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4: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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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统计行政执法领域

政府统计作为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严格依法实施和管理统计。特别是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国政府统计以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统一为主线,主动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统计,努力建设法治统计,各项工作走向法治轨道,比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

一、法治统计的主要进展情况

(一)成立协调机构,强化法治统计的领导

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于2005年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将依法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重新成立了以马建堂局长为组长,常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相关司级单位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各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也按此模式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为统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组织领导基础。

2004年5月,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新一届国家统计局依法行政专家咨询组,聘请10位法律、统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为咨询组成员,建立了统计立法论证、统计普法咨询和统计执法顾问制度。通过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者将征求意见稿寄送专家的方式,积极征求专家们在统计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请专家咨询组成员就行政法理论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做专题讲解,学习和掌握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技能;通过聘请专家咨询组成员作为法律顾问,研究解决统计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实践证明,依法行政专家咨询组为国家统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治统计的认识和本领

《纲要》及其相关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统计局党组多次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依法行政的理论知识。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提出统计系统依法统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随着我国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国家统计局先后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副巡视员张世诚、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长刘嘉林、国务院信息办副主任杨学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慧星、国务院法制办司长青峰为国家统计局全体职工讲授《宪法》《纲要》《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物权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党组中心组专门召开扩大学习会,组织全局副司级以上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在司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上,将《纲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列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每年举办的全国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培训班,初任领导干部培训班,以及新录用公务员培训班,专门开设“依法行政与统计法”课程。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使统计系统广大干部提高了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以及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各地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治学习宣传活动,严格落实“法律六进”的要求,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每年的12月统计法制宣传月为主阵地,在全社会营造法治统计氛围。同时,把地方党政领导作为普法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进行政学院。

(三)建立健全机制,使法治统计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国家统计局领导班子始终把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为领导统计工作,实施统计改革创新,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推进统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1)健全决策工作制度。国家统计局制定和修改了《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原则、局领导职责、会议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数据审核和信息发布规则等内容。制定《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会议制度》,明确了党组会议的参会人员、议事内容、决策程序。同时,还制定和印发了一系列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干部管理监督、纪检监察等制度规定。

(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指导统计工作制度。每年定期,特别是“两会”期间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国家统计局机关,一方面听取他们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向他们介绍统计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新进展。通过这种工作机制,能够知晓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参政议政机构对统计工作的需求和期许,为更好地规划统计发展改革方向和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一是成立国家统计局统计咨询委员会,聘任统计国际顾问、国内知名经济统计专家和法律专家,充分听取他们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在制定重大统计法律、政策制度和统计改革规划时,均通过召开专门的座谈会、网络等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定期评估制度,系统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四是建立统计调查表测试制度,通过观察调查对象试填报表情况,了解指标的可行性和填报的方便性。通过健全的统计工作决策机制,使重大统计改革、重要统计工作实施前,都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合法性论证及科学评估和测试,保证了统计工作中各项决策的民主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一是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都经过局党组讨论,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程序。二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在“三重一大”问题上,主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5)建立重大决策落实责任制度。一是将决策事项分解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限定期限。二是实行督办制度,由督办机构向责任单位定期发出督办单,督促检查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并按季向国家统计局党组报告。三是实行落实评估核查制度,对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四)转变职能,为建设服务型统计提供法治保障

面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统计的职能必须随之发生转变。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对统计数据的需求,国家统计局以建设服务型统计为目标,转变政府统计职能,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实施了改革。

1.改革统计管理体制

为了在管理体制上更好地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统计局从2005年起,进行了一系列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将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改革整合为一支调查队,专门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抽样统计调查等任务,实行直接调查,灵活、机动、快速地搜集反馈统计资料,保证了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是按照《全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国家统计局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中的城镇住户调查处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的农村住户调查处整合成立住户调查办公室,统一城乡住户调查的指标、标准和方法,保证了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从组织上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上保障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顺利实施。三是适应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形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整合成立了服务业统计司,管理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满足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服务业统计信息的需求。

