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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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鸾凰相舞:传承至今的婚姻习惯法
——以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覃振官与盘和珍婚姻缔结为考察对象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的一种社会行为,结婚、离婚都需要道德、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的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瑶族传统习惯法中关于通婚范围、婚制、婚姻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在当今许多瑶族地区仍具有效力。

2007年11月28日至30日,我专程到金秀县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参加了覃振官与盘和珍的结婚仪式,对瑶族婚姻习惯法的现实状况进行了观察调查。本文主要以这一田野考察为基础,并结合我近年在金秀其他地区的调查而成。

需要说明的是,金秀瑶族有盘瑶、茶山瑶、花篮瑶、山子瑶和坳瑶五个支系,各支系的婚姻习惯法有着一定的差异。上古陈屯瑶族属于坳瑶支系。上古陈屯共有46户、170多人。上古陈屯村民以盘姓为主,祖先由贵州经百色到此,自述有千年历史。村民的经济来源以种植八角、打工等为主。

一、婚制规范

瑶族固有习惯法规定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当今瑶族的婚姻仍然坚持这一与国家制定法相一致的规范。覃振官与盘和珍的结婚自然也符合这一要求。

在通婚范围方面,瑶族固有习惯法一般确认族内婚。不过,现在的金秀瑶区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六巷村内,20世纪80年代以后结婚的有31人,其中有17人与汉壮族及“过山瑶”通婚,另外14人与“长毛瑶”通婚。此外,很多即将进入适婚年龄的年轻人都表示未来伴侣的民族身份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至此,花篮瑶世代延续的“长毛瑶”族内婚的传统习惯法终将被打破。(注:参见徐平:《大瑶山七十年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第41页。)

瑶族的婚姻基本为自由婚,恋爱自由、结婚自主;有个别地区存在安排婚,婚姻由父母做主。在现在的金秀瑶族地区,青年男女通过各种方式认识后发展成为恋人,父母一般并不横加干预。覃振官与盘和珍为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本就比较熟悉,成为夫妻也比较顺理成章。

按照传统习惯法,坳瑶婚姻形式主要分娶妻和招婿两类。作为族外群婚制残习的表现,瑶族崇尚赘婿。招赘婚的形式主要为“卖断婚”。“卖断婚”又称“从妻居”,体现了瑶族的男女平等观念。覃振官与盘和珍结婚,为招赘婚,覃振官到盘和珍家,成为上门女婿。覃振官的父亲覃旺发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覃振官最大;两个女儿均已结婚,均已有两岁的小孩;大女儿娶一上门女婿,接了一姑爷。同时,覃振官家也考虑娶媳妇花费大,需要一两万元钱,而嫁儿子只要花费三四千元钱,经济上压力小一些。而盘和珍父亲盘建勤家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比新娘盘和珍小一些。

而金秀盘瑶的招赘婚有的须按照习惯法立婚书,如下面这份婚书:

立写婚书成姻是金秀县金秀镇共和村公所强仰屯赵绍邦同妻房氏所养弟(第)一女,年当十八在家取(娶)夫,问到田坪屯庞南明同妻赵氏所养弟(第)二男当十八出门就妻,经过双方两边父母同意开庚配合良缘百世其昌。

一 男到女家吊工一年满断工两年女方生产

二 以后留男女双方自愿两边父母不能说(涉)

