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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资源环境价值的认识
资源环境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包括天然性、有限性与稀缺性、生态性和区域性等。经济属性包括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以货币计量和具有可收益性等。法律属性包括资源资产产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交易等。资源环境价值是生态资源环境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的体现,是资源环境的直接价值,也即为人类提供的资源环境产品价值。实现区际生态补偿的基础首先即在于资源环境的价值,这是因为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都曾存在过资源环境“无价”(即不存在价值)的观点。随后产生的资源环境危机促使人们重新认识资源环境的价值问题。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意味着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价值,把对资源环境的使用从“无价”转变为“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