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传承篇
第一章 保留至今的物权习惯法
——六巷“打茅标”考察报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物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5篇19章247条。《物权法》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积极意义。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如何创设物权?所有人对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被侵害时有何救济方法?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法上的物权先占取得,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历史上就存在“打茅标”的物权习惯法,并且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在当今的民事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种物权先占取得的习惯法对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具有重要意义。
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全乡辖六巷、青山、王钳、门头、大岭5个村民委员会,53个自然屯,66个村民小组。六巷瑶族包括盘瑶、山子瑶、花篮瑶、坳瑶4个瑶族支系,其中瑶族人口占全乡人口的52%。我于2006年12月12日~22日、2007年11月28日~30日、2008年9月26日~10月6日、2009年1月9日~12日、2009年2月22日~28日、2009年5月4日在六巷乡进行了实地调查,具体考察了“打茅标”现象,访问了各界人士,了解了许多实例。本书即以这些考察为基础,以“打茅标”为考察对象,对保留至今的物权习惯法的内容、效力、责任、功能进行探讨,以引起大家对这一现象的更广泛关注。
一、固有的物权习惯法
关于财产的取得,广西金秀六巷乡的固有习惯法规范先占取得。关于财产占有,六巷乡普遍存在“打标为记”即“打茅标”的习惯法,从几百斤重的野猪到一二两重的小鸟,从珍贵的麝香到常见的干柴,只要上面插有草标,旁人见了就不沾不拿。
“打茅标”是指将当地随处可取的茅草打成结,插或者放在特定的物上,作为财产所有、占有的标记、标志。这方面的习惯法规范,主要有两类:一是“发现标”,用于证明已有人发现了蜜蜂、地龙蜂等;二是“有主标”,用于人们暂时放在路边、岭上的东西,说明不是丢失或不要,而是有意放的。(注:“草标”的种类很多,除了所有权、使用权方面的“发现标”“有主标”外,还有(1)“提醒标”,用于人们忽略的方面,如为防止有些人责任心不强、看管不好牛,使牛进田吃农作物,以引起注意;(2)“拦路标”,用于带有危险性和不给通行的方面;(3)“转告标”,用于急需借用而主人又不在场的东西。参见张劲松:《走向二十一世纪的瑶族民俗文化》,载《民族论坛》,1996(3)。)
在金秀六巷乡,这一习惯法很早就存在。六巷屯九十多岁的蓝扶布老人就说:
六巷屯五十多岁的蓝开现针对其儿子的“这茅标很可以的,谁见谁都怕的”的言语,指正道:
金秀六巷民众一直普遍遵守这一“打茅标”习惯法,很少有违反的行为发生,在物的占有和利用方面基本没有纠纷发生,形成了良好的民事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瑶族地区也普遍存在“打茅标”的习惯法。如湖南江永瑶族规定,野外凡有肥粪、柴草、木料等实物或待垦荒地,打一草结置于物上,以示有主,旁人绝少染指。田里下肥后,田坝口上插一草标,上下田即使急于过水也不能妄动。野外劳动时,衣物、饭包挂在路旁树上,无人乱拿。(注:参见黄石山主编:《瑶族古都千家峒》,江永,《瑶族古都千家峒》编纂领导小组,2002,第276~277页。)
在湖南罗子山一带的“七姓瑶”瑶区,把物件放在野外或大路旁边,只要放上一个草标,别人就不会拿走了,即使山上的木头、粗柴,也不例外。用这种方法,还可以守水、守鱼、守瓜果,瑶人不分大人小孩,个个能自觉遵守这一习惯法,从而形成路不拾遗的淳朴风气和有序的社会状态。(注:参见肖守资:《七姓瑶风俗记略》,载《怀化师专学报》,第13卷第1期(1994年1月)。)
湖南零陵瑶族长期以来也形成一种“插标”(打草结)的习惯法规范。如谁发现了一窝野蜂,只要打一草结为标,他人就不会取走;有人将衣服、工具置于路旁,插上一个“标号”,就可万无一失。零陵瑶族的“结草插标”,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六种标号:一是“发现标”,用于证明已有人发现了野生蜜蜂、地龙蜂等;二是“号地标”,主要用于可以开发选地(田)、建房、砍柴等地块;三是“有主标”,用于人们放置路边的物品,表明不是遗弃或丢失的东西;四是“提醒标”,为防止牲畜进入农田而糟蹋、损坏农作物等;五是“拦路标”,用于标志暂不宜通行的路、沟、桥等;六是“转告标”,用于转告主人或他人的标号。在山区瑶寨,从一头野猪到一只小鸟,从贵重的天麻到一根木棒,只要插立标号,路人就照标守信,不得染指。此规在瑶寨久传不衰。(注:参见零陵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零陵地区志·民族志》,永州,零陵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2001,第186~187页。)