三 男方入女方门后不论生男育女弟(第)一枝先承顶房姓香烟弟(第)二枝承顶赵姓香烟,壹子平分二子均分,江水平流

四 两边双方父母不得丢贱养老归拿

合同

亲房 赵达厚(签字)正心为号

苏房 赵仕民(签字)真正为号

介绍 赵齐元(签字)工(公)心为号

代笔 庞鸿宽(签字)平心为号

公元一九九九年己卯岁正月初九日 立 婚书大吉(注:自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盘温清处收集。庞南明为盘温清的岳父。2010年1月5日,用红纸书写。庞南明同妻赵氏所养第二男为赵星清。吊工一年,为一年内两边走,即在这家一星期在那家一星期。满断工二年,二年后就不两边走了,由年轻夫妻自己选择定居在哪一家。“合同”两字比较大,一份一字,此份为“合”。亲房赵达厚为赵绍邦的弟弟;苏房赵仕民为赵绍邦的亲戚,是赵绍邦妻妹的丈夫即连襟。关于婚书的收藏,近七十岁的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盘信华告诉我:“只能是亲戚收有一份,不是亲戚不能收。自己不收的,自己收呢,万一怕他反悔。两边都是给亲戚收。”(盘信华访谈录,2010年1月5日。)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庞道坤也强调:“我自己的结婚的婚书不是我收的,我的婚书是我阿爸的老弟收的,不是我们自己。我老婆那边也是她阿爸的老弟收的。以后两个生男女下来,哪一边办酒的,第一个孩子就跟哪一边的。”(庞道坤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从历史上看,瑶族盛行早婚。根据调查,2001年时,金秀六巷乡架梯屯就有半数以上的夫妇是早婚的;在其他的盘瑶村屯,如金秀六巷乡蒙冲屯,早婚现象更为严重,男孩十七八岁、女孩十三四岁就结婚。政府对此无法禁止,唯有要求达到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时双方主动去办结婚手续。(注:参见黄河新:《架梯屯盘瑶婚姻家庭调查报告》,载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第198、209页。)不过,现今瑶族由于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早婚情况并不突出。覃振官的父亲覃旺发38岁,其儿覃振官已是24岁,可见,覃旺发结婚时年龄不大。盘和珍为22岁。覃振官与盘和珍的结婚年龄都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

二、订婚规范

瑶族习惯法确认的婚姻缔结程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体上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阶段,各地略有差异。作为一种仪式,婚姻缔结程序是一种集体行为,它把平时分立的家户和家族内部不同的社群和个人联合起来,强调家族的内部团结和认同。此外,通过仪式的表演展现,支持瑶族文化的传承。婚姻缔结程序从根本上说已成为一种灌输瑶族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情感和加强民族内聚力的符号和活动。

上古陈屯覃振官与盘和珍在结婚之前也按照习惯法订了婚。他们的订婚比较简单:订婚时,请的媒公(媒人)为本村五十多岁的盘志军,并进行了定日,即确定结婚时间。根据习惯法,订婚至结婚的时间最少相隔两个月,以利于具体准备。

需要指出的是,在金秀有的瑶族支系如六巷花篮瑶还按照习惯法举行“装瑶”即成人礼仪式。六巷村的蓝任伟这样向我们介绍“装瑶”:

(结婚)年纪没什么规定,现在就是计生有了规定。一切只要过15岁就可以了,15岁装瑶(装头)。15岁装头表示是大人了,按过去说法可以结婚了。我女儿16岁了,15岁时已装过了。春节,去年正月初一装的。都是在正月初一装的。从头到脚花篮瑶的衣服、头饰全部装一身。老人家来帮装的,有几句彩话,不用办酒。衣服那些事先准备好了,没够15岁时衣服可以穿,但是不能装头。这一身衣服、头饰要3000到4000(元),一共有十几件,做新娘的时候也是这个衣服,自己一针一针地绣的,绣她姐姐的绣了15年(姐姐大妹妹5岁),绣完姐姐的又绣妹妹的,一有时间就绣。全部都是自己做的,没有买的。这个很辛苦的。以后有点难,她们小的现在不会绣了,不会做的请人做。(注:蓝任伟访谈录,2008年12月11日。)

三、结婚规范

2007年11月覃振官与盘和珍的结婚,基本上按照瑶族固有的习惯法进行,主要包括接亲、拜公、请酒、送礼等程序和规范。

1.接亲

接亲之前先要种树。2007年11月29日下午,新郎覃振官与新娘盘和珍按照一直传下来的习惯规范去村后山上种树;就种两棵树,具体地点不让他人知道。据说这与乞求子孙多有关,意为子孙后代造福。树种须为不落叶的,要求长年都有树叶;须在30公分以上高。

2007年11月29日下午,新娘家去新郎家送礼担、接亲。接亲队伍由媒公(男性)、媒婆(女性)、两位挑礼担者、接亲人(一男一女)共6人组成。两挑礼担,一担为两只鸡,左右各一;一担为放在箩筐中的肉、饼、酒、糖果、香烟等。新郎家收下了一只鸡,其他礼物也是收下了一些、返回了一些。

