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不断开拓创新,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纲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和社会主义人权观等新理论、新观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走上了一条高效、科学、良性发展之路,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的提出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西方敌对势力不断采取“和平演变”等战略手段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袭扰,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塌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因国际政治形势的风云突变而面临严峻考验。对此,江泽民指出:“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国施行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83页。)他强调,在这个关键时期,全党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他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纲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注:《江泽民文选》,第2卷,17页。)这一政治纲领的提出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邓小平关于我国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式确认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纲领是党的基本路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体现和展开,是对邓小平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发展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
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展开,政治建设基本纲领的内涵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8年12月18日,江泽民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深刻总结了20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0年5月14日,江泽民在上海主持召开江苏、浙江、上海党建工作座谈会时的讲话中,提出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加强党的建设。2001年4月2日,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讲话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建设基本纲领的新的丰富内涵。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党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53页。)。这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党的历史使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在新世纪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在积极稳妥地推进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在新世纪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和总目的,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53页。)。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53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第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方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55页。)这一论述科学地揭示了党的领导的内涵和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途径,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注:同上书,553页。)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即只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科学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出并正式确立的。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就郑重宣布: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在这里,江泽民向世人公开表明了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实施法治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它的合法地位的确立向社会提出了法治的要求。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注:《江泽民文选》,第1卷,236页。)。这表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已不仅仅是从历史教训的反思中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而且是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来看待的。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在第一次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问题。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第三次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又把“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并将其确定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注:《江泽民文选》,第1卷,511页。)在这次讲话中,江泽民首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他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注:《江泽民文选》,第1卷,511页。)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论述,表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设想已渐趋成熟。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〇一〇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项重大方针确定下来,并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界定了它的内涵。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江泽民文选》,第2卷,28~29页。),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江泽民文选》,第2卷,28页。)这样,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做了深入、全面、精辟的论证和概括。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这是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方略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中。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且上升成为国家的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至此,完整的“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得以正式确立。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显然,党的十五大把“法制”与“法治”区分开来了,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阐述
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人权问题在实践中被忽视、理论研究上成为禁区。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和人民把普遍的人权理论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人权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之路。在国际环境发生新变化、国际政治斗争出现新特点的历史条件下,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了对社会主义人权的认识。
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目标。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告:“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同上书,29页。)。这是建国后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证明党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重视人权问题,并且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目标。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重申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54页。)。
第二,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人权问题之所以为世界各国瞩目,是因为它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人权的本质是有根本区别的。江泽民明确指出:“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注:《江泽民文选》,第2卷,52~53页。)两类基本人权应得到同等的重视,这同一些国家片面强调公民政治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追求的理想,有很强的普遍性。但是,人权同时又有特殊性,各个国家实现人权的具体方式要考虑到本国的国情。中国有12亿多人口,其中8000万人还处于贫困状态,保证人民的生存权,始终是最大的人权问题。根据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具体国情,江泽民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注:同上书,52页。)中国是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首先需要解决12亿多人口的衣、食、住问题,也就是实现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江泽民指出:“中国确保十二亿多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对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注:同上书,56页。)
第三,强调国家主权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前提。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以“人权样板”、“人权卫士”自居,经常在多种场合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2000年9月7日,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的发言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中国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近代历史上长期遭受外强的入侵和欺凌,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自己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114页。)。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巨大活力,是中国人民拥有广泛自由、民主的生动写照。“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114页。)因此,江泽民主张国际上人权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国界,人们分别在各自的国家中生活,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就是每个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注:同上书,110~111页。)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作为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前提,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强调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顶住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施加的人权压力,针锋相对地同西方国家的制裁、孤立行为做斗争,有效地捍卫了国家主权,从而为人权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四,认为民主与法治是人权建设的根本保障。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文选》,第2卷,29页。)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同时指出,人权要依靠法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平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更加丰富,逐步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同时不断加大人权立法的力度,为维护人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完善了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劳动法》和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保障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利益;《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教育法规,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男女平等,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2004年3月,我国完成了人权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下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第五,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权目标。江泽民指出: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人权目标,但它的实现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我国人权建设的现阶段的具体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注:《江泽民文选》,第3卷,543页。)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人权建设思路。此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肯定了发展先进生产力对保障人权的物质基础作用,强调了发展先进文化对提高人的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人民群众的人权主体地位,并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