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对象、方法与任务[1]
科学的伦理学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科学。从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来看,伦理学的研究总是同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
当前,我国人民正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努力奋斗。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基础;而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的建设,不但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能保证它的正确方向。两个文明的建设,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会影响、妨碍以至损害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这就是说,当我们说到社会主义的特征、本质或基本特点时,除了强调剥削阶级制度的被推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之外,还要看是否已经具有了相应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如果忽视了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就会陷入一种片面性,甚至使人们仅仅限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就会失去理想和目标,失去精神的动力和战斗的意志,也就不能抵制各种腐化因素的侵袭,甚至有可能迷失方向,走上畸形发展的邪路。
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总的要求下,加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对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对于促进我国的四个现代化的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和开放促使了物质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也使长时期以来沿袭的许多不适应现实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锐意革新、勇于开拓、奋发图强、献身祖国、富于理想、强调公平、注重自我等思想,正在形成新的潮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因此,依据当前社会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创造性地研究、分析我国伦理道德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就具有更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伦理学的对象
一般来说,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或者说,伦理学是以道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科学。在人类的知识宝库中,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有着悠久历史的科学。人类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完善自身、完善他人和完善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在人和人之间逐渐形成的习俗、规范的基础上,产生了对人的这些关系的思考,从而形成了道德观念和道德认识,并发展为较系统的伦理思想,进而产生了伦理学。
(一)人类道德思考的发展与伦理学的产生
自从人猿揖别、形成人类社会以来,虽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早已形成(从萌芽状态的习俗到原始社会后期的规范),但抽象层次的伦理思考则是较晚才出现的事情。一般来说,人们对道德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是从奴隶社会开始的。剩余劳动的出现使人类从原始的无阶级的社会进入了阶级对抗的所谓文明社会。一方面,由于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在人与人之间逐步形成了许多“应当”和“不应当”的规则,指导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们的行为。与此同时,这些规则又被人们所思考,作为当时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成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在中国,人们的道德思考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时期。从商朝出土的甲骨文中已经有了“德”字。当时,“德”的意义比较广泛,似乎还没有从当时的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西周初期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已明确地包含着按照当时的规范去行事而有所得的意思。在中国最早的典籍中,“道”表示事物运动和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的认识、践履而后有所得。中国的训诂学家依据中国文字的特点,指出音和义的内在联系,认为“训诂之旨,本于声音”,并指出汉字是“义以音生,字从音造”,因而认为从“德”的声音可以了解它的原始意义。东汉时的刘熙对“德”的解释是:“德者,得也,得事宜也。”意思是说,“得”就是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合适,使自己和他人都有所得。许慎更明确地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也就是说,“德”就是一个人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时,一方面能够“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这就是“内得于己”;另一方面又能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这就是“外得于人”。这些解释说明,从词源的意义上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当人们自觉地意识到人和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对人、对己双方都有所“得”的时候,人们就开始有了关于道德的思考,即对人我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反思。从中国古代的有关典籍来看,道德二字连用,成为一个概念,始于春秋战国时的《管子》、《庄子》、《荀子》诸书。荀况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注:《荀子·劝学》。)荀况不但将道和德连用,而且赋予了它较为确定的意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为了在人和人的相处中,能够使人我之间互有所“得”,以维护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古代,对道德问题的思考是许多思想家所特别关心的。远在公元前6世纪的孔丘,在他的《论语》一书中,集中论述了在当时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道德范畴、道德原则和各种行为规范,《论语》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本规范伦理学著作。从中国的词源含义来看,“伦”本意是辈、类的意思,“理”是条理、道理的意思。伦理二字连用,最早见于战国至秦汉之际的《礼记·乐记》,其中说:“乐者,通伦理者也。”在这里,“伦理”已经具有道德的理论的意思。
在希腊,从词源上来看,早在荷马史诗之《伊利亚特》中,已经出现了ethǒs一词。开始,这个词只是表示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以后,意义扩大,还包括了这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其所形成的风俗习惯,这说明,古希腊人也在很早以前就对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思考。公元前5世纪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特别注意对善的考察,甚至专门以青年的道德教育作为他们的道德思考的主要内容。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士多德,把ethǒs的意义加以扩大和改造,先构建了一个形容词ethicos(伦理的),以后又构建了一门新的科学ethika即伦理学。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代表着古希腊思想家伦理思考的最卓越的成就。正像孔丘在中国一样,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创建了完整的规范伦理学。