新郎家29日晚上的结婚酒席,接亲队伍在主桌就座,由新郎父亲覃旺发陪同。新郎家的结婚酒席较为简单:请比较亲近的族人、亲戚来喝酒,共7桌。覃旺发家杀了5只鸡,需要花费四五千元。按照通常标准,每桌酒席的菜肴为14碗,包括扣肉4碗、鸡肉2碗、排骨1碗、猪脚1碗、鱼1碗、花生米1碗、青菜1碗、笋1碗、酸菜1碗、汤1碗。在古陈一带瑶寨,结婚酒席一般为12碗,经济条件好的、有能力的就多加一些碗。

晚上8点40分,媒公、接亲人与新郎方商量好次日寅时即凌晨3时至早上5时接亲。

在吃好消夜、新郎给在场人发红包后,11月30日凌晨4点20分摸黑接亲,新娘家来一男一女接亲。接亲队伍人数不多,包括媒公、媒婆等七八人。新郎覃振官身着价为300元的新西装出门并一路打伞;新郎表哥做伴郎,走在前,也打伞。新郎父母等都在房内,没有送出门。

30日下午,两家共同去县内的桐木镇购买新房家具、买酒席所需的蔬菜水果等。购买的新房家具包括一个价为120元的梳妆台、一张价为450元的席梦思双人床、两个两开门的衣柜。衣柜为新郎覃振官的嫁妆。理部人员为抬嫁妆者给了小红包,每一红包中有2元钱。

2.拜公

2007年11月30日即农历十月二十一日早晨新娘家接来新郎,放了两次鞭炮迎接。新郎覃振官进门时,新娘盘和珍到屋外回避了一下。

凌晨4点30分时,一位师公和媒公看着一本记载有历代祖先名字的本子,告诉祖先有新人接进来了。

之后,举行拜公仪式。新娘家准备了一桌菜,师公坐在一边,新郎覃振官和新娘盘和珍坐在对面,师公念经。在这一过程中,师公叫新郎覃振官、新娘盘和珍分别喝酒、吃肉,最后新郎新娘喝交杯酒。4点50分仪式结束以后吃消夜,吃完消夜以后已是早上6点了。新娘盘和珍先进入新房休息,不久新郎覃振官也进入新房休息。

30日上午11点半,新娘盘和珍在两位中年妇女的帮助下开始盘头、化妆。中午12点半,新娘盘和珍换瑶服。瑶服为新娘盘和珍自己绣、做的,耗时比较多,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瑶族妇女的服饰很有特色。坳瑶妇女的竹壳帽、黑底红布白花图案镶边的衣服、腰带、绑腿,都是手工制作。(注:关于瑶服,有一则这样的报道:最近到金秀大瑶山旅游的游客,都会意外地发现:各个景点的工作人员和导游,都穿着鲜艳的瑶族服装来接待游客。实际上,这是世界瑶都金秀瑶族自治县为营造浓郁的瑶族文化而打造的瑶族服饰推广计划,目标是希望整个县城的居民都穿起瑶族服装,用民族服饰来包装县城,从而让游客感受到自己已真正走进瑶都。

据金秀县旅游局介绍,这个计划是县政府为打造旅游强县专门设计的。今年(2009年)以来,该计划已实现第一步,金秀县小学的学生每天都穿着瑶服上学,同时各个景点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也开始穿着瑶族服装接待游客。下一步将在县城的宾馆、饭店、沿街门面推广,让服务人员也穿上瑶族服装。最后一步是,县城各单位的上班族也要穿瑶族服装,从而带动县城的居民都能穿起本民族服装,以迎接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

据了解,为打造这一计划,金秀县政府将扶持一些企业加工瑶族服装,生产出来的服装,除了供应本县城居民外,还将向游客销售。瑶族服饰推广计划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呢?金秀县旅游局称,不管最终的目标能否达到,都希望整个县城的居民为金秀旅游业出一把力。

