过民族国家的方式而实现的封闭与开放间的平衡也受到了恐怖袭击的威胁,甚至被恐怖袭击所打破,在自由、平等理念下建立起来的制度却不断地纵容人对人的压制和贫富分化……这都说明,工业社会的协作模式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单以市场经济为例,我们也可以看到,近代早期的自由主义者曾经对它寄予了无限的社会调节功能之期望。但是,在19世纪后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已经打破了那种寄托于自由市场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美梦,“市场社会中由相互交换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交织而成的网络尚不足以使合作的行为方式同参与者的自利之间始终达到一致。相反,破坏性的激励诱因开始发挥作用,促使以自利为导向的人采取非社会性的以及不合作的行为”[22]。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人们似乎找到了一条在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不变的条件下的积极干预道路。但是,在经历了短暂的社会繁荣后,人们发现这条道路其实是走不通的,因而重新在“私有化”的名义下再造市场。可是,走过了仅仅30年的历程,就受到了“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的困扰。

在组织的意义上,我们经常使用“分工—协作”来描述其运行模式,而在市场经济的意义上,我们经常使用“竞争—协作”的表达式来描述市场运行模式。其实,两者是具有一致性的。市场所拥有的也是一种协作模式,金融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也恰恰是分工的结果和从属于协作之需要的。金融危机的出现既是分工出了问题,也是市场协作模式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谁还会怀疑人类需要一种合作模式去替代协作模式呢?

我们承认,在工业社会中,

随着劳动、专业知识和职能……精确分工的到来,几乎每一种事业都需要很多人来从事,每个人都仅仅完成整个任务中很少的一部分;实际上,卷入的人的数量如此之多,因此没有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令人信服地主张……最终结果的“著作权”。[23]

到了后工业社会,这种情况显然还会进一步得到增强,以至于希望达到的任何一项结果都不可能是由一人独力完成的。而且,在达到某一结果或成果的责任和贡献方面,也会出现计量的困难。因而,以往人类行为的结果导向在个体层面上也将会更多地为过程导向所替换。在这个时候,人们在达成某种结果或成果中的行为表现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人们如何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如何在达成结果或成果的过程中对待自己的责任,都是关注的中心。

在结果导向中,人们着重思考的是责任和成果的归属,人们在达成结果的过程中的表现都属于工具性的范畴。因而,关于过程中所有责任实现的设置,也都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在过程导向中,人们所着重关注的则是过程本身,从而使人们更多地思考这个过程中的关系和行为的状况。尽管一切过程都会被导向某个结果,但人们并不刻意关注结果。如果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从结果导向向过程导向的转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人的关注重心会被聚焦到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的过程中来。那样的话,韦伯所看到的那种“工具—目的”思维也就会得到扬弃。作为这场社会运动的结果,群体活动和共同行动过程中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普遍思考的主题。

近代社会的发展造就了这样一种生存状态,

我们一生的工作被分成了许多细小的任务,每一种任务都在不同地点、不同人群和不同时间被完成。我们在每一种环境中的存在正如工作本身一样被碎片化了。在每一种情境中,我们都仅仅以“角色”的面目出现,是我们所扮演的很多角色中的一种。[24]

社会使自然意义上的个体瓦解了,我们作为个人的完整的整体性已经无法由个人自己来获得和维护。表面上看来,我们还是一个人,而在实际上,我们只不过是一系列社会碎片的组合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整体性的恢复也不是自己所能做到的。因为,个人对自己是没有能力做什么的,个人只有在他人(而且不是固定的、唯一的他人)身上才能获得和维护自身的整体性。事实上,唯有在与他人的合作中才能获得和维护自己的整体性。

总之,在社会排斥合作和抽空了合作得以发生的全部基础的情况下,个人也就只是碎片化的存在物。只有当我们的社会支持合作和能够为合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时,才会使我们个人的整体性得到恢复。虽然我们反对从个人的角度去思考合作,但是,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是直接从工业社会所取得的文明成就开始起步的,那么,我们还是承认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根源于个人生存与发展的要求这样一种理解。在这种理解中,也会导向一种积极的态度,那就是,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个体的人的碎片化是一个我们必须接受的社会性现实。既然我们无法避免社会的发展把我们碎片化了,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一条在他人那里追寻自我整体性存在的路径,而这条路径就是合作。虽然全球化、后工业化并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而启动了它的行程,但是,我们揭示出这一逻辑却是必要的。因为,当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得到所有受到工业社会文化熏染的人的赞同。

