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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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我写作这本书的目的是要告诉读者诸君: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是鲜活的、充满生命活力的,我们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习惯法;习惯法为我们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人的生命中浸融着浓厚的习惯法意识,行为方面普遍受到习惯法规范的约束。

对习惯法可从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两个角度进行认识。一般认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这一理解为法的一元论观点的产物。

我秉持法的多元主义观点,从非国家法意义上探讨习惯法。我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习惯法既有自然形成即俗成的,也有由特定社会组织成员议定即约定的;它可以是不成文的,也可以是成文的。习惯法主要依靠口头、行为进行传播、继承。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具有内生性,是民众生活中的活法。从某种角度理解,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为具有社会意义的习惯。有些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也可能为国家所认可而成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但就整体而言,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是独立存在并发挥功能的。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广西金秀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效力明显的石牌制习惯法,内容包括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生产及分配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的许多规范被传承、保留到了当代社会。

1958年,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唐君毅在香港联名发表了《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我们对中国学术研究及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前途之共同认识》。在这一宣言中,他们强调:中国与世界人士研究中国学术文化者,须肯定承认中国文化之活的生命之存在;中国之历史文化,亦是继续不断的一种活的客观的精神生命之表现。对这一看法我深以为然。

二十多年的调查、研究经历告诉我,习惯法是中国文化之重要的一部分,习惯法是无数代的中国人以其生活实践、生命心血而形成,其精神生命是活的,其表现形式是活的,其现实效力是活的。习惯法是中国社会活的规范,实际影响着中国人的具体行为。在我看来,虽然当代中国不断重视制定法,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加,效力也有所提高,但就总体而言,当代中国仍然处于习惯法时代。

我以往的习惯法研究主要是想回答“中国有习惯法吗”这一问题,最近的研究则转向回应“当代中国有习惯法吗”这一问题。本书是这一转变的成果之一,以后我将继续沿着这一方向前行。

在研究初期,我的习惯法研究是整理习惯法,但是这种整理不是整理国故,并不仅仅是将历史上的习惯法进行系统整理,其对象并非历史上的已经死亡了的习惯法。我认为,习惯法需要清理,在清理、总结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制度安排。要了解现实的习惯法,须以历史上的习惯法为起点。我们必须正视历史,肯定中国历史、文化和精神的深刻影响。梁启超曾指出:凡一独立国家,其学问皆有独立之可能与必要。陈寅恪也认为: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两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两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在徐复观看来,思想是要在有价值的古典中孕育启发出来,并且要在时代的气氛中开花结果。

由历史而现实、由过去而今天,我调查、研究习惯法,正是表明“今日还有真实存在于此历史文化大流之中的有血有肉的人,正在努力使此客观的精神生命之表现,继续发展下去,因而对之亦发生一些同情和敬意”(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唐君毅语),我愿意为此而不断努力。诚如张君劢先生所说,以死后复活之新生命,增益其所本无;以死后复活之新生命,光辉其所固有。这是我在习惯法的调查、研究中一直追寻的目标。

为此,我以世界文化为背景,以中国社会的当前处境为基础,以广西金秀瑶族地区为考察对象,认识习惯法的现实状况和具体境遇,探讨习惯法的现代传承和弘扬,思考中国习惯法现代发展之路。

本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为考察对象,主要是从非国家法意义上探讨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在本书的调查、研究中,我努力坚持、追求以下诸点:

1.以典型地区为样本。本书的习惯法调查、研究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为样本。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中部偏东的大瑶山区,成立于1952年5月28日,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全县总面积251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1.57万亩,辖3镇7乡77个村民委、4个社区,总人口15.46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8.5%,其中瑶族人口占34.4%。金秀瑶族自治县有盘瑶、茶山瑶、花篮瑶、山子瑶、坳瑶五个支系,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县之一。全县山区面积为208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80%;森林覆盖率87.34%,是广西保护得最好、面积最大的水源林区,是国家级珠江流域防护林源头示范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国八角之乡。同时,金秀也是国家级贫困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历史较为悠久,明初瑶族即来居住。历史上的金秀瑶族习惯早自1935年起即由费孝通、王同惠等进行了调查,之后调查者一直不断,研究资料比较丰富。作为实证研究样本,金秀瑶族的习惯法较具特色,保留较为完整,现实传存状况比较理想,具有研究对象的典型性,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2.以当代时段为视域。本书关于习惯法的调查、研究,在时间上限定为“当代”,即1949年以来一直至今的时段。本书探讨的是现今的习惯法,特别以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习惯法状况。我关注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传承,讨论传统习惯法的当代发展,探讨新习惯法的产生过程。我在本书中展示的是活的习惯法,是存在于金秀瑶族地区民众当今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法,突出现实性。