为打造广西旅游强县,金秀县可谓想尽一切办法。从去年(2009年)年底以来,该县就对县城沿街门面的门窗和外墙用统一的木制品进行改造,目前这项工程已完工。此外,该县还提出设想,将对穿城而过的那条小河进行改造,让游客在县城里随时能接触到干净的溪流。参见黄必成:《金秀动员县城居民都穿瑶服》,载《南国今报》,2009-10-18。)

同时,新娘盘和珍家也进行了布置,张贴了“结得鸾凰昌五世,婚成鱼水乐千秋”“爱观秦岭新林秀,女获萧郎壮志酬”等对联,显现了喜气洋洋的景象。

关于结婚仪式,作为山子瑶的六巷乡财政所退休干部蒋道通认为:“结婚都来乡里登记完再办典礼的,也有举行结婚典礼后再领结婚证的,一半一半的样子。盘瑶要写婚约,山子瑶不写的。钱看对方,有钱就出一点钱买嫁妆。山子瑶不要钱,双方把婚事办清楚就行了。大家经济也困难,就是给四五百元办酒席。有些有钱的给三五千,买嫁妆,如柜子。有些有钱的给三五千办酒的。”(注:蒋道通访谈录,2007年11月29日。)

关于结婚仪式的变化,新娘母亲盘彩秀说:“现在改了(不少了)。过去有敬茶、认亲等,现在没有了,改掉了。过去过完年后要拿猪肉去拜年,现在太麻烦了,这两年没有了。如有,杀一头猪都不够走。过去有咬猪腿,新娘的弟弟一个一个地咬,现在也没有了。以前还要讲古,起码30分钟,现在也没有了。”(注:盘彩秀访谈录,2007年11月30日。)

3.请酒

金秀瑶族在结婚请酒方面有所差异,如盘瑶的婚礼最为隆重,花费也最大;花篮瑶结婚时仅办小酒,有小孩时才办大酒,往往连续办两场酒,头天晚上办结婚酒,次日中午办满月酒。对此,金秀县志主编刘力名认为:“婚姻可能变化比较大一点,最起码各个支系多通婚。结婚仪式按新的、新式的比较多一点,办一点酒,请大家吃一餐。有的地方还按以前规矩拜堂啊、认亲啊,这些还保留一点。还有送礼啊还保存一点。花篮瑶结婚请小酒,有些根本不请酒,到小孩满月了,才请大酒。他认为没有小孩时的婚姻,这个家庭还没稳定,只有有小孩以后,婚姻才稳定了。主要指导思想就是这个。”(注:刘力名访谈录,2010年1月7日。)

而作为坳瑶的新郎覃振官和新娘盘和珍结婚时按照习惯法男女双方分别请酒,娶入家更为隆重。

为办好结婚酒席,新娘家请了不少亲戚、邻居来帮忙,各人的职责明确,“喜事工作人员安排”用一整张大红纸贴在大门附近的墙壁上,便于每人清楚、知晓:

喜事工作人员安排

'4

30日下午5点20分时,总指挥盘饶明就“喊村”:“请上古陈、下古陈的亲戚来吃饭哦!”

5点35分,外家的亲戚即新郎覃振官的家人、亲戚来盘素自家喝喜酒,他们有三十多人,都带了贺喜的鞭炮,在屋外贴有“放鞭炮处”的空地上放了大约有五分钟,响声震天。

外家的亲戚进入正房后,坐在事先准备好的长凳上;两边各有两排凳子,大家相对而坐。盘素自家帮忙接待客人者向外家亲戚敬茶。有两位老人唱敬茶歌、敬酒歌。

6点05分,一位师傅在房内教新娘盘和珍的弟弟念历代祖宗名,请他们下来吃饭。有二三十代,一个也不能漏下。

外家亲戚6桌安排在正房内,以示尊重。新娘盘和珍的弟弟陪外家亲戚坐在主桌。盘素自家的亲戚、村人则分别在偏房、棚子等处就座。

新娘家的结婚酒席6点20分正式开始。为准备结婚酒席,新娘家杀了5头猪,借了两头猪;借了几千元钱。30日晚上的结婚酒席共有17桌酒席。金秀瑶区有的地方酒席在下午2点就开始了。酒席越晚开始越麻烦,需要安排远道而来的亲戚住宿,另外,经济开支相应地也会增加。