也就是说,在个人主义的逻辑中,如果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去追求理论的彻底性,也是能够看到走向合作社会的必然性的。首先,个人主义是不能赞同人的碎片化的,个人主义也渴望人作为人的完整性;其次,个人主义在理论的彻底性中也会发现,通过个人的努力是不可能维护和保持个人的完整性的,个人也必须在他人那里去获得个人的完整性得以维持的所有因素。所以,走向合作的社会也应当是一切个人主义理论具有彻底性的唯一结论。这样一来,我们也就看到,在走向合作的社会这一问题上,其实是没有理论障碍的,更不用说现实的历史运动已经向我们展示了走向合作社会的必然性。如果说还会有人对我们关于合作的构想提出质疑的话,那么,它可能不是一个学者,或者说,它只是对什么理论都不理解的伪学者。

随着后工业化进程走向更深的地段,我们会越来越清晰地看到,合作正在成为人们无法逃避的责任,生存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唯有在与他人的合作中才能发现自我及其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社会中,合作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生活形态,当人们处于合作关系中并自主地以合作行为应答这种关系时,就如鱼畅游在水中而没有感受到水的阻力一样。反之,处于合作关系中做出不合作的行为选择时,才会感受到某种外在于他们的权威性力量,才会把这种权威力量感受为“负担”。应当看到,合作是出于人的社会依存性的需要。因而,一个社会也只有通过制度安排而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人们之间才会把相互间的合作作为他们的生活内容的基本构成部分来看待。所以,我们当前的工作应当是,首先从理论上对合作加以探讨,从中发现社会的依存性对合作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并发现什么样的合作能够助益于社会的依存性?也就是说,增强社会依存性的制度安排并不是一种任意的主观建构。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在前工业社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然的依存可以看作一种绝对性的经验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一历史时期中,虽然应对自然威胁的需要对人们之间的社会依存提出了要求,而在常态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自给自足却是人们乐于接受的行为取向。与此不同,工业社会的族阈共同体在实质上是工具性的,这是人们相互以他人为工具而组合成的共同体,人们是把共同体作为工具而加以利用的。同样,在共同体之间,也可以看到它们所持的是相互利用的态度,并建立起了相互利用的体系和体制。所以,总体而言,工业社会的族阈共同体无非是一种工具性的共同体。工具共同体虽然增强了人的个体意识,却以形式的统一性去排挤人的差异性。差异性让你知道,你是不同于他人的人,你有着属于自己的个体意识。同时,在排斥了差异性的过程中所谋求的形式统一性却又强化了你与他人的一致性,让你成为与他人一样的自利追求者。在经济生活中,你们都是自利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可能的实现;在政治生活中,你们都是公民,你们的阶级出身和身份归属都很少甚至根本不在政治游戏中得到承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虽然强调公平、公正的问题,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管理行为中,你只是作为形式化的符号而存在的。

也就是说,尽管工具共同体并不能完全抹杀人们之间的差异,而制度安排和社会过程却把人纳入同一性追求之中,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着的差异,却总是被看作共同体中的消极因素。基于这种认识而生发出的形式同一性追求则把任何一项能够消除差异的进展都说成是共同体的进步,认为是走向文明的步骤,以至于社会被“单向度化”了,人也被“单面化”了。尽管工业社会出现了无数证明人的个体性的“奇文”,最终却导向了让共同体压抑人的个体性的方向。虽然共同体在性质上是工具性的,但使用这一工具的主体却失去了作为人的主体性。鉴于这些教训,对合作的探讨应当是服务于扬弃工具共同体和建构合作共同体的目标的。合作共同体应当与工具共同体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它应当努力恢复人作为合作主体的主体性。当每一个合作者都获得和拥有了这种主体性的时候,也就是作为个体的人的完整性的实现。这个时候,个体的人完全成了道德主体,他的主体性使他忘记对自我的关照,仅仅把自己看作合作行动者。所以,这也是主体消失了的一种境界,每一个行动者都会在行动过程中显现出主动性,却不是以主体的形式出现的,而是把主体意识消融在行动过程中的行动者。