这种财产所有、占有的民事习惯法也存在于广东连南瑶族。连南瑶族往往用茅草或芒草结成的草标作为财物所有、占有的标志,常见的有树标、山标、警标、鱼标等十几种。(1)树标。瑶族男子到了18岁后,就自己上山挑选三四棵长势旺盛的幼杉树,备作寿板。为了不让别人砍伐,他们就在树上放一个草标。这就是树标。(2)山标。在山上打了柴或割了草,如果来不及收拾好,只要在其上面放个草标,几个月过后,人家也不会取走。有时人们在山上发现一块好的荒地,来不及开垦,只要插上草标,后来者也不会再去开垦了。瑶族是很讲信用的:用草标占了荒地后,一定要去开垦。如果乱号地,不开垦,就要受到公众的谴责,他以后结的草标也就会失去作用。瑶族对于放草标是很慎重的:平时,大家不随便打草标,也不能随便拔别人的标。如果谁不遵守习惯法,谁就会受到大家的谴责和处罚。(注:参见许文清:《神圣的草标》,载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协文史委员会:《清远文史(九)——连南瑶族文史专辑》,清远,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1995,第112~113页。在广东连南排瑶地区,有“出世标”习惯法:凡有妇女生小孩坐月子的人家,忌讳生客进宅,尤其忌讳穿白衣、白鞋的人闯入。为警示来人,每当婴儿“哇哇”落地来到人间,年轻的父亲就赶快在门庭前悬挂一面米筛或一束禾草等物,人们称之为“出世标”,外人见警标必然止步。万一有不知情者冒失撞入院宅,产妇家人必请客人喝碗茶水或姜酒方能离去,若不喝,会被认为给新生儿带来不吉利,以后万一婴儿有病或发生意外的事,会招来麻烦,故了解此习惯法的人都会明了主人的心意,高高兴兴地喝完,并讲些吉利的话。喝姜酒者最友好的回礼就是送上一份小利是,意在祝愿小孩吉祥如意,主人一定会非常高兴。在九寨、涡水等地,出世标有男女之分:若生个男孩,就挂上桃枝或竹枝,表示是个砍树、撑木排的男人;若生了女孩,就挂上茅草或米筛,表示个割草、筛米的女人。瑶族视妇女生小孩为大喜事,一旦谁家屋门前挂起“出世标”,外家亲戚、本族兄弟妯娌和亲朋好友便纷纷携鸡或猪肉前来探望祝贺。娘家姐妹婶姨们还送来柴草,以帮补产妇“坐月子”期间家用。参见唐红英:《出世标》,载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清远文史(九)——连南瑶族文史专辑》,清远,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1995,第174页。)
云南金平、屏边、河口等地的瑶族则根据习惯法采取自由号占的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刀耕火种耕作方式是由下往上进行,号地时砍倒一排树,由此以上之地段即归他所占有。占有水田的方式则是在预先开田的土地上部开一条水沟,即可占有此沟以下土地以开新田。(注:参见云南省编辑组:《云南苗族瑶族社会历史调查》,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2,第158页。)
可见,广西金秀六巷与其他瑶族地区一样,历史上广泛存在“打茅标”习惯法。这一民事习惯法适合当地的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打茅标”习惯法的内容家喻户晓,具有严格的拘束力,法的效力明显。
二、物权习惯法的内容
从调查来看,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广泛存在于各类物权中,如不动产占有权、动产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等,主要表现在所有权方面,在准物权方面也有体现。
就六巷民众而言,虽然有的人不知道“打茅标”习惯法,如帮家屯村民小组三十出头的组长李光表示:“从来没见过茅标,我自己也没打过茅标,基本上也没听说过茅标。”(注:李光访谈录,2009年1月10日。)但从调查来看,这样的人应属少数。而六巷村民小组组长蓝元书的看法代表了大部分人的认知:
(一)不动产占有权
占有权为广西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最主要规范的物权,在号地开荒涉及的土地等不动产的先占取得方面,习惯法效力明显。
“打茅标”习惯法原先多用于调整号地关系,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还发挥作用。根据帮家屯七十多岁的邓天表介绍,开荒号地时,大家遵守“打茅标”习惯法:
在调查时,六巷屯的蓝学兵也谈到了砍地、烧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
金秀六巷乡的号地现象以及号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在村规民约中也能够得到一定反映,如1982年3月28日经群众大会通过并于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六巷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凡划为老山、水源山、牛场、风景山等不准生产队集体或个人乱砍乱伐,不准开荒做地,不准烧炭,只许本村社员群众适当要些扁担、锄头柄、整犁、鸟枪壳、晒棚篱笆等,其余不准乱砍;只许群众要少量竹笋做菜,外地外村人不许乱砍一草一木,不论本村或外地,违者每条竹木罚款2元。”第7条规定:“总之凡是老山、水源山、柴山、牛场地以及其他林地一律都不准毁林开荒做地,违者砍了的不准烧,每亩罚款30元,不听制止烧了的不准种作物,每亩罚款50元,还要责成其砍什么林要造什么林,还要他除草护理3年包种包活恢复原状。”第15条规定:“今后本村社员群众凡开荒做地都要经请示村委或队长同意,并指定地点后才能动手,否则违者罚款未烧30元,烧了60元,同样造回林并护理3年。”