自亚里士多德以后,在西方,伦理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受到思想家们的特别重视。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都把哲学分为三个部分即物理学、逻辑学和伦理学。他们所说的物理学,主要是关于宇宙的起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又被称为自然哲学,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物理学不同。伊壁鸠鲁学派认为,物理学、逻辑学对伦理学的关系,就如同医药、卫生对于人体的健康一样。这就是说,在这三者关系中,人体的健康是最根本的目的,医药和卫生都是人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斯多葛学派则认为,整个哲学好比一个果树园,逻辑学是这个果园的围墙,物理学是园中的果树,只有伦理学才是这些果树上所结的果子。在古希腊,伦理学不但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且简直成了哲学的核心。
同样,在中国,人们尽管也谈到要学习各种知识,但是大多数的思想家都强调,“为学”主要是要学习有关伦理道德的知识。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学就是要学习《诗》、《书》、《礼》、《易》、《春秋》等儒家经典,而“为学”的目的主要是要改变人们的品性和气质,以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道德的反思也逐步深入。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社会道德的各种机制的不断深入了解,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后期,许多思想家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贪欲”的破坏作用感到无能为力,对那些由于“魔性的欲望”所造成的道德危机束手无策,从而认为这对伦理学来说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随着道德原则在社会中的作用的不断增长,随着人们对道德价值认识的日益提高,对伦理学的研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伦理学的发展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
(二)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从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科学起,对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从总的方面看,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但是,道德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究竟从什么意义、多大范围上和何种价值取向上来研究道德,不同的伦理学家有不同的看法。
从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来看,有些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主要应当以道德规范为对象,从而形成所谓规范的伦理学。有些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主要应当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强调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实际应用。有些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一门理论科学或者说是一门道德哲学,因此,伦理学只应当去构建一定的范畴体系。20世纪以来,出现了在英、美颇为流行的元伦理学。它的突出特点是,只强调从逻辑语言即从语义学和逻辑学的方面研究道德,从而把伦理学变成只是一种脱离人的道德实践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分析。
从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上看,历史上的伦理学家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善”或“至善”的科学;有的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义务”、“责任”的科学;有的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幸福的科学;有的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人生价值的科学;有的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行为或道德品质的科学;也有人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善恶判断的科学。在欧洲中世纪,神学家们曾把上帝和神学的德性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直到今天,各种宗教伦理学仍以不同的形式坚持上述观点)。这些看法(除宗教伦理学外),都没有超出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范围,但总的来说,都不能全面地概括和说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为什么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上会有这么多不同的意见呢?原因之一是对“道德”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般说来,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中,为了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有多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如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以及其他对人的行为发生约束和导向作用的各种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所制定,也不靠强力的、威胁的手段去维护,而是由人们约定俗成(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往往也制定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道德规范,但这和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所制定的法规仍有原则上的不同)的,并且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护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来强制执行。尽管道德这种特殊的规范在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时,还要靠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主体还是一种他律,但从其实质来说,只要道德规范对其约束范围内的所有成员是平等的、公正的,只要它恰当地反映了其约束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道德要求和愿望(在形式上往往是通过“理性存在的普遍意志”来实现的),道德规范就应当是一种他律和自律相统一,甚至完全是一种自律的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它又必然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所谓道德现象,就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用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当然,由经济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各有其特殊形式,就其实质来说,道德现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善与恶的矛盾和对立所构成的社会现象,它的巩固和发展不是靠行政或法律的强制手段,而是靠舆论和信念,或者说主要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对道德现象作必要的分析,以便我们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能有更好的理解。
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总是人们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的表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要形成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在所有这些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就是与物质生产活动直接相联系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即不通过人们意识而形成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与此相适应,人们之间还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法权关系、道德关系以及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的宗教关系等。这些关系则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亦即被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且表现为一定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各种关系。