合作会有形式上的各种表现和特征,但任何形式方面的因素都必然是服务于合作的。合作的形式不仅不会压抑人们自由自主的合作,反而会增强合作行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合作的形式不仅不会努力消除人们之间的差异,反而会促进合作行动者间的差异互补。所以说,当合作是工具性的和以协作的形式出现的时候,是嵌入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因素。随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工具性特征的消除,合作本身就构成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甚至是这些关系中最实质的部分。因而,合作行为以合作关系为基础,体现着合作关系的内容和实质。其实,社会本身就应当是合作的,

一种在与他人他物的联系时驾驭自身行为的固定程式;凭借着它们,在众多个人的欲求和行动彼此交错把捉的同时,规则、自动机制和程序随即也开始产生作用,我们把这些叫作“社会的”,以区别于有机—自然的法则。[25]

历史足迹中的人类之所以处于冲突之中,主要是因为个人的欲求扭曲了社会,把社会作为人的欲求实现的手段了。在人类社会的低级阶段,这种扭曲掩盖了社会所应具有的合作本性。然而,当人类文明达到较高的程度时,对社会的重新认识就在于发现其合作本性。

当然,人的合作本性并不是先定的,而是在“进化”中获得的,是人类文明化的结果。就如诺贝特·埃利亚斯所揭示的:

在人的行为驾驭方面,天性反射机制的松动本身乃是漫长的自然进化史过程的结果。但因为有了这种松动,便产生了人类共存中的种种并非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前定的过程和转变;因为有了这种松动,诸社会集体和那些身处其中的单个人,便拥有了一种并非自然进化史的历史。在自然的普遍的休戚相关中,社会集体和单个个人构成的是一个性质独特的自律的连续体。[26]

进一步说,人的个性不仅不是社会的对立形态,相反,恰恰是属于社会的。

单个人可塑的心理功能,唯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经受漫长而艰难的精雕细琢后,他的行为驾驭才可获致那种与众不同的形态性质,那种能标示出人类特有的个体性的形态性质。唯有通过社会的塑造,个人才在一定的带有社会特征的性格框架中形成那些使他不同于自身社会所有其他成员的性格特征和行为方式。社会不光产生一致化和类型化,也还产生个体化。不同群体和阶层中的成员所经受的不同程度的个体化就足以清楚地表明这一点。一个集体的,或该集体内部某个阶层的功能构造分化得越厉害,单个个人的那些在其规定下长大成人的心理形态性质就越是泾渭分明。但不管这种个体化的程度多么互不相同,在那些成长并生存于社会中的个人身上,肯定不存在[自身]个体化的零点。不论其程度高低,所有已知的人类集体中的人,他们无一例外地是个体性的,这就是说,他们在其行为驾驭的形态性质和设定上是彼此有别的;他们无一例外地是由社会规定的,这就是说,他们心理自我驾驭的方式受到属于某个职能体系的某些职能的塑造和制约,受到某种与他人共同相处的特定形式的塑造和制约——这种共同相处的特定形式也同样制约着和塑造着他人。[27]

在很大程度上,人的个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恰恰是合作的前提。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在社会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的个性,才会发现人的个性中所包含的合作潜质,才不至于将其看作冲突的根源。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埃利亚斯的深刻见解是非历史性的。因为,在工业社会中,社会扼杀个性的一面表现得极其突出,工业社会的制度和生活模式客观上把人一致化和类型化在固定的“格”中,因而,也就阻断了社会性合作关系生长的路径,以至于社会陷入冲突之中。结果,为了中止和改变这一点的进一步努力,也只能是去寻求解决冲突的技术性方案了。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陷入了“冲突”与“冲突的调解”的恶性循环之中了。我们指出社会以及人的合作本性,或者说,我们指出人类向合作社会的迈进,只在于揭示这样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它在社会的整体进化中必将消除一切基于个人追求而开展行动的社会环境。事实上,“与人际关系网整体中个体的目的和愿望的多样性相比,尤其是与个体的行动和目的的历经数代而延续不断的交织状态相比,单个人的远见和计划总是某种极其有限的东西”[28]。我们深信个人能力的有限性,我们把对合作社会的构想作为一种意见呈现给这个变动的社会,也同样是为了表明我们对未来抱有必然如此的信念。

