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学术史
第一部分导读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导源于清朝末期的“改制”和由此导致的大规模修律运动。刑事诉讼法在清末成为高等学堂法科的专门课程,是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科学产生的主要标志。沈家本对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原则和制度所作的论述,是中国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所作的最初研究。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真正产生,则始于20世纪20年代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一书的出版。后来又经过陈瑾昆、康焕栋、戴修瓒、孙少康、蔡枢衡等学者的不断努力,到40年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才得以初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夏勤、陈瑾昆和蔡枢衡对这一时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尤为重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即较多地受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
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民国时期的中国学者试图通过引进和吸收包括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行为、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理论范畴,来移植大陆法国家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者也承继了民国时期的法律学术传统,对这些理论范畴继续采取“拿来主义”的研究方式。三十多年来的法学重建经验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每一次真正发展,都不是因为简单地移植了西方法学的某一理论或者范畴,而是针对中国本土的问题,提炼出了一套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假设性命题。本书所分析的“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职能”等理论范畴,就是这种从中国本土问题中提出一般理论的典型尝试。
当代刑事诉讼法学无论是在研究方法还是在理论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在大规模地引进西方法学理论之后,法学研究者应当具有基本的问题意识,注重从本土的法制经验中提炼出自己的法学理论。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将西方法学理论予以介绍、比较和深入研究之后,也应当通过对本土法律实践的研究,通过运用社会科学中的概念化方法,总结和提炼出新的证据理论。这种带有“解释性”的法学研究,对于克服传统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过于主观化和随意化的问题,对于从本土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规则”,都将是富有启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