所谓道德关系,就是这种“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并且按照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道德现象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多的。为了研究的必要,一般来说,可以把道德现象分为三个方面,即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所谓道德活动现象,主要是指人类生活中环绕一定善恶而进行的、可以用善恶观念评价的群体活动和个体行为(包括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所谓道德意识现象,则是指在道德活动中形成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所谓道德规范现象,则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符合这些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就是善的,而违背这些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就是恶的。这些准则既包括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当”与“不应当”的客观要求,也包括一定社会或阶级以戒律、格言等形式自觉概括和表达的善恶的标准和规范。作为人和人之间的客观的“应当”和“不应当”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更不是人们头脑中臆造出来的。作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表达的有关善恶的看法,则是人们思想的产物。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复杂情况,有的伦理学家把道德规范看成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把它包含在道德活动之中;另一些伦理学家则把它看成是一种观念的产物,从而把它包含在道德意识现象之中。总之,对道德现象的这种划分是相对的,是依据对道德现象的理解不同而有所不同的。
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之间是紧密联系的。道德活动是形成一定道德意识的基础,并能使已经形成的道德意识得以巩固、深化和提高。道德意识一经形成,对人们的道德活动就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道德意识作为心理活动过程来看,这种心理活动自身就是道德活动的一个方面。道德规范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活动和道德意识的基础上形成和概括的,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又约束和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集中地体现着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的统一。依据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只有全面地分析、研究道德的各类现象,才能从总体上把握社会关系,才能使伦理学具有完整的科学体系。(注:关于道德现象的划分还有一种看法,即认为道德现象包括道德意识现象、道德活动现象和道德关系现象。所谓道德关系现象,就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指导下,通过道德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
道德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是历史地发生的,是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氛围相联系的。当人类生产和交往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文化发展的一定水平上,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依据他们所处的实际关系和条件,形成自己的善恶观念和情感,并逐步从价值意识的统一体中分化出表达道德价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们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或价值观,指导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活动,并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的道德关系。道德关系就是在一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道德价值观,或者说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的社会关系。这就是所谓通过一定的思想意识而形成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在这里,从产生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到形成道德关系,是一个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再从社会意识到社会存在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从道德的个体发生上说,就是外在内化和内在外化的过程,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
在这里,道德原则和规范集中反映着社会关系和人们的利益要求,表达着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的价值观。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又与政治、法律等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它不是通过行政机构、权威力量制定和颁行的规范,不是制度化的、强制性的、外在化的调节规范,而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来维系和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所以,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三)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道德关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包含着与经济、政治、法权等关系不同的特殊矛盾,具有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社会关系就是社会矛盾。人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无时无刻不直接或间接地发生个人与社会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经济利益的矛盾。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它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它是通过阶级利益的矛盾来表现的。经济关系引起一定的阶级利益和个人利益,各种利益都规定在政策和法律规范中,并通过强制性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来调节个人和社会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法律和政策规范并不能使人们完全自觉地控制行为,因而还必须要有道德来调解相互之间的关系。道德调解的特点在于,它不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使人们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情感和信念,自觉地按照维护整体利益的原则和规范去行动,从而自动地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调整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中,道德调节的突出特点是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节制和牺牲,也就是说,它是以或多或少地自我牺牲为前提的。由此可见,道德关系中的矛盾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体现整体利益的原则和规范为善恶标准,以必要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或者说,它是强调用节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调解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伦理学研究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主要就是揭示道德关系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并根据这种矛盾的性质和特点,总结出反映这种矛盾发展规律的道德理论,确定解决这种矛盾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以便不断地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