2.建设服务型统计

统计事业是大众的事业,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群众,就要服务人民群众。对此,统计部门通过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建设面向统计用户、面向调查对象、面向统计基层的现代化服务型统计,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扎实统计支撑。一是积极服务统计用户,为统计用户提供更加真实、更加准确、更加完整、更加及时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努力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针对性强、参考价值高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通过深入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增加了信息发布数量,丰富了发布内容,拓宽了发布渠道,提高了发布时效,加大了数据诠释,普及了统计知识,广泛宣传了统计工作。二是积极服务调查对象,通过精简报表种类和指标数量,合理降低调查频率,科学抽取样本,增强报表填报便利性等,减轻了调查对象负担。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国际国内相关宏观经济信息、行业运行信息,向住户调查的记账户反馈其收支情况,使调查对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获得良好服务,建立了新形势下政府统计部门与调查对象的新型合作关系。在统计调查中,统计部门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尊重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填报的权利,保守调查对象商业秘密、个体信息和隐私。这些做法,使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更加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统计工作,确保了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三是积极服务统计基层。规范扎实的县乡统计工作是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实现统计现代化的保障。在统计工作中,国家统计局不断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意识,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的倾斜力度,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业务建设,推进基层工作规范化。

3.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严格按照《纲要》要求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认真清理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界定统计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正确履行统计行政审批职责。

(1)通过几轮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国家统计局主动取消了“三资企业开展的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审批”和“涉外社会调查结果审批”。目前,国家统计局共有3类6项行政审批事项:第一类是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部门统计标准审批;第二类是涉外调查活动审批,包括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第三类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继续推进统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方式,将该项职能逐步移交至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

(2)完善各项行政审批管理制度。首先,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审批方面,一是建立了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制度,制定《部门统计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规范了统计分类标准库的建立和使用,明确了部门统计分类标准的审批核准和执行检查工作。二是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规范了对地方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建立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三是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制定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审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其次,在涉外调查活动审批方面,制定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并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名单登载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便于社会公众办理和查询。最后,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面,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保证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优质”的原则,严格履行统计行政审批职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一是通过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保证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独立性,减轻了各类组织和公民的调查负担。二是通过严格规范管理涉外统计调查,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形象。三是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维护了基层统计队伍的稳定,促进了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为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保障。

4.着力推进统计信息公开

政府统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是社会公共产品,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统计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1)建立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制定了《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从2008年4月30日起,国家统计局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正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统计信息。到目前为止,已公开七大类信息共59条目录,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机构设置、职能及现任局领导情况,规章文件,行政许可或非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结果,统计行政处罚与复议范围和程序,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等。

(2)改革创新统计信息公开方式。国家统计局把公开透明作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方式,持续推进。一是发布更多统计信息。与2008年相比,201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月度指标增加3倍多,数据量增加7倍多;季度指标增加2倍多,数据量增加5倍多;年度指标增加1倍多,数据量增加3倍多;通过年度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指标由72个增加到301个,数据由132笔增加到近800笔。近几年,每年通过网上发布的各类数据都在150万笔以上。二是提高统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将过去由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改为月度数据由网络分项发布,季度和年度数据由新闻发布会和网络结合发布。月度、季度数据发布比原来提前2~3天;月度数据生产出来后24小时内发布,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三是不断拓展统计信息发布的渠道。在巩固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发布数据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发布数据,并开通中国统计移动资讯手机客户端,开设统计政务微信,发布渠道更加丰富。增加分项指标、结构性指标、环比指标和中位数指标的发布,大量增加社会、人口、收入、工资、文化、生态环境等数据的发布,发布内容更加多样化。四是更方便公众使用。改进统计信息发布预先告知制度,对各新闻稿发布时点做出标注,建立发布预先告知电子平台。发布统计数据的同时增加主要指标统计图和数据表,配发对指标含义、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数据质量可靠性及局限性等方面的说明。统计数据修订时,对修订的原则、方法、口径、基础数据来源做出必要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统计宣传,承办第一个“世界统计日”全球性庆祝活动,建立“中国统计开放日”制度,积极公开统计制度方法和重要统计改革事项。五是更广泛普及统计知识。组织撰写《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等统计读物,编写《走进CPI》等大量统计科普读物,制作《统计数据是如何产生的》等系列短片,对统计指标及其数据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解读,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

(五)深化改革,依法履行统计职能

为履行好《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的职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统计局积极主动实施改革创新。

(1)制定规划。为保证统计发展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统计局认真编制统计发展规划。制定印发了《“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专项规划》《“十二五”时期服务业统计改革与发展规划》《全面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工作总体规划》《“十二五”时期国家调查队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十二五”时期统计教育培训规划》等。

