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的确立
本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围绕CISG的损害赔偿规则展开。而CISG的损害赔偿基本规则见于第74~77条。
CISG第45条第1款b项和第61条第1款b项分别规定,在卖方或买方不履行CISG项下的任何义务时,合同对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第74~77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由于履行合同是CISG明确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义务,所以第74~77条可以调整违反CISG所规定的义务以及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注:例如,在德国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卖方未通知买方其正在按照第71条第3款的规定中止履约本身就是对CISG的违反,判决买方有权因此获得损害赔偿。参见CLOUT51,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初级法院,1991年1月31日。)诚如有些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这些损害赔偿规定是详尽的,排除了诉诸国内法的可能性。(注:例如,CLOUT345,德国海尔布隆地方法院,1997年9月15日。)
第74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第75、76条分别规定的是,在受损害方宣告合同无效后,有替代交易和没有替代交易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第77条则规定了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同时,第75、76条明确规定受损害方可以在依据第75、76条主张损害赔偿以外再根据第74条规定取得额外的损害赔偿,而在有权根据第75、76条的规定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受损害方也可以选择根据第74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注:不仅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在有其他条款可以援引时,受损害方有时也直接援引第74条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支持。例如,CLOUT427,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4月28日。)可以说,第74条是整个CISG损害赔偿规则的基础规则,其适用也是最灵活的。
作为受损害方在违约方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与其他救济手段相协调。本章拟对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试作探讨,并进而阐述损害赔偿确立的实体和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