伦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很多的,也是很复杂的。但是,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呢?从上述关于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注: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界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各种观点还可以在讨论中取长补短,逐渐求得认识的统一。)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即是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关系,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有无反作用的问题。这个方面决定着如何解决道德的根源、道德的本质、道德的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的问题,也决定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伦理学的根本区别。另一方面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社会整体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如何回答这方面的问题,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也决定着各种道德活动的标准、方向和方法。总之,伦理学的一切问题都是围绕着上述基本问题的这两个方面展开的,同时也是在解决上述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发展的;各种伦理学说都必然这样或那样地回答这个基本问题,同时它们如何回答这个基本问题也决定着它们的分野。当然,对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伦理学说或伦理思想来说,并不能认为凡是强调整体利益的都是进步的,凡是强调个人利益的就都是落后的或反动的。对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伦理学说或伦理思想,一定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但要看它们如何解决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体系,还要看它们代表的阶级在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
二、伦理学研究的方法
科学的发展总是同方法的改进和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论科学研究工作者自觉或者不自觉,明确或者模糊,他们总是在自己的研究中受某种方法论的思想的指导,运用着一定的方法。科学技术的进步,实践的发展,经验的积累,虽然已经提供了在理论上创新的较为充分的条件,但在许多情况下,因为没有方法上的改进或突破,就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另外,新的方法的提出、深化和发展,又总是要以社会的生产实践、科学实验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为基础。正是从这一意义来看,我们可以说,任何一门科学要想在研究中获得进展,就必须要有方法上的突破。如果没有方法的创新,也就很难有科学的创新。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方法也是有层次的。从最普遍、最一般或者说从最高的层次来看,对于整个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思维的规律的研究,应有一般的科学方法来解决;对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来说,又各有不同的方法去指导;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门具体科学来说,又有其具体的、特殊的一些方法。对于伦理学的研究来说,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三个层次的方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的科学方法、社会科学的方法和伦理学的特殊方法,构成了研究伦理学的方法论的总的体系,从而使伦理学能够在正确方法的指导下不断发展。
(一)一般的科学方法
对于一般科学来说,或者说,对于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现象的科学来说,在现时代,其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人类在生产实践、处理社会关系实践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人类智慧的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从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发展中所概括出来的最完整、最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在伦理学的研究中,我们必须自觉地掌握和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
唯物主义辩证法强调,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精神世界的发展,都是由于内部的自我运动的矛盾而发展变化的,是新事物不断代替旧事物的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所以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每一事物的内部的对立面之间的斗争。正是由于一切事物的内部都必不可少地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因素,因此,科学探索和理论研究工作,就要自觉地掌握、运用和揭示对立面之间的这种关系,从而促进事物的发展。
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一方面,任何事物,作为一个统一体,是由其内部的矛盾斗争而发展变化的;另一方面,它又必然受到外部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种内、外因交互作用的发生使事物在其相互影响中不断发展。在某一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某种因素只是外部的条件,但如果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说,这种外因又成为内因了。
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都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同时又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不断循环运动的过程。它的每一次这样的循环绝不是停留在前一循环上,而是一种对旧事物的扬弃,既同前一个循环相联系,同时又是向前发展了的、具有新质的不断变化的过程。
在当前,人们对自然界、社会及人类思维的认识不断深入,在许多具体科学的某些领域中,由于实践的发展,已经提出了许多有关科学方法的问题。在这些方法中,如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等,作为科学的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形式上看,这些方法同唯物主义辩证法确实存在着不少差异,因而在有些人看来它们是同唯物主义辩证法相对立的。有的人甚至认为,唯物主义辩证法已经是一种传统的、过时的方法,应该用系统论的方法来代替它。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我们知道,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作为新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确实对许多新的科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这些方法,对于许多具体科学,包括伦理学在内,都可以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如系统方法,对人们注意从整体性和综合性上去掌握事物和现象有一定的作用;又如信息的相互作用,通过从信息的相互影响来把握事物,从而对今天科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等等。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中的某些原理,如有序性原理、反馈原理、整体原理等,对于我们研究道德现象的内外机制,分析各种道德问题,如道德的结构和功能、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选择、道德行为等,都可以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这些由新技术革命所产生的新方法,从总体上说,并不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相对立的,恰恰相反,应当说它们都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中的某些具体方面的深化、丰富和补充。就以系统论来说,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曾经指出:“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事物相互联系的总体”。又说:“这些物体是互相联系的……并且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4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恩格斯还特别强调,辩证法“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第4卷,2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我们认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许多原理,作为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丰富和补充,是有其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的,它们对我们的许多具体科学在方法论上的指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总之,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方法,实际上是在辩证法的原则启示下,在20世纪40—50年代,随着一系列崭新的科学技术而出现的新的方法,从其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某些问题的深化、补充和发展来说,也可以说是在方法论上的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指导下,自觉地运用这些方法来研究伦理学,无疑是有重要作用的。