(2)实施统计“四大工程”。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变革统计数据采集、加工、汇总和发布等生产方式,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统计“四大工程”。一是建立统一完备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形成涵盖全国所有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规范统一、及时更新、信息准确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二是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将所有面向企业的国家统计调查整合成一套电子报表,形成统一规范、方便填报的电子报表体系,实现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统一布置填报。“一套表”制度方便了企业填报,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建设统一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形成了功能完善、统一兼容、方便使用、满足各类调查需要的数据处理平台。四是建设安全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形成了各类调查对象使用计算机或手持电子终端,通过网络向国家统计局直接报送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同步接收、共享原始数据,安全通畅、便捷高效的统计数据传输系统。目前,“四大工程”已在80万家“三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全面实施。全国500个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市县、200个农村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县全面实现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并实时上报国家统计局。传统的自上而下层层布置调查任务、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汇总纸介质数据的统计生产方式已发生根本变革,实现了统计报表无纸化、数据采集电子化、传输处理网络化和业务流程规范化。

(3)强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适应国家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不断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改进统计调查薄弱环节。2008年以来进行了以下改革:一是建立了主要统计指标环比统计制度,结束了我国统计长期以来基本没有环比数据的历史。在价格统计方面,改进房地产价格统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统计等统计调查方法。在民生统计方面,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实施65个大城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修订《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提高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法与季度国家GDP核算方法的一致性。改进农业、工业、投资等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工业成本费用调查。在“三下”企业抽样调查中增加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小微企业调查内容,编制制造业小微企业采购经理指数。二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科学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推进统计改革。健全服务业统计,推动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建立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统计制度等,最近又启动了“中国森林资源核算及绿色经济评价体系研究”项目。

(六)坚持规范统一,不断提高法治统计水平

规范统一是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提高统计能力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基本举措,是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同时更是法治统计的具体体现。对此,国家统计局不遗余力地在统计系统推进和加强各项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

(1)完善统计标准。修订发布了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编制了《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修订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统计指标命名及解释编写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居民消费支出分类》和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标准,颁布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2)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明确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原则、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了统计调查设计流程,在项目设计时充分听取统计用户、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健全了统计调查业务流程,明确调查制度布置、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加工汇总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布置和报送渠道、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和质量要求等。

(3)规范调查行为。制定或者修订了各类价格统计调查、农产品调查和劳动力调查、能源统计调查的规范化规程,组织编印“一套表”操作手册和工业、投资统计手册,组织编写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和保障房等专业填报指南,制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细则和消费价格采价规则,并强化了对执行统计行为规范的实地检查。

(4)加强数据质量全面控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控制体系,修订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农村、投资等主要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处理、汇总、上报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定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运用用电量、货运量、税收等行政记录,依据经济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科学评估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建立源头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定期对全国“三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进行核查,对国家调查队主要调查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进行检查。

(5)推进统计信息化。建成以国家统计局为核心,连接各省级统计局、调查总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调查总队的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络系统。建成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为骨干、国家能直接同步抓取数据的13个分节点为配套的联网直报系统。初步建成满足统计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硬件、统计软件平台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大部分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公布实现计算机化和网络化。

(6)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对县级统计工作提出全面具体要求。印发《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试行)》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考核办法(试行)》,并组织省级统计机构对县级统计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七)科学立法,提高法治统计制度建设质量

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是保证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近几年来,国家统计局统筹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改革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统计立法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统计立法工作,并将其列入局督办事项,做到了密切关注统计改革建设动态、准确把握立法时机、适度分解立法进程与步骤,按时完成了立法工作任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有关立法项目在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论证和修改工作,推动国家立法项目的尽早出台。

(1)统计法制建设日益完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统计局制定了《部门统计分类标准管理办法》,修订了《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重新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和《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统计规章,并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国家统计局还制定或修订了30余项制度类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工作程序。

(2)实行科学民主立法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国家统计局严格按照《纲要》的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各方面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积极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在起草《统计法(修改送审稿)》过程中,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先后收到近千条公众意见和建议,国家统计局对11名优秀立法建议人给予了表彰和奖励。在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送审稿)》过程中,国家统计局多次召开有关行业协会和调查公司座谈会,并考虑到该条例的特殊性,首次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3)认真清理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家统计局于2007年、2010年两次对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以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废止了5项行政规章,以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废止了15件规范性文件,保证了统计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八)规范执法,强化法治统计行政监督