3.以个案活动为对象。本书的调查、讨论主要以金秀瑶族的各种习惯法活动为主要对象,如“做社”、互助建房、“众节”、打茅标、结婚、丧葬、度戒、立石牌、“泼粪”“挂红”“烧香赌咒”等活动。我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金秀瑶族的各种习惯法方面的活动消息,想方设法及时到达活动现场,亲身参加具体的习惯法活动,观察个案活动的整个过程,访问个案事件的当事人和旁观者,通过具体个案思考金秀瑶族习惯法的当代意义。

本书希望提供一些质朴的、粗犷的、鲜活的、矿石般的习惯法原料,客观展示习惯法的现实状态,全面表现金秀瑶族习惯法的运行轨迹。在本书的调查、研究中,我始终坚持“我在现场”的追求,力求进入研究对象的语境中,从内在视角进行思考,再跳出来进行外在视角的客观反思,实现“从外向内看和从内向外看、从上往下看和从下往上看”的结合,分析习惯法的现实价值。

4.以连续观察为基础。本书的材料基本来自于2004年以来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实地田野调查。从2004年4月开始,除2005年以外,我每年都到金秀瑶族地区进行调查,已经连续进行了10年;每年进行少则1次、多则7次的调查;每次调查时间少则3天、多则15天。这10年中,我的足迹到了金秀县的金秀镇、六巷乡、长垌乡、桐木镇、头排镇、三角乡、忠良乡、罗香乡、大樟乡、三江乡即金秀县所有3个镇、7个乡,不少村寨如六巷乡下古陈屯更是多次前往。

在对金秀地区进行较为长期、连续的观察、调查的过程中,我逐渐进入了金秀,不断加深了对金秀历史、社会、文化的理解,日益增进了与金秀民众的感情。在这10年中,我由一个外人变为了金秀的一员,我对金秀的山山水水由陌生到热爱。我对金秀的习惯法由好奇、生疏到渐渐熟悉、亲切。我努力理解金秀习惯法生存的社会土壤,感受金秀民众的习惯法情怀。

5.以全面描述为重点。本书的个案研究、实证研究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调查方法,立足于客观描述金秀瑶族习惯法的全貌,试图完整再现习惯法规范发挥效力的社会场景。以客观现实为基点,我探讨公共生活和社区管理中的习惯法,分析村规民约中的固有习惯法因素,描述民事活动中的具体习惯法规范,展现村民日常行为、相互往来中的习惯法,讨论纠纷解决中习惯法的运用,探究国家机构对习惯法的态度和应对。本书追求全面性,全方位地揭示个体从生到死、群体从家庭到村寨、社会从生产到生活的习惯法。

6.以理论分析为目标。本书在对当代瑶族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从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现代化、文化等方面对瑶族习惯法进行理论分析,对西方强势话语下的法治在中国社会的处境进行反思,跳出“西方发展一元模式”理论定势,探索具有中国历史渊源、固有文化特点和适应现代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寻求固有法资源的现代价值,从习惯法角度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独特之路的可能性、建设法治的中国模式。瑶族习惯法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当代瑶族习惯法的积极功能,在国家法律发展中广泛吸纳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实现瑶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融合发展。不过,本书在理论分析方面仍较为薄弱。

7.以形成范例为追求。本书期望为我国的习惯法现实传承和当代弘扬的调查、研究提供一个范本,在基本立场、调查方法、研究对象、分析工具、基本资料、主要观点等方面提供我的经验、蓝本、我的思考、我的心得,供学界同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时参考和批评。

习惯法是主要的乡土规范,为乡土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调查、研究当代中国的习惯法对拓宽法学视野、提升本土法学水准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本书在研究思路、整体框架、材料获取、基本判断等方面有独特之处。

我在广西金秀的习惯法调查基本形式为个人独立进行,没有与地方政府等共同合作,为纯民间方式的调查、研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合作方的干预和影响,自由决定研究主题,独立进行材料判断,尽可能地掌握客观情况;不利之处是调查条件比较艰苦,获得官方材料较为困难。有时我也通过朋友等个人资源来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就习惯法调查、研究而言,我更愿意倡导这种更符合学术规律的方式。