(二)社会科学的方法
对于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伦理学,我们除了要掌握作为一般方法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之外,还必须理解和掌握社会科学的方法。
一般来说,社会科学是同自然科学相比较而言的,它是以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科学。各门社会科学,一般都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范畴,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哲学、伦理学等。在有阶级的社会里,社会科学具有阶级性。从这方面看,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在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上,是有根本不同的。伦理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从方法论上来看,社会科学的最根本方法对伦理学来说是适用的。
历史的方法是社会科学的重要方法。道德现象作为社会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考察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最重要的就是要把道德现象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中,特别是要放在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文化形态中来进行研究。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人们道德关系的基础,一定的政治制度对人们的道德关系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不但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决定什么样的道德关系,而且,随着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改革、变化和发展,道德关系也必然要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改变。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加强,对于道德现象的研究还必须考虑世界的经济、政治的发展及其对各国的影响。
社会是发展的,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也是不断发展的。历史的方法要求人们在研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时,还必须注意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产生的不同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应同高级阶段的道德有所区别。总之,历史的方法要求我们,在研究道德现象时,绝对不能孤立、静止地进行,必须认真考察道德现象的各种内外机制,考察各种机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并从道德现象的发展变化上来分析研究,只有这样,我们的伦理学研究才不会如坠烟海,才能够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阶级分析的方法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因而有不同的道德。这也就是说,在有阶级的社会里,各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学说,归根到底,都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因而还不可能有全民或全人类的道德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只有遵循阶级分析的方法,把握住社会存在着阶级划分这一客观事实,并把它作为基本的指导线索,才可能透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找出道德发展的规律。否认阶级分析的方法,在今天不但不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而且会使人们忽视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腐朽道德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影响,因而是非常有害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剥削阶级作为完整的阶级,已经不再存在。但剥削阶级的残余还存在,危害社会主义的势力还存在。从国际上看,资产阶级的腐朽道德意识还将力图影响并腐蚀我国人民。正像列宁所指出的,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将“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败坏空气,毒化我们的生活,从各个方面用陈腐的死亡的东西包围新鲜的、年轻的、生气勃勃的东西”。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仍然不可忽视剥削阶级道德的残余,在道德领域内的阶级斗争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伦理学的研究中,阶级分析的方法仍然是必须要坚持的。
当然,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并不是把它作为一种标签或套语,更不是以此来代替理论分析。在有阶级的社会中,我们既要反对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宣扬超阶级的、全民的道德,又要根据客观上已经变化了的各阶级之间的状况,从实际出发,恰如其分地分析实际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克服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简单化和庸俗化的倾向,建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具体分析的正确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一切社会科学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对于伦理学的研究来说,在当前,应该特别强调两个方面。首先,要注意从历史和现实的道德关系出发,从其中引出道德的特有规律。其次,由于实际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在理论研究中,就应当特别注意正在发展变化中的实际。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在道德领域里,正如在其他领域一样,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关系、新要求、新规范等。因此,理论的研究必须要能够根据正在变化的实际,开拓新的视野,进入新的境界,使伦理学的研究能够跟着社会的不断前进而发展。
(三)作为具体科学的伦理学的特殊方法
伦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具体科学,它不但要受一般的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的方法的指导,还要受本门具体科学的方法的指导。每一门科学都因其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自身的特点,因而每一门科学又都必然要根据自己的不同特点,形成本身需要的特殊方法。在探索伦理学的特殊方法时,我们必须强调,一切伦理学的特殊方法都是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指导下,在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发生作用的。