1982年农历四月十八日通过的“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也有规定:“以上划为老山、水源山、风景山的:(1)翁江老山、风景山除只许本村社员适当要些锄头柄,修整犁耙用料、扁担、马枪壳、晒榜竹篙、田园篱笆外一律不准开荒做地,乱砍乱伐,烧水炭、砍生木头作柴火,不准找笋。违者开荒做地的未烧的一亩罚款30元,烧了的一亩罚款60元,并要责成毁什么林造回什么林,还要他护理3年包种包活,恢复原状。烧水炭的一窑罚款5元,砍生木头作柴火的不论大小,一框罚款2元,找笋的一棵罚款5角。(2)水源山的除只许本村社员适当要些作修理犁耙用料和找少量竹笋作菜外,一律不得开荒做地,不准搞其他什么和破竹篾搞个人捞钱,违者开荒做地的按以上规定处理,乱砍其他什么和破竹篾搞个人捞钱的将实物或出卖所得的款全部没收并加罚款30%,外地人员更不得乱动一草一木。”
土地为主要的不动产,在生产、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历史上金秀六巷就一直存在开荒号地现象,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习惯法。从这些村规民约中可以看到,直至20世纪80年代,六巷还存在开荒号地、开荒做地现象,村规民约根据历史上的习惯法对此进行调整。
号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主要内容为:(1)地的先占。打上茅标,说明先来者已经占有荒地,后来者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侵犯,须另外择地开荒。(2)地的权属。放上茅标表明了地的归属,表明荒地已经有主了,不动产占有的权利人已经明确。(3)地的四至。在地的东南西北“四至”或者主要边界放上茅标表明了地的界限,使地的范围大小、面积多少清楚和明确。由此我们对不动产占有方面的物权习惯法有一基本的认识。
(二)动产所有权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现在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多用于规范地龙蜂等无主物的占有方面,主要表现在动产所有权关系上。六巷屯的蓝开现在2008年就在发现了两窝地龙蜂后按照习惯法打茅标而取得了所有权:
六巷屯27岁的盘文先2007年时在自己发现的地龙蜂上打了茅标,“茅标打了以后,别人一直没有动”:
在六巷屯的蓝学兵看来,“茅标(意思)是有人已经定到它了,定好了,人见了,就没有人动的”:
六巷屯快七十岁的韦立成是汉族,他也打茅标,并表示,不论时间长短都没有人动茅标:
六巷村民小组长蓝元书则向我们介绍了他看到的这几年的“打茅标”事例和村民遵守习惯法的情况:
早几年有看到,(20)05、06年都有,08年也有。06年8月,打了一个星期就去挖了,(在)下面,乡政府背面,东岭。那一个也大,有七八斤。后来知道是蓝家容打的(茅标)。
(20)05年在东坡(地名,音)那边,蓝开现打的,也是七八斤大的,8月份打的,打了标不长(时间)就去挖了。(注:蓝元书访谈录,2009年1月11日。)
可见,在地龙蜂等无主物的占有、所有时,金秀六巷乡民众普遍按照习惯法用“打茅标”方式确定动产所有权。归纳起来,在动产占有、所有权方面,金秀六巷乡“打茅标”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1)先占。打上茅标,说明先来者已经发现、占有了地龙蜂等无主物,后来者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侵犯先来者权利。(2)有主。打上茅标,表明地龙蜂等无主物已经有了主人,物权归属已经明确,财产所有关系由此确定,他人不得表示异议。
同时,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也体现在柴火等动产的所有方面。金秀六巷屯的蓝学兵就强调“柴火也有打茅标的”:“柴火也有打茅标的。搞柴火,(打了茅标)放在路边就没有人动了。”(注:蓝学兵访谈录,2009年1月11日。)
调查时,帮家屯的邓天表也告诉我们:“打茅标有,打在柴火、田地、路。”(注:邓天表访谈录,2009年1月9日。)帮家屯的赵小荣的看法也类似:“我还有一点柴火,拢起来就打个,代表我自己在那守,那是我的私有权利。”(注:赵小荣访谈录,2009年2月24日。)
在六巷调查期间,我们多次看见放在柴火等物上的茅标:
2006年12月15日,我们在六巷屯至下古陈屯的公路上六巷屯往下约一公里的路边一堆竖靠在内侧山坡边的杂木上,发现了放着的一个茅标。茅标放在这堆杂木的左上方,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这堆杂木有七八根,每根长约1.5米,直径约20厘米,较为粗大。(注: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其他地区调查时,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先占标”。2004年4月21日,我在广西金秀郎旁屯,看见郎旁溪边有一从上游冲下来的二米左右的木头上捆有一草标,茅标已经枯萎。)