对个人主义理论视角的扬弃并不意味着走向相反的方向,也就是说,并不是要用“利他”来代替“利己”,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转变成利他主义者。福克斯和米勒担心,“他在性”与“差异性”会导致社会碎片化的扩展,他们说:

如果一个人的他性和差异是值得欢迎的,那随之而来的恰恰是根本上属于他者的身份的那些方面将得到重视,而相同的方面则会被忽视或被看不起。他性的扩散意味着社会的碎片化在延续和膨胀。[29]

也就是说,表现在个人主义的利己原则中的悖论,也同样会出现在利他原则之中。不仅是因为利他原则会导向对外在性规则的强调,会做出更加严厉的制度安排,而是因为利他原则也会走向对同一性的追求,会为利他的行为制定标准,以求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利他的。进而,还会对利他行为做出量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而决定奖惩。这说明,在工业社会的基本框架不变的条件下,对“他在性”的追求也同对“个性化”的追求一样,都不可能避免社会同一化的个人碎片化。

在工业社会框架和现代性的社会运行机制中,对“他在性”和“差异性”的尊重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碎片化。但是,如果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从根本上把处于竞争中的“他者”挽救了出来,使他转化成为合作的他者,那么,情况将会完全不同。这个时候,“他在性”和“差异性”不仅不会导致进一步的社会以及人的碎片化,反而会成为社会合作的前提。那样的话,就会使社会成为人们聚合起来开展合作的框架,而人则会在合作中发现完整的自我。就此而言,福克斯和米勒对后现代治理的刻画也许对合作过程是有启发意义的,他们说:

我们既没有根据一种密谋理论——所有的明显都知道他们在哪里——来宣称,也没有根据它来思考他们正在做的事情以及他们在哪些方面适合某一主要计划。[30]

一句话,合作中的他者既不需要考虑利己还是利他的问题,也不需要在行动之前去精心策划和计算。

我们认为,合作是一个熔炉,它把破碎的重新熔铸而不是焊接,被工业社会碎片化了的人将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重新恢复其整体性。由于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在熔铸这些碎片的过程中也使其淬化,所以,当人重获整体性的时候,已经不再是被工业社会打碎前的那种整体性了,而是后工业社会创构出的总体性。后工业社会是合作的社会,合作的社会是这个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生共在。工业社会由于把社会打碎成个体和把人打碎成角色,使社会成了个体的人存在的空间,使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在社会中同时扮演多重角色。后工业社会由于熔铸出人的总体性,因而把社会重新还给人,不仅使社会成为人存在于其中的空间,而且社会本身就是人的存在形态。在这个社会中,人处在流动之中,人的角色处在变动之中,每一个人都根据合作的需要去做出行为选择,同时也在合作中发现自己的价值。


注释

[1] 《新华汉语词典》,3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 《现代汉语词典》,5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3] 同上书,1440页。

[4]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6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5]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67页。

[6] 同上书,67~68页。

[7]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68页。

[8]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68页。

[9]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68页。

[10] [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编:《组织中的信任》,13页。

[11]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166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2] [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2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3] [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470页。

[14] [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601页。

[15] [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601页。

[16] [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编:《组织中的信任》,76页。

[17] 参见[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67页。

[18] [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66页。

[19] 同上书,68页。

[20] 同上书,69页。

[21] [美]迈克尔·贝尔雷等:《超越团队——构建合作型组织的十大原则》,前言,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2] [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26~27页。

[23]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21页。

[24] [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21~22页。

[25]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49页。

[26] 同上书,50页。

[27]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71页。

[28] 同上书,74页。

[29] [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59页。

[30] [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