从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来看,自伦理学形成一门科学时起,它自身就是在一些特殊的方法指导下建立的。在古代中国,从孔丘与孟轲,直到程朱陆王;在西方,从苏格拉底、柏拉图,直到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的伦理学著作中,都运用着某些特殊的方法。西方进入14—15世纪以来,随着各门具体科学的发展,伦理学研究中的具体方法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对伦理学的研究来说,价值分析方法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道德现象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就在于它是以人们的利益为基础所形成的善恶关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伦理学是一门有关善的价值的科学。因此,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在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和对待社会方面,哪些是有价值的,哪些是无价值的,哪些是负价值的,这是伦理学所特别要研究的。因此,人们的主观态度,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说明伦理认识总是同从一定利益出发的人们的主观评价相联系的。在阶级社会中,这种主观评价带有阶级的特点;一个阶级内部有着不同的阶层,因而对事物的评价也是不一致的。这就是说,伦理认识总是由一定利益关系所制约的人的评价与分析。应当指出,尽管不同利益的人对善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只有代表历史进步的先进力量的个人或群体的认识与评价才真正是善的。
其次,对道德现象进行价值分析,不能是直观的或依靠直觉,而必须运用科学的抽象。要使道德思考从现象到本质,从实然到应然,得出正确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不是简单地、直接地对事实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这就是要把在事实基础上得到的感性的或表象的具体,在思维中提升为抽象的规定性,并在思维中加以综合,把各种抽象规定结合为“思维中的具体”,从而得到关于现象的本质的认识。例如,从道德现象中得出对道德的特殊本质的认识,就必须从大量道德现象的事实中,抛开一切直观的、直接的具体因素,抽象出“对人的活动和关系的规范调节”这个一般规定。然后再从历史起源和发生过程中,把道德的规范调节同其他社会规范调节区别开来,从而进一步找出道德规范调节的特殊规定性。而这种分析必须是选取道德现象的完成的、典型化的形态,从这种形态中把握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其他如对道德结构的分析、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分析以及对个体道德的分析,无不是运用抽象的方法进行剖析,把握道德现象中的结构、模式、本质和规律,甚至概括成必要的抽象公式。离开抽象方法,伦理学的研究是不可能的,或者不可能是科学的。
再次,在对道德现象的观察研究中,特别是在对个体道德的研究中,也往往结合使用推己及人和自我省察的方法。所谓推己及人,就是由自己的特殊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别人的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体察和理解他人,自觉地调解自己和他人的关系。这种推己及人的方法是从自己的所欲来推知他人的所欲,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要尽量理解别人、同情别人、帮助别人。从这方面来说,这也可以说是从“类”的观念出发,首先把他人当做自己的同类(同人类、同民族、同阶级、同家族等),因而应当有类的同情心,因此,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和互相帮助。当然,在阶级社会和阶级斗争中,这种推己及人的同情要受到很大限制,不可能是普遍可行的,但从伦理学的研究来说,还是一个应当采取的方法。
由于伦理学主要以人们的道德活动、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除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贯彻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原则外,对于道德意识现象特别是对于“良心”的研究,还必须肯定自我省察法的重要意义。唯心主义的心理学家们往往把所谓内省法视作心理学的基本方法。这种内省法认为,心理现象只有通过自我的内省或内视才能认识,而不需要社会实践对这些从内省、内视中得来的认识进行检验。这种断言当然是错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道德意识现象受到人们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只要正确地运用自我省察所得来的认识,并把这种认识同人们的道德活动联系起来,并用道德活动来检验从自我省察中所得来的认识,那么这种方法就应当是研究道德意识现象,特别是研究良心这种道德意识现象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方法。
最后,对伦理学的研究来说,心理学的方法、教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其中有许多具体的方法是有借鉴作用的,例如观察实验的方法、个案研究的方法、调查统计的方法等。对于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中的某些原理,除作为一般的方法论外,也都可以在辩证法的指导下,使其成为研究伦理学的方法,如反馈原理,对于研究社会的道德教育、个人的道德修养,都能产生一定的作用。道德教育的目的是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达到提高其道德觉悟的目的。因此,从输入有关道德教育的信息,到对有关信息的控制、输出和反馈等,如果有明确的方法指导,研究将更容易取得成果。
三、伦理学的任务
任何一门科学都必然有其特定的任务。那么,伦理学这门科学的任务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还有着不同的认识。究竟应当依据什么来确定这门科学的任务呢?我们认为,每门科学的任务都应根据其研究的对象和一定时代、一定社会的要求来考虑。伦理学以全部的社会道德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而我国现在正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有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要求,因此,科学的伦理学主要应从我国社会道德现象的最本质、最重要的规律性问题,特别是与我国“四化”建设有关的最本质、最重要的规律性问题出发,来确定自己的任务。
(一)科学地论证和阐述道德的起源、本质、发展及其规律
道德是怎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它和人们的经济关系是怎样相互作用的?马克思主义强调,道德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一种抽象的观念,而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道德关系作为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思想关系,又同其他思想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交互发生作用。因此,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从发生学的观点,从经济和道德的辩证关系的观点,从各种意识形态相互影响的观点,科学地而不是臆测地论述道德的规律,是伦理学研究中所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人类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类型,经过了一个全民道德到阶级道德,最后又向全民道德过渡的历程。伦理学要全面地考察人类历史上各种道德类型的演变,从而揭示出道德的社会本质,探索出道德的必然发展规律。不仅如此,伦理学还特别强调,在研究人类道德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同时,要特别着重探讨共产主义道德发生、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着重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的基本特点,以指导人们的道德生活。
(二)概括和阐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道德有广、狭两种不同意义。从广义上说,共产主义道德包括:萌发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无产阶级道德;在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主义道德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道德。从狭义上说,它只是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或者是指社会主义阶段中的一种对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所要求的道德(同时也向全体人民进行宣传教育)。从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和联系来看,社会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道德本身是发展的,它包含着共产主义道德的因素,并最终为共产主义道德所代替。