2006年12月17日,我们在六巷屯至下古陈屯的公路上六巷屯往下约一公里的路边、距离12月15日看到的茅标约两百米的地方,两小排竖靠在内侧山坡边的杂木上,发现了放着的两个茅标。茅标分别放在两排杂木的左上方,相距约3米,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两排杂木以枯木为主,包括树根,有二十多根,长短不一,沿路约5米竖靠在内侧山坡边。这些杂木估计是用作柴火。
2009年5月4日,我们在六巷调查时,在六巷屯盘文先家斜路下的公路边,发现在一堆有一百来块的红砖中间插了一个茅标。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插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注:在其他地区调查时,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有主标”。如2004年 4月28日,在广西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瑶寨下来一点约三百米的公路边,我看见两堆沙子上分别插着青的草标,应为刚插不久。)
按照物权习惯法,在柴火等物上打茅标,主要是表明动产的有主,传达出物的主人、物权人存在的客观信息。这里的茅标实为“有主标”。
(三)狩猎权
狩猎为广西金秀六巷的一项较为普遍的生产活动,“打茅标”习惯法确认和保护狩猎权,调整狩猎行为和猎获物的归属,保障狩猎人对猎获物的所有权,维护狩猎秩序。
在六巷乡的狩猎行为中,“打茅标”主要用在铁夹装竹鼠(山老鼠)活动方面。这是一项线路长、时间长的狩猎活动,这方面的习惯法由来已久。“打茅标”习惯法主要保护山域使用权。
在调查时,六巷屯的青年林田望向我们介绍了他在狩猎时按照习惯法“打茅标”的具体情况:
在近三十岁的盘文先看来,“装老鼠路路口打了茅标,(是)叫人家不要弄我的”:
六巷屯的韦立成也强调装老鼠夹后“打茅标”就“一直也没人动”,村民都非常遵守这一习惯法:
帮家屯七十多岁的邓天表也表达了类似看法:
地龙蜂在那个地方,就打个茅标,其他人不能侵犯了,我们(已经)见了。这个现在都用。(注:邓天表访谈录,2009年1月9日。)
在装老鼠夹狩猎方面,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两方面:
(1)线路先占。这是最主要的规范。在路口一端或者两端打上茅标后,表明这一狩猎线路有人先占了,其他人不得在此再装夹进行狩猎。习惯法保护已形成先占的具体线路和走向。
同时,“打茅标”习惯法也适用于放网捕鱼。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道通介绍:“下河放渔网,也可以放一个茅标,告诉别人不能再放渔网。”(注:蒋道通访谈录,2006年12月12日。)这是习惯法上的水域先占,“打茅标”习惯法保护水域使用权。
狩猎时线路先占、捕鱼水域先占的这种“打茅标”习惯法,与不动产物权的“打茅标”习惯法有所不同,在权利属性、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这些财产权具有某种用益物权特性;客体具有复合性,如捕捞权的客体为一定的水域和水中的鱼等水生动植物;权利的行使不表现为对客体长期的占有和实际支配行为,而表现为对客体的利用、摄取等。故狩猎线路先占权、捕鱼水域先占权为一种准物权。(注: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通常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20页。)王泽鉴教授认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为准物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2,第6页。)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610页。)准物权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狩猎权、渔业权是山民、渔民基于传统民生自然而然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狩猎时线路先占权、捕鱼水域先占权。习惯法保护狩猎线路先占和捕鱼水域先占权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物尽其用,防止对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纠纷的发生。
(2)猎获物所有。打了茅标后,习惯法上相应地意味着装夹所得的山老鼠等猎获物的归属,物的所有由之确定。渔获物所有同理。
(四)取水权
广西金秀六巷为山区,村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山溪等自然水源。为了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打茅标”习惯法对取水权也进行规范。
