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权利相互原则
约翰·穆勒曾说,“权利是他有正当的理由要求社会保护他拥有这种东西,无论是诉诸法律的力量还是借助教育和舆论的力量。如果某人在我们看来有充分的理由使社会就某种东西向他做出保证,那么我们就说他有权利享有这种东西”[1]。权利的拥有是相互的,交通伦理审视中须重视权利相互性原则。
一、权利自由及其边界
一个人的权利能保障他在一定范围内行事不受外在干预,能保护他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为物质上的,亦可为精神上的;既可为既得的,亦可为潜在的,但必须是正当的,必须得到道德、法律以及习俗的认可。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只有自由才是所有本质的基础,因为人是在超越了世界走向其固有可能性时揭示出世界内部本质的”[3]。
绝对自由不可能存在,只可能存在有边界的合理自由。“我挥动手臂的权利只能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子前”[4]。斯宾诺莎曾强调:“人类要保持自己的存在,最有价值的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5]所以自由并非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放纵,而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受他人的干预、牵制和支配,具有独立的意愿及意愿表达的权利。存在于社会成员间的自由权利具有相互性。纳德·哈里·科斯曾说过,“依法界定一个人的权利时,就是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6]。
因此,交通中的行人、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骑行人在交通中必须接受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此前提下自身的交通权利才能得以保障。这就需要交通中的每一个人都只能享有合理自私,每个人在享受自己的自由时,必须诚实信用地遵守共同规则,对共同规则的遵守就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纵观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其流畅高效的道路交通无不得益于对规则的尊崇。德国的高速公路不限速,车速可以高到200公里以上却不会堵车,也很少发生交通事故。这应是尊重规则所致。制定规则的前提是把所有人都纳入到相互影响的共同体之中,确保每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只有每个人都尊崇既定的规则,才能实现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欧洲人大都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十分注意个人行为,在红绿灯路口他们也会安静地等待,即使没有车或在夜间;在市区或是在高速路上,司机很少随意变道,即使前面车的速度很慢也少有人按喇叭;超车后会迅速回到原车道行驶;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会踩刹车;行人享有绝对先行权,安全有保障,不必担心受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骚扰;只要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司机必须以合适的速度行驶不得危及行人的安全,必要时停车,而不会与行人抢行;在有指示灯控制的人行过道上,只要放行灯一亮,人们便自由自在、大胆地往前走,无须左顾右盼;行人也不会过度使用优先权,穿越马路必走人行横道,过人行横道必然迅速而不逗留。
中国当前的道路上尚缺失这种规则感。一些自行车长时间占用机动车道,导致机动车流量降低并堵车;行人过马路时往往“攒够一撮人就走,不看红绿灯”;车辆逆行、抢行、随意并道、乱鸣喇叭等屡见不鲜。众多违规行为都是对自己权利边界的超越,造成对他人权利的践踏。因此,交通伦理要求人们在使用交通权利时必须承认他人的相关权利,不可侵犯他人自由,不可超越权利边界。
二、交通权利与义务相互性
“通过伦理的东西,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7]。“一个人具有某种与道德义务相关的权利,这一特点构成了正义与慷慨、仁慈之间的显著区别”[8]。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关照他人的自由和人类整体的自由。所以说,“人在为自己作出选择时,也在为所有的人作出选择。我们的责任因此要比先前设想的重大得多,因为它牵扯到整个人类”[9]。
从权利义务相互性关系来说,同在一个交通系统中,驾车者要负到更多的交通责任和注意义务。因为机动车体形大、速度快,在世界各国道路交通中,机动车的交通法规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相比,更为严格和细致,是道路交通中的重要规制对象。在道路交叉路口区域,人、车混行,驾车者应该遵守交通信号,适当礼让行人而不是用高速行驶来迫使非机动车和行人为自己让道。这样行人过斑马线时不必担心远处的车辆会加速行驶,司机也不必时刻担心在封闭路段有行人横穿过来。大家尊重彼此的交通权利,也维持了共同的交通秩序,可以减少交通参与人之间的行为交易成本,加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
通过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需求可以使交通参与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达到平衡。比如通过征收交通拥堵费、燃油税、道路维修费、治污费等,控制某些区域内的小汽车出行频率,达到道路交通的通畅、快捷。驾车使用的不仅仅是车辆本身,而是整个交通系统的所有设施和管理、服务,包括道路占用、交通设施、交警管理、保险服务、停车场地、能源消耗、排污治污等等。日本、欧洲诸国早已经推行高额燃油税,对石油产品课以重税,目的是控制汽车能源消耗并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交通维护。英国、新加坡对进入划定的拥挤路段和地域内的车辆征收一定数额的拥堵费,并把这笔资金用于补贴公共交通的发展,实际也是用经济手段强制享受道路权利多者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种做法鼓励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还能筹措资金来维护道路交通系统,对选择其他方式出行的人进行交通补偿。
中国当前的权利相互性原则在观念上和现实中都不够深入。和国外汽车社会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交通设计和政策制定上要求驾车者私人来承担的社会成本较低,如停车费、治污费、燃油税、道路维修等费用都远远低于实际产生的费用,政策对于私家车的偏袒使驾车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刺激了小汽车的过度消费,增加了道路交通治理的难度。
注释
[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德]伊曼纽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5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法]让·保罗·萨特:《存在与虚无》,56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美]M.罗斯金:《政治科学》,34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荷兰]巴鲁赫·斯宾诺莎:《伦理学》,170~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6][美]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4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8][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9][法]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