一般说来,伦理学是一门理论科学,但它又十分强调规范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把伦理学看做是一门规范科学。对一个社会或一个阶级来说,它的根本的道德原则、重要的道德规范、人们的公共生活准则以及人和人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方面的要求,构成了一个社会或一个阶级的道德规范体系。离开了对规范体系的论述,也就不可能建立科学的伦理学。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中,个人利益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个人利益应当服从整体利益,还是整体利益应当服从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至上,还是集体利益至上,乃是伦理学研究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某一社会的道德规范对这一社会的成员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客观基础是什么?除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外,它能不能唤起人们完善自身、完善他人和完善社会的能动精神?或者说,它除了禁止人们作恶之外,还有没有一种导善的作用?道德规范的这种既要约束人们又要启迪人们,既能去恶又能奖善的两个方面,是如何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依据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在概括和归纳社会的道德原则体系的同时,伦理学还必须阐明社会规范体系中的许多辩证关系和重要的理论问题。如果伦理学只是叙述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那就只能是一种道德戒律,而不能算是一门科学。
(三)研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理想、有道德的新人的成长规律
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只有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精神面貌和道德情操,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相适应。因此,探究社会主义新人和共产主义新人的形成、发展的规律,就必须对人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道德评价、道德选择以及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进行深入的研究。伦理学作为一门关于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特殊规范的科学,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有关伦理道德的科学认识深入到人们的意识之中,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实践。那种认为伦理学只是一种纯理论的科学,认为伦理学只是去抽象地研究善恶的纯思辨的理论,是不正确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20世纪出现的所谓分析伦理学,只是强调从语义学的方面对道德概念和陈述进行分析,从而使伦理学成为一门空洞的、形式的理论,更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伦理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又是一门有关人们的品质、行为和修养规范的科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的话来说,它是一门“知行合一”的科学。不管伦理学家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要想使伦理学的研究能够不断发展并受到社会重视,就必须要依据一定阶级或阶层的要求,用特定的原则和规范,采用必要的教育和修养方法,来陶冶人们的品性,改变人们的气质,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的人才。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允许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在发展商品经济中,一方面要提倡有益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观念,另一方面又要在教育、培养一代新人中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这就是说,为了有效地发展商品经济,一方面,我们必须而且应当鼓励、赞许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而有益的赢利和竞争;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同时努力去抵制、谴责那种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和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的思想和行为。这种思想和行为,如果蔓延开来,不但会对我国“四化”建设有极大的危害,同时也会使很多人受到腐蚀,甚至造成人际关系的新的对立或对抗,从而损害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凡是对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风尚等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的人们,都可以看到,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理想、有道德的新人,在当前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新的改革开放的政策,必须由有新思想、新道德的人正确地加以贯彻。这种对社会主义新人的培养,只能结合改革开放的发展来进行,但对此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如果我们的“四化”建设不能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水平,不能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使人们也沿着道德阶梯向上攀登,不能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提高他们为国家、为集体的道德情操,不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使我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加强,不能在接受外援的同时使自力更生的观念得到巩固,不能在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更加坚定,那么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成果。
(四)批判旧道德,更新旧观念
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崭新的道德类型,既与以往的一切旧道德有着质的不同,同时又与这些旧道德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新的道德正在日益成长和发展,而某些旧道德还往往被某些人继续沿用。旧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还在社会上发生作用。因此,消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道德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反对和清除这些思想对人们的腐蚀和影响,在今天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伦理思想来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历史上的一切旧的道德理论进行科学的分析、批判,鉴别其精华和糟粕,并根据社会实际生活的进程和需要,在批判其错误理论的同时,继承其科学的、合理的因素和成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关系的变化,要求在伦理道德建设上能够尽快地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的伦理观念、道德品质和舆论力量,以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更新观念、改造风尚和建设新道德的过程中,要注意破除那些阻碍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保守的、狭隘的、封闭的旧观点,提倡和树立那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新观念,从而能培养出大胆开拓、发奋有为、自立自强、忠于人民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一代新人。同时,要注意保持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优良道德传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自力更生、自尊自重、先人后己、先公后私等思想,在新形势下,应该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新的要求,使其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在更新观念、改造风尚和建设新道德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同封建阶级、资产阶级等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划清界限,防止某些贴着新观念标签的旧道德沉渣泛起,将人们引入歧途;更不能把那些资产阶级早已提出,甚至在西方也遭唾弃而只是在我国还有一些人不知道的概念,看做新观念。总之,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且努力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的价值观念,达到振奋全国各族人民献身“四化”的巨大热情的目的。
注释
[1]本文原收入《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