2006年12月19日下午,我们在六巷屯六巷小村旁的溪里,发现了一个约15厘米高的细茅标。茅标插在石块间的缝隙处,插茅标处有水从沙土中渗出,形成一个极小的水潭,水潭中有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将水引向村民家中。溪里上上下下各处有二十多根这样的引水塑料管。我们看到这一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看得出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
对此,陪同我们调查的六巷乡财政所退休干部蒋道通一边演示打茅标一边这样解释: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取水方面,金秀六巷的“打茅标”习惯法确认水源先占,权利人对首先发现的水源享有先占权、独占权、转让权。习惯法保护打茅标者的取水权、用水权,排除他人的干扰,以满足村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三、物权习惯法的效力
物权习惯法的效力是保障物权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实现的法的强制力。“打茅标”习惯法在广西金秀六巷具有普遍效力,民众一致认可“打茅标”这一物权习惯法。在调查中,六巷的村民都表达了不能违反“打茅标”习惯法、必须遵守“打茅标”习惯法、大家事实上都遵守“打茅标”习惯法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打茅标”比较有效,习惯法非常有拘束力。
访谈时,六巷屯五十多岁的蓝开现这样告诉我们:“打茅标,意思就是我们的了,谁人也不敢去动我们的了。”(注:蓝开现访谈录,2009年1月11日。)近三十岁较年轻的六巷屯盘文先也认可“打茅标”的效力,极少为此发生纠纷:
金秀镇司法所的王如迈持同样看法:
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当它获得法的强力保护后即具有了支配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等效力。具体而言,金秀六巷乡的“打茅标”这一物权习惯法的效力包括支配效力、宣告效力、警告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等方面,不同的物权类型其效力有所不同。
(1)支配效力。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能直接支配物和其他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支配效力为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我们在六巷时,感到村民普遍认可这一支配效力。如2009年1月11日下午,六巷屯的韦立成这样对我们说:
这就清楚地表达了根据物权习惯法对“打茅标”的柴火、芋头、竹子等的支配效力。按照习惯法,支配效力是直接对权利客体采取积极行为的权利。
(2)宣告效力。按照习惯法,“打茅标”标志着向社会的公开宣告和公示。宣告效力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明白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昭示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宣告效力的意义在于权利人能够确定行为的预期,拥有受习惯法保护的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进行长期的、可持续性的行为;而基于谨慎的理由,一般只会进行短期的、消耗性的行为,行为受到约束。通过宣告才能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打茅标”是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能产生一种受他人尊重而不被肆意干涉的效力。对此,帮家屯的赵小荣这样认为:
在赵小荣看来,“打茅标”是一种“权利迹象”,是向社会的宣告和公示,由此对抗非特定人。通过宣告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打茅标”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3)警告效力。在六巷,按照习惯法,以“打茅标”的方式,可对某些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告。在2009年1月11日上午,六巷屯的村民小组长蓝元书告诉我们“打茅标”习惯法的这一效力:
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道通也向我们介绍了类似的含义:
通过茅标,警告偷八角者、偷杉树者。“打茅标”习惯法从事后意思表示方面显示了物权习惯法的效力。“打茅标”习惯法的警告效力实际体现了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即任何人侵害该支配权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均可主张排除侵害,恢复权利的完满状态。
(4)排他效力。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排他效力为一种就权利客体可排斥他人行为的消极性权利。在“打茅标”的效力方面,帮家屯七十多岁的邓天表在访谈时就向我们指出了唯一性内涵:“地龙蜂在那个地方,就打个茅标,其他人不能侵犯了。我们(已经)见了。这个现在都用。”(注:邓天表访谈录,2009年1月9日。)帮家屯蒋固龙也有类似看法:
根据习惯法,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在六巷,在土地等不动产和柴火等动产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捕鱼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水域、猎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者异种的权利。同时,“打茅标”后还意味着排除他人的不当干预,排除对物权原有支配状态的妨害,“物权排他效力还体现于物权人排除非物权人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注: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第85页。)。
(5)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的效力。帮家屯的村老李元现就指出“打茅标”后“不扛它就永远在那里”的状态:
而对“乱动的”,“打茅标”者就有权追回原物。根据“打茅标”习惯法,物权人对其水产品、猎物多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权利人可以行使其所有权要求他人返还。
在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得到普遍的体现和承认。由于历史原因,六巷在1949年前基本处于自治状态,村民对内生的习惯法有极高的认可度和极强的遵守性。“打茅标”习惯法是金秀六巷历史上早已经形成的规范,适合当地社会的特点,符合民众的心理,成为善风良俗,家喻户晓,深入男女老幼人心,人们从内心里认同和接受这一物权习惯法。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六巷,原有的社会封闭性有了极大的改变,人员、资信、物资流动不断加快,固有的习惯法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打茅标”习惯法没有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变化的太大影响,六巷民众仍然普遍遵循这一物权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打茅标”习惯法还被纳入村规民约而受村规民约的承认并得到保障。如1982年农历四月十八日通过并生效的“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就有两条规定确认了“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
1982年3月28日通过、自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六巷村村规民约”第14条也规定:
1991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六巷村石牌公约”也有6条规定与“打茅标”习惯法有关:
村规民约中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包括先占财物在内的财产的保护,如“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范开荒做地(号地)行为,第13条规定“(不准)乱拿他人放在路头路尾的柴火”;“六巷村石牌公约”第9条规定了对扛别人柴火的处罚,第17条规定了对偷他人铁夹、老鼠(山鼠)的处罚;“六巷村村规民约”第14条规定了对偷柴火的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将“打茅标”习惯法进行具体和明确的表达,使原来较为模糊、不成文的习惯法用文字具体地表示,让村民能够一直有可视可知的文本,便于习惯法的实施和传播。
金秀六巷乡在村规民约中确认和保障“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使物权习惯法能与现代农村的政治实践和社会治理机制相一致,适应了新的时代的社会需要。
同时,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与“打茅标”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有密切关系。在调查中,六巷村民普遍认为“打茅标”习惯法很有好处。如六巷屯五十多岁的蓝开现认为“打茅标”能够保障村民安居乐业:
在调查时,六巷屯近七十岁的韦立成提出了“打茅标”习惯法的“安定”作用:
小学退休老师、帮家屯的村老李元现也告诉我们有了这一习惯法就“不会乱了”: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显然与其功能相关。“打茅标”习惯法规范了先占取得,标志了物的主人,确认了村民物权,鼓励了勤劳和先得,有利于农村财产关系的稳定,避免了产权纠纷的发生,有助于农村社会的有序和和谐。因此,“打茅标”习惯法为六巷民众所接受和遵守,具有广泛的效力。
四、违反物权习惯法的责任