与新郎家的酒席相同,新娘家30日晚上的结婚酒席菜肴为14碗,次日早餐的菜肴也为14碗。

在喜宴进行过程中,新郎覃振官与新娘盘和珍到每一桌向各位来宾表示感谢,新郎覃振官向每位来宾敬两支喜烟,新娘盘和珍向每位来宾敬两颗喜糖。来宾纷纷向他们贺喜。他们没有向来宾敬酒。只有个别来宾向覃振官敬酒,新郎覃振官则意思了一下,来宾也不勉强他。

4.送礼

30日下午3点30分,盘现学、盘敏坚在新娘家的偏房准备了一张桌子,并在门上贴了“理部处”红纸。(注:不过“理部处”似应为“礼部处”,即送礼、收礼之处。)盘现学、盘文基两位理部人员分工明确,一位收拆来宾致送的红包并登记在专门准备的礼簿上,另一位则清点礼金、收好礼金,最后一并在晚上交给主家。新娘家的来宾有的在结婚酒席前送礼,更多的是在吃完结婚酒席后送礼。

按照盘现学的说法,象州等有些地方不当场开红包,只是给每一个红包编上号,由主家事后自己开。当场开怕对不起送礼的人,送礼少了,就可能不好意思,有面子问题。而在六巷、古陈这里,为当场开红包,这样账目清楚。(注:参见盘现学访谈录,2007年11月30日。)

按照习惯法,送礼规范方面,来宾根据与主家的关系、以前的来往情况等因素确定礼金数额。在回礼规范方面,来宾离开时,主家要回一个小红包;以后,对方有什么事情时,主家根据原来对方的送礼情况而送礼。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盘常纲长女2003年农历十一月廿六日结婚时,回封按5%算。

新娘方共收到89份礼金,最多的为新郎叔叔、姑姑分别送的600元。礼簿封面为:

二〇〇七年农历十月廿一日为女结婚订立

族戚友

来厚仪登记簿

盘素自

礼簿每一页记载了21位来宾的贺礼,如“兰叶子来厚仪伍拾元正50”“黄晴玉恩、盘星春来厚仪陆佰元正600”“盘飞定、龚少坤来厚仪肆佰元正400”“盘敏坚来厚仪壹佰伍拾元正150”“盘如凯来厚仪壹佰元正100”“庞青泰来厚仪伍拾元正50”“刘小美来厚仪叁拾元正30”“盘冬强来厚仪贰拾元正20”等。(注: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盘常纲长女2003年农历十一月廿六日结婚时,来贺仪户数是139户,盘家共收6550元,最多的150元,最少的30元;并收到耐寒金花被壹床、垫单壹床、角柜壹个、鸡壹只等礼物。)

四、离婚规范

离婚方面,瑶族固有习惯法对此的规范较为简单。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变化,当今瑶族地区在离婚方面出现了新的特点。作为盘瑶的金秀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治庭就认为:

民事方面,从婚姻、家庭来说,瑶族在90年代之前很少人说要离婚。一般老的传统眼光,离婚是很不道德的,即使夫妻关系、公婆关系很不好,也都勉强凑合,离婚的话家族的人就看不起。90年代以来,由于外出打工,有些年轻夫妻,接触了社会上的观念,接受了一些外面观点,对事情的处理变化很大。特别是三角乡,离婚的瑶胞特别多,比外面的比例还要多,比汉族、壮族(多)。(注:黄治庭访谈录,2009年12月30日。)

据调查,六巷村196人中,有过离婚行为的人有24人,其中60岁以上的13人,50~59岁的4人,40~49岁的3人,20~39岁的4人。上了年纪的老人中,有过3次以上婚姻的人也不少;听村里人讲,一位几年前刚过世的七旬老妇人曾经有过7次婚姻。从上面的一组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出,现今花篮瑶的离婚率比过去有明显的下降,婚姻更趋向于稳定。分析其原因,造成过去花篮瑶离婚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田地和财产私有制下,离婚不牵涉财产所有权问题。在山区农耕社会中,田地是瑶民最重要的财产。花篮瑶社会中婚姻的娶入方通常是拥有田产的一方,而嫁出方往往不继承过去家庭的任何田产,“空手”来到新家庭。(注:参见徐平:《大瑶山七十年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第49页。)

