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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由心证”的形成与证据推理
事实发现者,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官还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发现者根据自身的常识、理性形成“心证”,从而探明审判中的真实情形。“自由心证”标准是在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对崇尚司法理性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并依靠诉讼程序制度抑制事实发现者的恣意的认知机制。
国内有学者通常认为,所谓“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判断,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所谓“自由”是指法官根据“良心”、“理性”判断证据,不受任何其他的限制和约束;而“心证”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注:参见毛立华:《论证据与事实》,214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根据上述界定,事实发现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认定证据,第二阶段是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属两个认识过程。因此,对证据推理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二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