违法责任也是物权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广西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极强效力还与违反习惯法的责任规范密切相关,习惯法通过设定责任规范保障其实施。
由于“打茅标”习惯法历史悠久,深入人心,金秀六巷的村民了解“打茅标”习惯法、认可“打茅标”习惯法,也普遍遵守“打茅标”习惯法。在调查时间,六巷屯九十多岁的老人蓝扶布就对我们强调:“没有人把别人已经打个茅标、已经号了的东西拿走的,都是不动的,一直没有(这种行为)的。”(注:蓝扶布访谈录,2009年1月11日。)六巷屯的韦立成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在日常生活中,金秀六巷民众基本能够遵守“打茅标”习惯法,鲜有违反的情况出现。不过偶尔也有违反的案件出现。2009年1月调查时,六巷屯的蓝开现就向我们介绍了这样一起事例:
而帮家屯的赵小荣向我们介绍了他的打了茅标的柴火在农历2008年十二月不见,被人拿走了的情况:
尽管“茅标对某些人没有用”,但是赵小荣还是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少,出现的情况比较少。我们这里很讲规矩的,很遵守的。”(注:赵小荣访谈录,2009年2月24日。)
在苏道望看来,“打茅标”的形式现在还有,但与过去相比,“打茅标”不那么灵了,约束力降低:
对于现在违反“打茅标”习惯法的情况,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道通是这样解释的:
一般而言,金秀六巷违反“打茅标”习惯法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类:(1)无视茅标的存在,拿走先占物、有主物。(2)以自己的茅标换掉他人已插茅标,强取他人的先占物、有主物。在实践中,“前后两个茅标,以前一个、干的茅标为准。群众有认可的,不能随便换的”,蒋道通指出这样解决此类纠纷。
按照物权习惯法,违反“打茅标”规范者主要承担社会舆论谴责、赔礼道歉、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罚款等责任,情节严重者往往被殴打。此外,帮家屯的赵小荣还提到了“咒天咒地”的神判、神罚方式:
由于往往无法查出违反习惯法者,所以金秀六巷实际追究违反“打茅标”习惯法者责任的情况极其罕见。
不过,有一起治安案件颇值得注意。在调查时,2006年12月14日,六巷乡派出所的李源表向我们介绍了一起发生在六巷门头村的地龙蜂权属纠纷:
在李源表看来,这起纠纷的引起是姓金的不理茅标:“姓金的即使不是瑶族,也应该知道瑶族的这种规矩。”(注:李新光访谈录,2006年12月14日。)李源表显然承认和支持习惯法的“打茅标”先占取得物权。
派出所作为国家执法机构,在处理这起与物权习惯法相关的纠纷时,本着尊重习惯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调“打茅标”这一先占取得物权习惯法的效力。
就我们调查得到的印象,在金秀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打茅标”习惯法普遍是持肯定态度的,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其效力。在访谈时,金秀镇司法所副所长王如迈就这样告诉我们:
五、结语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的“打茅标”习惯法内容广泛,具体包括不动产占有权、动产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等方面的规范。六巷乡民众普遍认同和遵守“打茅标”习惯法,“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明显。
六巷“打茅标”习惯法表明了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的客观存在,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这一习惯法规范的效力和功能,全面把握“打茅标”习惯法的积极意义,总结“打茅标”习惯法等物权习惯法的社会价值。
民事关系是民众日常生活的直接表现,而民事习惯法是从具体的民事生活中内生而逐渐形成的,适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符合民众愿望,有其民族特点和文化特性。
我国民事制定法对物权习惯法的认可不多,没有将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习惯法体现在制定法中。特别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没有将习惯法规定为一般性的法律渊源。(注: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习惯法的具体法源地位。如《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这既不利于总结我国民事实践的具体经验,也易造成民事关系的混乱和无序。我们需要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中全面思考习惯法的地位,认真调查和总结各地的物权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