现在解决离婚问题,金秀瑶族主要依据国家法律,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如下面的赵子表与李多如离婚案、蓝金瑶与赵弘范离婚案。习惯法的作用不大,仅表现在通过长老、族人进行劝说,私下处理。

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赵子表,男,瑶族,1966年10月出生,农民,住长垌乡孟村同王屯(以下简称甲方)

订立协议人:李多如,女,瑶族,1970年5月出生,农民,住长垌乡平孟村同青山屯(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乙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长垌司法所几次调解,无和好可能,在长垌司法所主持调解下,现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1988年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婚后1990年2月1日生下儿子赵后庭,1997年7月23日生下女儿李乐乐。现双方离婚,女儿李乐乐跟随乙方李多如生活,甲方每年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给乙方。儿子赵后庭已独立生活,由其自行跟随父方或母方生活。

二、财产分割

1.八角地、八角树分割。

八角树、八角地按家庭人口四人分成四份分割:

(1)女儿李乐乐分得罗海横排路底400株八角(约8亩);

(2)儿子赵后庭分得单竹根、蓝竹尾两八角约400株(约8亩);

(3)李多如分得吃水水利根70株(约2亩)+水利底+水利面+青山旧屋背3块(青山内)八角+同王水利坳180株(约2.5亩)+谢冲70~80株(约5亩)+罗海厂面100株(约2亩)。

(4)赵子表分得南竹岭100株(约3亩)等余下八角树八角地(余下全部归赵子表)。

2.家庭财产有(1)冰箱一台,(2)马一匹,(3)电视机一台,(4)猪一大一小,(5)米机一台,现分割如下:赵子表得马一匹,其余归李多如。另各自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使用。

3.房屋一座120平方米,折价40000元,归李多如,由李多如补偿给赵子表20000元,首期支付5000元,其余15000元在三年内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给赵子表。

三、共同财产全部分清,无其他存款及债务。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持一份,一份存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存长垌司法所。

订立协议人:赵子表    订立协议人:李多如

长垌司法所    办案人员:容结双

2008年10月10日(注:当事人赵子表为在金秀瑶区常见的上门郎,结婚20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当时已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因财产分割纠纷,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金民初字第171号

被告:赵弘范(曾用名赵水博),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金秀县六巷乡王钳村公所××屯××号。身份证号:45223019××××××××18。

委托代理人:王法书,男,45岁,金秀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金秀县×××宿舍楼。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8月同居生活,1998年10月共同生育女孩赵心可(注:双方于1998年10月按照习惯法办酒席结婚。),2001年10月双方才到六巷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夫妻感觉尚好,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自2005年8月分居至今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08年5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蓝金瑶与被告赵弘范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心可由被告赵弘范抚养,由原告每月付给抚养200元,2008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1200元,原告于2008年6月6日前付清,2009年以后的抚养费,由原告在每月的30日前付给,女儿教育费以发票数额为准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医疗费200元以上的,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上述费用付至女儿十八周岁止,女儿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4000元由原告蓝金瑶追回归原告所有,原告蓝金瑶自愿在2008年6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赵弘范人民币4000元;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蓝金瑶自愿负担交纳本院。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盘成龙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盘彩荣

五、结语

通过对2007年11月29日~30日金秀县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覃振官与盘和珍婚姻缔结的观察,我认为当今的金秀瑶族基本保留了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固有习惯法的基本规范仍然具有现实约束力。瑶族总体上仍然重视以婚宴为核心的结婚仪式,虽然也按照国家《婚姻法》的要求进行婚姻登记。

当然,由于社会的变迁,瑶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在现时代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于经济因素的考虑,结婚仪式进行了一定的简化,这样就减少了经济支出、降低了花费,如安排唱歌的越来越少,敬茶、认亲、讲古等程序也逐渐取消了,新人拜年环节也没有了。

而结婚时宗教迷信方面的环节、程序基本保留,如看日子、定时辰、婚姻成立要求等方面仍然需要师公的参与和决定。

从社会宣告、社会联谊、社会互助的角度出发,瑶族婚姻习惯法以仪式为核心,确认了婚姻的效力,保障了婚姻秩序,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并将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