当然,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我也遇到了许多困难:金秀瑶族的支系较多,各地瑶族习惯法的内容、现实影响不尽一致,整体把握比较困难;有关当代瑶族习惯法的调查较少,既有研究比较薄弱,可供参考的资料较为有限;我不是瑶族,不懂瑶族的语言,与瑶胞特别是年长的瑶族老人交流存在障碍;没有连续几个月驻在调查点,因而全面理解习惯法现象还有一定的困难,也不易为调查者所真正接纳。这些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对广西金秀地区习惯法的整体把握,也难免会对本书的学术目标的实现产生某种影响。

同时,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体系中,瑶族习惯法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需要予以认真探讨。这是需要清醒认识和认真反思并努力克服的。

本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为调查对象,全面探讨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和当代传承。全书分为上篇“传承篇”、中篇“弘扬篇”、下篇“吸纳篇”三篇。

上篇“传承篇”包括“保留至今的物权习惯法——六巷‘打茅标’考察报告”“沿袭传统的借贷习惯法——以六巷乡六巷村门头屯为考察对象”“延续至今的交换习惯法”“鸾凰相舞:传承至今的婚姻习惯法——以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覃振官与盘和珍婚姻缔结为考察对象”“男女平等的分家析产习惯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以六巷乡帮家屯赵成坤家互助建房为例”“承袭古风的公共事务习惯法——以六巷村下古陈屯为考察对象”“怀念与安慰:全面保留的丧葬习惯法——以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为例”“基本传留的山子瑶度戒习惯法——以2013年10月20~22日长垌乡滴水村田盘屯李国明度戒为考察对象”“泼粪阻止建房与传统习惯法——以大樟乡三古村快围屯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为考察对象”“挂红习惯法的现代运用——金秀镇共和村百林屯一起婚外男女关系纠纷的处理”“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以六巷乡同仁屯一起烧香赌咒堵路纠纷为考察对象”,分析传统习惯法的当代状况。

上篇着重展示当代社会民事关系、社会交往、纠纷解决中的习惯法,揭示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传承。

中篇“弘扬篇”包括“村规民约中的瑶族习惯法——以六巷乡为考察对象”“金秀第一块新石牌——长垌六架石牌的议订和完善”“发扬传统:1991年金秀镇六段屯的新立石牌”“重续石牌习惯法传统——2004年门头屯的新立石牌”,主要探讨传统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新石牌等形式的弘扬。

中篇“弘扬篇”还包括“传承至今的山子瑶村老制度——以六巷乡帮家屯为考察对象”“帮家屯的‘众节’习惯法——以2009年二月初一六巷乡帮家屯‘众节’为考察对象”“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以三江乡甲江村郎庞屯‘做社’为考察对象”“当今民间庙宇的运作习惯法——以罗香龙军老山盘皇庙为考虑对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金秀瑶族石牌制保护”,对当代村老制、“众节”习惯法、“做社”习惯法的现今弘扬和瑶族石牌制保护进行了分析。

中篇着重展示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群体关系中的习惯法,描述习惯法的当今形态和现代生命力。

下篇“吸纳篇”包括“尊重与吸纳: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价值——以《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议订为考察对象”“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立法与习惯法的吸纳、弘扬”“国家审判机关对习惯法的尊重”“人民法院对习惯法的认可——以一起返还罚款纠纷案的审理为考察对象”“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以一起相邻排水纠纷调解为例”“人民调解员如何对待习惯法——一起误砍林木赔偿纠纷调解过程实录”“农村社区建设与习惯法——以金秀镇和平村林香屯为考察对象”,讨论了习惯法的现代意义和价值。

下篇着重展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习惯法的肯定、认可和运用,探讨国家对习惯法的现实态度。

结语从地方政府、民间力量、乡土法杰、教化培育等方面讨论了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并进行了简略的总结与思考。

附录一“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限制、否定”,有助于全面理解当代中国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附录二“金秀十年田野调查杂记”作为背景性材料附入。

索引包括“习惯法规范”“习惯法事例”“习惯法文书”三部分,以助检索。

正文前所附20张与习惯法有关的照片,较为直观地展示了当代习惯法的某些样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社会学的惯例,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重访谈对象,本书中的绝大部分人名和少数地名进行了化名处理,特此说明。

由于各章的成文时间不一,前后跨度较大,因而在统计数据等方面全书并不统一,敬请理解。

本书完成以后,我在广西金秀瑶族地区的习惯法调查、研究将告一段落,但是今后我仍然会长期关注金秀瑶族习惯法的发展,也会争取尽可能每年到金秀进行调查,写作、发表有关金秀瑶族习惯法的作品。在习惯法调查、研究方面,下一阶段我将主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浙东农村地区进行我的调查、思考。

《论语》有云:“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诚是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