国家统计局按照《纲要》提出的“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健全机构,转变作风,开拓创新,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1)树立统计执法新理念,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注重统计执法的规范化以及执法的社会效果。在统计执法中,强调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防止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处罚的不良倾向;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要求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努力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使统计执法过程成为宣传政府统计调查、获得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的有效途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规范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素质。一是为完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资格制度,2006年6月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实行“先培训、后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持证人员都必须报国家统计局登记备案。2006年7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了《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统计执法主体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法定义务,规范了统计执法程序。二是建立了统计执法骨干年度培训制度,并在2005年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加强了对调查队系统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特别是建立了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同时,各调查队也积极开展统计法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调查队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为做好调查队系统的依法行政、统计执法打下了基础。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进一步整合并加强了全国统计执法力量。

(3)规范执法文书,开展案卷评查。为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执法监督,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印发了《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要求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遵照执行,地方统计局系统参照执行。2008年4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首次开展了全国性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全国统计系统通过自查、互查、抽查和集中评查等方式,从2008年起,每年均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结案的案卷进行评查,对从各省(区、市)抽调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和验收。

(4)丰富统计执法手段,形成综合效应。国家统计局区分统计违法案件性质和情节,在扎实推进直接查处和转交地方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交叉执法和跟踪督办等执法形式,不断丰富执法手段。同时,约谈统计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和案件发生地的党政领导,严肃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不良影响,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使他们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借助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5)完善统计行政监督机制,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强化复议监督职能。《纲要》颁布以来,国家统计局共办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8起。在办理复议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原则,注重社会效果,把好复议案件质量关,对复议中发现的统计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及时纠正。二是完善工作监督机制。国家统计局陆续建立了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案卷评审制度以及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了对各地统计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推动统计部门依法执法、依法办事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成立统计违法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统计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和信箱,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加大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了统计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提高了各级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6)做好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在信访工作中,做到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以理服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一是认真对待各种书面信访材料,根据职责范围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于本机关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涉及的,按相关政策处理,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及时答复信访人。二是热情接待上访人,认真听取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对上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并抓好落实,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告知其解决渠道。同时,无论上访人诉求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理,接待人员都能做好劝解、疏导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二、法治统计实践面临的问题

通过认真贯彻执行《纲要》,践行法治统计,统计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明显提高,依法实施、管理和推进统计工作的氛围日渐浓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法治统计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亟须改革

虽然我国的统计系统从形式上看是集中统一的,《统计法》也明确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名义上是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方各级统计机构不仅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而且其负责人的“帽子”也受地方党委政府左右。在当前干部考核机制的激励下,这种体制往往诱使和助推地方党政领导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片面追求政绩。

(二)统计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依法统计的制度建设相较于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差距。由于《统计法》有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统计行政法规和规章尚未成龙配套,统计立法任务还任重道远。

(三)法治统计氛围不浓厚

从总体上看,不仅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还不强,一些统计调查对象不能把依法支持和参与统计工作作为法定义务,而且个别地方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实施和管理统计工作的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也不能依法打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

三、法治统计的发展路径

(一)适应形势,抓紧革新统计体制

当前我国的统计体制总体上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并且保证统计系统的集中统一。要把统计体制改革纳入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全盘考虑,强化统计系统的集中统一,在强化上级乃至中央统计对下级统计控制力的同时,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对部门统计的控制力,特别是要强化法治统计的权威。

(二)抢抓机遇,健全法治统计体系

紧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认真梳理法治统计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研究确立法治统计体系的具体内容,并确定完善法治统计体系的详细计划。当前的迫切任务是,依据《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抓紧修订并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包括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同时,根据法治统计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民间调查管理办法等。通过完善立法,形成一整套内容翔实、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法治统计体系。

(三)扩大影响,强化法治统计氛围

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统计法治意识不够浓厚,特别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强的实际,进一步加大统计法治宣传力度。同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打击统计违法违纪现象,严厉惩治有关责任人,特别是要追究和落实领导责任。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不仅使统计违法者无处遁形,还要进一步扩大统计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和实施统计违法信息公示,使之与诚信记录直接挂钩。

(撰稿人: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